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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50016_实施指南.pdf11.0.9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陈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1.0.9管道、电气线路数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陈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建筑内有关贯穿孔口和缝隙及明火或高温部位的防火要求。 【设计要点】 1.木结构建筑的墙体一般由可燃或难燃材料构成,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管道 不应敷设在墙体内,其他管道需敷设在墙体或楼板内时JTS 310-2013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pdf,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避免供热
45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
管道或热水管道等长期直接与可燃材料接触;电气线路应穿导管敷设在墙体或楼板内。管 道、电气线路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孔口和缝隙,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封堵措施。 2.位于木结构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其使用明火或具有高温 操作的部位以及排油烟管道,均应用导热性能低的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处理,特别是我国的 烹饪生活习惯,容易在烹饪过程中出现明火,排油烟道也容易发生局部燃烧现象,要特别 主意使这些操作部位与木结构墙体等保持较大的距离,并采用增加耐火石膏板厚度与板的 层数等方法与内部的木龙骨及难燃性绝热、隔声材料进行分隔。 3.有关木结构的详细防火构造要求,还可参见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2017第10.2节的规定
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 规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 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规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
注:1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 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 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 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注:1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 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 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 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建筑之间以及木结构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设计要点】 1.民用木结构建筑(包括木结构组合建筑)之间,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见表F11.2和图11.5;民用木结构建筑(包括木结构组合建筑)与厂房或仓 车的防火间距,见表F11.3、表F11.4和图11.5。 2.民用木结构建筑(包括木结构组合建筑)与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可 然材料堆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按照《新建规》第4章有关 诸罐(区)和堆场等与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
表F11.2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 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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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5民用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示意图
表F11.3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
1.4民用木结构建筑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
3.两座民用木结构建筑(包括木结构组合建筑)之间、民用木结构建筑(包括木 合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当相邻外墙均无任何开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参 .6。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14m。
【a】两座民用木结构建筑相邻立面示意图
【b)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相邻立面示意图
图11.6民用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调整禾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
两座民用木结构建筑(包括木结构组合建筑)之间,当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 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所在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表11.0.10的规定 值减少25%,参见图11.7。
注:1.高层建筑除外
2.L应符合《新建规》表11.0.10的规定。
图11.7民用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调整示意图(二)
民用木结构建筑(包括木结构组合建筑)与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当相邻外墙 二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所在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 订按表11.0.10的规定减少25%,参见图11.8;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 柜,仍不应小于14m
注:1.高层建筑除外
2.L应符合《新建规》表11.0.10的规定。
图11.8民用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调整示意图(三)
4.两座民用木结构建筑相邻,或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相邻,当其中任 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防火墙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 于0.5m时,或在相邻两座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且防火墙不低于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 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参见图11.9。该防火墙上不应开设任何 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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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9民用木结构建筑防火间距不限示意图
1.0.11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墙体的竖向分隔 高度不应大于3m。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
《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一2017。 【设计要点】 1.木结构建筑,特别是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构件主要由木龙骨、隔声和绝热填充材料 及耐火覆面板构成,在墙体、楼板内以及封闭的吊顶和屋顶内具有一定空腔,使之会成为 火灾蔓延和加剧火势的途径。木结构建筑中的这些结构应根据建筑内部的实际用途和房间 分隔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隔断措施。当其中的空腔为通长的腔体时,要结合楼板设置和 建筑内的分隔墙体分段进行隔断,且每个分隔段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长度或宽度 不应大于20m,分隔部位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按照建筑的长度方向进行分隔。防火分隔 可以采用耐火石膏板等。 2.对于弧型转角吊顶、下沉式吊顶和局部下沉式吊顶,需要在构件的竖向空腔与横 向空腔的交汇处采取防火隔断措施。例如:采用墙体的顶梁板、楼板中的端部桁架、端部 支撑等进行隔断。对于外墙和内隔墙中的空腔,主要采用墙体的顶梁板和底梁板进行隔 断,多见于轻型木结构墙体和木骨架组合墙体的防火分隔。 水平密闭空腔与竖向密闭空腔的连接交汇处、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梁与楼板交接的最后 级踏步处,一般也需要采取类似的防火分隔措施。 3.详细的结构性防火构造措施,还可见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CB50005 2017第10.2节的规定
11.0.12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 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 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 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 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3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
11.0.12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 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 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 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 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3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组合建筑的组合方式及其防火分隔要求和其他防火设计原则。 【相关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一2017;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GB/T50361一20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CB50974一2014。 【设计要点】 1.木结构与其他类型结构组合建造的方式有水平组合和竖向组合建造两种。相关 意参见图11.10和图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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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1木结构建筑水平组合建造示意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他类型结构部分可以根据其耐火等级确定。
11.0.1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 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11.0.14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等标准的规定。
这两条规定了木结构公共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以及本章未明确的木统 充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的确定原则
「相天标准丁 《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2017;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一20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一2008。
12.1.1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 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 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 符合表12.1.2的规定。
表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分类
这两条规定了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设计原则和分类标准。 【相关标准】 《火灾分类》GB/T4968一2008;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一2016;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D70/2一2014。 【设计要点】 1.城市交通隧道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通 道。根据城市交通隧道经过的地理条件,主要有位于地下、水下和山体中的城市交通 隧道,穿过地面建筑物所形成的相对封闭的道路,也可以参照城市交通隧道考虑其防火 要求。 2.城市交通隧道与公路隧道的主要区别在于,城市交通隧道附近具有较好的市政消 防给水、电力和城市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保障,主要通行小型车辆和公交车,车流量较大 城市交通隧道根据隧道的封闭段长度和交通组成分为一、二、三、四类共4类,以此作为 确定其防火设防水平的基础。 3.隧道火灾以通行车辆及其运输物品的火灾、隧道附属用房或隧道设备火灾为主 表现为A(可燃固体火灾)、B(可燃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的火灾)和E类火灾(物体带电 然烧的火灾),少部分为C类火灾(可燃气体火灾)。 隧道为狭长形相对封闭空间,出入口少,发生火灾后排烟困难、消防救援人员难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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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深处、受困人员和车辆疏散难度大,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设计应根据隧道内通行车辆运 俞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通行车辆类型、隧道的封闭段长度、隧道的外部自然条件和位置等 因素综合考虑,重点在于合理确定隧道结构的耐火性能、隧道火灾的有效排烟、火灾后人 员和车辆的疏散以及火灾的控制方法与措施。此外,对于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难以扑 效或对城市交通影响大、受火灾破坏后难以修复的隧道,还应在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提 高设防水平。
表F12.1火灾分类及其燃烧特征
12.1.3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 C.0.1条规定的RABT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50h;对于 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HC标 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 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隧道,耐火极限不限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城市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基本耐火性能。 (相关标准】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26784一2011;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一2008。 (设计要点) 1.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主要用于 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以纤维类物质为主的常见可燃物火灾,与隧道内可能存在的可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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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 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1.5除嵌终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2.1.4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敦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 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1.5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这两条规定了隧道附属设备用房、风井等的最低耐火等级及隧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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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隧道的附属设备用房对保障隧道正常运行和在火灾时及时引导人员与车辆进行疏 敏,保障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排烟风机等正常动作和发挥效能起着重要的作用。所有设 置在隧道内的设备用房以及隧道风机、消防救援出入口,均应按照地下建筑的耐火要求, 安照一级耐火等级进行设计;设置在隧道外的设备用房、控制室、值班室等,应按照一级 或二级耐火等级进行设计。 2.隧道内结构体表面的衬砌或装修,人行疏散通道或人行横通道、车行横通道、避 准间以及设备用房等的墙面、地面和顶棚等,所有内部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材料。隧 道内的结构嵌缝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不要求
12.1.6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 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1000m~1500m。 2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 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不宜大于1000m。 3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 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250m 300m。 2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 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3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5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 12.1.8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
这三条规定了不同断面隧道的车行和人行疏散通道或疏散口设置的基本要求 【设计要点】 1.通行机动车的隧道应设置人行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或避难间;通行机动车的双孔 遂道应设置可以到达相邻隧道的车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或出口等的设置应结合隧道的封 闭段长度、交通组成、断面形式和隧道构筑方式等综合确定。 2.对于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车行横通道和人行横通
这三条规定了不同断面隧道的车行和人行疏 或疏散口设置的基本要求 【设计要点】 1.通行机动车的隧道应设置人行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或避难间;通行机动车的双孔 道应设置可以到达相邻隧道的车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或出口等的设置应结合隧道的封 段长度、交通组成、断面形式和隧道构筑方式等综合确定。 2.对于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车行横通道和人行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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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其间隔视隧道的构筑方式及通行车辆的火灾危险性而定。对于明挖或矿山法施工的隧 道、盾构隧道,要尽量短;对沉管隧道,不应大于规范规定值,并在保证隧道安全的情况 下尽可能短。有条件的隧道,可以在隧道路面下或双孔隧道之间设置专用人行疏散通道, 进入人行疏散通道的人口间隔应按照不大于300m确定。 3.对于单孔隧道,人员安全疏散可利用平行导坑、竖井、斜井等直通隧道外地 面;对于难以设置疏散口的单孔长隧道,应比照疏散口的设置间距设置避难间,避难 间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人不小于0.3m²确定,人数可以根据交通车辆组成和流量综合分析 确定。 4.对于车行横通道的防火分隔一般采用防火卷帘,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入 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对于设置在路面下的人行疏散通道人口,应设置在车行道外侧,并 采用可自动和手动开启的盖板。 水底隧道中的车行(人行)横通道、车行(人行)疏散通道平面、部面布置,参见图 2.1;非水底隧道中的车行(人行)横通道、车行(人行)疏散通道平面、部剖面布置,参 见图12.2;隧道与车行(人行)横通道或车行(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的防火分隔措 施,参见图12.3
图12.1水底隧道平面、剖面布置示意图
疑点12.1.8:单孔、双孔隧道的人员安全疏散通道有几种方式? 释义:隧道内人员安全疏散通道一般有三种: (1)设置在双孔隧道内、间隔不大于300m并可到达相邻隧道的人行横向通道,为隧 首内相邻两孔车行道的互为人员安全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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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3隧道与横向通道连接处的防火分隔示意图
(2)利用隧道的平行导坑或专用疏散与避难通道作为人员安全疏散通道。平行导坑是 沿隧道长度方向为修筑隧道在断面上最先开挖的小坑道,位于隧道内相邻两孔车行道之间 或单孔隧道的下方或侧边。 (3)利用隧道内通至隧道外地面的竖井、斜井等作为人员安全疏散通道
12.1.9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 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12.1.10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 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²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这两条规定了隧道内管廊、专用疏散通道以及辅助用房的防火分隔与安全出口设置要 求,以减小隧道或设置在隧道内的其他设施与设备用房发生火灾后的相互作用,并满足设 备用房内的安装与检修维护人员在火灾时的基本疏散要求
1.隧道内的变电站一般不应采用油浸变压装置或充油开关;要尽量避免其他管道 电线电缆或管廊进入车行隧道或在车行隧道内沿隧道敷设,不应在车行隧道内敷设输送可 然液体、可燃气体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管道。与城市交通隧道相邻布置的管廊,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结构与隧道进行分隔;在车行隧道下部布置的管廊,应视 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的火灾危险性大小,采用相应耐火极限的结构与上部车行隧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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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 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2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 确定。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3隧道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所有灭火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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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 ,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 2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3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这几条规定了各类隧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器材的基本设置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201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一2009;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1.城市交通隧道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利用市政给水系统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在进行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为隧道规划或设计相应的消防给水系统,并 根据隧道的类别及其附属设备用房的布置情况,在隧道内、外设置相应的消火栓系统。对 于封闭段较短或不通行机动车辆的隧道,可以利用隧道外的市政消火栓系统进行保护,而 不需要再设置专门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由消防水源、供水管网、消火栓和消防 水泵接合器等组成;对于利用消防水池等作水源时,还需设置消防水泵。 隧道内的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应采用平时充水的湿式系统,但处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隧 道,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以防止隧道内的消防给水管道被冻,或者在隧道内采用干式给 水系统,但应在给水管网上设置相应的快速排气充水装置,以保证能够满足灭火救援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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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需要。 2.隧道消防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应根据隧道内外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隧道内设置的 自动水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来确定。其中,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可以不 计人消防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在考虑消防给水系统的总用水量时,可以不考虑隧道与附属 设备用房同时着火的情况,且大多数附属设备用房的消防用水量较小,因此可以不计算隧 道内附属设备用房的消防用水量。对于市政给水系统不能满足隧道消防用水需要的隧道, 应设置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及相应的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在消火栓箱内设置可以联动 启动消防水泵的手动启动按钮 3.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一2014的规定,隧道内的消火栓应符合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隧道外的消火 栓应符合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隧道内灭火设施的设置要求,见表F12.2
表F12.2隧道内灭火设施的设置要求
1.通行机动车并设置2条及以下车道的三类隧道,可在隧道单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 少于2具。 2. 封闭段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其隧道内、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可以分别减小10L/s,且 分别不应小于10L/s和20L/s
4.对于隧道内的消火栓系统设置,当为单洞单向通行的隧道时,可以在隧道的单侧 布置;当为单洞双向通行的隧道时,要尽量在双侧间隔布置。对于隧道外的消火栓,应设 置在隧道出人口外便于消防车安全取水的位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隧道出入口外便 于消防车连接并向隧道内加压送水的位置。考虑到隧道火灾应急救援时到场车辆较多的 情况,在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位置附近应具备较开阔的场地,供消防车 停靠。
DB62/T25-3100-2015 公路绿化设计规范.pdf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
5.对于隧道内的火火器设置,应根据机动车可能发生A、B、C类火灾的情况,应配 备可扑救A、B、C类火灾的灭火器,至于灭火剂的类型(如干粉、水系等),则可以根据 隧道内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来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要求,除本条规定外,其他要求应按照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的要求确定,例如每具灭火器的 最小灭火级别、灭火器固定位置距离地面的高度、灭火器的防护要求等。 6.隧道内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考虑渗水、雨水、隧道清 洗等水量和灭火时产生的消防废水量,特别是要防止灭火时的消防废水与车辆产生的可燃 液体混合的废水漫流或进人隧道下的人行疏散通道、电缆沟等低凹处。隧道内的排水应采 用独立的排水系统和相应的废水收集井与排水泵等。 7.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内的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可以根据隧 道的位置以及周围市政供水系统、市政消火栓系统设置等实际情况确定,没有规定性要求。 【释疑】 疑点12.2.2:规范不要求在四类城市交通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城市 交通隧道内设置消防给水系统,但在隧道出人口处是否要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 火栓? 释义: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以及消火栓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的城市交通隧道,在隧道 的出人口处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没有作用,因此不需要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但一般应在 隧道外设置室外消火栓,也可以直接利用隧道出入口外附近的市政消火栓
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12.3.2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12.3.3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 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2.3.4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 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 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 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自 极限不应低于1.00h。
条规定了各类隧道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及其
12城市交通隧道475
TB/T 3547-2019标准下载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
2.3.5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 OPa~50Pa。 2.3.6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隧道内的防烟要求和排烟风机的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