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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2022年4月版).pdf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建筑管理 .12 第四章交通设施管理 24 第五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六章城市景观管理, ... 47 第七章综合防灾, ..54 第八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62 第九章规划核实 ..66 第十章附则海景北部湾7#-19#楼住宅工程群塔吊施工方案, ..71 附录一名词解释 ..72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85 .86
宋一早忘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 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 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营造城市特色,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 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 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州实际,制定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 下简称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 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一市两县各乡、镇规 划区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 执行。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 途管制。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 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 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 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国土空间 规划编制过渡时期城镇开发边界内非控规覆盖区域的规划管 控,参照本规定进行用途管制。 当本规定与现行政策或规范发生冲突时,按两者中最新标
准执行。 第三条(城镇开发边界)自治州城镇开发边界,是指自治 州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指导和约束城镇发展,在 其区域内可以进行城镇集中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 边界。 第四条(修订要求)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兼顾其适用性 及超前性。自治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技术规定部分条 款进行局部修订,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当自治州发 展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颁布与修 订时,由自治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规定的整体修订,上 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五条(坐标系统与高程系统)在自治州城镇开发边界范 围内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统一采用2000国 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一)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色街区、市级中心及片 区级中心地段以及公交枢纽周边等特殊区域;(二)三种以上 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三) 含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的建 设项目;(四)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 建项目。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容量控制要求)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2一2的规定。
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
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本合格的标
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经教育部门同意用地标准可适当降低。 3.各级教育设施应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进行综合配置,同时应征求教育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安防系统)在居住小区结合安防系统,整合物 业管理用房功能,在小区主出入口等场所安装摄像头,配置监控 中心,有条件地应将警戒系统接入公安“110”视频监控系统, 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快件箱)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 当在楼房地面首层或者院落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智能信包(快件) 箱,智能信包(快件)箱要与住宅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节绿地控制 第十七条 (绿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绿地建设应符合雨水
注:本表仅作为最小基地面积依据,建筑高度接规划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涉及分期审批、分期实施的建设 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总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 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并在修建性详细 规划审批阶段划分分期实施时序,明确分期经济技术指标和配建 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此作为工程许可的直接依据。
2、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L:H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且有日照要求的新建建筑还需根据日照分析结果最终确定建筑距。 3、本表为设居室(包括居住建筑中的起居室、客厅与卧室)留户的居住建筑间相对平行市置时的网距。 4、设居室密户的建筑立面非平行布置时,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之间有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设居室窗户的立面平行布置确定间距 5、设居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非平行布置时,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之无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不设居室密户的立面平行布置确定间 6、最不利点以房室、用合、宽合、楼帮间、所、 双窗等有依用功能的建筑空间起算
第二十四条(建筑日照标准)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 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居住建筑 (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 完、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 可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堂建筑中每套住堂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 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 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 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 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二小时。 (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 少于三小时。 第二节建筑退线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线总体控制要求)沿建筑基地边界利 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 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节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 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单位:米
(一)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但可耕种或绿化。 (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理设管 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 则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 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九条(铁路两侧建筑退线控制)沿铁路两侧新建建 (构)筑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构)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十线两侧的建(构)筑工程与最外侧 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 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 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高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图等)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 后确定; (三)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应另设专项报批: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不临城市道路建筑退线控制)不临城市道路建 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满足下表中建筑物高度倍数的控制要求,且不小于最
注:1、建筑主次朝向的确定详见附图:
2、建筑层数按本规定附录计算确定。 (二)地下建(构)筑物临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时,在满足 国家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应小于3米:基地内汽车库 库址车辆出入口的坡顶或者坡底TCCIIA 0003-2020 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上市公司 ESG评价指南.pdf,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 小于7.5米,距离绿化控制线不应小于5米。 (三)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广场的, 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 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建筑的退让距离。 邻近上述地界的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大于24米。 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绿线)新建、改建建筑物(包括地 下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
构)筑物退离水系绿化控制线距离表(单
第三十三条 (河道两侧建筑退线控制)建筑退让河道应当 满足以下规定: (一)澜沧江沿岸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 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二)沿主要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 的距离不小于20米。主要河道主要包含:罗梭江、南卧河、流 沙河、南腊河、打洛江等。 (三)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 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四)其他河道及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 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五)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包括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 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二)建筑退让电力电缆线路距离:电力电缆线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退后电力电缆中心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 于 0. 75 米。
足消防、安全、通风、日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根据建筑物所 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控制,以及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特殊地区建筑高度控制)特殊地区的建筑高 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 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二)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站、电台和其他 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 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三)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 关特殊规定。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视 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专家评审以后,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五)具有历史文化意义地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 境地区或建筑周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必须符合 相应的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性规划的有关规定和城市设计对高度 的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建筑高度与面宽比例控制)建筑高度的确定 应遵循纵向轮廓高低错落、虚实有致布置的原则,符合城市天际
线设计的要求,处理好建筑高度与面宽的比例关系。 (一)滨水地区的建筑邻水方向宜采用退台处理广西博物馆施工组织设计(框架结构),首排建筑 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 (二)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应 避免因面宽过大形成屏风效应: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面宽不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60米时,最大面宽不大于 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大不大于60米。 (4)城市滨水地区的民用建筑物的面宽要求应按照城市设 计要求执行。医疗卫生、文体、教育等公共建筑的面宽要求须满 足相关规范要求,不受面宽要求限制。 建筑应注重第五立面(屋顶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消防疏散 室顶绿化、室外活动、太阳能利用等各种功能需要,统一设计和 利用。 建筑高度27m以上的项目,主体建筑3栋以上(含3栋) 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2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5栋以上(含 5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3种以上(含3种)高度变化。 每种建筑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度差应大于最高建筑建筑高度的 10%。
第四章交通设施管理 第一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要求)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 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 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 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二级及以上医院、单独 报建的学校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 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 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非居住类项目。 (二)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二节道路交通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工程)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 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城市道路系 统中各级道路的规划设计指标一般参照下表取用。特殊情况 若有合理的技术措施并经专题论证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力、电信等币政工程设施的检查井、窖井等,应当避开城币机 动车道路;道路标志标牌与路灯、信号灯等应尽可能共杆设置。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设置应满 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相交应采用正交。特殊情况需要斜交时,交义 角不宜小于60度,不宜采用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布设任何高出道 路平面标高1.0米以上的遮挡物。 (三)主于路、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 等实际情况,宜渠化拓宽,提高通行能力。 第四十一条(城市桥梁)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 梁设计规范要求;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防洪要求 及大型消防车通行、停靠作业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 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 梁净空高度应在5.5米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海绵建设要求)城市道路应在满足 其自身基本功能的前提下,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满足对道 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 指标要求:新建道路的海绵化设计应结合道路功能、道路竖向 和景观要求,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 地的竖向关系等,便于路面径流雨水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城 市道路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系统,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