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T 2158-2021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pdfICS03.080.01 CCS A 20
DB33/T 2158—20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施工组织设计(空压站设备安装)_secretDB33/T215820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选址要求 建设要求 物资储备要求 5 管理要求 附录A(规范性) 视频监控设备要求. 附录B(规范性) 应急生活包物品. 10 附录C(规范性) 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LOGO及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示意图 12 附录D(规范性) 避灾安置场所指示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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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本准规定了避灭安直场所的选班要求、 物资储备要求和管官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含新造、新挂牌) 扩建)的避灾安置场所及运行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种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24439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DB33/1066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列文件申的内容通过文种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标准。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24439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DB33/1066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自然灾害naturaldisasters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電、雪、沙 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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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覆盖区域内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数量、空间分布和公共设 理布局,确保选址安全。
地震断裂带、不稳定斜坡或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一江堤、海塘或溪滩边、旧有河道或山口、谷口; 一工矿排污污染源、病源、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等的下风、下游或下坡: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高压输电、输油或输气线路。 4.3避灾安置场所应避开自然灾害高发地带,选址要求如下: 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不应选择建造在风口地带的建筑,所选建筑宜与周围房屋集中成 片; 避灾安置场所选择室内公共场所的场、馆,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蓄滞洪区以及洪水威胁的地段,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最高洪水位的影响,选择地势高的 平坦区域,且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
5.1.1避灾安置场所的抗震设防应符合GB18306、GB50011和GB50223的相关要求。 5.1.2避灾安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GB50016相关要求。 5.1.3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台风多发地 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屋盖应采取措施与相邻构件可靠连接,屋顶不应设置天窗。
1.2避灾安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GB50016相关要求。 1.3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台风多发地 的避灾安置场所,屋盖应采取措施与相邻构件可靠连接,屋顶不应设置天窗。 1.4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可以新建确认、改造、修 等方式建设,可利用以下公共资源: 县(市、区)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 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乡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 进行建设; 村(社区)级避灾安置点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文化礼堂、 党群服务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人 1.5选择已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时,使用单位应做好场所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必 时应进行加固。乡镇(街道)、村级避灾安置点建设应符合DB33/1066的要求。 1.6避灾安置场所应定期做好安全评估工作: 一每年汛前应对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每隔2年一3年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安 置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 一一避灾安置场所若使用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
5.1.4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市、区)、
每年汛前应对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每隔2年一3年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安 置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 避灾安置场所若使用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 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应在其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 定:
DB33/T 2158—2021若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建筑未通过安全鉴定,应协调该建筑的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进行房屋修,或更换使用建筑。5.2建设规模5.2.1避灾安置场所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5.2.2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见表1。测定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规划安置人口数、建筑面积等)可参考以下标准:以服务责任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基准核定,规划安置人口数不宜低于常住人口数的10%,人均有效避灾面积不宜低于3m²。表1 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规模分类规划安置人口数(人)总建筑面积(㎡)县(市、区)级≥200≥600乡镇(街道)级≥100≥300村(社区)级≥50≥1505.3功能设置5.3.1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5.3.2避灾安置场所宜分设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厨房间和卫生间(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宜设置医疗室。男、女休息室在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家庭或性别进行区分安置。卫生间不应独立于主体建筑外。各类功能分区构成按表2。表2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级别项目县(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室V男休息室女休息室管理用房特殊人员休息室办公室V监控(保安)室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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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477-2005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pdf表2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续)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供存放救灾物资;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水、照明、通讯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 避灾安置场所应在保护转移安置人员个人隐私的基础上配置至少1个视频监控设备,首选安装 在公共活动区域,场所主要出入口通道、登记处,场所物资储备室,场所外全景等区域;视频 监控相关要求和设备参数按附录A; 淋浴设施设置宜区分男女,可设置于场所卫生间等区域;淋浴设施使用时段应在场所管理制度 中明确; 一乡镇级以上避灾安置中心宜配置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备。 4.2各类设施配置按表3
表3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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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续)
6.1.1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应合理确定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GB/T 24202-2021 光缆增强用碳素钢丝.pdf,满 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 6.1.2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参照《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要求 6.1.3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内容。救灾物资入库、保管、 使用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3.2.1救灾物资分为生活类和食品类二类。救灾物资的种类与数量应根据沿海、山区和其他地区的 司情况储备,实施差异化管理。 6.2.2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专门房间存放,专人负责。存放场所应避光、 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6.2.3储备物资应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6.2.4应保障储备物资质量合格,食品类物资在保质期内、无损坏变质。 6.2.5应保障储备物资账物相符,定期盘库,及时补充。 6.2.6储备物资的维护应按照GB/T24439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