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033-2022 青海省农房建筑节能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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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033-2022 青海省农房建筑节能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6.1.1农房建筑供暖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应结合建筑平面 和结构,对供暖设施等进行综合布置。 6.1.2农房建筑应根据房间耗热量、供暖需求特点、居民生活习惯 以及当地资源条件,合理选用清洁燃煤供暖、燃气供暖、电供暖 可再生能源供暖等一种或多种供暖方式,并宜利用生物质燃料。 6.1.3农房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时,应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 综合利用、安全可靠、讲求效益的原则,选择适宜当地经济和资 源条件的技术实施。有条件时,农房建筑中应采用可再生能源作 为供暖、炊事和生活热水用能。 6.1.4太阳能利用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太阳能资源 条件、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农户要求,以及经济承受能力、 投资规模、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1.5电能利用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系统能效 以及农户对设备投资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6.1.6地热能利用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当地气候、资源条件、水资 源和环境保护政策、系统能效以及农户对设备投资运行费用的承 担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6.1.7生物质能利用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所在地区生物质资源条件 气候条件、投资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6.2清洁燃煤、燃气、电能利用

6.2.1农房建筑采用清洁燃煤与燃气作为供热源应采用燃煤采暖 热水炉、燃气采暖热水炉等供暖炉。 6.2.2供暖用燃烧器具性能及排放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 标准的规定,烟气流通设施应进行气密性设计处理。 6.2.3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应用应符合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 术规程》T/CECS215的有关规定。 6.2.4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2当炉体安装在其他燃具上方时,炉体与相邻灶具的水平净 距不应小于300mm,与其他部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家用燃气燃 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有关规定。 6.2.5直热式电热锅炉、蓄热式电热锅炉适用于电网电容量充裕或 有经济能力进行电力外网扩容的地区。采用的电热锅炉的性能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热效率不低于95%

珠海长隆集团有限公司09.804工程5.9米高支模施工方案6. 3 太阳能热利用

6.3.1在太阳能资源较富地区,宜采用太阳能热水供热供暖技术 或主被动结合的空气供暖技术。 6.3.2太阳能供热供暖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太阳能供热供暖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 用规范》GB55015、《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50495 的有关规定。 6.3.3太阳能集热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型太阳能集 热器》GB/T6424、《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17581和《太 阳能空气集热器技术条件》GB/T26976的有关规定。

但能供热供暖时,宜设置其他能

6.4.1空气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风机系统适用于电力稳定、电容 量充裕或有经济能力进行电力外网扩容的地区。 6.4.2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该运行 周期时间的20%; 2冬李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名义工况 下不应小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名义工况下不应小 于 2.0; 3应优先选用高效变频的空气源热泵。 4机组宜设置辅助热源。 6.4.3空气源热泵(热风)系统室内机宜采用落地式风盘。 6.4.4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供回水温度、循环泵的扬程应与末 端散热设备相匹配。 6.4.5空气源热泵(热风)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环 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JB/T13573的有关规定。空气源热泵 (热水)系统末端的安装应按照散热器、地板辐射采暖或风机盘 管等相关标准进行。 6.4.6空气源热泵系统的室外主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保主机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 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避免受污浊气流影响; 3机组的安装基础应牢固; 4便于对室外主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5化霜水应有组织排放。

6.5.1农房地源热泵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农村小型地热热泵供暖 供冷工程技术规程》CECS313的相关规定;当采用较大规模的地 源热泵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 范》GB50366的相关规定。 5.5.2采用地理管地源热泵系统时,冬季地理管换热器进口水温宜 高于4℃;地理管宜采用聚乙烯管(PE80或PE100)或聚丁烯管 (PB)。

6.6.1在具备生物质转换技术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生物质转换技术 将生物质资源转化为清洁、便利的燃料后加以使用。 6.6.2沼气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整套系统的气密性; 2应选取沼气专用灶具,沼气灶具及零部件质量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沼气灶具及零部件标准的规定: 3沼气管道施工安装、试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 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的有关规定; 4沼气管道上的开关阀应选用气密性能可靠、经久耐用,并 通过鉴定的合格产品,且阀孔孔径不应小于5mm; 5户用沼气池应做好寒冷李节池体的保温增温措施,发酵温 度不应低于8℃; 6规模化沼气工程应对沼气池体进行保温,保温厚度应经过 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确定;沼气池应采取加热方式维持所需池温 6.6.3桔杆气化供气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物制气化供气系

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及《秸秆气化炉质量评价技术 规范》NY/T1417的有关规定。气化机组的气化效率和能量转换 率均应大于70%,灶具热效率应大于55%。 6.6.4以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方式进行生物质能利用时,应根据燃 料规格、燃烧方式及用途等,选用合适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炉

6.7.1农房建筑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改善夏李室内热环境。 6.7.2当被动冷却降温方式不能满足室内热环境需求时,可采用电 风扇或分体式空调降温,分体式空调设备宜选用高能效产品。 6.7.3分体式空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机应靠近室外机的位置安装,并应减少室内明管的长 度; 2室外机安放搁板时,其位置应有利于空调器夏季排放热量 并应防止对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

6.8.1农房建筑宜采用重力循环散热器热水供暖系统。 6.8.2重力循环热水供暖系统的管路布置宜采用异程式,并应采取 保证各环路水力平衡的措施。单层农房建筑的热水供暖系统宜采 用水平双管式,二层农房建筑的热水供暖系统宜采用垂直单管顺 流式。 6.8.3重力循环热水供暖系统的作用半径,应根据供暖炉加热中心 与散热器散热中心高度差确定。 6.8.4供暖末端可选择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设 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的相关 要求。

7.0.1农房建筑中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宜按人均日用水量 20L~60L选取。 7.0.2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技术规范》GB/T34377、地方 标准《青海省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63/T1595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紧凑式直接加热自然循环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当选用分离式或间接式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减少集 热器与贮热水箱之间的管路,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3当用户无连续供热水要求时,可不设辅助热源: 4辅助热源宜与供暖或炊事系统相结合

8.0.1农房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8.0.1的规定。当房间 的照度值比表8.0.1规定的照度标准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 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8.0.2农房建筑应选用节能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及其电器附件。 8.0.3农房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公共部位的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 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8.0.4农房建筑应按户设置生活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选 取应根据家庭生活用电负荷确定。 8.0.5农房建筑采用三相供电时,配电系统三相负荷宜平衡。 8.0.6无电网供电地区的农房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光伏发电、 风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供电

9.1.1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应在满足《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 JGJ/T363规定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A级和B级的前提下进行。 9.1.2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评估,调查围护结构的 热工性能、室内热环境状况等,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 潜力,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 9.1.3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宜同时考虑围护结构保温改造和采 暖、通风、照明及炊事设施的节能改造。 9.1.4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评估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 择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案,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 效果应提高30%以上。 9.1.5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建筑的建成年代、类型, 建筑现有立面形式和外装饰材料确定采用何种保温技术,一般应 优先选用外保温技术。 9.1.6外墙节能改造采用内保温技术时,应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 部位进行保温,保证整体保温效果并避免内表面结露。 9.1.7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后,各类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 第5章中同类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要求,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外墙和屋面等保温系统的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的相关要求。 9.1.8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供暖通风系统改造应按照第6章执

.1.9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设计和施工要

求外,尚应按照第6、7、8、10章执行。 9. 2外墙 9.2.1在进行既有农房建筑外墙节能改造时,应在原有外墙基础上 加设保温层,并应与建筑的立面改造相结合,外墙保温应优先选 用外墙外保温结构形式,不宜采用内保温技术。 9.2.2墙体保温改造的常见方法选用见表9.2.2。保温材料选用附录 A中表A.0.1

9.2.2墙体保温改造的常见作法选用

续表 9. 2. 2

9.3.1外门和外窗的改造可根据农房建筑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综 合考虑安全、采光隔声、通风、气密性和节能等性能要求,可采 用表9.3.1中的改造措施或采用新型节能门窗产品。

表9.3.1外门和外窗改造措施

续表 9. 3. 1

9.4.1屋面的节能改造可根据既有农房建筑的实际情况选择改造 方法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可采用表 9.4.1中的相应措施

表9.4.1常见屋面节能改造方法

10.1.1新建农房建筑和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所用材料和产 品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 汰的材料与产品。 10.1.2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热工性能、耐火极限、外墙和屋面 的防火隔离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门窗材料的热 工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10.1.3新建农房建筑和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所用材料、设 备应为合格产品。 10.1.4新建农房建筑和既有农房建筑节能改造各专项工程宜由专 业施工队伍施工。

10.2.1新建农房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施工应在基层处理、结构预理件安装完成后进行,保 温层附着的墙体或基层应平整、干燥、干净;外墙保温施工前, 外门窗应安装完毕: 2保温层应粘贴平整且无缝隙,其固定方式不应产生热桥: 板状材料保温层的相邻板块应错缝拼接,分层铺设的板块上下层 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采用同类材料嵌填密实;防火隔离 带的宽度不应小于300mm; 3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做好女儿墙、屋檐、门窗洞口

落水管等构造的施工; 4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外墙室外地面至1.8m处应采用 双层玻纤网布等加强措施,防止撞击或磕碰造成保温层被破坏、 失效。 10.2.2新建农房建筑应做好门窗框与洞口间隙的密封和隔热处理 了窗框与玻璃之间的密封处理。 10.2.3新建农房建筑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 坏。 10.2.4新建农房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应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 严禁用射钉固定。 10.2.5既有农房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前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外墙侧敷设的管道、线路应拆除。 2应对原外墙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 补密实。 3应进行基层处理:既有外墙面为清水墙时,原墙面用水泥 沙浆做找平层;原墙面为抹面涂料面层时,如出现起粉、起皮、 剥落等破损现象,应将破损部位铲除并补平;原墙面为瓷砖面层 时,应将面层灰尘清刷干净,并采用专用界面剂处理。 4外保温层应包覆!门窗框外侧孔洞等热桥部分。 10.2.6屋面外保温改造前应对原屋面损害部分进行修复,屋面的 缺损应填补找平,屋面上的设备、管道等提前安装完毕CECS285-2011标准下载,并预留 出外保温材料铺设的操作空间。 10.2.7既有农房建筑在原有单玻木窗和铝合金窗外(或内)加建 层窗户时,两层窗户间距宜为100mm~140mm。 10.2.8既有农房建筑更换门窗时,应对门窗框与墙之间的缝隙进 行保温密封处理,以减少该部位的开裂、结露和空气渗透。

10.2.9既有农房建筑原有门窗不更换时,可采用密封条等措施加 强门窗的气密性,门窗框与墙面用弹性松软材料(如毛毡)、弹 生密闭型材料、密封膏等密封:框与扇的密封可用橡胶、橡塑或 包沫密封条:扇与扇之间的密封可用密封条、高低缝及缝外压条 等;扇与玻璃之间的密封可用各种弹性压条。 10.2.10既有农房建筑墙体增加保温层后,原有窗台板应采取加宽 加固措施,防止踩踏窗台的不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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