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51095-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贴近度、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确定。 4.2.18在投资估算阶段,还要经过一定的设计和工程发承包过 程,时间般较长,其建设前期涨价因素的影响是很大的,因 此,价差预备费估算时,一般应考虑建设前期的价格变动及汇率 变动等因素影响。 价差预备费的估算可参考下列公式:
4.3.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建设项且经济评价的主要工作侧重
4.3.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主要工作侧重 点是财务评价。一般项目仅要求进行财务评价,部分重特大项目 有时还要求进行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评价 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销售收入与成本费用估算、财务评价报表 编制、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不确定性分析、财务评价 结论。国民经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子价格及评价参数选取、效 益费用范围与数值调整、国民经济评价报表编制、国民经济评价 结论,国民经济评价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本规范在工 作程序,报表编制方面不做要求,
4.3.3盈利能力分析主要考察项目的盈利水平。为此目的GBT51243-2017 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pdf,
关数据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投资收 益率等指标来分析确定建设项自的盈利水平
4.3.4清偿能力分析主要考察项目的偿债水平。为此目
先需编制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基本财务报表,在此 基础上,通过计算借款偿还期、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 率等指标来分析确定建设项目的偿债水平
动规律的情况下,估计可变因素变动对项自可行性的影响程度及 项目承受风险能力的一种分析方法。建设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通 过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等方法来确定
预期财务和经济效益目标的可能性。借助风险分析可以得知不确 定性因素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给项目带来经济损失的程度。不确定 性分析找出的敏感因素又可以作为风险因素识别和风险估计的依 据。风险分析可采用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概率树法等进行 定性与定量分析。
论应依据本规范第4.3.3条~第4.3.6条形成的分析意见和评价 指标综合做出
5.1.2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是投 资的最高限额,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 过设计概算、竣工结算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如遇有超出情况, 应编制相应调整文件,同时作出相应的原因分析报告,并报原审 批部门审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按委托方 的要求编制调整文件
5.1.3本条规定了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应以当地或行业发布 的概算定额(或指标)、预算定额为主要依据;生产要素价格应 反映当期、当地的市场价格水平
1全面审核法又叫逐项审核法,就是按概算或预算定额顺 予或施工的先后顺序,逐一的全部进行审核的方法,其具体计算 方法和审核过程与编制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此方法的优 点是全面、细致,经审核的设计概算或工程预算差错比较少,质 量比较高,缺点是工作量大,是可靠和广泛适用的概预算审查 方法。 2标准审核法,对于利用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 先集中力量,编制标准概算或预算,以此为标准审核概算或预算 的方法。按标准图纸设计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一般上部结构和 作法相同,可集中力量编制或审核一份概算或预算,作为这种标 准图纸的标准概算或预算,或以这种标准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 对照审核,对局部不同部分作单独审核即可。 3分组计算审核法,是一种加快审核工程量速度的方法 把概算或预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
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核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 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儿个 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 4对比审核法,是用已建成工程或虽未建成但已审核修正 的概算或预算对比审核拟建的类似工程概算或预算的一种方法。 5重点抽查法,是抓住工程概算或预算中的重点项自进行 审核的方法。审核的重点一般是工程量大或造价较高、工程结构 复杂的工程。
5.2.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咨询合同的要求承担设计概算 编制与审核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即整个项目的设计概算、单项工 程设计概算、单位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也可编制相应调整概 算的,
5.2.2建设项目总投资与投资估算的口径是一致的,对于生产
经营性项目需计算建设项目总资金时,建设项目总资金应由建设 投资、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该税种暂停 征收)及铺底流动资金组成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 规定、概算定额(或指标)、价格信息;与设计概算编制密切相 关的参数、费率、率值及价格确定相关的文件及资料等。 合同、协议是指委托单位已签订的设备、材料定货合同、与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相关的合同等。设计概算编制时,如有合同或 协议明确的费用,应首先考虑以合同或协议的金额列入概算中。 以上法规、计价依据、合同、文件及资料等,是合理确定设 计概算的必要且充分条件,造价咨询企业应尽可能全面收集,并 认真消化理解,以保证概算编制的合理与准确
一个单项工程时,可以省略“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和二级概算编制。当建设项目有多个单项工程时,应采用三级概 算编制形式,三级概算编制形式由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综合概 算、单位工程概算组成。当建设项目只有一个单项工程时,应采 用二级概算编制形式,二级概算编制形式由建设项自总概算和单 位工程概算组成。
程为编制单元,分别编制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概算和设备及安装工 程单位工程概算,然后以单项工程逐项汇总成一个综合概算,最 后以单项工程汇总成建设项目总概算
5.2.7总概算表是确定概算总投资的最终表格,本条进一步明 确了设计概算的费用组成,并明确了总概算表的横向与纵向的费 用分解及表现形式。
5.2.7总概算表是确定概算总投资的最终表格,本条进一步明
总概算表纵向应依据综合概算已经计算好的单项工程费逐项 计列形成工程费用,然后在总概算表中汇总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最后以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基数计算预备费、建设期 利息等。对于生产经营性项目还应计算流动资金和铺地流动资 金,铺底流动资金应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算,一般为 流动资金总额的30%。 总概算表横向共四列分别是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 工程费和其他费用。
其主要单位工程费,横向按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 费三列进行列项。
5.2.9本条明确了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概算的组成,为了便于各
阶段费用构成和单价的比较,本规范的强调各阶段均实行全费用 综合单价,在费用构成上,建筑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 项目费组成。这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组成基本一致,工程量 清单计价的其他项目费应在预备费等项目中考虑。
5.2.10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各子目的工程量乘
目的综合单价累计而成的。其各子目的工程量应按概算定额或概 算指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各子 目的综合单价是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管理费、利 润、规费和税金的全费用单价
5.2.12建筑工程的措施项目费是指非工程实体之外的项目,一
般与工程实体相关的,如模板等摊销性消耗,可以纳人分部分项 工程项目中,也可以纳人措施项目,但一个报告应一致。措施项 目费,包括可以计量和综合取定的两类。应分别计算: 1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方法相 同,即依据各项目的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然后确 定其综合单价,最后汇总计算。
2综合计取的措施项目费一般应以该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 工程费和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 该费率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费率,也可以依据编制人 总结的类似工程费率计算。 关于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费是否计人综合单价存在一定争 议。本规范是首次提出全费用综合单价,制订中大多数人建议将 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费单列,是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0保持一致;二是便于垂直运输费,冬雨季施工 增加费等费用的调整与索赔处理。因此,没有纳入综合单价。但 是,对于投资估算阶段而言,该费用显然在单项或单位工程指标 的综合单价中。另外,本条和附表的表格也是推荐性的,不反对 将该费用纳入综合单价中,但综合单价分析表应列人该费用, 股也可以认为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费不单独计列的即在综合单价 中,且一本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保持一致。
5.2.15本条所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指设计概算表中
济指标,应分别在总概算表和综合概算表中列明,一般总概算表
主要反映费用构成,综合概算表反映单位工程造价指标
5.3.1施工图预算一般只针对建筑或安装两大类按单位工程编 制施工图预算。但也可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参照估算和概算的 编制方法,汇总编制施工图综合预算和总预算。其编制所采用的 表格形式、项自内容及各项费用组成,可按照综合概算和总概算 的编制方法进行汇总编制
5.3.1施工图预算一般只针对建筑或安装两大类按单位工程编
5.3.3本条规定了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的组成内容。
容。其中其他有关说明主要应包括特殊价格的确定、补充定额的 采用及未包括项目或费用的必要说明等
容。其中其他有关说明主要应包括特殊价格的确定、补充
5.3.5本条对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的结构和内容作了交
5.3.6本条对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表的作用、结构和内
交代和说明。要求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纵向应按照预算定额的定 额子目划分,细分到预算定额子目层级。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表 横向可分解为序号、定额编号、工程项目(或定额名称)、单位、 数量、综合单价、合价等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表横向可分 解为序号、定额编号、工程项目(或定额名称)、单位、数量、 综合单价、合价、其中主材费等项目。
5.3.7为了便于各阶段费用比较和分析,并与工和
的费用组成相一致,本规范首次规定预算实行全费用单价,在费 用构成上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 费组成。
定原则,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即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 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附录C规定的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录C规定的综合单价分析表。
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方法计算,综合计取的措施项目费应 以该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之和为 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
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 5.3.11安装工程预算的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 目费组成和计算方法与建筑工程预算的计算方法基本一致。 5.3.12本条是对补充单位估价表的规定,在预算编制阶段一般 不再使用指标法,其预算定额没有的子目应编制补充的单位估价 表,以便进行人、材、机分析,及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
目费组成和计算方法与建筑工程预算的计算方法基本一致
不再使用指标法,其预算定额没有的子目应编制补充的单位估价 表,以便进行人、材、机分析,及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
6.1.2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 号)规定,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可从事项目管理业务,招标 策划是项目管理中的一项业务。 6.1.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以及承担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并参与评标前有关咨询工作的,可 参与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合规性、合理性分析
6.2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与审核
6.2.2鉴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对建设 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均有详细 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其规定编制,本规范不再就此另 行规定。 6.2.3为了贯彻工程计价的全费用单价,鉴于《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正在进行局部修订中,本条强 调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其综合单 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 金,以便投资估算的单价、概算的单价、预算的单价构成相 一致。
6.2.2鉴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对建设 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均有详细 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其规定编制,本规范不再就此另 行规定,
6.2.3为了贯彻工程计价的全费用单价,鉴于《建设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正在进行局部修订中,本条强 调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其综合单 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 金,以便投资估算的单价、概算的单价、预算的单价构成相 一致。
6.3.2本条依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目前我国招 没标的实际情况,结合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编写, 6.3.3本条明确出具清标报告的有关要求。当进行多个投标人
进行总投标价格对比时,可按本规范表D.0.1、表D.0.2的表
进行总投标价格对比时,可按本规范表D.0.1、表D.C
式编制。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根据需要对单个投标人 进行工程成本分析或评审时,可按本规范表D.0.3~表D.0.5 的表式编制
7.1.1实施阶段接受委托咨询的工作内容应在合同中约定,咨 询内容可以选择,也可依约承担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造价管理 与控制。
7.1.4本条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协助委托
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流程等,明确项目各参与方(发包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 工专业分包单位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在第7.1.1条所 述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在管理上的职责范围、工作权限、具 体责任人、工作流程及工作时效,
7.1.6本条对实施阶段的部分工程造价咨询表式作出了规定
7.2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7.2.1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具体编制范围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 司中约定,如是否限于施工总承包建安工程费用,是否包括施工 专业承包工程费用、主要材料、设备购置费用、甲供材采购费用 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与付款节点相符是指应与项自实施进度计 划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间相一一致
7.3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审核
7.3.1本条是对工程计量报告与合同价款支付申请审核的时 规定,避免超越合同约定提前受理
7.3.1本条是对工程计量报告与合同价款支付申请审核的时间 规定,避免超越合同约定提前受理。 7.3.2本条是对合同价款支付审核程序的规定,确认本期已完 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造价。
本茶定对工程计量报告与合可价款支付甲请申核的时间
7.3.3本条明确了参与工程款支付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对合同价款支付台账管理的规定,建立支付台账为当期、下期合 同价款支付或工程索赔等提供依据
7.3.4本条明确了造价管理与监理的地位与职责分T:(1)
程监理企业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属不同执业范畴,同样,监理 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工作的内容及侧重点也不尽相同;(2)实践 中,越来越多的工程造价*过程管理(控制),包括跟踪评审、 审计已把投资管理作为独立的业务单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借助 其在工程造价领域的经验,更侧重于对投资管理中的计量和工程 款支付进行审核工作。当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涵盖工程 造价咨询工作,业主通常聘请工程造价咨询从业*员按照工程造 价咨询行业的规范承担相应工作
7.3.5本条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非竣工结算类的结算规
定。参照《中华**共和*建筑*》第六十条规定,工程完工 或单项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即可进行结算制定,明确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可进行项目的分阶段工程结算工作,分阶段工程结算是指 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专业分包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已完工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合同已完工的功能或用途相 对独立并可划分明显界限的区域工程的期中结算。合同中止结算 是指施工合同解除或转让前已完工的部分工程、甲供材料或设备 采购合同解除或转让前的已供应部分价款的期中结算。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在对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转让前已完工的部分工程、甲 供材料或设备采购合同解除或转让前已供应部分的价款期中结算 的编制与审核时,还应将已进场未安装的材料及设备费用、已发 生的总包管理费用、合同约定的与违约责任方相关的费用等一并 纳入结算范围
7.4.1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工、机械及专业承包工程等相 关市场价格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设备 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新增的项目等,可对招标采购和
直接来购材科或设备提供询价息见或审核息见 7.4.2*工和材料价格的调整,首先是依据合同的有关约定 其次是结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以及市场价格的 变动情况,以确定价格的调整方*与幅度
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审
7.5.1本条明确了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的审核要求 当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7.5.2本条是对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审核程序的 规定。 7.5.3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费用索赔审核应遵
7.5.3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费用索赔审核应遵 守合同约定的时效规定。
合*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同时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对变更签证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提出合理化 建议,
7.5.6本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费用索赔审核的形式 要求及基本内容
7.5.6本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费用索赔审核的开
7.6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7.6.1本条提出了咨询企业可依据咨询合同要求,开展项目的 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工作。 7.6.2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报告应至少以单位工程为* 小单位与概算进行对比,同时规定了报告内容,但实际工作中不 必要在每一个单位工程进行分析和描述的,可在总报告中综述。 7.6.3本条规定承担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 与设计单位、顾问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项目有 关各方保持联系与沟通,参加必要的项目相关工作*议,以预测 为手段保障管理质量。
8.1.2在工结算时,一般应当考虑*律*规变化、工程变更、 物价变化、工程索赔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 因素。
8.2.5施工合同类型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 合同。 1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 2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T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 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 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
8.3.5为了*面、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终工程造价、避免 *律纠纷,本条规定竣工结算审核应采用*面审查*,严禁采用 其他方*。
8.3.7*商*议是有关各方为顺利开展峻1结算审核工作,就
8.3.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结算审核时,其成果
得到三方共同认可,并签署“竣工结算审定签署*”。如果在合 同司约定的期限内发承包双方不配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签认 的,且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协调,判定分歧无实质性合理理由 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适时结束审核工作,出具竣工结算审核 书,并按合同规定或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8.4.2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般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计 师配合共同完成,
部门下达的历年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立工 件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单,
8.4.5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和预留费用可按项自投资总概算的5%进行预留,当其超过项目 投资总概算5%时,不得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收尾工程投资及预 留费用可按预计纳入工程竣工决算
令149号)、《造价1程师注册管理办*》(建设部令150号)以 及第十届********常务委员*第十四次*议通过的《关 于司*鉴定管理同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制订 的,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时典型的经济鉴证类业务,因此需要由注
册造价工程师按照司*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的有关要求执业。 9.1.3本条是对接受鉴定业务的管理性要求,规定鉴定意见书 中的项目名称、范围、内容、要求必须与鉴定委托文书或鉴定合 同一致。
9.1.5本条对鉴定机构或鉴定*员主动提出的回避,
序规定。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管*员因其对鉴定机构的 影响很*,企业*管个*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视同为 鉴定机构主动提出回避。
9.2.1本条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鉴定机构接受鉴定项目 的依据。委托文书包括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委托合同等各种形 式具有*律效力的文件。
9.2.2基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很多鉴定委
托*在委托文书中不一定能准确*达委托意图,本条明确鉴定工 作开始后,鉴定*员应首先认真阅读鉴定委托*的鉴定委托书或 转办单、委托合同等委托文书,对委托文书中鉴定范围、内容、 要求或期限有疑问的,宜及时、主动向鉴定委托*联系,自的是 从专业角度明确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内容及要求,必要时甚至 可协助鉴定委托*重新出具委托文书,用专业术语准确地*达出 欲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和期限,避免对委托文书的 误解导致鉴定误差。如果当事*对鉴定委托*在其委托文书中提 出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有异议时,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应及时向鉴定委托*反映,排除疑问。
企业应按照*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接收举证资料的程序、提 请委托*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的程序,保障鉴定资料的证据合 *性。
9.2.4本条是对鉴定工作中勘验的规定。
9.3.1本条是针对鉴定意见不统一时的组织管理规定。
9.3.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 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因此,本条规定鉴定应尊重 当事*的合同约定,以维护社*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价原 则。但是,当事*的合同约定应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合同合* 合同的约定合*
9.3.3本条提出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意见的处理办*,明确
9.3.4本条明确了接受重新鉴定的条件。其条件参照《***
***关于*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2001]33号文) 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司*鉴定程序通则》(司*部第107号令) 第二十九条规定。
9.3.5本条规定了确定鉴定期限的程序和申请方*。但等待
事*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见稿 反馈意见等所需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事*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
用*律问题的解释》(*释L2004」14号)第二十三条:“当事 *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 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请求对*部事实鉴定的除 外。”本条款规定针对已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或单方审核报告(审 核意见书)但仍有纠纷的情况,可转为对该已出具的审核报告的 鉴定,同时对复杂项目,也可**加快鉴定的进度
9.4.1本规范规定鉴定的成果为鉴定意见,是因为《关
9.4.1本规范规定鉴定的成果为鉴定意见,是因为《关于司* 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常务委员*第 十四次*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司*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 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相应鉴定的成果文件名称为 鉴定意见书,包括补充鉴定意见书或其他形式对鉴定意见书的补 充性说明文件。为了保持鉴定成果文件的一致性,其他机构委托 的鉴定成果文件也都称为鉴定意见
9.4.2本条是对鉴定*员声明主要内容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可
9.4.3本条依据*释2001133号文公告发布的《****江
*关于*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特殊说明 没有内容*述时可以省略以外,其余内容均不应省略。其中:第 1款工程名称,如××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2款档案号可由 各鉴定机构自定;第3款基本情况中应包含:1)鉴定委托*, 2)委托日期,3)委托内容JTGF80-2017标准下载,4)鉴定资料,5)纠纷项目相关情 况介绍;第4款鉴定依据中应包含:1)行为依据,2)政策依 据,3)分析(或计算)依据等;附件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员 的资格性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证书等。
9.4.4基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复杂性,本条明确了鉴定结论 意见不一定是结果确定的结论意见,可以同时包括其他形式的结 论意见。 当鉴定项目中仅部分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出具项目中该鉴定结论意见,称为“可以确定 的部分造价结论意见”。对当事*在鉴定过程中达成一致的书面
9.4.4基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复杂性,本条明确了鉴定结论 意见不一定是结果确定的结论意见,可以同时包括其他形式的结 论意见。
9.4.4基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复杂性,本条明确了鉴定结论
当鉴定项目中仅部分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出具项目中该鉴定结论意见,称为“可以确定 的部分造价结论意见”。对当事*在鉴定过程中达成一致的书面 妥协性意见而形成的结果也可以纳入造价鉴定结论意见或“可确 定的部分造价结论意见”。 对鉴定中无*确定的项目、部分项目DB41T1488-2017标准下载,凡依据鉴定条件可以
计算造价的,鉴定意见书中均宜逐项提交明确的计算结果,并提 出不能做出可确定结论意见的原因或当事*双方的分歧理由;凡 衣据鉴定条件无*计算造价的,鉴定意见书中宜提交估算结果或 古价范围;提交估算结果或估价范围的条件也不具备时,工程造 介咨询企业可不提交估算结果或估价范围并说明理由;对鉴定委 托*要求提交鉴别和判断性结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提交鉴 别和判断性结论。 本条期望指导规避鉴定中的两种倾向:一方面是把鉴定工作 等同于审判工作、*替审判工作或凌驾于审判工作之上,在合同 无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无*达成要协的 条件下,擅自作出鉴定结论意见并用于成果文件中;另一方面 未在现有条件下达到委托*需要的鉴定工作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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