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T1109-2020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标准.pdf6.3.1城镇开发建设应按海绵城市理念,在雨水进入排水管渠 设施前,采用渗透和滞蓄等措施进行源头控制。 6.3.2低影响开发设施可用于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径流总量 控制、雨水径流峰值削减。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 制规模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一有效渗透面积(m); ts一渗透时间(s)。 6.3.3雨水入渗设施宜选择绿地和透水铺装等地面入渗方式。 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 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 进行透水性改造。在区域开发和改造过程中,宜保留原有可渗透 性地面。 6.3.4人行道、广场、室外停车场、步行街和建设工程的外部 廷院等宜采用渗透性铺装。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新建人行 道、地面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 5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根据透水铺装率要求进行透水性改造
公共设施和自然环境等造成危害的场所CECS219-2007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均不得采用雨水入渗 系统。
7.1.1排涝工程设施包括雨水管渠、雨水泵站、调蓄设施和行 泄通道等,
泄通道等。 7.1.2排涝工程设施的平面位置与高程应根据内涝风险等级区 划、地形地质、现状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 确定。
7.1.2排涝工程设施的平面位置与高程应根据内涝风险等级区
7.1.3有条件自排的城镇排水分区,应以雨水管渠自排为主:
7.1.3有条件自排的城镇排水分区,应以雨水管渠自排为主; 受洪、潮水顶托,自排困难的城镇排水分区,可设圩区并通过排 涝泵站强排或调蓄设施调蓄排放
7.1.4排涝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宜统筹考虑初期雨水污染控制、 合流溢流污染控制和雨水利用等工程措施
7.2.1雨水管渠应根据城镇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 城镇受纳水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流 排放的原则进行汇水区划分和系统布局。
7.2.3雨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干雨水汇集 的地带
7.2.4雨水管渠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道
7.2.4雨水管渠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道 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十道宜两侧布置雨水管渠。 7.2.5雨水管渠排出口标高应与河道水位相衔接,并符合下列 要求
雨水管渠排出口底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常水位,条件 .22
许可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 2当雨水管渠排出口存在受水体水位顶托的可能时,应根 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影响,设置潮门、拍门或雨水泵站等设施。 7.2.6雨水口、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执行。
7.2.6雨水口、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执行。
7.3.1雨水系统宜不设或少设雨水泵站,雨水自排困难地区, 可设置雨水泵站进行强排 7.3.2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 算确定。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计入泵站设计 流量
7.3.3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
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的规定。 7.3.4雨水泵站宜结合周围环境条件,与居住、公共设施等保 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统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协调,在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要求 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4.1雨水调蓄设施包括天然雨水调蓄设施、人工雨水调蓄设 施和广场、绿地等临时雨水调蓄设施。城镇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 和布局应根据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地形特点和市政管网排水能力 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7.4.2雨水调蓄设施宜利用城镇中的洼地、河道、池塘和湖泊
7.4.3雨污分流地区宜利用湖泊 池塘等天然雨水调蓄设施的
7.4.3雨污分流地区宜利用湖泊
调蓄能力:雨污合流地区的大然雨水调蓄设施不宜承担内涝防治 设计重现期内降雨的雨水调蓄功能,但可承担超标降雨的调蓄。
7.4.4雨水调蓄设施应按照不同用途配套建设相应的收集
当采用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作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时,应 合理设计雨水的进出口,并应设置警示牌,标明该设施成为雨水 调蓄设施的启动条件、可能被淹没的区域和目前的功能等。
7.4.5规划设计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的湿地、滨水空间、户外
广场、体育场及停车场等应在满足主体功能的基础上,兼顾城镇 防涝需求,其形态、规模、位置、竖向和植物选择应满足蓄、排 水要求,
水利用。对无污染和污染较小的雨水宜收集回用,也可通过绿地 或透水铺装地面人渗地下。
水利用。对无污染和污染较小的雨水宜收集回用,也可通过绿地
7.4.7当人工雨水调蓄池结合绿地、公园和广场等公共设施建 设时,应满足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地上和地下统一规划设计, 保证公共设施性质和功能不变。
雨特征、雨水排放系统及用水情况等要素综合确定,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城镇雨水调蓄工程 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城镇宜建立数学模 型进行分析。
7.5.1内涝风险大的地区宜结合其地理位置、地形特点等设置 雨水行泄通道。
7.5.1内涝风险大的地区宜结合其地理位置、地形特点等设置
7.5.2行泄通道主要包括内河、排水沟渠、经对设计预留
7.5.3行泄通道的设置应与涝水汇集路径、内涝风险区划和城
7.5.3行泄通道的设置应与涝水汇集路径、内涝风险区划和城
镇用地布局等相结合,并宜考虑利用地表行泄通道排除涝水。当 地表行泄通道难以实施或不能满足行泄要求时,可采用设置于地 下的调蓄隧道等设施。 7.5.4城镇易涝区域可选取部分道路作为行泄通道,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选取排水系统下游的道路,不应选取城镇交通主十道、 人口密集区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 2应与周边用地竖向规划、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等情况相 协调; 3行泄通道上的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管渠或调蓄设施, 设计积水时间不应天于12h,并应根据实际需要缩短: 4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 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5不应设置转弯; 6应设置行车方向标识、水位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 7宜采用数学模型法校核道路作为行泄通道时的积水深度 和积水时间。
8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
8.1.1地下空间应包括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 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包括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 施、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设施等地下道 路与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地下市政管廊等 地下公用设施,以及地下商业服务设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等: 下沉空间应包括经设计的下沉式广场、下穿立交等:低洼区域应 包括除下沉空间外,与周边地形相比相对低洼0.15m及以上的 区域。 8.1.2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低洼区域的防涝标准应与其所在 区域防涝标准相协调,可根据其重要性、功能等级等分级设防 设置为防涝临时雨水调蓄设施的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低洼区域 除外。 8.1.3地下空间内涝防治应以防为主、以排为辅;下沉空间和 低洼区域内涝防治应防、排结合。 8.1.4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低洼区域应采取防止客水进入的 措施。 8.1.5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低洼区域的雨水无法重力自排时, 应设置雨水泵站进行强排,并应确保用电可靠性。 8.1.6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低洼区域宜建立内涝预警和监控 系统,并纳入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8.2.1地下空间防涝措施应包括拾高出入口高程、设置出人口
遮雨措施、排水沟、防淹门或挡板等防止客水进入措施、地下空 间内部排水设施、供电保障系统等。 8.2.2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周边地面高程应高于所在区域雨水受 纳水体的防洪、涝水位,并应考虑安全加高。 8.2.3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应设置反坡,且坡高程应高于周边 地面高程,超高值宜结合地下空间结构、接线纵坡、所在区域内 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等因素综合决定。车行出人口高程宜高出周边 地面0.15m及以上,人行出入口高程宜高出周边地面0.5m及 以上。 8.2.4地下空间出入口宜设置防灌门或防挡板,防淹门或防 淹挡板高度应高于出入口外端超标降雨积水深度,并应考虑安全 加高。防淹门或防淹挡板高度不宜低于0.5m。应设置就地手动 操作装置,并进行防水处理。 8.2.5地下空间出人口宜设置延伸至地下空间出人口外端的遮 雨措施,以防止雨水直接进人地下空间内部。 8.2.6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外端及低端应设置排水沟;当出人口 无遮雨设施时,应在开段的较低处增设截水沟,敬开段设计重 现期不应低于该区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8.2.7地下空间内部设置的供电、应急等设施及重要用房应避 免设置在最低点,其基础、室内地坪或门槛应高出所在楼层地面 0.15m及以上。 8.2.8地下空间内部应合理设计地面坡度、排水沟、集水池和 排水泵等排水措施,有利于排水。 8.2.9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人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 2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天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 时使用; 3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尚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 制器等运行、安装和检查要求
遮雨措施、排水沟、防淹门或挡板等防止客水进入措施、地下空 间内部排水设施、供电保障系统等。 8.2.2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周边地面高程应高于所在区域雨水受 纳水体的防洪、涝水位,并应考虑安全加高。 8.2.3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应设置反坡,且坡高程应高于周边 地面高程,超高值宜结合地下空间结构、接线纵坡、所在区域内 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等因素综合决定。车行出人口高程宜高出周边 地面0.15m及以上,人行出入口高程宜高出周边地面0.5m及 以上。
8.2.4地下空间出入口宜设置防门或防淹挡板,防淹门
庵挡板高度应高于出入口外端超标降雨积水深度,并应考虑安全 加高。防门或防淹挡板高度不宜低于0.5m。应设置就地手动 操作装置,并进行防水处理
8.2.5地下空间出入口宜设置延伸至地下空间出入口外端的遮
8.2.5地下空间出入口宜设置延伸至地下空间出入口外端的遮
8.2.6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外端及低端应设置排水沟:当出人口
无遮雨设施时,应在敬开段的较低处增设截水沟,敬开段设计重 现期不应低于该区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8.2.7地下空间内部设置的供电、应急等设施及重要用房应避 免设置在最低点,其基础、室内地坪或门槛应高出所在楼层地面 0.15m及以上
8.2.8地下空间内部应合理设计地面坡度、排水沟、集水池和 排水泵等排水措施,有利于排水。
8.2.8地下空间内部应合理设计地面坡度、排水沟、集水池和
1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 2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 时使用; 3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尚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 制器等运行、安装和检查要求。
4排水泵应采用自动启停控制方式,并设置就地手动启停 装置; 5排水泵出水管未端应有防止外部水体倒灌的措施。 8.2.10地下空间的建(构)筑物孔口及进出管线应采取防止 雨水及地面水进入的措施,露出地面的孔口最下沿标高应高于所 在区域雨水受纳水体的防洪、涝水位,并应考虑安全加高,且高 出室外地面不宜小于0.5m。
8.2.11地下空间内宜设置水位监测系统,当出入口有雨水进人
8.3.1下沉空间防涝措施应包括抬高出入口高程、设置内部排 水系统及供电保障系统、临时封闭下沉空间等。 8.3.2下沉空间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其所在区域的内 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8.3.3下沉广场等下沉空间的上部出入口的周边地面高程应高 于所在区域雨水受纳水体的防洪、涝水位,并应考虑安全加高: 当条件受限时,也可采取设置防洪墙、防淹挡板等防涝措施。 8.3.4下沉广场等下沉空间的内部地面设有建筑入口时,下沉 空间地面应比建筑室内地面低0.15m及以上,并宜在内部出人 口处设置应急挡水设施 8.3.5下沉空间出人口应设置反坡,且坡顶高程应高于周边地 面高程,超高值宜结合下沉空间结构、接线纵坡和所在区域内涝 防治设计重现期等因素综合决定。车行出入口坡顶高程宜高出周 高程宜高出周边地面
8.3.1下沉空间防涝措施应包括抬高出入口高程、设置内部排 水系统及供电保障系统、临时封闭下沉空间等。 8.3.2下沉空间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其所在区域的内 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于所在区域雨水受纳水体的防洪、涝水位,并应考愿安全加高: 当条件受限时,也可采取设置防洪墙、防淹挡板等防涝措施。 8.3.4下沉广场等下沉空间的内部地面设有建筑入口时,下沉 空间地面应比建筑室内地面低0.15m及以上,并宜在内部出入 口外迎票声色应水迎颜
面高程,超高值宜结合下沉空间结构、接线纵坡和所在区域内涝 防治设计重现期等因素综合决定。车行出入口坡顶高程宜高出周 边地面0.15m及以上,人行出入口坡顶高程宜高出周边地面 0.5m及以上。
8.3.6下沉空间内部设置的供电、应急等设施及重要用房应避
免设置在最低点,其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所在楼层地面0.15m及
以上。 8.3.7下沉空间内部不应承接屋面雨水排水,应合理设置地面 坡度,分散布置排水沟、集水池及排水泵,以保证雨水就近及时 外排。 8.3.8下沉空间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并应满足水泵安装和吸水要求。 8.3.9下沉空间宜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且排水泵出水管末端 应设置防止外部水体倒灌的措施。 8.3.10当外部雨水系统无法全部接纳下沉空间雨水量时,应设 置雨水调蓄池,其有效容积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和规划控制综合 径流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GB51174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的规定确定。 8.3.11下沉空间内部通道最低点宜设置水位监测系统,当车行 通道积水深度超过0.3m或人行通道积水深度超过0.5m时,应 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8.4.1低洼区域防涝措施应包括拾高低洼区域高程、减小汇水 范围、优化排水系统和实施临时封闭等。 8.4.2低洼区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其所在区域的内 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8.4.3在不造成新的低洼区域或内涝风险点的前提下,低洼区 域防涝措施宜考虑优化竖向,从源头消除内涝风险点。 8.4.4应通过设置反坡、优化排水分区等措施,缩小低洼区域 的汇水范围,减小其内涝风险。 8.4.5应基于低洼区域汇水范围内的内涝风险评估结果,优化 低洼区域所在排水分区的雨水口、雨水管渠、雨水泵站和调蓄池 等排水设施,
8.4.6低洼深度超过0.3m的车行地面、超过0.5m的人行地 面,低洼区域最低点宜设置水位监测系统。当车行通道积水深度 超过0.3m或人行通道积水深度超过0.5m时,应采取临时封闭 措施
9.1.1防涝管理包括日常维护和应急管理。 9.1.2日常维护措施应包括城镇内涝在线监测系统、内涝防治 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9.1.3当遭遇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管 理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应急预案、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等 措施,
9.2.1各城镇宜根据当地易涝区分布、市政设施厂站分布和用 地布局等因素建立维修养护基地。 9.2.2维修养护基地宜设置在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厂 站内,并靠近城镇主干道。 9.2.3各城镇宜定期进行内涝防治设施的定期维护,最大限度 保障汛期排水设施设备的稳定可靠,设施维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的相关规定。 源汇 恒用
9.2.1各城镇宜根据当地易涝区分布、市政设施厂站分布和用 地布局等因素建立维修养护基地。 9.2.2维修养护基地宜设置在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人 站内,并靠近城镇主干道
保障汛期排水设施设备的稳定可靠,设施维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的相关规定
险区、内涝风险点所在的主干河道、排水主于管和雨水管网关键 节点等位置设置监测流量、流速及管网运行情况等的装置,监测 装置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9.3.1各城镇应制定内涝灾害应急预案。 9.3.2各城镇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总体安排和城镇防涝规划, 合理制定相应的内涝灾害应急措施
9.3.1各城镇应制定内涝灾害应急预案。
9.3.3超标降雨应急管理应以超标降雨下的内涝风险评估为依 据,贯彻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已建防洪防 涝设施
警系统。城镇防涝预警系统应与当地防汛预警系统结合,并与流 域防洪预警系统联动
警系统。城镇防涝预警系统应与当地防汛预警系统结合,并与流
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全面排查。对汛前暂不能整治到位的内涝风险 点,应配备移动排水、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等应急抢险设施,并 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记,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9.3.7防涝应急设施排水能力宜根据城镇内涝风险等级,按表 9.3. 7 的规定配置。
表9.3.7防涝应急设施排水能力配置标准
9.3.8防涝应急设施用地指标宜按表9.3.8的规定取值
9.3.8防涝应急设施用地指标宜按表9.3.8的规定取值
表9.3.8防涝应急设施用地指标
注:泵车或成套应急设备较多时取下限,较少时取上限。
9.3.9各地宜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保障应 急物资、材料库存储备,并定期维护
附录A浙江省水文图集长历时
A.0.1长历时设计雨型可根据《浙江省短历时暴雨》等水文图 集查算确定
A.0.2定点数目的确定
规划范围内点雨量参数定点数目不得少于表A.0.2的规定, 各历时平均点雨量参数取算术平均值
表A.0.2面积和定点数且表
根据规划区所在地,由图集附图可查得各历时(10min、 50min、6h、24h)的点雨量均值及变差系数C.;根据规划面积, 由图集附表可查得各历时的点面系数α:各历时面雨量H均值由 各历时点雨量均值分别乘以相应历时的点面系数确定;根据各历 时面雨量均值H、变差系数C.和C./C.=3.5,可查得Φ。值或 K,值,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历时设计面雨量H。
A.0.4分段暴雨衰减指数的计算
不同频率暴雨衰减指数n值,由下列公式计算: 当t;在10~60min之间,n10.60=1+1.285lg(Hio/H6o) 当t;在1~6h之间,n1.6=1+1.285lg(H,/H) 当 t: 在 6 ~ 24h 之间, n6.24 =1 + 1. 661lg (H,/H2)
H,=K,H或H,=(1+Φ,C)H
.0.524h内每10min的设计面雨量的
.0.6历时24h、步长10min的设计雨
10min雨量老大项的末时刻排在18:00~21:00范围内, 0min雨量老二项排在老大项的左边:其余项从大到小奇数项排 列在左边,偶数项排在右边,当右边排满24:00后,余下各项 10min雨量按大小依次向左边排列,得出历时24h、步长10min 的设计雨型
附录B120min模式雨型分配表B. 0.1短历时设计雨型可采用基于芝加哥雨型推导的模式雨型。B.0.2浙江省各市、县历时120min、步长5min、雨峰系数0.4的模式雨型分配可按表B.0.2的规定确定表B.0.2浙江省各市、县120min模式雨型分配表城市杭州市历时杭州临安富阳桐庐建德淳安0~5min0. 9%1. 7%1. 4%1. 1%1. 2%1. 4%6 ~ 10min1. 1%1.9%1. 6%1.2%1. 3%1.6%11 ~ 15min1. 3%2.1%1. 8%1. 5%1. 5%1. 8%16 ~20min1. 7%2.3%2. 0%1. 8%1.8%2.0%21 ~ 25min2. 1%2.6%2.4%2.2%2. 1%2.3%26 ~30min2. 8%3.0%3.0%2.9%2. 6%2. 8%31 ~35min3.9%3.6%3.9%3.9%3.5%3.6%36~40min5.8%4.7%5.3%5.7%5.0%5.0%41 ~ 45min9. 4%7.3%8. 4%9. 1%8. 6%8.1%46 ~ 50min16. 8%18.0%15.8%16. 1%19. 6%18.2%51 ~ 55min13. 9%12. 2%12.7%13.5%14.4%13.4%56 ~ 60min9.3%7. 1%8.3%9.0%8.4%8.0%61 ~65min6.7%5.2%6. 1%6.5%5.8%5.6%66 ~70min5.0%4.2%4.7%4.9%4.3%4.4%71 ~ 75min3. 9%3.6%3.8%3.9%3. 5%3.6%76 ~80min3. 1%3.1%3.2%3.2%2.9%3.0%81 ~85min2. 5%2.8%2.8%2.6%2.4%2.6%86 ~90min2. 1%2.6%2.4%2.2%2. 1%2.3%91 ~95min1. 8%2.4%2. 2%1.9%1. 9%2. 1%96~100min1. 5%2.2%1. 9%1. 7%1. 7%1.9%101~105min1. 3%2.0%1.8%1.5%1. 5%1.8%106 ~110min1. 2%1.9%1.6%1.3%1. 4%1.6%111 ~ 115min1.0%1.8%1. 5%1. 2%1. 3%1. 5%116 ~ 120min0. 9%1. 7%1. 4%1. 1%1. 2%1. 4%·36·
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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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1882-2018 验电器用工频高压发生器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288-2018=-1730标准下载,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