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964-202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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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T 396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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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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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964-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3964-202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pdf

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6层及6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所有住户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 2超过6层的居住建筑应至少为最高供水分区内的每户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且应用总层数不少于 6层。

1建筑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节能标准规定的要求。 2外围护结构保温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容易形成热桥的部位、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 变形缝处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传热阻不小于《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J71的规定。 3外门窗洞口周边墙面保温及节点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外窗(门)框与墙 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北向的卧室、起居室的外窗为凸窗时,传热系数应满足《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OGJ32/J71的规定。 南向处窗应设恩处遮阳设施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设备应达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供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节 等级要求:

5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 表GBT 51360-2019标准下载,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6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节装置。 7集中式供暖系统中室外及室内水系统应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8区域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除必须配置必要的保证安全运行的控制环节外,还应配置保证供热质量及 实现节能的下列环节: 1)按需供热,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 2)实时监测。 9当供热锅炉房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状况的功能: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 热量调节; 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断; 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 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10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成品住房内部、公共区域及非成品住房公共区域的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 GB50034中相关要求。

7.3.8生活热水系纷

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6层及6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所有住户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 2)超过6层的居住建筑应至少为最高供水分区内的每户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且应用总层数不少 于6层。

根据江苏省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按表7.4.1

表7.4.1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分值

7.4.2在居住建筑规划布局、单体设计时,对自然通风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良好的自然通风利用效果。加分方 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居住小区规划布局时,进行室外风环境模拟设计,且小区内未出现滞留区,或即使出现滞留但采取 了增加绿化、水体等改善措施,应加5分; 2在居住建筑单体设计时,进行合理的自然通风模拟设计,应加10分。 7.4.3在居住建筑单体设计时,对自然采光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良好的自然采光效果,设计文件数值满足《建 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应加5分。 7.4.4在居住建筑单体设计时,采用合理的活动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应加5分;夏热冬冷地区应按表7.4.4 规定加分

表7.4.4遮阳措施加分值

7.4.5采用城市热网、工业余热作为生活用太阳能热水辅助热源,应加5分。 7.4.6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利用城市热网或工业余热作为建筑物冬季供暖热源,应加10分。

7.4.7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采用符合现行标准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应加5分。 7.4.8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等级高于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加10分。 7.4.9集中式供暖空调自动控制系统能够具备实时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预测功能,加10分。 7.4.10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出水温度能够根据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进行阶段性调整,加10分。 7.4.11当测评建筑未采用本标准第7.4.1~7.4.10条节能措施时,可由其他新型节能措施替代,并提供相应节 能技术分析报告,加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项加分不超过5分,总分不高于15分; 2每项技术节能率应不小于2%。

7.4.7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采用符合现行标准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应加5分。 7.4.8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等级高于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加10分。 7.4.9集中式供暖空调自动控制系统能够具备实时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预测功能,加10分。 7.4.10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出水温度能够根据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进行阶段性调整,加10分。 7.4.11当测评建筑未采用本标准第7.4.1~7.4.10条节能措施时,可由其他新型节能措施替代,并提供相应节 能技术分析报告,加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项加分不超过5分,总分不高于15分; 2每项技术节能率应不小干2%。

8.1.1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值测评应具备下列资料: 1竣工备案证书; 2工程工图纸及建筑物使用情况说明; 3建筑物总能耗计量报告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能耗记录数据; 4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 5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8.1.2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现场检测报告应以用能系统正常运行后的检测报告为依据

8.2.1居住建筑应进行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量实测;采用集中式供暖空调的居住建筑还应进行单位建筑面 积供暖耗热量或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耗冷量实测。 8.2.2居住建筑总能耗应包括全年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所有能耗系统及设备的能耗总量。能耗的种类 应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 8.2.3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耗热量或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耗冷量的检测应以单体建筑为对象,检测应在供暖或空 调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宜为整个供暖期或供冷期。供暖空调的冷热量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检 测标准规定。

8.3.1对于采用集中式供暖空调的居住 其实测值应待合设计要求术 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检测方法应符合《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191和《绿色建 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DGJ32/TJ194的要求。 8.3.2对于采用集中式供暖空调的居住建筑,锅炉的实际运行效率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的规定。 8.3.3对于采用集中式供暖的居住建筑,室外管网热损失率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规 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要求。 8.3.4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规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居住 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要求。 8.3.5建筑公共区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检测方法应符合《绿 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DGJ32/TJ194的要求。

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DGJ32/TJ171的要求。 8.4.3采用空气源热泵提供生活热水技术的测评,应包括下列内容: 1空气源热泵机组平均性能系数; 2与常规供热水相比的节能量。 8.4.4能量热回收装置应进行效率检测。 8.4.5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应进行检测

9.1.1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应在下列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1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 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 4供暖空调系统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 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和热工缺陷检测报告; 6外墙、屋面、热桥部位和供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报告; 7用能系统运行调试报告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8节能新技术应用情况报告

9.2.1根据现行标准有关规定,通过软件评估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全年能耗量以及单 位建筑面积全年能耗量。 9.2.2建筑能耗软件评估计算所需要的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当存在异议时,应进行现场检测: 1建筑物构造尺寸依据施工图纸和变更说明; 2建筑物围护结构构造做法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3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气密性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4外墙、屋面、楼面及地面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 的平均厚度; 5建筑物热工缺陷依据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报告; 6建筑物照明依据照明系统节能检测报告。 9.2.3公共建筑基础项相对节能率计算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A.2进行

9.2.1根据现行标准有关规定,通过软件评估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全年能耗量以及单 位建筑面积全年能耗量。 9.2.2建筑能耗软件评估计算所需要的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当存在异议时,应进行现场检测: 1建筑物构造尺寸依据施工图纸和变更说明; 2建箱物围护结构构造做法依据施工进场风证取样检测报告

8.3.1建筑外窗、幕墙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的相关规定,并应满 足下列要求: 110层及以上建筑的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10层以下建筑的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9.3.2外围护结构保温需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容易形成热桥的部位、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 变形缝处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上述部位的传热阻不小于设计标准的规定。 9.3.3外门窗洞口周边墙面保温及节点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外窗(门)框与墙 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9.3.4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 立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9.3.5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东、南、西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北向外窗遮阳措施按照设 计与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

9.3.6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 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 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用电量需求,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9.3.7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室内温度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的规定。 9.3.8新风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的规定。 9.3.9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9.3.9中的规定。

表9.3.9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9.3.10除下列情况外,不应米用蒸汽锅炉1 E为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9.3.11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9.3.11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9.3.11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9.3.11中数值的0.95倍。

9.3.18设置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采用室温调节设施。 9.3.19集中式供暖系统在保证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应按经济核算单位设置热分摊装置;集中 式供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计量装置。 9.3.20采用区域性冷热源时,应在每栋单体建筑的冷热源入口处设置用能计量装置。 9.3.21制冷站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空调冷却水及冷水系统应设置补水计量装置。 9.3.22集中式供暖空调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9.3.23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应设有监测和控制系统

9.3.24照明系统节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及设计的规定; 2照明采用节能灯具,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场所照明应能够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 段的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3光源、镇流器及LED模块控制装置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 4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区域,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5当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9.3.25旅馆建筑的大堂、电梯间及客房走廊等场所,应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时序自动控制装置;旅馆的 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9.3.26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大型宴会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并根据需要采用调 光或其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表9.4.1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分值

9.4.2在公共建筑规划布局、单体设计时,对自然通风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良好的自然通风利用效果,应加5 分。 9.4.3在公共建筑规划布局、单体设计时,对自然采光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良好的自然采光效果,设计文件 数值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规定,应加5分。 9.4.4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采取遮阳措施,加5分。 9.4.5利用排风对新风预热(或预冷)处理,且能量回收比例不低于60%,应加5分。 9.4.6采用适宜的蓄冷蓄热技术达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差异,应加5分。 9.4.7选用空调冷凝热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生活热水负荷,应加5分。 9.4.8空调系统能根据全年空调负荷变化规律,进行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比等节能控制调节,满足过渡季节及部 分负荷要求,应加5分。 9.4.9供暖空调系统采用水泵变流量或风机变风量节能控制方式,并具有节能效益,应加10分。 9.4.10空调水系统的设计供回水温差大于7℃,应加5分。 9.4.11楼宇自控系统功能完善,各子系统均能实现自动监测与控制,应加5分。 9.4.12对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照明等部分能耗实现分项和分区域计量与统计,并满足任1项下列节能控制措 施时,应加5分;满足3项下列节能控制措施时,应加10分;全部满足下列节能控制措施时,应加15分: 1冷热源设备采用群控方式,楼宇自控系统(BAS)可根据冷热源负荷的需求自动调节冷热源机组的启 停控制; 2进行空调系统设备最佳启停和运行时间控制,进行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的运行时间和负荷控制; 3根据区域照度、人体动作或使用时间自动控制公共区域和室外照明的开启和关闭; 4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采用新风需求控制。根据室内CO2浓度监测值,实现新风量 控制; 5停车库的通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1)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变频或改变运行台数的控制; 2)设置CO气体浓度传感器,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自动控制通风机的运行状态。 9.4.13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等级高于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加10分。 9.4.14在空调房间内辅以电风扇调风措施,应加5分。 9.4.15当测评建筑未采用本标准第9.4.1~9.4.14条节能措施时,可由其他新型节能措施替代,并提供相应节 能技术分析报告,加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项加分不超过5分,总分不高于15分; 2每项技术节能率应不小于2%。

10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

10.1.1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应具备下列资料: 1竣工备案证书; 2工程竣工图纸及建筑物使用情况说明; 3建筑物总能耗量计量报告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能耗量记录数据; 4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 6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10.1.2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现场检测报告应以用能系统正常运行后的检测报告为依据

10.2.1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基础项应包括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量及单位建 筑面积空调能耗量。 10.2.2公共建筑总能耗应包括全年供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生活热水等所有能耗系 统的能耗总量。能耗的种类应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 10.2.3供暖空调能耗量应包括供暖空调系统耗电量、其他类型的能耗量(燃气、蒸汽、煤、油等)及区域集 中冷热源提供供热、供冷量。 10.2.4供暖和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应分别实测。供暖或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应为实测供热或供冷量 与实测供暖或空调能耗量的比值。 10.2.5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能耗量宜按下列方法取得: 1对于已设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其供暖空调能耗量可根据计量结果确定; 2对于未设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对供暖空调系统性能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结合以往运行记录进行分析计算; 2)设置监测仪表,对供暖空调系统能耗进行长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计算。 10.2.6建筑物供热或供冷量应采用热计量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或主供水回路上检测,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传感器的安装宜满足相关产品的使用要求。 10.2.7建筑物供热或供冷量检测方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规定

10.3.1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检测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 的要求。检测方法应符合《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191和《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 则技术标准》DGJ32/TJ194的要求。 10.3.2供暖空调水系统性能及检测方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系统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191的要求。供暖空调水系统性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 2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 3水系统供、回水温差; 4水泵效率; 5冷热源系统能效比。 10.3.3空调风系统性能及检测方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191的要求。空调风系统性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2新风量; 3定风量系统平衡度。 10.3.4照明系统效果应符合现行相应节能标准的要求。检测方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和《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DGJ32/TJ194的要求。

10.4.1应对公共建筑能效测评选择项进行符合性检查,并应 项目进行现场性能检测或综合评估: 1可再生能源实际应用效果; 2蓄冷蓄热技术效果; 3新风热回收技术效果; 4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效果: 5空调系统变水量或变风量节能技术效果; 6其他节能技术措施效果。 10.4.2可再生能源实际应用效果测评应符合本标准第8.4.2规定。 10.4.3蓄冷蓄热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应包括下列内容: 1高峰用电转移率; 2蓄能率; 3运行费用节约量。 10.4.4新风热回收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应包括下列内容: 1排风热回收系统典型季节的热回收效率; 2典型季节热回收装置的性能系数。 10.4.5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余热废热利用量; 2余热废热利用系统效率。 10.4.6空调系统变风量或变水量节能技术应用效果测评应包括相对于常规定风量或定水量系统的节能率利 节能量。 10.4.7其他节能技术措施实际应用效果测评应依据检测评估报告进行评估

附录A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相对节能率计

A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相对节能率计算方法

1.1.1在设定计算条件下,应用模拟计算软件,分别计算测评标识建筑及比对建筑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 空调能耗量,并按下式计算基础项相对节能率Ⅱ

式中:Ⅱ一一测评标识建筑基础项相对于比对建筑基础项的节能率; B1一一测评标识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能耗量(kWh); BO一一比对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能耗量(kWh)。 A.1.2测评标识建筑计算条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测评标识建筑物构造尺寸、围护结构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2测评标识建筑的通风、室内热源依据设计文件确定。当设计文件没有要求时,可依据现行居住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确定; 3室内供暖温度和空调温度均取设计值。当设计文件没有要求时,可依据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 定; 4测评标识建筑的冷热源、末端设备依据工程图纸。供暖空调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和日运行时间表,可 依据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 A.1.3比对建筑计算条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比对建筑物构造尺寸依据工程图纸; 2比对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测评标识建筑完全一致; 3比对建筑各部分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窗墙比和屋面开窗面积应符合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的规定值; 4比对建筑的通风、室内冷热源设定应符合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比对建筑室内供暖温度和空调温度应符合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比对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和日运行时间表应符合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7比对建筑供暖空调末端与测评标识建筑相同。比对建筑供暖空调水系统的划分与所测评标识建筑的供 暖空调水系统的划分一致。 .1.4测评标识建筑和比对建筑供暖空调年累计冷热负荷应采用同一版本动态计算软件计算,计算模型建立 及参数输入应符合本标准第A.1.2条、第A.1.3条规定的计算条件。 A.1.5寒冷地区居住建筑供暖能耗应为供暖热源、水泵等设备能耗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比对建筑供暖热源应为燃煤锅炉或燃气锅炉,锅炉额定热效率及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应按现行准《严寒 和寒冷地行业标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的限值确定,冷源为家用空气源热泵,性能参数应按现行 国家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取值; 2测评标识建筑应根据实际采用的热源系统形式计算; 3循环水泵能耗应根据耗电输热比计算,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的规定。 A.1.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应为供暖热源、空调冷源、水泵等设备能耗之和,并应按下 列方法计算: 1比对建筑供暖空调冷热源应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系统性能参数应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JGJ134的规定取值; 2测评标识建筑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冷热源系统形式计算,热源效率依据设计工况确定。冷源采用单元式 空调时,冷源效率依据设计工况确定;冷源采用冷水(热泵)机组时,冷源效率依据不同负荷时的性能系数

B1一一测评标识建筑的供暖空调、照明全年总能耗量(kWh); BO一一比对建筑的供暖空调、照明全年总能耗量(kWh)。 A.2.2测评标识建筑计算条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建筑物构造尺寸、围护结构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第7.2.2条的规定; 2测评标识建筑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人员密度及电器设备功率宜依据测评标识建筑设计文 件确定;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时,可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确定: 3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4测评标识建筑供暖空调系统采用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供暖空调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和日运行时间表DL/T 5756-2017 额定电压35kV(Um=40.5kV)及以下冷缩式电缆附件安装规程, 可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确定 A.2.3比对建筑计算条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比对建筑物构造尺寸依据工程图纸; 2比对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测评标识建筑完全一致; 3比对建筑各部分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窗墙比和屋面开窗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GB50189的规定值; 4比对建筑室内温度、照明功率、人员密度及电器设备功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 规定; 5比对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和日运行时间表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 定; 6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7比对建筑供暖空调系统采用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比对建筑供暖空调水系统的划分与所测评标识建筑 的供暖空调水系统的划分一致。 A.2.4测评标识建筑和比对建筑供暖空调年累计冷热负荷应采用同一版本动态计算软件计算,计算模型建立 及参数输入应符合本标准第A.2.2条、第A.2.3条规定的计算条件。 A.2.5公共建筑能耗应为供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能耗之和。供暖空调能耗应包括冷水(热泵)机组及循环 泵等设备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比对建筑的冷源、热源以及输配系统应符合表A.2.5的规定:

表A.2.5比对建筑的系统形式和参数设置

附录B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m²)/层数:气候区域: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附录D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附录E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附录F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汇总表

SL/T 318-2020标准下载项目名称: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m²)/层数:气候区域: 建筑类型: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1执行本标准条文时,为便于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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