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3/T 1905-2021 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pdf13.0.1应保持传统建筑的传统风貌及特色,延续城镇肌理及脉络。 13.0.2应加强对传统建筑的保护工作,积极进行保护性维护和修,保持传统 结构、传统材料、传统形制、传统技艺的原真性。 13.0.3传统建筑的说明性、指示性等相关设施的设置应规范,文字内容宜采用 中英文及地区主要少数民族语言等,材质宜采用传统材料。 13.0.4设置在传统建筑上的户外招牌、照明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立面、传统风 貌相协调。 13.0.5设置传统建筑的防护设施时,宜通透、开放,兼顾防护性、可见性和可 接近性。 13.0.6对传统建筑的保护应加强对其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对传统建筑合理利 用不得破坏其文化价值
14.0.1城镇照明应与建(构)筑物、绿化、雕塑、街头小品等被照明对象及周 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形式、层次或特征,兼顾城镇照明的功能性和 景观性。
14.0.1城镇照明应与建(构)筑物、绿化、雕塑、街头小品等被照明对象及周 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形式、层次或特征,兼顾城镇照明的功能性和 景观性。 14.0.2城镇照明设施布局和照度设计,应对城镇公众夜间出行和参与各类活动 提供安全、舒适的照明环境;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城镇道路照明按不同道路等级合理设计明暗层次。 14.0.3城镇照明设施的外形、配色等,应保持区域整体性和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性,兼顾夜间照明和白昼观瞻,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 14.0.4城镇照明设施应合理设置与安装,没有光污染,避免眩光、散逸光对行 人和驾驶员造成视觉障碍,避免照明灯光对周边植物生长的不利影响。 14.0.5城镇照明宜采用地面、低空、人视高度等不同层次的照明,增强功能照 明的有效性和空间美感。 14.0.6城镇景观照明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原有景观的白昼和夜间整体风貌 没有破坏或干扰。 14.0.7建筑楼宇轮廓灯光、商业橱窗和门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雕塑与喷泉 照明、街头家具与艺术作品照明等微景观照明布置宜得当,可适度使用动态艺术 景观照明形式提升照明效果。 14.0.8城镇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照明设施损坏、脱落或灯具不亮等情况时应 及时修复。 1400城结 围迷
14.0.8城镇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照明设施损坏、脱落或灯具不亮等情况时应 及时修复。
亮化照明闭灯时间不宜超过23:00,避免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干扰。 14.0.10城镇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应达到100%, 主干路及公共场所亮灯率不宜小于98%,次干路、支路亮灯率不宜小于96%,景 观照明亮灯率不宜小于90%。对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经常性 地进行预防性维护QSY 1605.4-2013标准下载,保持整洁和照明功能正常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总则 一般规定.. 4建(构)筑物. 28 5居住区... 30 6城镇道路... 31 7城镇绿化... 33 8公共设施... 34 9环境卫生... 35 10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 36 11公共场所 37 12城镇水域.. 38 13传统建筑. 39 14城镇照明. 40 15施工工地.
本章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及编制内容。 本标准提出的适用范围为青海省市县驻地镇的城镇容貌管理,其他建制镇参 照执行。 具体边界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准, 城镇容貌的管理不仅要符合本标准要求,还要遵循各行业相关标准。本标准 中未尽事宜,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本章中所涉及的基本术语大部分已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中给出。对 于其他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在此标准中加以肯定、纳入,以利 于对本标准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术语中增加了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对 无障碍通道的概念。
本章中所涉及的基本术语大部分已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中给出。对 于其他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在此标准中加以肯定、纳入,以利 于对本标准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术语中增加了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对 无障碍通道的概念。
城镇容貌的制定要基于城镇特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城镇风貌的合理打造,着重体现城镇特色,体现当地 的自然与人文风貌。 城镇容貌管理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城镇居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宗旨。
图4.0.1青海省四个风貌特色分区
4.0.2本条提出了建(构)物外立面干净整洁的总体要求。建(构)物外立面 清洗频率、维护质量标准等内容应符合《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25030 建(构)物外立面清洗维护作业按《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168。 4.0.3本条提出了城镇标志性建(构)筑物的维护、清洗要求,同4.0.2条规 定。 4.0.4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粉饰或修饰时,不宜改变原有的色调、造型和 设计风格。
4.0.4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粉饰或修饰时,不宜改变原有的色调、造型和 设计风格
4.0.6、4.0.7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附加设施容貌的管理要求,分别针对封 闭阳台、安装防护门(窗)等。城镇容貌管理中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制正 违法搭建活动。全省各城镇可根据地区特色及实际情况,对建(构)筑物外立面 进行精细化管理。
本条规定了沿街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材质
4.0.9本条提出了在城镇的各类公共活动中,因临时需要改变建筑外观装饰
的,应及时报备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在活动结束后自行恢复原貌。 4.0.10为加强城镇容貌的有序性,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外廊、露台等设施的一系 列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
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镇发展的历史, 使城镇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
5.0.1本条提出了居住区的整体环境要
5.0.2本条提出了居住区的开放性。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5.0.3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墙整洁的要求。
车等的通行,必须保证道路的完好通畅,不应设摊经营和堆物,应保持整洁工 排水通畅
5.0.5本条规定了居住区人行道铺装材料的要求,并增加了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5.0.6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布局、环境卫生及容貌要求 5.0.7居住区内绿化植物是小区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保持生长良好,不得 随意破坏。不得随意破坏绿化围栏,不得随意侵占小区内绿化用地。 5.0.8针对居住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无序,影响小区秩序、占用消防通 道等问题,制定本条。
6.0.1本条规定了城镇道路建设的要求
6.0.2本条明确了城镇道路干净整洁的总体要求,路面养护管理及修复的要求, 具体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同时提出病害修复质量应尽可能 与原道路保护一致和协调。应当在事发地点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进 行修复。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划分等级,清洁度达到对应指 标要求。道路除雪作业流程、作业质量、除雪剂使用应符合《城市道路除雪作业 技术规程》CJJ/T108要求
用的道路、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和便于乘轮椅者、挂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 者的安全通行与使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交叉口部位坡道与人行横道线对应布置 的具体要求、盲道的色彩使用要求,达到更为便民、美观的要求。 。5C。宝了名张宝合岛灿而的美现宝会—数注及勘
体环境要求。具体保洁措施同6.0.3。
6.0.7本条明确了井盖、上下水管道等相关道路附属设施的设置要求和养
6.0.7本条明确了井盖、上下水管道等相关道路附属设施的设置要求和养护要 求。
6.0.8本条规定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要求;明确运输车 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封闭(密闭)措施,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6.0.9为了确保城镇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安全有序的通行及停放,应通 过划线、标志等方式进行规定,符合道路设计规范要求。 6.0.10本条规定了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公共交通站牌、信号灯、路名牌 指示标志、人行道栏和杆、道路防护隔离等的清洗、维护要求。
6.0.11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无障碍机动车等的停放要求, 禁止占用盲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对无障碍机动车停车的内 容规定,
7.0.1、7.0.2本条明确了城镇绿化的总体要求。城镇绿化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和 功能要求。城镇绿化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来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 等要求进行合理地配置,并优先选用适合当地的植物种类要求 7.0.3本条规定了行道树的品种选用及种植要求。
等要求进行合理地配置,开优究选用适合当地的植物种类要求 7.0.3本条规定了行道树的品种选用及种植要求。 7.0.4~7.0.6结合城市绿化条例中的城镇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这三条分别规定了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 护要地的容貌要求,那么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基本无生产绿 地和风景林地,本标准暂不做规定,如出现,请参照《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执 行。 7.0.7本条规定了城镇绿地、绿地置石(景石)、花坛(池)的管理养护要求 具体可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及各城镇的相关要求。 7.0.8本条规定了古树名木的管理要求,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 木,具有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具 体养护和环境要求可参照《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51168 具体保洁和养护也可参照古树名木要求
7.0.3本条规定了行道树的品种选用及
,47:06组百级化亲划开时城镇球地力对公兴球地、适主球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这三条分别规定了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护要地的容貌要求,那么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基本无生 和风景林地,本标准暂不做规定,如出现,请参照《城市绿化条例》等规 行,
木,具有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具 体养护和环境要求可参照《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51168。 具体保洁和养护也可参照古树名木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及各城镇的具体要求。 本条文中的“绿地”指城镇绿线内的用地,其范围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 设部112号令)规定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确要临 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城镇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8.0.1本条明确了城镇各类公共设施完好、整洁、美观的总体要求。公共设施 是丰富居民生活、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提高城镇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镇居 民联系十分紧密。城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应按照各行业设施设置要求和城镇规 划总体要求进行规范设置,便于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和生产活动。 8.0.2~8.0.4根据青海省城镇的实际建设情况,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城市 综合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杆塔资源共建共享和有偿使用制度,杆塔资源集约建设 和“智慧杆”改造。全省各城镇可根据城镇发展建设实际,制定城镇道路上各类 公共设施集约设置的规定等,以指导各城镇本地道路上各类公共设施设置。 8.0.5各类公共交通站亭的人流量较大,部分城镇的候车亭造型独特,可以是 城镇中重要的风景线。如果整体环境卫生和景观效果较差,对于整个城镇容貌的 影响也较为显著。本条对公共交通站亭的环境卫生和整体景观效果提出了要求 司时也提出了候车亭中对视觉障碍者的便捷使用要求
8.0.6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大多为免费开放,向居民提供健身休闲的基础
具有多样性、大众性和公益性。保持这些设施的清洁、卫生,有利于设施功能的 正常发挥,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同时在休闲设施中预留轮椅停留空间
9.0.8本条规定了早、夜市经营场所的容貌要求
10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
10.0.1本条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CJJ149和《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对城镇大型、小型户外广告与标识明确界定,方便日常城镇容貌管理 10.0.2本条对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的设置做出总体要求。 10.0.5本条主要是提倡户外标识标牌与广告设施材料的绿色化”和制作的“标 准化”,倡导使用环保材料,提升美观度。 10.0.10反光、刺眼和眩目的广告设施材料和设计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交通安全 和视线干扰,也会影响城镇容貌景观,为此移动广告的设置必须避免影响安全 本条做出要求。 10.0.12本条对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做出相关要求和规定,避免产生污染。 10.0.1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中7.0.9条“建筑物 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熟料冷却与输送结构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2020),应严格控 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 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 固。”制定本条。西宁市按《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 他城市、城镇按本标准执行。 10.0.16本条对临时性户外广告、户外宣传品的设置做出相关要求 10.0.20参照《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中2.2.6条规定“每日晚10时至次 日8时,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应保持熄灭状态,其他类型照明广告宜保持熄灭或 低亮度状态。”,考虑到在不同季节居民的出行行为变化产告所能起到的作用和 一告灯光对居民日常生活的负面影响两方面因素,合理作出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 设施启闭灯时间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建议夏秋季22时~次日6时、冬春季21 时~次日8时应保持熄灭状态,其他类型广告宜保持熄灭或低亮度状态
12.0.1城镇水域是城镇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应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保 持水体质量,能够展示良好的城镇风貌,其建设应当符合现行《城市水系规划规 范》GB50513及各城镇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景观水系规划的相关要求。 12.0.2城镇景观水域、滨河休闲区域是展示城镇容貌的重要区域,在打造优美 环境、保持优良环境卫生的同时,应更加强调居民的可接近性,同时对存在安全 隐患的区域应当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加以防护,这也应该是对城镇景观水域、滨河 休闲区域的最基本要求
13.0.1应当保持传统建筑的传统风貌与特色,展现传统建筑的良好风貌,对其 保护利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标准》GB/T50357有关规定,同时应与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相符合。 13.0.2本条主要是强调对传统建筑应当加强原真性风貌保护,尽最大努力避免 对其风貌的破坏,对遭受破坏的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应非常谨慎,避免维护和 修工作的盲目性。 13.0.3传统建筑的说明性、指示性等相关设施的设置必须规范。对外开放越来 越深入,旅游人群也更加国际化及多民族化,为各类人群提供便捷服务、同时也 为了更加良好地传承传统建筑所积淀的文化底蕴,文字内容宜采用中英文及地区 主要少数民族语言等,且应当对传统建筑及相关设施进行积极维护和保养,保持 良好的风貌。 13.0.4在保障传统建筑风貌不遭受破坏的前提下,按传统建筑保护要求,设置 合理、得当的户外招牌、照明等外部设施,便于展现传统建筑良好的风貌,但这 些设施的设置必须与传统建筑相协调。 13.0.5传统建筑是社会发展长河中宝贵的历史遗存,本条主要是强调传统建筑 应当对公众展现良好的风貌,不宜进行封闭性管理。 13.0.6传统建筑一定具有宝贵的传统文化价值,在进行传统建筑保护的同时 对其传统文化价值的保护也是尤为重要
14.0.1在规划指引下对城镇建(构)筑物、绿化、雕塑、街头家具等实施景观 照明,不仅可以丰富城镇景观,对提升城镇容貌作用也非常显著;针对不同的功 能和景观需求合理进行照明设计,才能更好发挥出照明设施的作用,但其设置总 体应该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应符合各城镇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14.0.2城镇照明设施应当合理布局,采取合理的照度,为保障公众出行生活的 舒适度发挥好作用;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规定,应当按不同道 洛等级合理设计明暗层次,形成良好的城镇容貌及景观。 14.0.3与区域整体性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照明灯具和附属设施能够很好地提 升城镇容貌,应当具有良好的夜间照明和白昼观瞻作用。 14.0.4城镇照明设施的选取和设置应当避免对人居环境、居民正常出行等造成 不利影响。 14.0.5不同层次的照明能够很好地增强城镇美感,提升城镇容貌环境。 14.0.6城镇景观照明是城镇容貌的重要体现区域,照明设施的选取和设置应当 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避免对原有景观的白昼和夜间整体风貌造成破坏 或干扰。 14.0.7建筑楼宇轮廓灯光布置,商业橱窗和门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雕塑与 喷泉照明、街头家具与艺术作品照明等微景观照明能够很好地提升城镇容貌和形 象,营造城镇美感,动态艺术景观照明更能增强观瞻性和城镇魅力。 14.0.8出现照明设施损坏、脱落或灯具不亮等情况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城镇容 貌,应当及时修复。 14.0.9城镇照明设施启闭时间应与季相变化相协调;居住小区作为居民最重要 的生活空间,对楼宇亮化照明启闭灯时间应进行控制。以往在日常生活中发现 部分居住小区楼宇亮化照明缺乏管控,经常会出现凌晨以后楼宇亮化照明仍未闭 灯,对居民休息及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因此,本条规定闭灯时间,避免对居 民的影响。 14.0.10本条明确城镇功能照明设施的装灯率及亮灯率,发挥好照明设施的作
喷泉照明、街头家具与艺术作品照明等微景观照明能够很好地提升城镇容貌和形 象,营造城镇美感,动态艺术景观照明更能增强观瞻性和城镇魅力。 14.0.8出现照明设施损坏、脱落或灯具不亮等情况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城镇容 貌,应当及时修复
的生活空间,对楼宇亮化照明启闭灯时间应进行控制。以往在日常生活中发现 部分居住小区楼宇亮化照明缺乏管控,经常会出现凌晨以后楼宇亮化照明仍未闭 灯,对居民休息及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因此,本条规定闭灯时间,避免对居 民的影响
14.0.10本条明确城镇功能照明设施的装灯率及亮灯率,发挥好照明设施的作
14.0.10本条明确城镇功能照明设施的装灯率及亮灯率,发挥好照明设施的作 用隧道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保障城镇具有良好的容貌。对照明设备及器材进行预防性维护能够更好地保 障照明功能的发挥和应对难以预料的突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