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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21版).pdf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21版)
第六条临时性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 临时性停车位宜在地面设置。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 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减少停车位配建 数量。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 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在统一审请、 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 车设施。非相邻地块的建设项目(不含住类)在相邻道路 上最小邻近距离不超过100米,且其中一处用地条件受限,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 施。 第八条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 照本《标准》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满足本 《标准》、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超过原建筑规 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 不足车位的30%补建, 第九条特殊类型建筑项自(附表中用“*”表示)应按 相关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按照程序报批后确定停车配建 指标。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 设项目,其停车配建指标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十条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商业综合体等人流、 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住宅不得设置机械式 停车位。商业综合体是指商业、办公、居住、旅店、餐饮、
建筑配建公交场站与机动车停车位折减挂钩,折减方法参照 附录2。 第十四条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的新建项目(除住 宅类),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可进行折减(见下表)。轨道 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列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 划为准,不包括已批复的轨道交通一体化衔接规划中明确的 P+R轨道站点
北京某住宅楼基础钎探施工方案周边新建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折减表
第十五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 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 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上的 商办建筑,在充分考虑车位可以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 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90%计算。商住类建筑 不得进行折减。 第十六条鼓励轨道站点周边的公共建筑配建公交首末 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机动车停车位折减数可叠加,第 十五条折减不得叠加。除此之外,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
定的折减数量不得叠加,折减数量不得超过单条规定的最高 折减数。 第十七条制定开通校车接送方案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的学校,机动车临时停车的泊位数可按照校车接送人数比例 进行折减,具体折减指标由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确定。校址范 围内应设置校车停车位,满足全部校车的停放需求。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类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 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电动 汽车充电设施,剩余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 件。 新建住宅类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充电停车位数量应不 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其他类型建筑物配建非机 动车充电停车位数量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 第十九条按照“错时使用、就近停放”原则,鼓励行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文化体育(不含军事类 和保密类)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接入市级智慧交通管理平 台,在晚间和节假日对外开放、错时共享。鼓励在停车供需 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智慧停车设施,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等建筑物应设 置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具体数量以交通影响评价论证为 准,计入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总量,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 布局,不得占用道路用地。其他类型建筑物应考虑设置出租 (网约)车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 责管理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凡 是新出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标准》。2021年 1月1日前已出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昆山市建筑 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5)》执行,但需在2021年3月1 日前取得规划方案批复,否则须按本《标准》执行。原《昆 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5)》同时废止。
附录1: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附录1: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注:①商品房、共有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采取户和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 ②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250m/户的,机动车停车位按照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按照2个车位/户计算; ③保障性住房项目在报建阶段若无法确定四种房型比例,应按照0.8个车位/100m建筑面积和0.8个车位, 卢进行计算,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④服务设施用房是指物业办公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及社区养老 用房等;③集体宿舍采取床位和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③商品房和保障 性住房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以“户”为单位计算,服务设施用房和集体宿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以 “100m建筑面积”为单位计算
注:市政公共设施(加油加气站、公交停保场等)管理用房按照商务办公指标进行配建
注:非独立修建的影剧院按建筑面积计入商业类统筹考虑。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规范予以确定
主:交通枢纽类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其配套停车设施应结合周边轨道交通车站、道路情况、公交服务水平 等因素通过专项研究予以确定。
等因素通过专项研究予以确
越冬维护专项施工方案D特殊车辆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应考虑停车分区和轨道站点的影响;②特殊车辆停车位不得按照车型折
主:①特殊车辆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应考虑停车分区 直站启的影呵: ②特殊车辆停车位不得按照车型折 算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③酒店、宾馆等建筑物设置大巴车位超过上表配建指标要求,每多设置1个 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机动车标准车位。
附录2:配置公交首末站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折减方法
DB33/T 2214-2019标准下载式中:Pi一一折减小汽车停车位数(个); の一一公交车辆满载人数(人次); t一一公交车辆平均发车间隔(分钟/班次): α一一首末站公交线路满座率(%); β一一公交客流来自配建项目转移的小汽车出行比例(%); h一一公交线路运营时间(小时); 元 建设项目小汽车停车位高峰小时周转率(次数/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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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昆山市停车分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