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641-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641-2018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pdf编号:DB11/T 641201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房屋 安全鉴定总站)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九阳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满生赵晓敏潘緣胡亮霞林爱华冷涛韩培亮惠擎宇黄 振利刘嘉茵陈敏敏李树利郑宁李珂张浩谢宝英 主要审查人:王庆生杨永启李本强刘月莉韩继云杨思忠王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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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住宅楼电气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1 General Principles 2 Technical Terms 3 BasicRegulations*: 4WarrantyExclusions' 5TheWarrantyPeriod... 6 Requesting Warranty Service.: ·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0 ListofQuotedStandards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0.1为了加强北京市住宅项目质量保修管理,维护住宅所有权人与建设单位的合法权 益,明确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依法建设的住宅项目。 1.0.3北京市住宅项目工程质量保修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2.0.2质量缺陷qualitydefects
3.0.1当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对其及时进行维修。对住宅进行维修时,不 应导致原住宅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发生改变,或给住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 3.0.2因使用不当、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或第三方造成的住宅损环,住宅拆改及受其 影响的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3.0.3对住宅的质量保修问题产生争议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3.0.4保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建筑修工程定 案和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509
4.0.1住宅的实体性能、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时, 均应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4.0.2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建筑物地基、基础、肥槽回填土、房心回填土 等。 4.0.3建 建筑主体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梁、板、柱、墙、外围护墙、分户墙、非承重墙 楼梯、结构性幕墙等。 4.0.4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原始装修)建筑地面、抹灰、门窗、吊顶 轻质隔墙、装饰性幕墙、饰面板、饰面砖、涂饰、裱糊与软包、栏杆、扶手等。 4.0.5 保温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屋顶、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不供暖地下室顶板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等部位的保温工程。 4.0.6防水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建筑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住宅室内有防水要求的 房间等。 4.0.7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给排水系统、中水系统、热水系统及消防给 水系统的输水设备及附属设施、管道设施及配件。 4.0.8供暖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室内热水热源、室内电采暖管线、供暖设备及相关配 套设备、管道设施、未端散热设施等。 4.0.9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送排风及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风管、风口及阀 部件及其绝热防腐做法等,空调系统的冷源及配套设备、管道设施及其绝热、阀门部件、 未端空调设备等。 4.0.10 电气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括电线、电缆敷设,配电箱、插座、开关、灯具、防 雷和接地等设施、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应包含通信系统(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安全防
5.0.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其中回填土 页量保修期限为10年。 5.0.2建筑主体工程中,梁、板、柱、承重墙、外围护墙、分户墙、楼梯、结构性幕墙的 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非承重墙的质量保修期限为10年。 5.0.3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 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室外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外窗与入 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护栏和扶手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装饰性幕墙 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 5.0.4外保温工程、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夹心保温 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同于建筑主体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保温工程、不供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的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5年;屋顶保温质量保修 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5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 5.0.6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其中采取隐蔽方式安装和共用部位的 给排水、中水、热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且管道设置在建筑主体内时,其 质量保修期限应与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相同;消防工程管道及水泵保修年限不得低于10年, 5.0.7供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个完整采暖季,其中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 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且管线设置在建筑主体内时,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建筑设计 使用年限相同。 5.0.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个完整采暖供冷季海滨台背回填施工方案,其中采取隐蔽方式安装 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且管线设置在建筑主体内时,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
5.0.5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0.9电气工程中除线缆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外,其余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 低于2年。 5.0.1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11消防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系统保修 年限不得低于5年。 5.0.12电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3年。 5.0.13室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其中入口台阶、无障碍通道和散水质量保修 期限不得低于10年。 5.0.14质量保修期限应自建设单位首次交付之日起计算。其共用部位的质量保修期限应自 本单位工程交付首套住宅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 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6.0.1当地基基础出现的不均习沉降,或建筑主体结构出现的变形或开裂可能涉及安全 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维修;当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6.0.2外装修出现以下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饰面砖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2涂饰出现开裂、掉粉、起砂、空鼓,剥离、石灰爆裂、脱皮、锈渍、起皮等现象 6.0.3内墙面抹灰、饰面砖出现裂缝、脱落、空鼓等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5.0.4住宅的内部吊顶出现下垂、面板脱落、表面裂损状况时,应质量保修。 5.0.5地面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 水泥地面出现裂纹、脱皮、麻面、起砂及空鼓等现象: 2地面砖在正常使用中出现脱落或开裂等现象: 3木、竹地板在正常使用中出现起拱、翘曲等现象。 6.0.6门、窗及五金件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门、窗出现雨水渗漏、密封条脱槽、破损等现象; 2门、窗出现开关不灵活、关闭不严密、倒翘等现象; 3门、窗及五金件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其他情况。 6.0.7 人户门出现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8出现以下现象时应对建筑保温工程进行质量保修: 因建筑外保温工程质量缺陷引起的以下问题: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第 或霉变;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抹面层空鼓、开裂、渗漏;保温层外粘贴的饰面层脱落 2因建筑内保温工程质量缺陷引起的以下问题: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渗水、结露 结霜或霉变;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抹面层空鼓、开裂,出现保温板缝痕迹
6.0.9屋面出现渗漏或积水现象时,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抢修措施;具备施工维修条件时应 进行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保修。 6.0.10室内地面、顶面或墙面等部位出现以下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室内地面、顶面或墙面出现渗漏、积水、霉变; 2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6.0.11地下室底板、侧墙及顶板等出现渗漏、积水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12给排水设备或设施出现爆管漏水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进行质量保 修; 6.0.13消防给水及防排烟系统出现管道设施及阀门风口损坏、使用功能障碍或消防供水 压力不足时,应立即进行质量保修。 6.0.14 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系统等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 进行质量保修。 6.0.15 电梯出现运行不平稳,异常声响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16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出现严重开裂、隆起、沉陷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避险措施 并进行抢修。 6.0.17住宅小区内其它配套的建筑小品、散水等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出现影响正常使用 能的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18住宅质量保修范围内其他项目的保修应在其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
6.0.9屋面出现渗漏或积水现象时,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抢修措施;具备施工维修条件时应 进行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保修。 6.0.10 室内地面、顶面或墙面等部位出现以下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1室内地面、顶面或墙面出现渗漏、积水、霉变; 2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6.0.11地下室底板、侧墙及顶板等出现渗漏、积水现象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12给排水设备或设施出现爆管漏水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进行质量保 修; 6.0.13消防给水及防排烟系统出现管道设施及阀门风口损坏、使用功能障碍或消防供水 玉力不足时,应立即进行质量保修。 6.0.14 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系统等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 进行质量保修。 6.0.15 电梯出现运行不平稳,异常声响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16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出现严重开裂、隆起、沉陷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避险措施 并进行抢修。 6.0.17住宅小区内其它配套的建筑小品、散水等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出现影响正常使用 功能的情况时,应进行质量保修。 6.0.18住宅质量保修范围内其他项目的保修应在其出现质量间题时进行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根据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2016版 ).pdf,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 见定(要求)”。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根据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宣”。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示准中指定按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 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