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单、多层公共建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pdf7.4.4车库内的人员疏散通道及出入口、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等用 房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7.4.9展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展 厅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9.4.1登录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宴会厅、大会议厅、餐厅等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展厅安全照明的照度 值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应急疏散照明应设自备电源装置。 《宿舍规范》的要求 5.2.6宿舍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 识DB2101/T 0043-2021标准下载,且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4.1登录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宴会厅、大会议厅、餐厅等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展厅安全照明的照度 直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应急疏散照明应设自备电源装置。 《宿舍规范》的要求 5.2.6宿舍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 识,且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0.3.3学校建筑应设置人工照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8.6.1教育建筑应根据场所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备用照明、 安全照明等应急照明。 8.6.3教育建筑的备用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保证正常照 明的照度。 8.6.4生化实验、核物理等特殊实验室需设安全照明时,安全照明照度 值不应小于正常照度值,并应根据实验工艺要求确定连续供电时间。
8.3.4图书馆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宜根据需要设置值班照明 或警卫照明。
10.3.14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发电机室、消防泵房、消防风机房等, 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应急备用照明。特等、甲等剧场的灯控室、 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 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 应急备用照明。
9.3.11重要实验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 应设置警卫照明,警卫照明可与应急照明共用。
《金融电气规范》的要求
表9.4.2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表9.4.2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交通电气规范》的要求
8.5.1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8.5.2火灾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正常照度值的 20%; 2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2Ix,且主要出入 口、楼梯间及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蔬散照明地面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 5l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排烟设施机房,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 防应急照明,应能保证正常照明时的照度值。
7.1.7高、低压配电室及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备用照明。高、低压配电 室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50%,柴油发电机房备用照明照 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备
《物流规范》的要求 13.2.7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区的公共走道、营业场所、楼梯间、作业区、存储区、多 层货架的各层通道等场所,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识;
表3.2.5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表
9.0.5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 应低于1.0X。
9.0.5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质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 应低于1.0x
5.3.2商店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商店建筑蔬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疏 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 2中、小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lx。大型 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5.0l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5.3.2商店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商店建筑蔬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疏 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 2中、小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lx。大型 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5.0l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8.6.2教育建筑的疏散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蔬散场所地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x; 2高等学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室外楼梯 的疏蔬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x,其他场所水平疏散通道的照 度不应低于3IX; 4应采用蓄电池作蔬散照明自备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8.4.2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止常照明的 照度值,其他2类场所中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0%。消防用应急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竖向疏散区 或、人员密集疏散区域、地下蔬散区域、需要救援人员协助蔬散的场 所,蔬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Ix,其他疏散区域疏散 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Ix。
7.3.2疏散应急照明中疏散通道上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1x;观众厅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x:楼梯间内的地面 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x。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以 及其他设备用房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照度。电影院 其他房问的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
9.4.3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2营业厅、交易厅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出入口、 疏散楼梯间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Ix;其他部位的疏散照明 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2IX
9.4.3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2营业厅、交易厅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蔬散通道、疏散出入口、 疏散楼梯间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x:其他部位的疏散照明 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2x。 《建规》的要求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 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 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疏散楼梯间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x;其他部位的疏散照明 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2Ix。 《建规》的要求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 系统备用 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1.6.5 电源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公共 (A类) 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应急标准》的要求3.2.4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5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商电规》的要求5.3.7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采用自备电源。《民标》的要求13.6.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6.6的规定。表13.6.6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照度区域场所举例最少持续供照度(Ix)类别电时间(min)备用疏散备用疏散系统备用照明照明照明照明11.6.6电源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B类)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10内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60难间、避难走道医疗建筑、10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m²以上的≥3地下及半地下公共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高度≥30≥3100m以下的公共建筑252
8.2.5应急照明系统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疏散照明及出口指示应采用蓄电池供电,且持 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2类医疗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 50%正常情况下的照度
8.4.3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持续供电 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 于3h;消防用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其他场所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4.4应急照明在市电停止供电后,应选择适宜的应急电源,其供电电 源转换时间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大 于5s,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8.0.9监管区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蔬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 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h。
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 他负载。 《民标》的要求 13.6.1灯具在地面设置时,每个回路不超过64盏灯;灯具在墙壁或顶 棚设置时,每个回路不宜超过25盏灯。 13.6.2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 池的充电电源。疏散标志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疏散照明灯可工作 在非点亮状态。 13.6.4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 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 他负载。 《民标》的要求 13.6.1灯具在地面设置时,每个回路不超过64盏灯;灯具在墙壁或顶 棚设置时,每个回路不宜超过25盏灯。 13.6.2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 池的充电电源。疏散标志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疏散照明灯可工作 在非点亮状态。 13.6.4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 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3.3.3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 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 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 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 寸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4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散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 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B.3.5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B.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 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3.8.2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 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 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 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 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4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散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 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5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3.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子6A;B型灯具配电回路 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3.8.2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 后供电。
《展规》的要求 7.4.10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系统,并应按消防设备 回路供电。当应急照明灯具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自带备用电源 供电。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商规》的要求 7.3.10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疏散 照明系统;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商电规》的要求 5.3.5大型商店建筑的蔬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自带电源集 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 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 统。 系统灯具 依据《建规》、《应急标准》、《商电规》、《展规》、《物流规范》、 11.6.10设计 《展电规》、《交通电规范》、《医疗电规范》、《体育电规范》 《建规》的要求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 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 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民标》的要求 13.2.3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 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 用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 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蔬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消防疏散 2)沿蔬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 照明灯及 角处距地面高度1.O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疏散指示 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标志灯布 3)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应设 1 置 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 (B类) 13.6.5消防蔬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 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
《商规》的要求 7.3.10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疏散 照明系统;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蔬散照明系统。 《商电规》的要求 5.3.5大型商店建筑的蔬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自带电源集 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 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 统。
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 旬蔬散门的上方; 6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 句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 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蔬散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 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的 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 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 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 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 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散空 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 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 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 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 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 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 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蔬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 旬蔬散门的上方; 6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 句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 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蔬散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 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的 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 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 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蔬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 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 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散空 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 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 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 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 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 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 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 导向安全出口。 3.2.10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 灯”)。 3.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 志灯具。 3.8.2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5.3.4商店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 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 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3.4商店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 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 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7.4.6展厅、蔬散走道应设置灯光蔬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 防安全出口标志。 7.4.8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字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 2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2.0m。
13.2.7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在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灯光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应 设置安全疏散灯光指示标识,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m,间距不宜大于 20m。
13.2.7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在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灯光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应 设置安全疏散灯光指示标识,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m,间距不宜大于 20m
9.4.2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大无柱空间宜在地面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展厅灯光 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乙等、丙等展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 距不应大于10m; 2高大空间区域应明确划分出主要消防疏散通道,且主要消防疏 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 散指示标志; 3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承载能力应能满足所在区域的 最大荷载要求; 4展厅采用货运大门兼消防蔬散门时,宜将安全出口标志灯设于 门洞两侧明显部位,底边距地不宜大于2.5m 5地面安装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取防水措施: 《交通电规范》的要求 8.5.3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 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在墙面上、柱上的蔬散指示标 志灯间距直行走道不应大于20m、袋行走道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 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5m。
9.4.2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大无柱空间宜在地面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展厅灯光 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乙等、丙等展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 距不应大于10m; 2高大空间区域应明确划分出主要消防疏散通道,且主要消防疏 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 散指示标志; 3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承载能力应能满足所在区域的 最大荷载要求; 4展厅采用货运大门兼消防蔬散门时,宜将安全出口标志灯设于 门洞两侧明显部位,底边距地不宜大于2.5m; 5地面安装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取防水措施;
8.5.3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 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 志灯间距直行走道不应大于20m、袋行走道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 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5m。
3.1.5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称“集中 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和有关市场准人制度的产品。 3.2.1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 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 志灯”)。 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 物质的蓄电池。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3.1.5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称“集中 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2.1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 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 志灯”)。 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 物质的蓄电池。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 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 化玻璃外,设置 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 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 材质。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医疗电规范》的要求 8.4.5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一般照明一致,灯 具宜与一般照明协调布置,疏散照明的设置不应与医疗建筑的其他标 识相互遮挡。
9.4.2体育建筑应急照明和附属用房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 源: 6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消防 应急标志灯具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光源。
《交通电规范》的要求 8.5.4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 明标志灯;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标志。 8.5.7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防尘, 防水性能应符合防护等级IP65的规定;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 出地面不宜大于1mm。 8.5.11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 连接,应在预埋盒或接线盒内连接。 8.5.12用于应急照明的灯具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并采取措施使光 源不熄灭。
13.6.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 表13.6.6的规定
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
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 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 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 或其附近。 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 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3.3.8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 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 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 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 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 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 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 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 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 的工作温度范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 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
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 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 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3.4.8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 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展电规》的要求 9.4.3应急电源装置(EPS)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 1.3倍; 2用于应急疏散照明的EPS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 于90min:
《展电规》的要求 9.4.3应急电源装置(EPS)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 1.3倍; 2用于应急疏散照明的EPS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 于90min;
9.4.3应急电源装置(EPS)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 1.3倍; 2用于应急疏散照明的EPS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 于90min:
4.5.4当教育建筑应急照明系统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时,其选择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2蓄电池备用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的有关规定;当教育建筑兼作本地区自然灾害固定避难场所 时,其EPS的蓄电池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2h。 8.6.2教育建筑的疏散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应采用蓄电池作疏散照明自备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4.5.4当教育建筑应急照明系统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时,其选择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2蓄电池备用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的有关规定;当教育建筑兼作本地区自然灾害固定避难场所 时,其EPS的蓄电池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2h。 8.6.2教育建筑的疏散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应采用蓄电池作疏散照明自备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照明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 11.6.13 控制器 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B类)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
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只。 3.4.5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 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 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3.4.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 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 所。 2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 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通道。 3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 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9.5.1登录厅、公共大厅、展厅等大空间场所的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 定: 5消防控制室、消防分控室应能联动开启相关区域的应急照明。 《民标》的要求 系统内 13.6.3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 配线 11.6.14 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 (B类) 的金属导管保护。
《应急标准》的要求 3.5.1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2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的线缆; 2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450/750V的线缆。 3.5.3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 线缆。 3.5.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 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3.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线路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 线缆; 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3.5.6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极“十”线 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
3.6.1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 应急照明控制器; 3.6.2具有一种蔬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 功能。 3.6.5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蔬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 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 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 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6.6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 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 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 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 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 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6.7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 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 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 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 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3.6.8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 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 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 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3.6.9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 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 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 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切断主电源输出; 3)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 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 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3.6.10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 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
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 输出。 3.6.11需要借用相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 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 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 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 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 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7.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3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 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 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 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 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 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7.5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 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 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 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
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 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 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民标》的要求 8.9.7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止机械 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8.11.3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 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竖井 内各层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 板或井壁应来用与楼板、井壁耐火等级相同的防火堵料封堵。 23.4.2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弱电间预留楼板洞应上下对齐,楼板洞尺寸和数量应为发展留 有余地,布线后应采用与楼板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堵料封堵; 26.5.17弱电配线管网明敷设穿越楼层(含避难层)防火墙、防火分 区的梁板墙、顶棚、屋顶板、弱电间(电信间)及弱电竖井楼板与隔 墙孔洞等建筑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导管或槽盒穿越后,其孔隙应按照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 的材料封堵; 2金属导管或槽盒内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710mm²时,应在线缆敷 设后进行管槽内部防火封堵; 3导管或槽盒内外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照耐火等级要求,可采用 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26.1.9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电缆、电气导管、金属桥架(槽盒)在穿越 每层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分隔时【书签版】辽2011S201-1:排水工程安装(化粪池),其扎隙应采用不低于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3.7电气竖并内应采取与建筑物同等防火等级的防火密封隔离和防 火封堵措施。
6.3.7电气竖井内应采取与建筑物同等防火等级的防火密封隔离和防 火封堵措施
6.4.3电气竖井内应有阻火分隔和封堵措施。 《医疗电规范》的要求 7.3.4设备、管线安装完毕后,每层竖井内及周围墙壁孔洞应进行防火 封堵。
《建规》的要求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 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 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 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 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 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 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 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 施。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 于630kV·A
《民标》的要求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 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 取其他防火措施。 可燃仓库 依据《建规》 11 配电 可燃仓库 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 .11.1 配电装置 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B类)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GB/T 38103-2019标准下载,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 取其他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