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201802.pdf5.3.1各类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满足规划 条件的具体要求。
5.3.2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江苏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GJ32/26的 规定。 除一类居住用地、历史地段外,其余用地不得设置低层住宅建筑。 每套住宅建筑至少有一处阳台应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小区污水系统。 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或社区中心中的商业功能应统一标注为商业用房。对 确需设置餐饮的商业用房,应在商业用房中予以标注“可设置餐饮”,并设 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
5.3.3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居住 功能的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采 用公共走廊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 管道井应集中设置,建筑最小分割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其中办公、研发等建筑如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套间合肥市科技钢结构生产车间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每一分隔单元的 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此类套间面积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 20%。 酒店式公寓建筑单体立面应公建化,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 宅设计
5.3.4工业、仓储建筑在满足不同功能要求的同时,规划设计可融合企 业文化元素,创造景观优美、环境宜人的场所。建筑形式应以现代风格为主 造型宜简洁明快,色彩宜淡雅,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 生产性配套设施。
5.4.1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有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配置系统,并应结合建筑立 面、屋顶设计做好美观处理。 建筑的空调室外机不得裸露无序设置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体化考虑 隐蔽设计,并合理、有序、集约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 住宅、酒店式公寓每户设置空调机板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 单个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1.5平方米
5.4.2建筑的室外衣物晾晒设施,应选择可伸缩折叠类型,结合建筑立 面设计,统一布置。高层建筑及沿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的住宅建筑立面应公建 化处理,不得设置室外衣物晾晒设施,新建住宅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 幕墙。
5.5.1建筑之间因通行需要架设的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连廊,应按《南 京市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宁规规范字【 2015)2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 设计等的规划要求。同时,应严格控制空中连廊的建筑体量,应以交通功能 为主。空中连廊墩柱基础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 等情况予以合理布置。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及实现城市交通功能,连廊的净空 高度宜控制在9.0米以上,其净宽度不应超过8米,
5.5.2住宅建筑设置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1.8米,办公、研发 酒店式公寓建筑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2.4米。
5.5.3除酒店(不含酒店式公寓)、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 疗养院、中小学教室、宿舍、老年人建筑等以外的非住宅建筑不应设置阳台。 住宅建筑阳台最大进深不应大于2.1米,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 应大于10平方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 比例不应大于15%
凸阳台可设装饰柱,但单个柱宽最大不应超过0.6米。
阳台设置应科学合理,不得随意在非居住空间设置阳台。应注重阳台和 室内空间的比例关系,不得利用阳台分割室内空间,不得将阳台设置于建筑 室内空间。
5.5.4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且 最大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6米。建筑含有飘窗设 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5.5.5地下室外墙外设置通风采光井的,不得与室内相通,其进深(取 采光井围护结构外边线至地下室墙体外边线)不应超过1.8米,如超出则采 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 5.5.6除空调室外机搁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建 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不得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 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装饰性幕墙、构件等),建筑物外围护结构 之处的名米建笠均性加担控没黑一进深果加计管
5.5.6除空调室外机搁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建 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不得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 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装饰性幕墙、构件等),建筑物外围护结构 之外的各类建筑构件如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
建筑形体」建筑立面「建筑屋面「建筑色彩「公共空间「城市界面
6.0建筑形体与空间
6.1.1建筑形体设计应重视凸显地域特色与现代感,呈现整体和谐、多 元融合的南京城市特色。除特殊区域、特殊项目,应树立现代建筑的价值观 不宜新建欧式建筑、仿古建筑。 6.1.2同一住宅建筑群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还 注重体现单栋建筑的标识性。 6.1.3公共建筑形体应力求简洁,并有良好的比例关系。沿城市主干 道两侧布置的办公、酒店等高层建筑塔楼的沿街建筑立面高宽比不宜小于 1.5: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 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5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50米。 6.1.4建筑形体与空间在满足日照的前提下应美观有序,强调逻辑性, 合理性,严格控制为满足法规退让距离要求而形成的退合建筑。 6.1.5居住建筑应注重尺度和比例,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布置时,提倡塔 式及短板式布局。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 于80米,高度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 于70来,高度50来以上的任宅建筑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60来。 6.1.6商业中心区的建筑群宜采用低裙楼形式。沿商业中心主干道的建 筑边缘应严格控制,紧贴建筑控制线,位于交叉口的建筑应适当后退,留足 疏散空间。 6.1.7城市建筑应塑造良好的天际轮廓线。已编制城市设计的地区,规 划建筑物高度应遵循城市设计确定的高度分区;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城市主干 路沿线、滨水、临山等地区,规划建筑布局应当遵循高低错落、丰富变化的 空间群体关系。其中滨水地带的建筑物应按临近水边的方向,逐渐降低,形 成层次感的天际线,周边高层建筑宜为塔式,严禁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临 山地带的建筑应结合地形兰体上是班
6.2.1建筑立面宜简洁大方,宜采用现代建筑设计手法,避免过多建筑 符号的堆砌和立面形式的繁。
6.2.2沿城市道路建筑立面装修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有关规定。 6.2.3建筑立面材料应节能环保。玻璃幕墙在外立面所占比例不宜大于 70%。设置在建筑立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考虑设计。 6.2.4立面上露明的雨水管、空调冷凝水等设备 管道尽量设置在立面的
6.2.2沿城市道路建筑立面装修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有关规定。
6.2.3建筑立面材料应节能环保。玻璃幕墙在外立面所占比例不宜大于 70%。设置在建筑立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考虑设计。 6.2.4立面上露明的雨水管、空调冷凝水等设备管道尽量设置在立面的 阴角,且颜色宜与立面色彩统一
6.2.3建筑立面材料应节能环保。玻璃幕墙在外立面所占比例不宜大于 70%。设置在建筑立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考虑设计。
6.0建筑形体与空间
6.3.1新建建筑的屋顶形式、材质和色彩应与地区建筑风貌相统一,与 周边环境特征相协调。历史地段的屋顶形式、材质和色彩应根据历史建筑保 护的要求确定。
6.3.2建筑屋面形式应与实际使用功能相结合,应避免设置大量无任何 实际功能仅作为装饰的构件。
6.4.1建筑色彩应符合《南京市色彩控制导则》的相关规定。整体协调、 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及其他历史街巷内建 筑材料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协调。
6.4.2近山水资源的建筑以及处于历史文化地段的建筑,要注重生态环 境、历史文化等保护要求,确保风貌协调,其建筑色彩要体现所在地区的功 能定位。在城市发展集聚区的建筑,其建筑的风格色彩也要体现城市发展的 持征。不同功能和类型的建筑应各具特点又协调统一,需根据具体的建筑类 型选择相应的分区色谱、建筑色彩和配色方案。
6.0建筑形体与空间
6.5.1公共空间的设计应遵循尺度适宜、方便通行、易于交往的原则, 为社区居民(含小区外的居民)打造边界舒适的优质生活圈。
6.5.2公共建筑沿城市道路的退让空间宜设置开放广场,应遵循开放、 可达的原则,不充许设置围墙等分隔措施阻挡公众使用。建筑室外广场的设 计应考虑行人休憩设施、无障碍设施及景观小品的设置
6.5.3居住小区内小高层、高层住宅底层宜进行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 不得作为机动车停放处。沿街公共建筑宜有适当架空以扩展、丰富道路上的 视觉空间。架空层的设置应结合小区景观统一考虑、形成系统,不宜分散。 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应符合以下规定:公共建筑架空层层高不 宜低于3.9米,住宅建筑架空层层高不宜低于3.3米;架空层以柱、剪力墙 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敬,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 公共开空间使用(不得布置非机动停车设施)
1城市界面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
6.6.2临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及临江、临山、临湖地区建筑物的建 筑界面应当协调有序,主要生态景观廊道应当保证视线通透。
6.6.3建筑沿城市道路的界面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规 定,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高层建筑和 多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尽量平齐统一。建筑位于沿次干路、支 路等城市生活性道路时,建筑裙房(24米以下部分)在满足消防安全的条 牛下鼓励拼建,以形成连续的建筑街道界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贴线率 不得小于60%,步行街、商业街沿线建筑贴线率不得小于80%。 临北侧道路成组布置高层建筑群时,贴线率不宜超过60%。新建小区 南侧为待开发地块时,则新建小区的最南侧可加大退让,减少贴线率。历史 街巷应遵循原有建筑的贴线率,以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6.0建筑形体与空间
6.6.4沿城市道路设置的住宅,沿道路一侧宜设置封闭阳台。南北向城 市道路两侧住宅建筑多为山墙面沿路,应将山墙等作为主立面进行设计。与 正南北向有偏角的城市道路两侧的住宅,应避免为追求良好朝向而致使建筑 与城市道路形成斜角关系。
6.6.5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的变化应有逻辑性,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 市界面,同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高层 建筑和多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尽量平齐统一。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通透率不宜低于40%,其他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 不宜小低30%。高层建筑山墙面通透率不宜小于50%,正立面通透率不宜 小于40%。沿城市主要江、河、湖的通透率宜大于60%。
平面布置」建筑层高丨建筑分类设计丨建筑设施丨其他规定
7.0.1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
7.0.2新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与附近现状或规划的地 铁站点、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整合与无障碍连通。地下步行系统应 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地 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设计应符 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及消防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项目应按照规划 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项目应负责实施连通对 接。地下空间的连通接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注
7.0.3建筑地下通道空间可结合商业布置,地下通道的空间尺寸应满足 相关技术要求,各类地下商业街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除应 满足消防、设备管线敷设、人防设计规范等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人行:交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4来,净高不应小于2.8来; 商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8米,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使用要求。 2机动车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6米,净高不应小于2.4米。 3人车混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米,净高不应小于2.8米。 4特殊车辆通行: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宽和净高要求。 5地铁、地下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设计,还须满足其特殊规定。
7.0.4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人行过街天桥、地 下行人通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方向宜 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通 透、可识别,应采用多种形式强化无障碍设计。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 外地面标高,应满足相应防淹要求,并设置防洪措施。与建筑物相邻的出入 口宜与建筑整体设计,当用地规模局促或较小时,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宜与 相邻地块合并设置。
7.0.5地下空间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线,通过多样灵活的方式进行采光 和导光系统设置,提高视觉舒适性。可利用科技手段,将自然光通过孔道、 导管、光纤等传递至地下空间。地下停车库等设置通风采光井时,应注意防 止汽车尾气对上部行人活动空间的空气污染
7.0.6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冷却塔、采光井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地面 建筑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减少对景观环境的影响。 地铁冷却塔、风亭、垂直电梯以及出入口等“四小件”设施,应根据轨 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特定规划区城市设计有关要求,结合建筑进行统一设计。 确因工程因素等原因需设置地面风亭,应因地制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 条件情况下可与周边建筑或构筑物合建,一般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矮风亭,分 散布置。风亭不得妨碍步行及自行车系统、公共通道或者出入口。风口最低 高度应当满足防要求,开口处设置安全装置。
绿色建筑丨环境景观设计
8.0绿色建筑和建筑环境
8.1.1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按《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实 施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宁规字【2016】283号)文的相关要求执行。 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 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 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8.1.3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方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同步配建雨 水收集利用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多个住宅小区联合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主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成后应实施专业化维护。 新建、改建(含实施出新改造、环境整治)的小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 铺装率、下凹式绿地率应符合《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若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落实分解《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指标的,则透 水铺装率、下凹式绿地率应符合控议 的控制要求
8.0绿色建筑和建筑环境
8.2.1环境景观设计包括项目建设区域内的道路、铺地、绿化、小品等 室外环境设计。环境设计应与建筑设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8.2.2在地块内部应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和绿化景观,配建的服务设施 应与主体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变电所等应 按照景观建筑的要求来设计,造型应简洁大方。公园绿地内的配套服务设施 应按照景观建筑的要求来设计,处理好与地形和环境的关系,控制体型,避 免对景观的影响。
8.2.3停车场、人行通道和广场应种植高 场遮阴率不应小于20%,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遮阳避雨措施
8.2.4场地内应结合绿化景观设计完善步行道系统,提供配套的休设 施,并综合考虑遮荫、排水要求。
8.2.5人行通道应安全、舒适,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且与场地外人行 通道无障碍连通
8.2.6室外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55%,透水铺装垫层应 采用透水构造做法;室外机动车停车场采用植草砖做透水地面时,镂空面积 比不应低于40%
绿地系统树种 祥性 本 宜低于70%
8.2.8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进行多种植物的合理配植;种植适应当地气 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绿化用地内绿化覆 盖率应大于70%
附则 SUPPLEMENTARY
另外,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考虑其上部建(构)筑物 基础的侧压力、下部建筑基础开挖对挡土墙或护坡稳定性的影响等因素,如 有管线等其他设施时还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本条所定仅为不考虑任何特殊 情况时的最小间距要求
9.0.2建筑基地出入口
主干路两侧严格控制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可沿次干路、支路两侧设置基 地机动车出入口。用地面宽较小的地块应尽量与相邻地块合并设置机动车出 入口,进入基地内部后再分别进入各自用地。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 距不宜小于100米。不得在道路展宽段、渠化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机动 车出入口。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绿化用 地内绿化覆盖率应大于70%。
9.0.3居住小区各类可通车道路路面宽度
居任小区各类可通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单向4米。路 面宽度6一9来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1.5来的人行道; 路面宽度大于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3米的人行道。
居任小区各类可通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子 单向4米。路 面宽度6一9来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1.5来的人行道: 路面宽度大于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3米的人行道。
,D1宜≥4m 双车道时,D1宜≥6m; 6米≤D1≤9m时,侧边需设置人行道; D1>9m时,侧边需设置人行道,D2+D3>3m。
建筑之间因通行需要架设的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连廊GB/T 39191-2020标准下载,其设计应与周围 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功能产生不利影响,需 考虑远期道路的拓宽需求,为其预留条件。 1.设计应考虑机动车驾驶员视觉影响,避免产生交通隐患。 2.平面设计需充分考虑无障碍设计,体现人文关怀,同时考虑现状地上 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绿化树木等限制条件。 3.毗邻高层建筑设置的连廊,不得影响邻近消防登高面和占用消防登 高场地上空
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 立值统一设 计并预留位置。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室外装修不得增加 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沿城市道路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沿城市道路最大悬挑宽度应不超过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 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m。
贴线率是建筑外墙面贴基准线长度与基准线长度之比 1.在同一街区内,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或沿路绿地距离宜整齐规律,高 氏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在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 协调有序前提下退界距离应尽量平齐统一。
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尽量平齐统一
2非主干道的城市生活性道路两侧的建筑,应考虑形成连续有序的城市 街道界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沿街建筑考虑一定的贴线率,在视线范围内 形成整体、大气的空间界面,统筹设计道路两侧的退让空间,提供舒适优质 的空间感受。
JT-T-1180.1-2018标准下载步行街、商业街沿线建筑贴线率不得小于60%。 贴线率:A1+A3≥60%A 贴线率:B2≥60%B 贴线率: C1 ≥ 60%C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建筑保证一定的通透率 结合绿化便于形成舒朗的街道感受。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通透率不宜低于40%,其他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 不宜小低30%。高层建筑山墙面通透率不宜小于50%,正立面通透率不宜 小于40%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通透率不宜低于40%,其他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不宜小于30%; 沿城市主、次干道时:d1+d2+d3+d4+d5≥40%L 其他临城市界面时:d1+d2+d3+d4+d5≥30%L。 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 d1 d2 d3 d4 d5 建筑 C 城市道路建筑 建筑 建筑 城市道路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