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0/T 38-2021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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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10/T 38-2021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pdf

ICS03.080.03 CCS A 90

DB4110/T 38202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世纪雅园住宅小区1#~4#楼工程屋面工程施工方案DB4110/T38—2021目次前II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4管理标准4.1市容秩序.4.2沿街门店.4.3城市家具4.4公厕管理4.5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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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许昌市园林绿化中心、许昌市城市 管理执法支队、许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卫哲、郭忠磊、刘红军、董浩、李中平、沈俊涛、周建生、张静、李柯,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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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容貌中的市容秩序、沿街门店、城市家具、沿街立面、临时便民经营区域 本文件适用于许昌市五区和市管区域,禹州市、长葛市、郡陵县、襄城县参照执行。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I/T125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市容秩序、沿街门店、城市家具、沿街立面、临 时便民经营区域(点)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城市家具 在城市户外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总称,包含果皮箱设置与管理、公厕管理、门店牌匾、楼体标 识牌、路灯照明管理等。

4.1.1按照“分类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背街小巷,对流动摊点实行分 级管理。 4.1.2主干道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流动摊点噪音扰民。 4.1.3主干道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无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4.1.4无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堆放、晾晒废旧物品等。 4.1.5次干道十字路口、商场、游园、广场、公园等重点部位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其他区域确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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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果皮箱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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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座~5座选取,保证市区500m 内有公共厕所,步行5min找到公共厕所。 4.3.2.3城市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站、文 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需设置配套公共厕所,满足流 动人群如厕需求。 4.3.2.4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 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附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 出入口及管理室。 4.3.2.5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应符合CJJ/T125《环境卫生图形符 号标准》相关规定。 4.3.2.6环卫部门负责的所有公厕24h开放。厕内配有电视机、智能识别器等贵重物品的公厕实行定 时开放。 4.3.2.7公厕早打扫7:00结束。有专人保洁的公厕,即脏即扫。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看厕人员随 时听从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表城市公共厕所保洁时间)

表1城市公共厕所保洁时间

表2保洁公厕中午吃饭时间

表3无人看管公厕打扫时间

4.3.2.10公厕保洁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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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奠位、隔离板、迎面墙干净;墙壁、门、窗干净;照明灯、挂衣钩、无障碍扶手、镜子 干净;标识牌、制度牌干净;槽沟、座便器、小便池干净;四周环境(5m内)干净。 4.3.2.11公厕管理公示牌应设置在公厕墙面醒目位置,便于市民监督。 4.3.2.12 公厕男、女、残疾人标识应明显、规范、配置齐全,公厕外部导示牌应完整醒目,使用完好。 4.3.2.13 公厕内部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施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无 缺损渗漏、无积灰、污物。 4.3.2.14 化粪池窖井盖丢失或损坏应及时补充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4.3.2.15 公厕内管线应定时检修,保持干净完好。 4.3.2.16无障碍公厕通道畅通

4.3.3.1沿街所有单位、门店实行一店一匾,在同一楼体或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其高度、厚度、材质、 额色应保持一致,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 4.3.3.2新设或更换的门店牌匾应按照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要求进行设置,具有亮化功能。 4.3.3.3在单层平屋顶建筑物设置的牌匾总高度不超过0.8m;二层(含二层)以上楼体的门店牌匾总 高度不超过1.2米,所有门店牌匾厚度不得超过0.2m。 4.3.3.4门店牌匾材质应使用亚克力内透光、铝塑板、吸塑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 不得使用喷绘布等低档材料。 4.3.3.5门店牌匾应保证在设置期间外观完好、整洁、美观,无广告过期、画面脱色、缺字少划、破 损陈旧等现象,无照明设施损坏、光亮显示不全等现象

4.3.4楼体标识标牌

4.3.4.1楼体标识标牌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a)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合理布局标识标牌空间。 b 应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4.3.4.2楼体标识标牌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在建筑物墙面设置标识标牌的,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景观。 b) 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企业、公司)名称的标识标牌只允许设置1处。 C 标识标牌设置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 d) 标识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窗口。 e 标识标牌的色彩应与该建筑物外观主色调相协调。 对于建筑物楼体设置标识字的,12层以下建(构)筑物字体高度原则上限定在1.2m~1.5Ⅱ 之间;12层至18层之间建(构)筑物字体高度限定在1.5m~2m;18层以上建(构)筑物字体 高度限定在2m~3m之间。 g 标识标牌设施灯光照明应采用内透式、发光字等光源形式,光照强度合理,避免光污染,开闭 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美化城市夜景。 h 标识标牌应制作精良,符合相关安全性能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标识标牌应由该场所、建筑物的 所有权人或著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标识标牌使用的字体应规范完整,字序应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 3.4.3楼体标识标牌应保证在设置期间亮化正常、外观完好,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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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要求的,由属地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拆除或 整改处理。

4.3.5.1路灯照明应符合以下主要指标

城市道路主干道路灯亮灯率≥98%; 一城市道路次干道路灯亮灯率≥96%; 一一背街小巷路灯亮灯率≥95%。 4.3.5.2道路主、次干道主灯按城市照经纬度日出、日落照时差启、闭;道路主次干道辅灯按照城市 经纬度日出、日落时差开启。重大活动启闭时间按市城市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 4.3.5.3城市路灯照明实行集中控制。各区应完善路灯自动运行、集中控制设备,按照城市经纬度日 出、日落时差统一启、闭, 4.3.5.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后,应于发现或接到报告后1h内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故障自发 现灯具损坏或接到灯具报修后4h内修复,单灯故障应在24h内修复,线路故障应在48小时内修复, 复杂故障应在72h内修复。除灯具更换外,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 立在5d内完成维修或处理。 4.3.5.5灯杆、配电箱周边等设施应每周1次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设施无“乱扯电线、乱挂广告、乱 贴、乱画”现象。 4.3.5.6每年应至少2次对“树遮灯”现象进行上报,协调属地园林管理部门对树木进行修剪,确保 道路照明光线充足,满足市民群众安全出行需求。 4.3.5.7每周应对照明设施进行至少1次安全检查,对灯头松动、灯杆倾斜、电线脱落、线头外漏、 路灯基础松动等情况进行维修整改,确保用电安全和设施安全,

4.4.1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部装修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原建(构)筑物 整体设计风格,无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部立面现象。 4.4.2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4.4.3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4.4.4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损坏、墙面剥离或污染,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及时整修、 刷新。 4.4.5 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无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 4.4.6主次干道建(构)筑物窗台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超出建筑物墙面,规范、整齐、无残缺、无锈蚀 4.4.7 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妨碍行人通行及安全。 4.4.8 主次干道建(构)筑物无设置广告灯箱、闪光牌等悬挂物。 4.4.9 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部装修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围挡,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4.4.10 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无残墙断壁等,

4.5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

4.5.1按照“便民利商、规范有序”原则,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包括早(夜)市临时经营 区域、农副产品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小工业品夜市、修鞋、修车、修锁等临时便民经营区域。 4.5.2进入早(夜)市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延时收市月(方)市临时经营区城经营时间风表

4.5.1按照“便民利商、规范有序”原则,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张家坡隧道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110,包括早(夜)市临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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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早(夜)市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间

4进人经批准设置的小工业品市 的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按规定时间经营,无提前出市、 延时收市, 小工业品夜市临时便民经营时间见表5

小工业品夜市临时便民

5进入经批准设置的修鞋、修车、修锁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应设置统一规格围挡框剪结构体系高层建筑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并保持围挡干净整洁。 无占用机动车道、盲道和绿化设施经营现象。

4.5.5进入经批准设置的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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