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91-202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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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微型钢管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采用高应变法或静载试验进行检 测。检测前,新增微型钢管桩应与底板或承台解除约束。当采用高应变进行检测 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当采用静载试验时,检测 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8.3.4新增树根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 新增树根桩的单竖向抗压承载力应采用静载试验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得 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8.4.1地基注浆加固所用原材料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现场注浆施工时应 留置立方体试件,进行同条件养护,达到龄期后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8.4.2注浆加固后的地基应采用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和钻芯法检测。当设计 要求检测压缩性、渗透性等指标时,尚应在加固土体范围内每隔1m取样进行室 内试验。注浆加固龄期达到28d后进行检测。 检测数量应按不少于注浆孔数的5%,且不少于10孔。 8.4.3当现场具备条件时,注浆加固后的地基应进行平板载荷试验。注浆加固体 应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为每500m²不 少于1个点,且不少于3点

9.1.2应根据建筑类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现状以及周边 环境变化特点选择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当人工监测有难度或者有较大风险时, 宜采用远程自动化监测。 9.1.3监测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9.1.4监测等级、精度、基准网、仪器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 规范》JGJ8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 9.1.5监测频率应根据变形速率,并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相关规定确定。

9.2.1沉降监测应测定基础或既有建筑结构的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 9.2.2沉降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 9.2.3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 2观测前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DB12/T 1112-2021标准下载,并应在规 宝的泪座围内工作

9.2.1沉降监测应测定基础或既有建筑结构的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

9.2.1沉降监测应测定基础或既有建筑结构的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 9.2.2沉降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 9.2.3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 2观测前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并应在规 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 3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 内。 4在观测工作间歇时,宜结束在固定的水准点上,否则应选择两个稳定可靠 的固定点作为间歇点。间歇后,应对两个间歇点的高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 要求后从间歇点起测。 9.2.4静力水准测量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在室外的静力水准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全部连通管管路温度均匀, 避免阳光直射。 2多组串联组成静力水准观测路线时,应先按测段进行闭合差分配后计算各 组参考点的高程,再根据参考点计算各监测点的高程。 3静力水准测量系统应与水准测量互校。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发现性能异 常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9.2.5水准测量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 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累计沉降量

9.2.6沉降稳定标准可取:最后100d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 沉降差允许值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取值。监 测报警值可取允许值的80%

亢降差允许值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取值。监 则报警值可取允许值的80%。 .2.7沉降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监测点位分布图。 2监测成果表。 3时间一荷载一沉降量曲线图。 4等沉降曲线图。 5分析结论与建议。

1监测点位分布图。 2监测成果表。 3时间一荷载一沉降量曲线图。 4等沉降曲线图。 5分析结论与建议。

9.3.1水平位移监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用全站仪测量、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测 量、激光测量或近景摄影测量等方法。 9.3.2水平位移监测点的位置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侧等处。 9.3.3采用视准线法、测小角法、激光准直法等测量地面监测点在特定方向的位 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视准线法,宜在视准线两端各自向外的延长线上埋设检核点。在观测成 果的处理中,应考虑视准线端点的偏差改正。 2采用测小角法,应平行于待测建筑边线布置视准线,观测点偏离视准线的偏 角不应超过30。 3采用激光准直法,激光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核,仪器射出的激光束轴线 发射系统轴线和望远镜照准轴应三者重合,观测目标应与最小激光斑重合。 9.3.4测量监测点任意方向位移时,可根据观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汇、 方同差交汇、极座标等方法;或采用直接量测位移分量的方同线法,在建筑级纵 横轴线的相邻延长线上设置固定方向线,定期量测基础的纵向和横向位移。 9.3.5采用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测量、激光测量或近景摄影测量等方法时应符合行 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9.3.6临近基坑的既有建筑位移报警值依据基坑安全等级、建筑物类型、基础型 式而定,应考虑建筑物在前期已发生的沉降,累计预估沉降应在《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范围内,变化速率宜为1~3mm/d内。 平高医品祖东用

9.4.1基础裂缝应进行监测,宜同步对上部结构中明显的裂缝进行监测。 9.4.2裂缝可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坐标方格网板定期量测宽度,也 可采用百分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裂缝的变化。 9.4.3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定期量测裂缝宽度时应在裂缝最宽处和裂 缝未端镶嵌或埋入固定标志;采用裂缝宽度动态监测法监测裂缝宽度时,应将裂 缝宽度动态监测仪直接安装在被测裂缝处 9.4.4裂缝的监测部位应清洁、平整,量测精确不应大于0.1mm。 9.4.5对于数量较少、量测方便的裂缝,可通过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 等工具定期量测出的预理固定标志间距离监测裂缝的变化,也可通过坐标方格网 板定期读取的坐标差监测裂缝的变化,亦可通过百分表裂缝宽度动态监测仪上百 分表的读数监测裂缝的变化;对于面积较大、不方便量测的众多裂缝可采用测缝 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裂缝的变化。 9.4.6裂缝监测的周期应根据裂缝的变化速度确定,裂缝增速大时,应及时增加 观测次数。 9.4.7每次监测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日期,并拍摄裂缝照片。 9.4.8裂缝深度的测量,可采用超声波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监测部位只有一个可测表面,估计的裂缝深度不大于基础厚度的一半且 不大于500mm时,可采用单面平测法。 2当监测部位有两个相互平行的测试表面时,可采用双面穿透斜测法。 9.4.9上部结构裂缝报警值可按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50497 的规定:即宽度累计值达到1.5~3mm,且有持续发展趋势。 9.4.10裂缝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裂缝位置分布图。 2裂缝监测成果表。 3裂缝变化时间曲线图。 4分析结论与建设。

9.5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9.5.1既有建筑周边开挖基坑、施工降水、大面积堆载、开挖地下空间和桩基施 工时,应监测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宜预埋测斜管采用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 移。

9.5.2测斜管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布置在既有建筑靠近环境变化一侧,紧临建筑基础; 2水平间距宜为10m~20m。 .5.3测斜管的埋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段的导槽相互对

准、顺畅,各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 2埋设钻孔可用地质钻机钻成孔,垂直度偏差应在2%以内;钻孔应钻入稳定 土层不应少于5m,且应超过基础深度1.0m,测斜管和钻孔之间的孔隙应注浆填 充密实。 3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不得发生上浮、断裂、扭转;应有一对导槽的 方向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9.5.4实测时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时再量测。每 个监测点均应进行正、反两次测量。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的起算点时, 每次监测均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并修正。 9.5.5深层水平位移的报警值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中的规定取值。 9.5.6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深层水平位移位置平面分布图、各点位的部面图。 2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成果表。 3深层水平位移变化曲线图。 4分析结论与建议。

9.6土体分层沉降监测

9.7.1既有建筑周边开挖基坑、施工降水、开挖地下空间等使地下水位明显变化 时,应监测地下水位。宜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量测。 9.7.2监测点宜紧邻建筑,沿建筑外围布置布设距宜为10m~30m。相邻建筑、重 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 9.7.3地下水位观测管的管底理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 下3m~5m。水位管底部应预留0.5m~1.0m的沉淀段,孔壁周围应设置滤水孔。 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水措 施封堵承压水含水层顶部的管外缝隙,承压水层以上不得设滤水孔。 9.7.4水位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以水位管管口作为基准点,基准点高程应校核 2监测一段时间后,应对水位孔逐个进行抽水或灌水试验,根据其恢复至原 来水位的时间,判断工作的可靠性。 9.7.5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监测点布置图。 2监测成果表。 3变化曲线图。 4分析结论与建议

9.8.1既有建筑周边进行打桩、强夯、压实、爆破等施工时,应实施振动监测。 9.8.2施工振动影响检测前,资料收集除应满足本标准第3.0.3条的要求外,尚应 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震源的类型、频率范围、分布情况。 2振源与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相对位置关系。 9.8.3振动测量仪器和数据处理方法中的参数应根据振源特性、频率范围、幅值、 动态范围、持续时间等选择。测量仪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 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的有关规定, 9.8.4施工振动检测时,地基基础检测点应结合上部结构统一布置,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在测量时间上避开公路、铁路、工厂等非被测振动源的干扰。 2地基基础的刚度中心应设置检测点,其他典型测点应设在基础上、底层主 要承重墙或柱的底部;室内底层地面上,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的地面上应 设置检测点。 3检测施工振动对既有建筑群的影响时,振动检测点不应少于3个,近点应 布设在距离振源最近一侧的建筑群外,远点应布设在距离振源最远一侧的建筑群

外,近点和远点之间也应布置检测点。 9.8.5振动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灵敏度主轴方向应与检测方向一致。 2传感器附近应防止磁场干扰和局部振动。 3地面振动测量传感器应稳固安装在地面上。 9.8.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参数响应宜采用现场测试法确定,当条件具备时,可 采用计算法和现场测试法综合确定。 9.8.7每个测点应同时检测径向、切向、垂向三个方向分量的振动参数,每个分 量的振动参数应记录一个时段施工振动全过程中的测点质点振动速度时程信号。 9.8.8应根据检测项目、目的、地基基础现状、场地条件和施工振动的速度综合 确定检测数量、位置及测量仪器参数。 9.8.9施工振动的数据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振动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影响应分别选取每个分量的最大质点速 度作为一个时段施工振动全过程中的三个方向的质点极值速度,并连续检测3 个阶段施工振动的施工过程,取其质点极值速度平均值作为本次测试振动速度 值。 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容许振动应以基础上最大动应力为控制标准,计算容 纤振动速度峰值, 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振动速度时域信号测试应取一个竖向和两个水平主 轴方同,评价指标应取三者峰值的最大值及其对应的振动频率。 9.8.10爆破振动的安全允许基础质点振动速度峰值和主振频率可按现行国家标 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规定确定。施工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范围可 依据检测结果确定。 用次州

9.8.11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监测点布置图。 2监测成果表。 3各个方向的振动加速度、振速和振频与时间关系曲线。 4分析结论与建议

10.1.1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 1环境变化导致地基基础安全状况发生改变时; 2因地震、地质灾害等引发损害; 3对地基基础安全性有疑问或已出现影响安全性的迹象时; 4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荷载发生改变时; 5地基发生异常沉降变形时; 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7建筑物改造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时; 8其他有安全性鉴定需求时。 0.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依据建筑基础类型,对地基基 趋势做出科学评判

10.2 地基基础鉴定

10.2.1地基基础鉴定前,委托方应向鉴定单位提供建筑地基基础鉴定所需要的工 程技术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及布置图: 3周围环境改变的情况说明; 4建筑物基础和上部结构设计图和施工图; 5构件截面及配筋图: 6荷载取值及设计计算书; 7建筑物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8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10.2.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开展下列工作: 1现场鉴定前应研究相关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 2调查基础形式、荷载分布、不良地基土构成、气象资料、地下水位及地下 空间结构等: 3调查周围环境因素的变化及对既有建筑的影响:

4查明建筑场地溶洞、土洞分布、潜在的滑移面、软弱下卧层等地基不稳定 因素; 5调查地基是否受到化学腐蚀; 6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 7进行场地原位试验; 8进行基础开挖,检测和复检设计条数; 9基础裂缝、建筑物裂缝及沉降与变形量测; 10基础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等。 11根据检测结果建模分析,计算和评价。

10.3评定方法和分级标准

10.3.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承载力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两个分 项。 10.3.2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评定应采用分项划分类别、综合评定级别的方式进 行。 1地基基础分项类别:划分为甲、乙、丙、丁4个类别。 2地基基础综合级别:评定为I、II、III、IV4个级别。 3根据分项评定结果,确定综合鉴定等级 10.3.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级别评价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

10.3.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全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分项指标级别(承载力 和变形全部满足)全部为甲,且不存在任何安全性隐患,其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 级,

2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基本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分项指标级别(承载力满足, 变形超过规范要求)最低为乙,宜对某些因素加以控制,其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I 级。 3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明显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分项指标级别(承载 力不足)最低为丙,或已存在相应的迹象,应采取补强、加固等处理措施,其安 全性等级可评定为I级。 4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限定值或分项指标级别(承 我和和变形都不满足,变形结构损伤明显)低于丁级,或基础等已出现明显破损 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加固处理或弃用,其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IV级,

10.4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

10.4.1既有建筑地基承载能力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力、控制地基变形能力的鉴 定。 10.4.2当鉴定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其不均匀沉降在上部 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 2当需对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以岩土工程勘祭档案和有 关检测资料为依据进行评定。若档案资料不全,应补充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 分布和地下水情况,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 10.4.3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根据其承载力评定时,采用下列规定评级: 1当地基基础承载力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完好程度评为甲级或乙级。 2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开裂损伤的严重程度评为丙级或丁级 10.4.4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根据地基变形和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评定时,应按下 列规定评级: 1甲级:沉降及沉降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现定的充许限值: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 2乙级: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建筑物的上部结 构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3丙级: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现定的充允许值;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个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 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可能出现宽度大于

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的发展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4丁级: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规定的充允许值;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且有加快趋势;或建筑 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连接部 立的裂缝宽度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位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女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热行”。

目录3基本规定464勘察....464.1一般规定..4.2勘探与测试...475地基检测.....475.1一般规定..475.2天然地基检测..485.3处理土地基检测...495.4复合地基检测...496浅基础检测...496.1一般规定,.496.2基础现状调查....506.3钢筋探测.506.4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507基桩检测..517.1一般规定....517.2基桩静载荷试验7.3钻芯法.527.5既有建筑基桩低应变法.....537.6既有建筑基桩磁测井法..538加固基础检测...548.2扩大基础...548.3新增微型桩....548.4地基注浆加固.......559监测..559.1一般规定..9.2沉降监测..559.3水平位移监测...559.5深层水平位移监测..569.6土体分层沉降监测....569.7地下水位监测...5644

9.8振动监测 地基基础鉴定. 5 10.1一般规定... 10.2地基基础鉴定 57 10.3评定方法和分级标准 .57 10.4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 58

9.8振动监测 地基基础鉴定. 5 10.1一般规定... 5 10.2地基基础鉴定 57 10.3评定方法和分级标准 .57 10.4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 58

3.0.11建筑变形分为沉降和位移两大类。沉降包括下沉和上升;位移包括水平位 移、倾斜、挠度、裂缝、收敛变形、风振变形和日照变形等。既有建筑可通过对 地基基础现状调查,如查阅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 降稳定情况、沉降差初步判断地基变形情况,必要时可辅以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 的调查,如倾斜、扭曲、裂缝及地下室和管线变形。上部结构的各种变形监测可 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述周边环境明显变化的因素有,开挖基坑、降水、大面积堆载、地下空间 开挖、桩基施工、施工振动等。压缩性大的场地对其周边环境变化尤为敏感。周 边环境变化对既有建筑影响的监测宜在环境变化前就组织实施,比如周边新建工 程的基坑施工、地下空间开发、桩基施工等新建的情况下,可在工程施工前制定 针对既有建筑的监测方案,宜和新建工程的监测方案相互补充。除此之外,当既 有建筑出现裂缝、不均匀沉降时应立即实施变形监测。 3.0.14对既有建筑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如果仅仅对上部结构进行鉴定,对地基 基础不进行检测、监测和安全性鉴定,鉴定报告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因此 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和地基基础进行全面检测鉴定是十分必要的

4.1.1收集并查阅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建筑物设计图纸是分析建筑物损害或 异常的基础资料,如果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对报告提供的计算参数有疑问, 或环境条件发生较大改变,影响地下水水位等,应进行岩土工程专项勘察 4.1.3如果收集不到设计图纸,宜适当开挖,探明基础情况。如果无沉降变形观 测资料,宜在制定检测鉴定方案前进行一段时间的沉降观测,分析目前建筑物沉 降稳定情况。

4.2.1地下室层高不满足钻机操作高度要求时,可考虑改装钻机。地下水丰富时, 钻穿底板风险高,尽量避免不钻穿底板。 1.2.2建筑物重点位置是指本规程第3.0.6条规定的容易发生工程事故的部位,这 些部位是需要重点研究的位置,因此本条规定建筑物重点位置勘探点的间距较 小。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划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 的有关规定。 4.2.3存在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物较小时或检测单元较小时,为了保证采取到足 够的土样、满足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的最小样本空间要求,勘探点总数不应 少于3个,且均应为控制性勘探点。 4.2.4需顶升的既有建筑物和平移建筑的轨道,采取顶升和平移措施时,荷载作 用时间短,因此规定勘探点深度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即可,不必要勘探到变形 计算深度。平移建筑的新址勘探相当于新建建筑的勘探,因此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勘探点深度的要求确定即可。 既有建筑勘探点的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处理影响深度和桩基主要受力层深度 这里的地基处理影响深度主要指采用强夯技术进行处理的地基,强夯地基土性不 同或击能大小直接决定了影响深度的大小

5.1.2开挖、原位测试和现场静载荷试验方法是最直接有效的检验方法,但由于 既有建筑已经使用,一些现场检测不具备条件,如有一层以上地下室的建筑物 地下水位可能在地下室底板以上,打穿底板降水有风险。在制定现场检测方案时 应评估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5.1.3既有建筑增层、增载的检测是在原有基础下进行,检测方案应考虑实施的 条件。 移位的既有建筑是在新场地上重新施工基础,地基基础检测方案可以按新建 建筑物考虑。 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地基检测方案应有针对性,重点是检测损害较大的

部位,或主体结构受力的关键部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结合近期沉降监测资料, 并考虑现场可实施的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方案。 5.1.7选取相同地质条件、相同施工工艺、相同施工时间的既有建筑基础外围同 标高地基进行检测时,应考虑实际条件变化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5.1.9开挖基础试验坑时,若土质松软、自稳能力差,则应进行支护;有地下水 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并保持试坑底干燥,原状土不被破坏。现场静载荷试验时应 有安全应急措施。 5.1.11本条原则性的提出了检测各类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评价重点,主要是根据 检测目的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评价内容。为解决工程问题提供依据和数据。 5.1.12强夯地基因其施工工艺的原因和强夯处理土层种类的不同,当采用标准贯 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时,得到的实测击数离散性较大,无其在 不同试验深度测试的试验击数离散性更大。为了方便比较和评价,本条规定强夯 地基应分层评价其均匀性,分层层位应处于相同夯击能和相同标高处,且分层厚 度不宜过大。认为相同填料地基、相同夯击能和相同深度处夯实密度应基本相同, 压实地基、夯实地基不论采用何种压实机械或夯实设备,因其虚铺厚度一般 为200mm~300mm,且一般要求的压实系数相同,因此,压实地基、夯实地基 虽为多层施工而成,但只要压(夯)实填料相同、要求的压实系数相同,应认为 均匀性较好,因此,检测性时可以将其划为一层。 5.1.14地基土的应力会随着静载荷试验试坑的开挖逐渐释放,时间越长,应力释 放越多,因此,为了准确测试地基土的承载力,试坑开挖后应立即进行试验。为 广便于比较和统计试验结果,本条规定同一建筑静载荷试验试坑开挖的形状、尺 寸必须相同。 试验坑底应保持干燥,将坑底积水及时排除。坑底应为原状土,将坑底虚土 应清理干净。 不论基准桩安装在试验坑壁还是试验坑底,都应保证试验过程中基准桩不受 扰动。

5.3.3可根据场地情况、地基处理的方式及检测的目的等综合情况选择检测方法; 如建筑施工前地基已有检测资料的,可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工作。标准贯入试验,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等方法已在强夯、预压处理及换填等处理地基检测中大量应 用,方便评价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性状。 5.3.4平板载荷试验室测定地基土压力与变形特性最直接的方法,它反映承压板 下地基土强度、变形的综合性状。在采用其它方法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 基础上,有必要采用平板载荷试验进行测试。为了全面了解地基的性状,对于复 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宜增加检测数量

5.4.3应根据工程现场条件、本条规定及设计要求科学制订既有建筑复合地基检 测方案。在满足设计需要的情况下,当现场检测条件有限,无法完全满足本条规 定数量时,可适当减少检测数量。

6.1.1通常把位于天然地基上、埋置深度小于5m的一般基础(柱基或墙基)以 及埋置深度虽超过5m,但小于基础宽度的大尺寸基础(如箱形基础),统称为 大然地基上的浅基础。 无筋扩展基础是指通常说的刚性基础,主要由砖、石、素混凝土或灰土等材 料做成的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是指柱下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和墙下条形基 础。当柱子或墙传来的荷载很大,地基土较软弱,用单独基础或条形基础都不能 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时,往往把整个房屋底面(或地下室部分)做成筱板基础, 作为房屋的基础。为了增加基础板的刚度,以减小不均匀沉降,高层建筑往往把 地下室的底板、贞板、侧墙及一定数量的内隔墙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刚度很强的钢 筋混凝土箱形结构,称为箱形基础。 6.1.3批量检测时,首先需要划分检验批和确定检验批数量。各种检测方法的技 术规程一般规定了相应的取样要求,检测时可参照相应的规程取样,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适用于各类结构的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

建筑结构性能检测时取样。 由于现场条件的限制,有时基础检测不可能大面积开挖,因此检测时应结合 现场情况,确定代表性部位进行检测。确定代表性的检查点位置,一般选取上部 变形较大处、荷载较大处及上部结构对沉降敏感处对应的位置、地面变形处、墙 体裂缝处或附近作为代表性点,另选取2处~3处一般性代表点,一般性代表点 应随机均匀布置。 6.1.5基础开挖后,当存在基础和持力层异常时,应对受损部位取芯作抗压强度 试验,对持力层地基作标准贯入试验或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确定持力层地基承 载力,分析基础或地基异常的原因。

6.3.1对于基础底部的钢筋由于现场客观原因,非破损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可 采用局部凿开方法进行检测。

6.4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

时,宜采用钻芯法修正或验证间接法检测结果。 5.4.2混凝土强度非破损检测方法的测强曲线都是基于表面无损伤和无缺陷的试 件建立的,当用于表面有缺陷和损伤部位测试时,测试结果会有系统不确定性或 偏差,构件存在缺陷、损伤或性能劣化现象,应按照缺陷和损伤项目进行检测。

7.1.1既有建筑基桩检测与新建建筑物要求是一样的。但是,既有建筑基桩的检 则难度要大许多,检测方法和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新建建筑物基桩检测应 随机抽取,既有建筑基桩的检测应更要有针对性。 7.1.6考虑到实施困难和代价大等特点,既有建筑基桩承载力检测抽检数量没有 强制规定。 7.1.7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先建设的工程,由于施工手续不完善,政府职能部 门前期未能介入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即使工程前期已按相关规范要求 进行了各项检测,仍需抽取10%的基桩进行完整性检测。 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建议每5年至少进行1次建筑 物外观调查。当发现建筑物出现可能会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裂缝等异常情况时: 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对既有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当鉴定结果表明上 部结构异常系由基础原因引起时,应对基础进行加固处理。如加固方案仍需利用 原有基础的承载力,则加固处理前应对原基础应进行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当利 用地质勘察成果进行承载力复核鉴定时,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对因本条列出的儿点原因需进行基桩承载力和完整性检测的既有建筑,需同 时加强沉降观测。建议每根柱均应布置沉降观测点。处于危险状态的既有建筑应 加密观测频率,有条件时可采取自动化实时监测;处于施工期的建筑每施工一原 至少观测1次。

7.2.1既有建筑物基桩静载荷试验需要将基桩与基础断开,断桩前,应复核断桩 对基础承载力的影响,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7.3.2在既有建筑基桩检测鉴定中,查明桩长及桩周岩土层情况是鉴定基桩承载 力的关键,采用钻芯法根据桩靴深度位置判定预制管桩桩长直观可靠,是检测预 制管桩桩长的首选方法。 7.3.4当桩顶正上方无结构柱或剪力墙阻挡时,应沿铅垂方向钻进;当桩顶正上 方有结构柱或剪力墙阻挡时,为确保完成全桩长钻芯,钻进角度的选择应尽量使 钻孔从桩底中心点附近通过,当桩长不明时,可结合工程情况及场地地质条件预 估,或根据前面已有检测情况调整。 当出现钻芯孔偏离桩身时,应立即停机,并查找原因。重新确定钻孔位置,确保 钻芯孔从桩底穿过。

力的关键,采用钻芯法根据桩靴深度位置判定预制管桩桩长直观可靠,是检测预 制管桩桩长的首选方法, 7.3.4当桩顶正上方无结构柱或剪力墙阻挡时,应沿铅垂方向钻进;当桩顶正上 方有结构柱或剪力墙阻挡时,为确保完成全桩长钻芯,钻进角度的选择应尽量使 钻孔从桩底中心点附近通过,当桩长不明时,可结合工程情况及场地地质条件预 估,或根据前面已有检测情况调整。 当出现钻芯孔偏离桩身时,应立即停机,并查找原因。重新确定钻孔位置,确保 钻芯孔从桩底穿过。 7.3.5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的准确判断直接关系到受检桩的使用安全。《建筑地 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嵌岩灌注桩要求按端承桩设计,桩端以下三 倍径且不小于5范围内应无软弱夹层、断裂破碎带和洞穴分布,在桩底应力 扩散范围内无岩体临空面。虽然施工前已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但钻孔数量有限 对较复杂的地质条件,很难全面弄清岩石、土层的分布情况。因此,应对桩底持 力层进行足够深度的钻探。 若岩土勘察资料表明桩端持力层稳定、满足设计要求,制定检测方案时,每根受 检桩可选择一个钻芯孔来探明桩端持力层性状:否则,每个钻芯孔均应钻进足够 深度,以便查明探明桩端持力层性状。当受检桩有两个以上钻芯孔,且某一钻芯 孔揭示桩端持力层存在夹层等问题而不满足设计要求,则其它钻芯孔也应钻进足 够深度,以便查明探明桩端持力层性状。 7.3.15通过芯样特征对桩身完整性分类,有比低应变法更直观的一面,也有“ 孔之见”代表性差的一面。桩身完整性类别主要根据芯样特征判定,有孔内摄像 法时还应结合孔内摄像法检测结果判别, 7.3.16应该指出,本条规定判定IV类桩不满足设计要求,并不意味II类桩满足设 计要求。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第6.3.9条要求:钻孔达到设计深度 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 50mm;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mm;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200mm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规定:端承桩 沉渣厚度不应大于50mm,摩擦桩沉渣厚度不应大于150mm。

7.5既有建筑基桩低应变法

7.5.1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理论基础是一维线弹性理论,当桩身直径剧烈 变化或桩的长径比小于5时,均不适合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当复合地 基增强体强度低、连续性不好时,低应变法亦不适用。受检桩混凝土强度不低于 15MPa是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要求。 7.5.4低应变法检测中对缺陷的识别是通过接收并分析判断来自缺陷部位的反射 波实现的,因此上行波才是我们需要的包含有桩身完整性信息的有效波。对于既 有建筑物下的桩基础,传感器接收到的信号不仅有上行波,还有来自贞上部结 构反射回来的下行波,因而对波形判读带来很大干扰。采用双速度法,在桩顶间 隔一定距离安装2只传感器同时接收信号,则可以通过将2只传感器测试的波形 曲线移位相减,则可很大程度上抵消下行波的影响,从而增加识别桩身缺陷的准 确性。 7.5.6采取该技术方法处理措施的目的也是尽量使检测条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并尽量减少上部结构的回波干扰。 7.5.7本条适用于桩侧具备开挖条件的基桩,桩侧开洞尺寸不能造成基桩出现承 载力的问题是所需具备的条件之一

7.6既有建筑基桩磁测并法

7.6.1地球周围空间分布有天然的大地磁场,地磁北(N)极处于地理南极附近, 地磁南(S)极处于地理北极附近。通常情况下,在工程检测所涉及的局部区域 内可以近似认为天然地磁场为均匀分布的背景场,当周围空间中存在磁性物质 时,则会引起地磁场的局部变化。钢筋属于铁磁性物质,磁化率很大且磁性很强 当钢筋笼被地磁场磁化后会在其周围形成很强的局部磁异常。磁测并法就是利用 了这种磁性差异,通过研究磁性体周围磁场变化的空间分布特征和分布规律, 对磁性物体空间分布作出解释,进而可以分析桩中钢筋笼的分布情况。 7.6.4根据磁感应理论,钢筋笼主筋磁感应强度与测点至主筋垂直距离的平方成 反比。因此,为了获得较清晰的钢筋笼磁异常信号,测点应充分靠近钢筋笼。根 据实践经验,当测点与钢筋笼距离超过1.5m后,钢筋笼的磁异常信号将非常微 弱,甚至无法判断钢筋笼的存在与否。考虑的桩的垂直度本身有一定的偏差,为 了确保钢筋笼磁异常信号清晰可辩,这里规定测试孔宜布置在距受检桩边缘不大 于0.5m以及侧成孔的垂直度宜控制在1%以内,

8.3.4树根桩一般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沙土、碎石土及人工填 土等地基加固,对于单根成桩的树根桩可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质量,对网状结 构树根桩,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承载力。

8.4.21.对注浆效果的检测应注重注浆前后的数据比较;2.当检测点合格率小于或 等于80%,或虽大于80%但检测点的平均值达不到强度或防渗的设计要求时 应对不合格的注浆区实施重复注浆。

9.1.5监测项目数据分析应结合其他相关项目的监测数据和环境条件及以往数据 进行,并对其发展趋势作出预测, 宜对监测项目给出控制值、预警值。

9.2.4使用静力水准测量时,应根据变形监测的等级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制定相 应的作业方案。作业过程中,应定期对设备性能进行检校。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 理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 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9.2.6本条沉降稳定标准的取值来自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第7.1.6 条第4款。

9.3.6本条规定既要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规定,又要考虑国 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要求。由于既有建筑和基坑 之间的距离、基础形式、岩土性状等不同,既有建筑基础一侧的水平位移报警值 还应结合上部结构的变形情况综合分析制定。当既有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 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且变形速率较大时,必须立即报 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9.5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9.5.2在建筑物临近有环境改变的一侧布置测斜管,测斜管宜贴近建筑物外墙边 线基础。测斜管间距应考虑基础形式和柱网间距,宜布置在基础的侧面。 9.5.3测斜管的埋深超过桩基础深度1.0m,是需要观测桩基持力层是否受到影 响。 9.5.4埋设测斜管时,应保证测斜管的一对凹槽与被测方向一致。当方向不一致 时,应测量凹槽与被测方向的夹角。通过测量两对凹槽方向的深层水平位移数据, 并结合夹角角度对数据进行修正。求出被测方向的深层水平位移数据。 9.5.5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50497针对不同安全等级、不同 支护结构形式给出了深层水平位移报警值,绝对值范围为30mm~100mm、相对 基坑深度的相对控制值为0.3%~1.0%,变化速率范围为2mm/d~20mm/d。深层水 平位移是既有建筑变形的原因之一,该报警值还应结合上部结构的沉降、差异沉 降和位移综合确定。

9.6土体分层沉降监测

9.6.2沉降管的间距应考虑柱网间距和跨数,数量不宜小于3个是为了反映沿轴 线的差异沉降变化。

9.7.1若施工降水井距离既有建筑不远,也可利用降水井监测地下水位。

9.8.10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给出了10类保护对象的安全允许 标准,摘出其中地面建筑物的如下表,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GB/T 25217.11-2019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1部分:煤层卸压爆破防治方法.pdf注1:表中质点速度为三个分量中的最大值;振动频率为主振频率。 注2:频率范围根据现场实测波形确定或按如下数据选取:碱室爆破f<20Hz;露天深孔爆破 f=10~60Hz;露天浅孔爆破f=40~100Hz;地下深孔爆破f=30~100Hz;地下浅孔爆破 f=60~300Hz

主3:爆破振动监测应同时测定质点振动相互垂直的三个分量

10.1.2鉴定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物及地基出现隐惠的程度不同,必须采取一定的安 全措施,保证鉴定人员的安全才能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鉴定时应根据鉴定 对象采取不会加深地基不安全状态的技术手段,同时对鉴定物及场地环境条件进 丁监测,是了解和掌握签定环境安全的必要条件。 10.1.3为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从事鉴定的单位必须具备经 过认可的技术资质,使用的测量器具通过计量认证,主要鉴定人员应具有相应职 业资格,操作技术人员需要通过

10.2.1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不限于岩土工程检测报告、地基基础施工验收资 料、上部既有建筑结构图纸及原设计资料(包括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 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工程附属管线布置、相邻建筑物 构建物及公共设施构造等。没有设计图纸的应进行复测。 10.2.2由于鉴定建筑物往往不再具备现场取证的试验条件,或缺失部分鉴定所需 的技术资料,故必要时应做补充勘察,检测工作,以获得鉴定所需的有关数据 确保鉴定评价依据资料数据的详实准确

10.3评定方法和分级标准

10.3.1应对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两个分项进行定量检测,结合现场勘查定性描 述,给出鉴定意见。 10.3.2评定方法采用分项、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委托方可以指定其中某一项或 者几项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鉴定单位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具体情况选择某一项 或者某几项进行鉴定。 10.3.4安全性级别是将各分项进行集合,当只有一个分项时,以该分项安全性类 别作为建筑地基安全性的判定级别;当两个及两个以上分项时,以各分项中最不 利的类别作为该建筑地基的判定级别。

预制拼装桥墩技术规程.pdf10.4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

10.4.2鉴定内容对于条形基础应验算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应力影响深度范围内地 基土的承载力,对于桩基础应验算桩基的承载力。 由于地基内软弱土体直接影响到持力层强度的发挥,故对天然地基浅基础直 接持力层下或桩端持力层下的软弱土层应进行鉴定。当浅基础天然地基条件下存 在淤泥或者淤泥质土、饱和黄土、桩端持力层下存在强度不足70%桩端持力层强 变时,应鉴定软弱下卧层的地基土承载力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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