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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修订).pdf5.3.3.3.1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 ①除应由双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②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5.3.3.3.2二级负荷的供电宜由双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 可由一回10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路 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 级负荷。
5.3.3.3.3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JGT492-2016 建筑用光伏构件通用技术要求B.3.3.3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5.3.3.4用电负荷估算
客户用电负荷估算值需综合考虑客户申请容量、用电设备容量、生产特性,居民住宅小区 用电容量应包括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所需的用电需求。 用电负荷估算值=设备容量×需要系数
5.3.3.4.1设备容量
(1)方式一:客户设备容量可按用地红线内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容量的总和进行核算,包 括冷、热备用和运行的设备。如设备铭牌上标有分档使用的不同容量时,应按最大容量计算 (2)方式二:客户设备容量可采用负荷密度进行核算,广州地区住宅、餐饮、商业和 公场所负荷密度指标可参照下表执行
期投入,公用变压器电气设施首期报装建设不低于规划总容量的30%(即不少于8千瓦/车位 X车位数×50%X30%)。
5.3.3.5供电电压等级
客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客户用电负荷、电网条件、客户分级、用电最大需求量,经过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3.5.110(20)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 (1)客户用电容量在200千伏安(不含)以上的,应采用10(20)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 (2)客户用电容量在200千伏安及以下的,市政公共设施(排污、排水、路灯、道路、 桥梁、隧道、涵洞、防空、监控等)、5G基站等特殊类型客户,可采用10(20)千伏高压供电 除以上特殊类型客户外,200千伏安及以下采用10(20)千伏高压供电需提级审批
客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客户用电负荷、电网条件、客户分级、用电最大需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3.5.110(20)千伏及以上高压供
5.3.3.5.2220/380伏低压供电
(1)用电容量在15千瓦(含)至200千瓦(含)的客户,应采用380伏低压供电。 (2)用电容量在15千瓦以下的客户,应采用220伏供电。当客户需使用三相设备,可采 用380伏低压供电。 (3)自贸区南沙片区(面积约60平方公里,共7个自贸片区,海港区块、明珠湾起步区 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块、万颅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 区块)范围内申请新装、增容的工商业用电客户可采用380伏低压供电
5.3.3.6变压器配置
5.3.3.6.1高压电力客户变压器数量应参照用电容量估算值、负荷等级、用电情况进行配置。 在保证受电变压器不超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同时考虑减少电网的无功损耗。一般专用变 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5.3.3.6.2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千伏安。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 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配电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配电站变压器容 量按下表参照选取
变压器额定容量使用参照表(千伏安)
不宜超过800千伏安,油浸式变压器不宜超过630千伏安。 5.3.3.6.4对于季节性较强、负荷分散性大的客户,可通过增加受电变压器台数,降低单台 容量来提高运行的灵活性,解决淡季和低谷负荷期间因变压器轻负载导致损耗过大的问题。 5.3.3.6.5重要电力客户或有一、二级负荷的客户,应选择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以满足对 可靠性的要求,且当断开一台变压器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全部用 电设备负荷。 5.3.3.6.6配电变压器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干式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居住区独立或裙 楼配电站应优先选用环保、安全可靠性高的油浸式配电变压器;高层建筑、地下室及有特殊防 火要求的场所应选用干式变压器。 5.3.3.6.7居住区公用配电变压器,应采取“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在满足电压质量和可 靠性的条件下,应因地制宜。配电变压器容量应靠近负荷中心,单台油浸式变压器的容量选择 最大不应超过630千伏安,单台干式变压器的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1250千伏安。公用变压 器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0%。 5.3.3.6.8当客户终期报装容量超过2万千伏安(含)的客户宜预留公用变电站站址。超过4 万千伏安(含)的,客户应预留公用变由站站址
5.3.3.7电房配置
求,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不应设置在洗手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止下 方,不应与住宅相邻设置(贴邻或正上方)或设置在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 3.3.8计量计价方式 5.3.3.8.1居民住宅用电一般采用低压计量,实行一户一表,计量装置宜安装在住宅套外、 并安装集中抄表装置。多层住户、专用电表(如梯灯、电梯、水泵等)的计费电能表应集中安 置在每个楼梯的首层、地下室专用电表间,高层住户的计费电能表可集中在首层或相对集中的 方式将几个楼层住户的计费电能表集中安装于某一层的专用电表间。 5.3.3.8.2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不含临时用电),采用高压计量。315千伏安以 下的,采用低压计量、计收变损。 5.3.3.8.3临时用电需要安装预付费装置。变压器容量800千伏安及以上的,采用高压计量 800千伏安以下的,采用低压计量、计收变损。 5.3.3.8.4低压客户,采用低供低计方式。 5.3.3.8.5城镇居民、公寓商住用电实行“一户一表”,一个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对应的住宅为 一“户”,除统建小区、城市综合体外的具有独立产权的非居民客户,也可以参照执行。同一 用电类别仅可安装一套计量装置,用电类别应以客户报装资料并结合现场情况为准;如现场无 法确定的,以物业权属证明材料所载明建筑物或土地用途为准。对于存在不同用电类别的可根 据现场实际情况安装一套以上计量装置,也可按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实际可 能的用电量以及楼层比例,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对于 国家、省、市有规定的需独立计量的电力设施,允许加装同电价类别子表。 5.3.3.8.6对于高压客户,存在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价类别的情况,可按子、母表关系分别 安装计量装置,子表后不再设置下一级计量装置。 5.3.3.8.7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设在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对于计量装置无法安装在产权 分界处的,变压器损耗的有功和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5.3.3.8.8直驳永久用电必须统一标识进行备案管理,未经许可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的按窃电处理。 5.3.3.8.9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 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 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
5.3.3.8计量计价方式
5.3.3.8.10功率因数标准
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非居民客户应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1)工业客户 ①160千伏安以上高压客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90考核。 ②100~160千伏安高压客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85考核 ③100千瓦及以上低压客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85考核。 (2)非工业、商业客户和电排灌站 ①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按功率因数标准0.85考核。 ②3200千伏安电排灌站高压客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90考核 (3)农业和售客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按功率因数标准0.80考核。 (4)充电桩客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按功率因数标准0.85考核
5.3.3.9制定及答复《供电方案协议》
5.3.3.9.10供电企业在答
(1)向客户提供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资料及免责声明。引导客户使用节能环保的先进 支术和产品,并告知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向客户告知客户经理信息,客户经理负责客户受电工程全过程服务,积极跟踪客户 受电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协助客户办理停(带)电作业申请、竣工检验及装表接电等。 (3)告知客户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试验单位对受电工程进行施工、试验。 5.3.3.9.11《供电方案协议》客户签约人应是客户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 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客户授权委托证明书。
5.3.3.10制定及答复《供用电合同》
3.3.10制定及合复《供用电合同 5.3.3.10.1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按平等协商的原 则,在正式接火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不得接火送电。 5.3.3.10.2《供用电合同》应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起草,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相应的 供用电合同范本,并实行分级管理。《供用电合同》可使用电子签章形式签订。 5.3.3.10.3《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方式、质量、期限、用电容量、用电地址、性质、 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合同的有效期限、违 约责任、送达方式等条款,《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应与签订生效的《供电方案协议》保 持一致。 5.3.3.10.4《供用电合同》客户签约人应是客户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客户授权委托证明书。 5.3.3.10.5“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全局统一规格,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签订《供 用电合同》时,应在供电方法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供用电 合同专用章”仅用于《供用电合同》签订,需要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低压背书《供用电合 司》也可采用“用电业务专用章”进行签订。 5.3.3.10.6《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供电方与客户及时协 商修改有关内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供用电双方也应及时对合同相应条款进行 协商修改。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供用电合同》管理 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遗失。《供用电合同》解除的,应当通知合同相对 人。
5.3.4业扩费用收取
区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高压客户应在《供电方案协议》、低压客户应在《现场 服务情况表》中明确需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缴费数额和容量,并告知客户。业扩配套项目 不收取费用,不得自立收费名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不得向客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 目。客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应缴清相关业扩费用,
5.3.5《公用电房协议》
5.3.5.1涉及新建公用电房,供电企业应与客户协商签订《公用电房协议》,书面确定其永久用 电的公用电房种类和数量。客户应无偿提供符合供电规范、市政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要求 适用场所,检修(管线)通道,竖并和用于安装供电设施及计量装置等空间。对于客户为租
户的,应与客户和产权人签订三方《公用电房协议》。 5.3.5.2《公用电房协议》客户签约人应是客户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客户授权委托证明书, 5.3.5.3如因客户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供电规范、市政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要求的适用 所,导致《公用电房协议》无法签订或无法履约的,则调整供电方式或中止该业扩流程,书可 答复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5.3.6受电工程设计审查与中间检查
5.3.6.1住宅小区、涉及资产移交的客户、重要客户、35千伏及以上的高压客户等应进行受电 工程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其他10(20)千伏高压客户工程受电工程设计免审查,取消中间检 查环节。供电企业提前告知客户取消环节存在的潜在风险及需承担责任,《供电方案协议》需明 角相关提示内容。供电企业应积极推行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引导客户和设计单位选择典型 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 5.3.6.2受电工程设计审查范围:10(20)千伏高压受电工程从电源接入点至低压配电柜的出 线端;10(20)千伏高压电厂工程从电源接入点至发电机的出口端;35千伏高压受电工程从电 源接入点至客户专用变电站变低高压室;35千伏高压电厂工程从电源接入点至客户专用升压站 变低高压室;统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从电源接入点至客户计量装置。 5.3.6.3受电工程设计、施工、试验单位资质应由区局营销部进行核查与更新,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对存量库进行上架动态更新。 5.3.6.4供电企业应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和供用电双方约定的《供电方案协议》,对客户送审的 受电工程设计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出具《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 见书》。35千伏及以上大客户、10(20)千伏及以上电厂的设计审查由客户服务中心协调区局落 实,规划、基建、生技、调度、计量、通信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加审查并在7天内 会签,由客户服务中心以局函形式一次性答复客户。其他客户的设计审查由区局统一负责,在 0天内出具《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其中属于资产移交范围的部分设计由区局配 电部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其余部分由区局营销部负责审查并一次性答复客户。 5.3.6.5客户若变更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受电工程设 计资料审核通过后,客户方可开展工程施工。若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开展施工的,供电企业 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意见。35千伏及以上大客户必须向供电企业提交由监理单位出具的隐蔽工程部分监理报告。35 千伏及以上大客户、10(20)千伏及以上电厂的客户服务中心协调区局落实,并一次性出具意 见答复客户。其他客户由区局统一负责,其中属于资产移交范围的部分中间检查由区局配电部 负责验收并出具意见,客户侧受电设备由区局营销部负责检查,由区局营销部统一汇总答复客 户。
5.3.7竣工检验及装表接电
验及装表主要包括了电子化移交、客户受电工程工检验及装表接电等工作。自客 检验之日起,至竣工接电为止,供电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峻工检验及装表主要包括了电子化移交、客户受电工程峻工检验及装表接电等工作。目客 户申请竣工检验之日起,至竣工接电为止,供电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5.3.7.1业扩工程电子化移交 5.3.7.1.1区局在答复《供电方案协议》的同时向客户提交电子化移交资料模板,并指导客 户准备电子化移交资料。 5.3.7.1.2客户确定《供电方案协议》后应及时将电子化移交资料提交至区局。区局配电部5 天内完成电子化移交绘制及审核,并发送到区局营销部审核。 5.3.7.1.3低压客户完成接火送电后,10天内完成电子化移交流程相关手续。 5.3.7.1.435千伏及以上高压客户必须在送电前,在主网运行单位办理电子化移交手续。 5.3.7.2竣工检验 5.3.7.2.1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峻 工检验。竣工检验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主要包括客户隐蔽工程相关资料核查以及 计量和受电工程规范安装的检验等。 5.3.7.2.235千伏及以上高压客户、10(20)千伏及以上电厂在工检验前必须取得电力质 监报告及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否则不予以启动送电。由客户服务中心牵头组织 规划、基建、生产、调度、计量、通信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加竣工检验并一次性提 出意见,由区局负责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反馈客户。 5.3.7.2.310(20)千伏客户的工检验由区局负责,计量中心配合。其中,属于资产移交 范围的部分由区局配电部负责检验并出具意见;I、II、III类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互感器 计量自动化终端、负荷管理终端、计量成套设备计量装置)由计量中心负责检验并出具意见 客户受电装置(包括高低压设备、变压器等)由区局营销部负责检验。区局营销部负责汇总检 验意见并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统一答复客户。验收不通过的,应将验收结 论和存在问题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客户整改。
5.3.7.2.435千伏及以上大客户与10(20)千伏及以上电厂必须配置调度自动化设备、二次 安防及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必须采用通过局入网测试的自动化设备,通信设备必须满足 省公司的技术标准
5.3.7.3电能计量装置配置与安装
电能计量装置配置与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范,原则上应装在供电 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 页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5.3.7.3.1客户自用型(零散)充电基础设施应独立计量,在客户每个受电点内,应按不同 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经营性充电设施应按报装容量及供电变压器资产性质设置电 能计量装置。当原有多位表箱不足3位时,必须加装新的多位表箱。安装方式采用低压柜 总刀闻(开关)一一多位表箱方式,安装在电房附近或采用“小范围,集中式”布点。如遇特 殊情况,由客户协调业委会或物管同意安装的位置。 5.3.7.3.2存量居民小区客户充电桩,若低压开关柜具有备用低压出线开关,优先由低压开 关柜备用出线开关新敷专用线路接入,若低压开关柜不具有备用低压出线开关,由低压开关柜 母排直接接入。 5.3.7.3.3客户受电工程接火原则上应优先采用不停电作业方式,客户在《供电方案协议》 签订时即可预约接火时间,如无具体接火时间,客户可在签订方案后通过电子服务渠道或客户 经理提前预约停(带)电接火时间,原则上至少应在竣工检验申请前10天(如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顺延)提出。 5.3.7.3.4低压客户实行施工接电“一站式”服务。区局营销部根据客户用电报装需求,组 织现场服务,填写《现场服务情况表》并由相关人员会签确认。报装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 以下,由区局营销部牵头,于受理后1天内组织施工单位完成现场信息收集;报装容量在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由区局营销部组织配电部、工程部相关人员(含施工、设计人员)完 成现场信息收集。现场收集应明确是否涉及外线、涉及土建、带电作业及接火点、表位、线行 路径(如涉及外线工程)等关键信息。按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建设流程实施建设。不涉及电力外 线工程的,3天内完成装表接电;涉及电力外线工程的,8天内完成装表接电。 5.3.7.3.5供电企业应在接电1天内完成录入电能计量装置的装拆信息,对资产信息、互感 器变比、电能表止码、封印、集抄档案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更新客户档案
5.4业扩配套项目管理
业扩配套项目包括高压业扩配套项目和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均纳入资本性项目管理,列入 高投资计划管控。10(2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项目建设内容应限于为客户直接供电的供电设 施建设,包括新增接入点装置、10(20)千伏线路延伸、低压线路;解决原有配电网存在重过 载、低电压、网架完善等问题的应由常规项目或紧急项目实施,不得纳入业扩配套项目立项范 围。
5.4.1高压业扩配套项目
5.4.1.1 投资管理
5.4.1.1.1高压业扩配套项目纳人资本性项目管理,列人局投资计划管控。区局根据近年业 扩配套项目的投资规模及潜在客户用电需求,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用电负荷增长预测、电网规 划建设,预测下一年度业扩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与预算额度,资本性项目按照《广州供电局管 制业务固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逐级申报。 5.4.1.1.2投资计划下达。省公司统一下达业扩配套项目的年度投资规模后,由规划部下达 高压业扩配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5.4.1.1.3投资计划调整。在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时,已批复的高压业扩配套项目应以明细项 目列入投资计划,并根据需求相应调整年度预留金投资规模。 5.4.1.1.4投资计划管控与预警。区局应对高压业扩配套项目预留资金进行闭环管控,单列 统计。在年度计划批复超过计划预留金80%时启动预警机制,区局分析后续需求,并将相关情 况行文报送规划部、基建部和财务部。 5.4.1.1.5高压业扩配套项目应根据相关确认文件或批复,同步在投资计划系统完善项目投 资计划。 5.4.1.1.6高压业扩配套项目必须与客户报装用电业务严格对应,项目设立真实,严禁弄虚 作假。在满足客户用电需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多个客户需求统筹实施一个业扩配套项目。 5.4.1.1.7年度投资额度不足时,按局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调剂或增加。原则上优先调剂使用 区局投资预留金,调剂后投资额度仍不足需要调整时,由局在全市总体投资规模内综合平衡 高投资规模无法平衡时,由局向省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调增年度投资规模并纳入有效资产 获批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 5.4.1.1.8为满足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前的新增项目投资建设需求,局可根据业扩报装需求预
测,年底前分解下达次年一季度专项预留金计划,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实际完成总额的 30%。
5. 4. 1. 2 立项管理
5.4.1.2.1客户用电咨询服务,由区局营销部牵头,组织配电部、工程部相关人员(含施工、 设计人员)完成现场服务,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双方签署相关确认文件,明确客户是否同意实 施业扩配套项目、业扩接入方案及客户红线内公用线路走廊、公用电房选址等核心条款。 5.4.1.2.2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后可开展预立项工作,区局规划人员在投资计划系统完成高压 业扩预立项方案录入。其中,对于不涉及新建开关房或已有现有开关房的情况,由区局营销部 在答复需求意见环节触发预立项流程至投资计划系统,并提供《用电咨询现场服务记录表》作 为预立项依据;对于无现有开关房的情况,区局营销部在确定需求意见环节触发预立项流程至 投资计划系统,并提供《用电咨询服务答复书》和《公用电房协议》作为预立项依据。投资计 划系统接收到营销系统触发的咨询工单后,对于单项投资不超出100万元且不涉及变电站新出 线配套项目,区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录入及审核;对于单项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或涉 及变电站新出线配套项目,区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录入及审核,规划中心、规划部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单项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区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方案录入及审核,规划中心、规划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单项投资超出1000万元 的配套项目,区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录入及审核,规划中心、规划部、市场部、基建部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局工程人员开展后续施工图设计、物资采购、行政许可前置资料 准备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2.3客户红线内的电房、管沟及建设用地
(1)区局营销部应及时跟踪客户红线内的电房、管沟及建设用地移交情况,客户具备移 交条件后,由区局营销部组织区局工程部、配电部共同到现场验收。 (2)验收通过后,签订《客户红线内业扩配套设施交付意见书》。客户红线内的电房、管 沟及建设用地移交区局工程部开展业扩配套项目建设。 (3)客户红线内的电房、管沟及建设用地的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签订《用电咨询服务 答复书》和《公用电房协议》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因客户原因超过1年仍未能移交场地 导致项目无法正式立项的,应启动预立项项目取消流程。 5.4.1.2.4客户报装用电服务,由营销部在营销系统触发正式立项流程至投资计划系统,并 提供《高压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和《客户红线内业扩配套设施交付意见书》作为正式立项依 据,区局规划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立项流程。
通过信息更新流程,更新已归档业扩配套项目立项工程量、预算等相关信息,确保与施工图设 计结果一致。施工批复文件作为更新信息的依据。 5.4.1.2.6区局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立项的所有高压业扩配套项目汇总发文确认,同时报局 备案。其中,区局月度立项确认的高压业扩配套项目中,若存在单项投资金额达到500万元及 以上的项目,则该月立项确认发文必须由区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单项投资金额均小于500万元 的项目,由区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发。《供电方案协议》(或《送电约定协议》)、《公用电房协 议》等必须作为项目立项备案支撑材料
5.4.1.3项目取消
5.4.1.3.1对于已经发文确认立项或投资计划内的高压业扩配套项目,若因客户原因导致项 目终止需申请取消的,需由区局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行请示文上报局批复。由规划 部负责汇总区局取消项目的申请,并报局履行“三重一大”决策。项目取消批复后,由区局工 程部在资产管理系统发起项目取消流程。若因客户原因导致项目终止且现场已产生工程量的 需申请按实结算;对于已购置物资的项目,由区局工程部组织办理物资调拨手续;对于已发生 成本费用的项目,由区局追回成本或转区局其他成本费用。申请按实结算流程由区局工程部组 织营销部、配电部召开评审会,并由三个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工程部在资产管理系统 发起重大设计变更流程,并附上签字确认材料。 5.4.1.3.2对于未发文确认立项,但已在系统完成预立项或正式立项归档的高压业扩配套项 目,若因客户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区局可申请取消项目立项。项目取消由区局配电部组织营 销部、工程部召开评审会,并由三个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再由工程部在资产管理系统发 起项目取消流程,并附上签字确认材料。若因客户原因导致项目终止且现场已产生工程量的 需申请按实结算;对于已购置物资的项目,由区局工程部组织办理物资调拨手续;对于已发生 成本费用的项目,由区局追回成本或转区局其他成本费用。申请按实结算流程由区局工程部组 织营销部、配电部召开评审会,并由三个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工程部在资产管理系统 发起重大设计变更流程,并附上签字确认材料,
5. 4. 1. 4 工程招标
5.4.1.4.1业扩配套项目框架招标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法的法规、政策和局 管理规定,并保证框架招标结果有效期与上一年度有效期无缝衔接, 5.4.1.4.2业扩配套项目框架招标应严格按照局招标策略进行,如需调整招标方案原则上须 先完成招标策略修编。
5.4.1.4.3高压业扩配套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根据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或预计 划,结合往年的实际情况,以年度框架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5.4.1.5物资管理
5.4.1.5.1物资招标
(1)业扩配套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采用架招标方式。 (2)配网定额储备物资清单应尽量覆盖业扩配套项目物资需求,并纳入年度配网基建项目 物资储备额度统筹管理。 (3)业扩配套项目定额储备物资降至定额储备下限时启动动态补仓程序。 (4)紧急情况下,对于未纳入框架招标范围的物资,参考专项物资5.4.1.5.4(7)条款执 行。
5. 4. 1. 5. 2 定额物资
(1)施工图归档后,区局应根据项目现场施工进度情况填写定额物资领料计划,原则上 应提前不少于9天上报。 (2)仓库领料的物资,需由施工单位在物流宝上进行领料预约,未预约的施工单位不得 进行领料。领料预约时间与需求到货时间原则上前后不超过3天。 (3)由供应商直送现场的物资,由区局组织施工单位办理到货验收并在当天完成物流宝 到货反馈。 (4)业扩项目领料计划有效期为2个月,需在领料计划申报后2个月内完成领料,逾期 应重新申报领料计划
5.4.1.5.3框架非定额物资
(1)如项目需使用框架非定额物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归档后应进行物资申报,再由基建 部、物流中心、供应链部对需求计划进行审核,并签订供货合同。 (2)各区局工程部应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归档后2天内在物资系统进行物资需求计划申报 (3)物流中心收到业扩物资框架需求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供应链部。供 应链部收到框架需求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物流中心按照批复结果组织签订供货合同 司步通知供应商备货。 (4)如批复的供应商回复无法满足供货需求,物流中心负责同步咨询其他框架中标供应 商的最短供货时间。并将结果反馈至需求单位,同时将物资需求退回至供应链部进行重新批复
5. 4. 1. 5. 4 专项物资
(1)业扩配套项目原则上不应使用专项物资。如因项目特殊,确需使用专项物资的,必 须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说明原因,并经区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2)专项物资未达到招标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从项目施工图设计归档后,由区局 工程部在2天内填写《业扩及配套项目物资非框架物资申请单》报物流中心,由物流中心对供 立商进行到货咨询。达到招标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一事一议。 (3)物流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供应商反馈的最短到货时间。原则上咨询供应 商数量应不低于3家。 (4)物流中心完成供应商咨询后,填写咨询结果至基建部审批。 (5)区局工程部应在确定供应商2天内完成采购流程,并在物资系统上报物资需求,采 购流程参照局现行《应急抢修物资采购业务指导书》执行。 (6)从供应链部受理项目专项物资申报到专项物资到货,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7)对于紧急项目,经过评估,专项物资供应时间未能满足项目到货需求的,由项目管 理部门确认后,可由施工单位代为采购
5. 4. 1. 6 项目建设
.1.6.1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1)10(20)千伏业扩配套项目施工图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局。业扩配套项目施工图由区 高通过系统直接审查归档,系统审查归档后视为施工图批复,不需办理施工图请示及批复流程 基建部对施工图及预算的规范性及资料完备性等进行抽查、检查。 (2)业扩配套项目全面应用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施工图审查意见应一次性出具,设计 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一次性修改完善。 (3)项目预立项完成后,应在16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和审批。其中设计单位 立在10天内交付施工图设计 局在6天内完成施工图审批及系统归档
5.4.1.6.2行政许可手续办理
(1)业扩配套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原则上按照《广州市电水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 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穗工信函(2019)814号)执行,通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 审批平台统一收件、统一出件、资料共享,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 高、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5天。行政许可办理要求如有调 整,按政府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2)项目预立项后,由区局组织各参建单位在30天内完成行政许可前置资料准备和技术
审查。 (3)项目正式立项并完成行政许可前置资料准备和技术审查后,由区局工程部组织完成 并联审批申请及获得批复
5.4.1.6.3施工准备
(1)业扩配套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前介人,做好前期协调、行 政许可手续办理、物资供应等各项准备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2)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应与客户受电工程加强衔接,及时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3)业扩配套项目施工过程如遇征地、青赔工作等受阻情况,在客户自愿前提下,可由 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5. 4. 1. 6. 4 项目开工
项目正式立项后,由区局工程部组织名 5.4.1.6.5土建施工 在开工手续办理完成及行政许可手续(如涉及)批复后,原则上25天内完成
5. 4. 1. 6. 6 电气施工
5.4.1.6.7停电(带电作业)申请及安排
(1)原则上,业扩配套项目应纳入月度停电计划管理。 (2)业扩配套项目应在工期计划明确后,具备接火条件的情况下,应提前不少于7 电作业申请或停电申请,如未采用带电作业且影响客户的,需说明原因
5.4.1.6.8业扩配套项目电子化移交
5. 4. 1. 6. 9 项目结算
5.4.1.6.10档案移交
5.4.2.1投资计划及立项管理
5.4.2.1.1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分无外线工程和有外线工程。无外线工程指报装用电地点范围 内有低压公用线路经过,可直接T接引下线到表位的安装工程(T接点到表位的线路距离一般 不超过10米);有外线工程包含无外线工程和外线工程两部分,其中,外线工程指报装用电地 点范围外低压公用线路延伸至报装用电地点范围内T接点的建安工程。 5.4.2.1.2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列入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资本性项目管理。区局配电部根 据近年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的投资规模及潜在客户用电需求,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用电负荷增长 预测、电网规划建设,预测下一年度业扩配套项目投资需求报局规划发展部。 5.4.2.1.3投资计划下达。省公司统一下达业扩配套项目的年度投资规模后,由规划部下达 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5.4.2.1.4每月10日前,区局营销部及工程部提供上月《低压客户报装及竣工明细表》,配 电部根据《低压客户报装及峻工明细表》,对低压业扩配套项目进行打包立项。低压业扩配套 项目以区局(或供电所)为单位,逐月按单个施工单位,根据涉及外线土建施工和不涉及外线 土建施工的单项工程分别进行打包立项,区局配电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低压业扩配套项目 立项发文,并报规划部、市场部、基建部、财务部备案,
5.4.2.2工程招标
5.4.2.2.1低压业扩配套项目框架招标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法的法规、政策 和公司管理规定,并保证框架招标结果有效期与上一年度有效期无缝衔接。 5.4.2.2.2低压业扩配套项目框架招标应严格按照局招标策略进行,如需调整招标方案原则 上须先完成招标策略修编。 5.4.2.2.3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根据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或预计 划,以年度框架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5.4.2.3物资管理
5.4.2.3.1客户用电报装申请受理后,由区局营销部发起计量装置领用流程,并在现场服务 前完成计量表计领用。
5.4.2.3.2低压业扩配套项目按“乙供材料”方式组织实施(框架采购的典设表箱除外,采 用甲供,可批量领取,以5个工作日以内工程量为标准进行领用),材料质量问题纳入承包商 的履约评价管理范畴,材料价格采用广州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文件为依据,定额编制年价 差,按照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定额价格水平调整系数文件通知(定额人工费 材机调整系数汇总表)》进行调整。项目结算时,“乙供材料”部分需单独计价并按现行增值税 率开具发票。
5. 4. 2. 4 项目建设
5.4.2.4.1施工图设计及审批
(1)原则上,不涉及外线土建施工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峻)工简图及预算;涉及 外线土建施工的项目由设计单位出具施(竣)工图及预算。 (2)涉及外线土建施工的项目,确定《现场服务情况表》后1天内由区局工程部组织设 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及材料清单,由区局工程部在1天内完成审批
5. 4. 2. 4. 2 项目施工准备
(1)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原则上按照广州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低压非居民电力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免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穗 工信函(2020)10号)执行,行政许可办理要求如有调整,按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 定为准。 (2)低压业扩配套项目施工过程如遇征地、青赔工作等受阻情况,在客户自愿前提下, 可由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3)低压业扩配套项目优先采用带电作业。如项目涉及停电,应建立“绿色通道”机制 施工单位可在停电接火前2天提出申请并同步发起工作票会签申请,区局配电部在1天内完成 停电计划审批,并按要求做好提前公告,公告参照临时停电规则执行。 (4)带电作业原则上采用书面布置形式,由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1天或当天提出申请 区局配电部在0.5天内完成书面布置
5. 4.2.4. 3 项目开工
(1)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原则上在施工服务合同签订后,以合同为单位,在10天内完成开 工报审。 (2)无外线土建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在现场服务并出具《现场服务情况表》后,可立即组 织进场实施:有外线土建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在施工图审批及项目信息推送至相关行政许可审批
部门后,方可组织进场实施。 (3)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如涉及高风险作业,施工单位在进场实施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报区局审批。
5. 4. 2. 4. 4 工程施工
(1)低压业扩配套平均建设时间,低压无外线工程不超过2天,有外线工程不超过7天。 (2)施工现场张贴《广州供电局获得电力外线工程免于审批施工公告》及相关施工现场 安全标示牌。
5.4.2.4.5业扩配套项目峻工检验
(1)涉及外线工程的低压业扩配套项自,由区局工程部按验收标准在装表接电前完成峻 工检验。 (2)不涉及外线工程的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由区局营销部按验收标准在装表接电时同步 完成竣工检验。 (3)每月10日前,区局工程部负责组织审核并确认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工程量及竣工图纸 填写《低压客户报装及竣工明细表》。项目竣工投产后,施工单位需提交现场施工前、后的照 片作为结算的支撑材料。 (4)监理单位主要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控、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量核实确认等工 作。对于工程量确认,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进行核实,区局工程部最终确认
5.4.2.4.6业扩配套项目电子化移交
无外线工程的低压业扩配套项目无需进行电子化移交,有外线工程的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原 则上在接火送电后7天内完成电子化移交补录,
5. 4. 2. 4. 7 工程结算管理
(1)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结算采取按月度进行项目结算,原则上项目投产并确认立项后两 个半月内完成结算。 (2)年度总结算一般在次年1月下旬进行,年度总结算时,复核全年结算数据,如有错 误,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结算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局工程部负责组织审核工程量的 真实性及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由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全费用(含乙供物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 核报告,最后由区局审定归档。办理项目结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发文立项:
②经区局审定的施工图及预算清单(有土建项目); ③经监理、区局审核确认的工图、工程量确认明细表、峻工检验报告及结算书; ④工程现场施工前、后的照片; ?完成项目的电子化移交,
HJ 1009-2019标准下载(4)严禁在低压业扩配套项目中列支计量表计安装费用
(4)严禁在低压业扩配套项目中列支计量表计安装费用。
严禁在低压业扩配套项目中列支计量表计
5.4.2.4.8工程增资管理
有资产级设备的,由区局根据电子化移交清单完成增资。无资产级设备,或仅有低压线路 无需电子化移交的项目,由区局按低压台区新增卡片,完成增资后将该卡片合并至原低压台区 的卡片上。
5.4.2.4.9档案移交
5.1.本细则由厂州供电局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6.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JC/T 2123-2012标准下载FJ1:各类业务所需资料要求 FJ2:公用开关房或公用配电房(环网型)建设标准 FJ3:客户电能计量互感器配置参考表 FJ4:可供电证明 共39页第38页
EJ1:各类业务所需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