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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22版)(潍自然资发[2022]12号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7月25日).pdf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 边线3米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米, 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如受制于地形或其 也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石油、燃气输送管道距公路用地范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 列规定: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对于天然气 等燃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在地形受限特殊困难地 段,安全距离难以满足前述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必 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重要公共建筑和一般建 (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一般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消防、日照、 城市风貌保护、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注重与周边环境的融 合,形成高低错落有致、进退变化有序的建筑空间布局,丰富 城市天际线。 沿城市主要河流、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道路等景观界面
建筑群体(三栋及以上)设计,宜形成不少于两个高度的层次 变化。相邻两高度层次之间差值,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上、27 米以下的宜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宜不小于较 高建筑高度的20%。 第三十九条(保护建筑周边区域》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 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 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 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评议后 核定。 在十园、杨家埠、坊茨小镇等历史风貌区及有特株要求 的景观片区新规划建设项自,建筑大际线不得破环整体环境尺 度。十园、杨家埠、坊茨小镇等历史风貌区周边建筑,要与 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条【净空要求】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 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是指建筑物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 间、水箱、烟窗、避雷针、铁塔等,其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 制的规定
第凸十一条【建筑外部景观】洛城市十路两侧的建筑,应 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得设置开敬阳台。垂直 于城市干路的住宅建筑不得与沿路的商业建筑插建:沿河道两 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郎道的通透性;沿各 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二条建筑外墙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安全、 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建筑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 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建筑 应进行空调、落水管隐蔽设计,并实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 计施工。位于重要城市界面(沿河、沿厂场及红线宽度40米 及以上道路两侧)新建住宅建筑外观应采用“公建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建筑面宽】建筑物的面宽(如图26示),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形成尺度宜人的街道空间,新开发建设项自的 沿街商业建筑贴线率宜控制在50%80%GB/T 37033.3-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射频识别系统密码应用技术要求 第3部分:密钥管理技术要求,适当提高界面连续 性、围合性; (二)位于城市快速路、主次十路、河道两侧的开发建设 项目中,沿路、河界面的新建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55
米,建筑高度天于14米的多层任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60米来; 其他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满足通风、视线、景观风貌等管控要 求。受特殊条件制约的零星地块,经论证住宅建筑面宽可适当 加大。 第四十四条【建筑屋顶】民用建筑为平屋质的,平屋顶面 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进行屋顶绿化,绿化率不少于70% 楼面绿化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6来;医疗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六层及以下任宅建筑,宜采用坡屋。 第四十五条【围墙】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需要的公共建 筑,原则不修建围墙,鼓励采用绿离、绿植等形式进行空间分 隔;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确需修建围墙的,宜结合街道整体 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高度不应大于2来,底座部分不应 高于0.45米。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 墙。鼓励对现有围墙进行开墙透绿。 四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允许在底层设置庭院,其他各类建筑 律不得在底层设置庭院。庭院绿化不计入绿地率计算。庭院 的进深不得大于设置庭院建筑与其相建筑间距的1/4。庭院 的宽度不得超出住宅户型面宽的范围。 第四士六条【广告、招牌、指示牌】设置广告、招牌、指
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 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 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教育文化设施、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 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四十七条【一般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 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 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 求。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位置按规范进行设置,交通 组织、防火、安全疏散等设计在设计说明中予以表述,在施工 图阶段详细设计。 垂直于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 红(绿)线不应小于7.5来,平行于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出人 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绿)线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的退线距 离。
第四十八条【坡度要求】停车场场地应当平整、坚实、防 滑,并应当满足排水要求,地坪坡度不小于0.5%。 第四十九条(停车位面积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位的 设置以小型汽车为计算标准。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 积宜采用25~30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 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机械式机动 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25平方米。 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应满足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规定要求。 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宜采用1.5~1.8平方来, 且非机动车停车位区域单排车位车道宽度不小于1来。 第五十条【配建要求】公共建筑、生活居住类建筑及其他 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 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 设施。 住宅项目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采用简单硬化的形式, 地面必须采用铺装透水植草砖等形式处理,同时要栽种乔木, 形成林荫停车场。 第五士一条(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
车位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5的规定。一类区域为北宫街、北海 路、宝通街、月河路围合地区;二类区域为青银高速、潍安路、 潍水街、浮烟山路围合区域(不含一类区域);三类区域为外 围其他区域
注:1新建住宅项目停车位不低于1.1辆/户;
2微型车位不应超过车位总数的3%,微型车位按0.7倍的标准车 位进行折算;1对子母车位折算为1.5个车位,子母车位折算后总数不 宜大于核定总车位数的5%; 3住宅宜按照配建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设置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 停车位; 4建设项目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总停车位在100个以下时应设 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100个车位以上时宜每100个车位设置一个 无障碍车位; 5建筑物配建指标计算出的停车位,尾数不足1个按1个计算; 6推荐师生比高中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幼元 园为1:6~1:8; 7工业、仓储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按相应的建筑功 能配建停车。工业用地内的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等创新型产业用房按
照商务办公进行停车配建; 8廉租房、公租房、集体宿舍等可适当降低停车配建标准
照商务办公进行停车配建:
租房、集体宿舍等可适当降低停车
表6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新建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固定车位100%建设充 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不少于20%车位应与建设项自同步建 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新建的商场、宾馆、医院、 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 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5%。 新建住宅小区须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配置充电 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 不得在建筑物主体下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与住宅项自同步 建成使用。新建商场、宾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配建的非机
动车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15%的充电车位,与项目同步建成使 用。 第五十二条【地下停车】 (一)多层、高层住宅底部不得设置地上或半地下停车库。 也下停车库地面种植物覆土不少于1.5米,并做好底部排水处 理; 地面停车位数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各类住宅止向 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且地下车库出入口 应避免正对各类住宅正向窗户; (二)各类公共建筑,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 建停车场(库),其配建地面停车场比例不宜低于15%。宜结 合绿化方式设置,如嵌草铺装等: (三)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正下方时,楼板 应满足防火、防爆、隔音和隔气等要求:在公共绿地、宅旁绿 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 的覆土深度要求。 第五十三条【机械停车】新建住宅类建设项目不宜采用复 式机械停车方式;因条件限制,地下空间确实无法满足配建指 标,可适度采用复式机械式停车方式,且复式机械停车位不应
多于停车泊位的15%。机械停车泊位应与主体建筑同步验收、 同步使用。 公共建筑可采用智能停车系统、适当发展机械停车等方式 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车流 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区域的净高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 范》JGI 100 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一般要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必须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实施。 第五十五条【绿地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绿地率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街坊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中的居 住街坊绿地率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 科研设计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幼儿园绿地率不低于 30%:旧城改造中的民生公益类建设项目确实难以满足要求的,
经论证后可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现状水平,鼓励采取立体绿 化等方式增加绿量: (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 绿地率不小于20%。旧城改造中受用地条件等限制确实无法满 足要求的,经论证后可的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现状水平: (四)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 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植被保留】建设用地内的树木、绿化不得随 意砍伐和移植;确需伐移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古树 名木和胸径大于45厘来的大树应予以原地保留。 第五十七条【(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新建各级生活圈居 主区应配建公共绿地,并集中设置居住区公园,满足《城市居 主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符合表7的控制指标要 求。旧城改造中各级生活圈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标准可酌情降 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标准的 70%。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控制
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云
第五十八条【集中绿地】居住街坊、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 绿地安徽省芜湖汽车配件工业园三座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低于0.5平方来 人的标准,且宽度不应小于8来:同时,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 影线范围之外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 人、儿童活动场地。旧城改造中的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面积 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0.35平方来/人的标准: (二)新建住宅项目的用地面积大于4公的,应在建设 用地内设置开放集中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城市道路租邻
且任意一边的宽度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表8的规定; (三)小学配建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中学 配建集中绿地不低于4平方米/生,且宽度不应小于8米;旧 城改造中确实无法满足要求的,生均指标可酌情降低,但小学 不低于2平方来/生,中学不低于3平方来/生。
建住宅项目开放集中绿地规模控制
第五士九条【可计入绿地的特殊情况】
(一)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1%的雕塑、亭榭、水池 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二)建设工程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在同时符 合下述规定时,可按其面积的1/2计入该项目的绿地面积: 1、实行绿化的屋顶(或构筑物板)高度在24来以下; 2、按屋绿化技术要求设计,实现永久绿化,且覆土深 度超过1.0来,发挥相应效益: (三)建设项自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士绿化的,按照以下 则计算绿地面积指标: 1、覆土绿化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
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 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 2、覆土绿化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确保形成以乔木为主 的合理种植结构,并发挥绿地效益的; 3、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其地下设施 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最小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 其绿化面积可按1.0倍计入绿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0~ 1.5米(含1.0米)的,其绿化面积按0.5倍计入绿地面积指 标;覆土厚度未达1.0米的,其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指标。 第六十条【绿地共享】鼓励办公、文娱体育、医疗教育等 单位附属绿地和住区用地集中绿地面向公众开放。
第六十一条【居任区配套设施配置标雅】居任区配套设施 设置应符合附表3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配建原则】配套设施建设遵循方便使用、统 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湖南长沙市某交通景观拱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以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 用并重的原则布局,与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