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2/T 0053-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102/T 0053-202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pdfICS91.040 CCS P 00
B2102/T 00532
天连市任房和城乡建设后局 联合发布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某中桥临设施工方案DB2102/T00532022
DB2102/T00532022
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本文件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改造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消防 给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气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以及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 本文件不适用于既有建筑扩建,以及住宅建筑、工业建筑、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改造,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既有建筑 已完成竣工验收或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 3.2 建筑整体改造 整座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可不含地下或半地下室),或整座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局部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的部分楼层改造或楼层的局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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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4.1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的适用标准,制定本规程。 4.2既有建筑改造包括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及其建筑内部装修。 4.3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4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不应降低消防安全水平,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按 规程的要求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5既有建筑改造特殊情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主体结构已全部或部分施工的停建、缓建项目,恢复建设时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消防安全评 估,按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申请办理消防相关手续的依据; b 其他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本规程规定的改造项目,应进行消防安 全评估,具备改造条件时,可参照本条a)项执行。
1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前,宜根据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 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是否具备改造技术条件,
a)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b)老年人照料设施;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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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建筑内部装修应按GB50222的规定执行。
1.1建筑内部装修应按GB50222的规定执行。 1.2既有建筑内部装修范围内不满足建成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应按现行工程建设 术标准或本规程的规定同步进行改造,
2.1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限带制 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单、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b) 混合结构形式的建筑以及其他受主体结构限制的建筑,其楼梯间形式; C 除首层外,其他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 d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e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2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
a)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b)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3高层民用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按照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 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6.3.1建筑局部改造严禁降低其他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水平;楼层局部改造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该 层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等内容
6.3.2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的宽度和 数量、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及避难间等,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本规程另有规 定外,其他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3.3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首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时,可按照建 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执行;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的防火分隔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
数量、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及避难间等,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本规程另有规 定外,其他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3.3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首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时,可按照建 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执行;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的防火分隔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示准。 5.3.4建筑局部改造不应致使高层公共建筑的类别由二类改变为一类,也不应将住宅建筑改变为住宅 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确需改变时,整座建筑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改造, 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a 应按照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 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b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C 高层公共建筑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可执行建 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d 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5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 下动市宏可新德建晟时的工想建迅档嘉姓
6.3.5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b)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并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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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既有疏散楼梯间形式需要改变时,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其各层进行改造。 当改造范围仅为建筑的地上部分时,疏散楼梯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当改造范围仅为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时,疏散楼梯的地上部分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当改造范围仅为建筑的地上部分时,疏散楼梯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当改造范围仅为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时,疏散楼梯的地上部分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6.4.2开向既有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当受主体结 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4.3既有散开疏散楼梯间内已设置电梯时,电梯井壁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层门更换时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消防 技术标准的规定。 6.4.4建筑改造区域内及其边界防火卷帘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中上、下层相 连通的开口及中庭周边的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内
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3既有开疏散楼梯间内已设置电梯时,电梯井壁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工程建 技术标准的规定,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层门更换时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 术标准的规定。
通的开口及中庭周边的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 装修区域内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其既有防火卷帘应按现行工程 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同步进行改造;其他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 标准。
4.5木结构建筑进行改造或维修时,改造或维修范围内不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更换或增设保温材料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 标准的规定
6.4.6既有建筑改造时,其外保温系统应按以
a 既有建筑增设或更换的外墙和屋面的外保温系统,应按GB50016的规定执行; b 既有建筑外墙增设的幕墙装饰层,其对应范围内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按GB50016的规定 进行改造。 C 既有建筑在外墙保温系统施工期间处于使用状态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1既有建筑更换或增设的外窗和采光玻璃幕墙,应按GB50016的规定设置救援窗口;当建筑 涉及外窗和采光玻璃幕墙时,宜根据改造萍 J的实际情况,参照GB50016的规定设置救援窗
7.1.1利用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当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侧市政给水干管引
7.1.1利用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当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侧市政给水干管引 入,且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消防供水。 7.1.2距建筑物外缘15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但计入数量不应超过2 个。
改造区域为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等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系统 按GB50974的规定执行;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在 域内为非改造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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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既有建筑改造时,下列情形可不增加消防用水量: a) 建筑内部装修; b) 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 改变使用功能但增加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超过5L/S的建筑局部改造。 7.3.2既有建筑改造,当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不大于36m3时,应按GB50974规定执行;除高度大 于100米的建筑外,当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大于36m3,结构加固改造确有困难的,仍可采用36m3。 7.3.3新增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包括既有室内消火栓与自动喷水局部应用合用系统), 消防水池储水量应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增加消防水池储水量。
.4增加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确有困难的,应采用
a.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时应按GB50974的规定确定消防水池储水容积,按标准规定符合利用条件 的市政消火栓可以扣减室外消防用水量,扣减的数量不应超过2个消火栓; b 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待改造建筑间消防水龙带供水距离小于150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 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 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15L/s,具体应参照GB50974执行。
NB/T 33028-2018 电动汽车充放电设施术语7.4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
7.4.1既有建筑改造当消防用水量增加时,消防水泵参数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 7.4.2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水泵控制应按GB50974的规定执行;建筑局部改造其室内消火栓原有的启 泵按钮功能,可按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保留。 7.4.3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按GB50974的规定执行;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 的,除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外,其它改造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5消防电梯排水设施
消防电梯改造时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 量不应小于10L/S。
1.1既有建筑露天布置的排烟风 在整体改造时应增设专用机房。 1.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按GB50016第9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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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既有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烟系 统改造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全现浇高层模板施工方案,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2.2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利用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 室外通道或门厅的门排烟排热,可不设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