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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pdf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 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
: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 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DL/T 2030-2019 输变电回路可靠性评价规程表5.1.2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土:工本规池有规定外,从人 性净重且回体未用不然材科的建巩,其耐欠等级应按因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来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来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 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来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8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来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肪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 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 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 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 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 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知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 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 现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 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 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 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 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 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 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5.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5.3防火分区和层数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名称充许建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备注等级或层数许建筑面积(m2)按本规范第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5.1.1条确定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一、二级按本规范第2500增加。5.1.1条确定单、多层民用建筑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一级500(室)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来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 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 范第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 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 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 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 积不宜大于300m2;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 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 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 (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 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 则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 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 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蔬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 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 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来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 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 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 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 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 理布置。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 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为单层I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 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 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 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荒: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 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 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来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蔬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8条的规定;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 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 积不宜大于400m2;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 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 积不得增加。 5.4.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 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 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 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蔬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 军应设置独立的蔬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 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 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 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 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 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规定的袋形 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 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 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 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泊 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庄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 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 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窗时,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 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 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 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4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 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 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1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 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来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 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4.17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 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表5.4.17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 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1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 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 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5m。 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 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 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或1部蔬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Ⅱ公共建筑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 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主可航盟新送斯迷入开器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 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5.5.9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 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 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 条规定计算所需蔬散总净宽度, 5.5.10高层公共建筑的蔬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 的距离小于10m时,可来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5.5.11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 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 部蔬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 人员安全蔬散的要隶。 5.5.1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 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 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 厅等场所内。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 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 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 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 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虔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 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子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6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 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建筑内开向敲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 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 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蔬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 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 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蔬散门不 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 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 和蔬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蔬散外门、蔬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 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蔬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
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 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敲地带。
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 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5.26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 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 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散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来 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来用敲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时,可采用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 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 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来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注:1开向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 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 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 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
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 的要求。 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 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 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 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 正火势蔓延的措施。 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 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 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来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 亥距离不限, 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 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来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 不限,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 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6除本规范第6.1.5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来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 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 导致防火墙倒塌
6.2建筑构件和管道并
5.2.1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来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 位分隔。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3.1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来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窗周围0.5m、金属烟窗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6.3.2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 尧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6.3.3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 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 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5.3.4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来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 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3.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 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 的风管应来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来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 耐火极限。 6.3.6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 火措施。 6.3.7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4.1蔬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 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 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²;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蔬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 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来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 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 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4.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来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 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 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散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大 于60°的金属梯。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 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6.4.9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 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 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 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 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 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 5.5.2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后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 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16809的有关规定。 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膈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 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 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 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 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来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6.6天桥、栈桥和管沟
6.6.1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 来用不燃材料。 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6.6.3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 均宜采取防止火灾曼延的措施。 0.6.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来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曼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 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 可作为安全出口。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级保温材 用B.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植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
5./.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 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 不应小于10mm。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 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 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 烧性能为B1、B,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 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座来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 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 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 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6.7.11电气线路木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或B,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 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 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八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 级材料。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 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 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 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工、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 并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 距不宜大于80m。 7.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 教的设施。 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 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Z.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7.1.6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 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 于2m。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
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 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 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 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 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 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 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 口。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 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 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 地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 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7.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简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7.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 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 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 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城镇(包括居住医、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 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 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
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 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 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 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 建筑。 8.2.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宝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 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 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z 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 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 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 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 场所外。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 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 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 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 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兵球厂的轧坏、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 维的仓库: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 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²的电影摄影棚。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 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 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医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 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 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 (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 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 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理 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 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 以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 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 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 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 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 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营业 丁;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 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 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敲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并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 要求。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 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 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 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来取防火措施。 9.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烤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 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 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 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1.5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9.1.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 道的外壁敷设。
9.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 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9.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 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2.4供暖管填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 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座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来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6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建筑,宜来用不燃材料,不得来用可燃材料
9.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 没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并内 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3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
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9.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 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 备。 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9.3.7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 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 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来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10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 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 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 置防火阀。 9.3.12公共建筑的浴查、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 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坚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 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9.3.13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规定。 9.3.14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戈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 可采用难燃材料。 9.3.1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手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 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 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 少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 少于12次/h确定
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图 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除本规范第10.1.1和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 荷供电。 10.1.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来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 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 正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7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 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未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9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 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 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 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 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 电缆。
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 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
内。 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 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来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 防火保护措施。 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 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炉。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 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来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 立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2.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 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 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 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 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I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I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 低于10.0I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 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 一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蔬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 指示标志或蓄光蔬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0.3.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 规定。
11.0.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11.0.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11.0.1的规定。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 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极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宜采 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1.0.2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麵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 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 组合墙体; 2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
11.0.2本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而
11.0.9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 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表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木结构建筑 8 10 11 注:1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 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 减少25% 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 然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11.0.11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 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3m。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1.0.12木结构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 其他结构部分宜来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 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建 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3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 11.0.1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 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11.0.14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要求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等标准的规定。
12.1.1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 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 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 的规定
表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分类
1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RABT标准 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50h;对于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 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HC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
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 耐火极限不限。 12.1.4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 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1.5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2.1.6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 入口的间隔宜为1000m一1500m; 2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 道入口的间隔不宜大于1000m; 3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 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250m一300m; 2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 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3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5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来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2.1.8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门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 12.1.9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蔬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12.1.10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每个防火 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它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 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2.1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 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2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确定。一、二 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3隧道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所有灭火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4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来取 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 宜大于905; 5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对于长 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 和20L/s。
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12.3.2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12.3.3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 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2.3.4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 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 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3.5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一50Pa。 12.3.6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4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设置无线通信等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设施。 12.4.5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本 规范第8.1.7条和第8.1.8条的规定。 遂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
12.5.1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 供电。 12.5.2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规定 12.5.3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DB41/T 1993-2020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理规范.pdf,其设置高度 不宜大于1.5m。 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 1.0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确定。 12.5.4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 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12.5.5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 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
A.0.1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 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 现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 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敲开空间,室 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 计入建筑高度, A.0.2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散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又 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 距离。 B.0.2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3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4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 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5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 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DL_T 5111-201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pdf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C.0.1RABT和HC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 程序》GB/T26784的规定, C.0.2耐火极限判定标准 1当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 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述到耐火极限 2当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 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