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5-3711-2021 建筑用低辐射镀膜玻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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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5-37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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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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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5-3711-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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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 认证实施细则

0.1认证址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2 5.2认证标志 12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收费 13 附录1产品描述 ..14 附录2自我承诺.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xx二期10万立方米储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一建筑用低辐射镀膜玻璃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建筑用低辐射镀膜玻璃产品认证 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镀膜工艺和膜 层耐高温性能进行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者、相同镀膜工艺、相同膜层耐高温性能,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 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如下:

产品型式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创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审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一年 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 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f)申请产品的产品设计图(适用时); g)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h)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i)产品描述(见附件1); j)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k)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1)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

m)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n)核心产品的发明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科技奖或标准创新奖) o)质量诚信报告; p)社会责任报告; q)“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r)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 格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科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检验(型式检验)采取送样检验的方式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产品进行检验。 送样要求:初次申请时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T/ZZB2003一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建筑 用低辐射镀膜玻璃》8.2的要求进行。 年度监督按选取的一个代表性的产品单元和T/ZZB2003一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建筑用低 辐射镀膜玻璃》8.2的规定送样。

4. 2. 2 检验方案

初次申请认证时,选取任一规格产品,检验项目按T/ZZB2003一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建 筑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第6章技术要求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 责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 验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认证有效期内应覆盖所有

认证单元。监督检验项目不少于T/ZZB2003一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建筑用低辐射镀膜玻璃》 表3的检测项目,连续两年需覆盖第6章技术要求里的所有项目。若有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 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主要为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书面监替审核时按本细 则4.5.2.2执行;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送/抽样 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 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如出现检验结论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验 合格,方可安排现场审核,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认证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 选择主动终止认证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DB45/T 679-2017标准下载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表1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JGJ319-2013《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pdf,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收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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