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示(培训学习用2020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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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示(培训学习用2020年10月).pdf

大家好,我是小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政府规章, 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 条例》,适用于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管理工作,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 学习吧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 (5) 第三章 建筑间距· (34) 第四章 建筑退让· (66) 第五章 空间形态· (79) 第六章 公共空间· .(100) 第七章 市政及管线 (107) 第八章 特别规定 (155) 第九章 附 则 (175) 附录1名词解释· (176)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84)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198) 附表1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203) 附表2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 标控制表 ·(204) 附表3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205) 附表4 206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 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墙体开槽施工工艺流程及控制要点,Word版可下载!.docx,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 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 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 管理。【图示2.0】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 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 府有关规定热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 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 系统。

王地出让或者划援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 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客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 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 进行修改(图示4.1】【图示4.2】: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 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热行【图示5.1】:

的规定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一)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 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 用地: (二)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 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 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 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图示7.0】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 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 地, 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 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莱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 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一)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 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客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 用地: (二)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 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 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 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图示7.0】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 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 地, 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 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 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堆土进 行接埋的,不为地下建筑。【图示9.2】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 没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 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X100% 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 分不重复计算)【图示11.0】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撞理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 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逢、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 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图示11.1】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 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图示11.1】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 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建 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 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 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 他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 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 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 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 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 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8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 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 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五)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 距为8米。 注:1.H40W的选筑山增才有4术或8术的享尚距 2.H多40的矩形、L形、T形、十宇形、U形建抗端墙亦作山墙,该建英其他面应网 时满足相应问爬要求,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 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 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 算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 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 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 半间距为50米; (四)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 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山 墙面半间距为8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 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 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 算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 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 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 半间距为50米; (四)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头 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 墙面半间距为8米

报缩小到16求以内,以各自租对面富度分盘退达周距

为主表动能房间在侧面开室 ,将用或富成用导主要办能房同积建,花 野不能定为山情面

建筑间距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还应当同时符合本规 第四章规定的退让要求

立面A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1.立面B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2.

HA 段 H1、H2 中的大值 HB 段H3、H4、H5 中的大值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高的, 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图示17.5】

注:办公建筑相较居佳建莫采光要求受低,办公建就与商业建就之同的同距可参鼠本条婉 定执疗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7.2米 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 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图示17.6】

的周证可事品余亮 执疗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7.2米 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 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图示17.6】

第十八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 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 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距。【图示18.0】

第十九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 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图示 19.01

第二十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 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 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 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的,分阶计算。【图示20.0】

第二十一条(建筑立面宽度规定)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 或者位于传统风貌区的环境协调区的【图示21.0】【图示21.1】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 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 不得大于70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60米

(二)居住建筑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算高度 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且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图 示21.2】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DB12/T 800-2018 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质量控制规范,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图示 21.21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 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立 面宽度分段计算。【图示21.3】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 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 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图示23.1】

第二士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 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钱的量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正确退距方式:C山墙面和主采光面与用地红线尖角均为45* (≤60°)则两者与用 地红线为小于60的面 ①以主采元面退红线:(7x32)+3=13.5M ②山清面退线;4+3=7M 应区大值退让红线,所以C能退红线显息应13.5M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 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随 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 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的0.5倍执行,与 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 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图示25.2】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 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 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 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图示27.0】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 合以下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污水处 理设施等干挂石外墙施工方案,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图示30.0】

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外围协调区 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 【图示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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