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52.1-2022 低运量导轨式胶轮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程 第1部分:导轨梁式(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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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52.1-2022 低运量导轨式胶轮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程 第1部分:导轨梁式(附条文说明).pdf

测试期间道岔动作顺序应正确,无无故停机、卡滞、冲击、非正 常噪音等现象。

7.1.1本章适用于供电系统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制,未作规 定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7.1.2电力试验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 验标准》GB50150中的有关规定。

1变电所的设备进行检查,其型号、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 计文件要求; 2接地装置的材料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变电所内应 做好等电位连接,接地系统施工完成后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应 满足安全保护的要求; 4开关柜基础预理件顶面平面度和直线度充许偏差 mm/m,全长不超过2mm,整体平整度每平方米平面误差不超 过土1mm;其它设备基础预理埋件顶面度和直线度允许偏差 lmm/m,全长不超过5mm; 5开关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 7. 2. 1 开关柜安装的允许偏差

物流大厦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续表 7. 2. 1

6基础预埋螺栓的中心距充许偏差土2mm,外露长度 +20mm; 7基础外形偏差范围应控制在0~十20mm之间; 8接地干线支持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m~ 1.5m,垂直部分宜为1.5m~3m,转弯部分宜为0.3m~0.5m; 9干式变压器安装充许偏差:基础钢的顶部平直度每米 小于1mm,全长小于5mm;外壳安装的每米垂直度小于 1.5mm;盘顶垂直度小于2mm,盘顶平整度小于1mm;外壳中 心与器身中心小于5mm。

.3.1充电设备安装及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进行检查,其型号、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 求及相关规定; 配线电缆、电线不得破损、受潮、扭曲、折皱; 3 充电柜底板平整度公差应小于0.25%; 4 室外安装时应搭建雨棚。 7.3.2 顶部授流装置安装及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授流装置安装可采用吊顶式或立柱式; 2 吊顶式安装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顶式顶部授流装置基础承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吊顶式顶部授流装置管线应按设计要求在安装基础顶 部边缘预留; 3)顶部授流装置弓箱安装接触面与轨道梁梁顶顶部安装 距离允许误差小于50mm;

4)顶部授流装置弓箱安装接触面与轨道梁中心距离充许 误差小于15mm; 5)吊顶式顶部授流装置接地应与安装基础通过金属结构 接地,接地电阻小于等于42 立柱式安装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柱式顶部授流装置基础承载应满足设计要求; 2)立柱式顶部授流装置管线应按设计要求在安装基础底 部边缘预留; 3)顶部授流装置弓箱安装接触面与轨道梁梁顶顶部安装 距离允许误差小于50mm; 4)顶部授流装置弓箱安装接触面与轨道梁中心距离充许 误差小于15mm; 5)立柱式顶部授流装置接地应与安装基础通过预埋件和 结构钢筋结构接地,接地电阻小于等于4Q2

4)顶部授流装置弓箱安装接触面与轨道梁中心距离充许 误差小于15mm; 5)吊顶式顶部授流装置接地应与安装基础通过金属结构 接地,接地电阻小于等于42 3 立柱式安装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柱式顶部授流装置基础承载应满足设计要求; 2)立柱式顶部授流装置管线应按设计要求在安装基础底 部边缘预留; 3)顶部授流装置弓箱安装接触面与轨道梁梁顶顶部安装 距离允许误差小于50mm; 4)顶部授流装置弓箱安装接触面与轨道梁中心距离充许 误差小于15mm; 5)立柱式顶部授流装置接地应与安装基础通过预理件和 结构钢筋结构接地,接地电阻小于等于4Q2

7.4.1安装监控系统设备的设备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安装监控系统设备的设备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和防静电地板安装工作应全部结束: 2 设备基础预理件、设备底座支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 应牢固; 门窗应安装完毕,设备房应有防尘措施; 空调设备安装应调试完毕,环境温度及湿度应符合设 计要求

1监控系统的设备及附件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各种接插件的规格应与设备接口一致; 2设备应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证书,设备安装应 符合设计要求; 3主机及其外设的配置和位置应便于维护人员操作及监视 7.4.3电力监控系统分站、主站机柜安装应垂直,外表面油漆

应完整无划痕,柜体应清洁,

7.4.4监控主站接地铜排的接地电阻应不天于12。

7.4.6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标准《继

8.1.1本章适用于列车自动控制系统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 制,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8.1.2本章包含了自动监控(ATS)子系统、自动防护(ATP) 子系统、自动运行(ATO)子系统、全电联锁子系统、DCS子系 统、计轴子系统等多个独立系统,在满足设计规定的同时还应 满足现有国家标准的规定

8.2.1系统硬件设备安装施工及质量控制除应符合设计及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8中的有 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安装位置、机架及底座的加固方式应符合设计文 件要求; 2设备安装牢固,排列整齐,漆饰完好,铭牌、标记清楚正 确,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线路轨旁设备的安装不应侵入设备限界

8.3.1光、电缆施工及质量控制除应符合设计及《城市轨道交 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8中的有关规定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电缆单盘检测光缆长度、衰耗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电缆芯线应按顺序一一对应接续,接续完成后应检查 无错线、断线,绝缘良好;

3电缆接头的理深、固定方式、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芯线按光纤色谱排列顺序对应接续;光纤接续部位应 进行热缩加强管保护,加强管收缩均匀、无气泡; 5光、电缆线路标桩的埋设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光电 缆标桩应埋设在光电缆径路的正上方,接续标桩应理设在接续 点的正上方,标识清楚; 6光缆敷设、接续或固定安装时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 缆外径的15倍。电缆敷设和接续时,铝护套电缆的弯曲半径 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铅护套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 电缆外径的7.5倍; 7光、电缆线路余留的位置和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8.4.1全自动运行(GoA4)运营管理模式的可靠性、稳定性应 符合设计要求。

9.1.1本章适用于通信系统及其他系统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 制,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9.1.2本章包含传输系统、无线通信系统、时钟系统、广播系 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安防系统、 门禁系统等多个独立系统,在满足设计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现 有国家标准的规定。

9.2.1通信系统工程施工及质量控制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及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中的有关规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时钟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子钟安装 立置应远离自动喷淋系统的喷头,且安装高度为下沿距地面不 小于2.2m,室外安装的子钟应具有防雷、防水保护功能; 2电子显示设备屏幕的安装位置应不受外来光直射,周 围没有遮挡物; 3电子显示设备的保护接地端子应有明确标记并接地良 好。在熔断器和开关电源处应有警告标志; 4在室外露天处安装摄像机时,避雷针和摄像装置的安 装应牢靠、稳固; 5机架(柜)安装的垂直倾斜角度偏差应小于机架(柜)高 度的1%0。

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T50381中的有关规定。

9.4.1视频安防系统施工及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中的有关规定

9.5.1门禁系统施工及质量控制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GB50339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99中的有关规定。

1「门禁系统施工及质量控制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 规范》GB50339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99中的有关规定。

10.1.1本章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 制,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质量控制除应符合设计及现 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中的有 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 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 大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还应有认证(认 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 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 你、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刮痕、毛 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 计文件要求

11.1.1低运量导轨式胶轮系统(导轨梁式)试运行的目的应通 过系统功能测试检验、运行图参数测试、故障模拟、应急救援演 练、按图行车,检验各系统在正常与非正常条件下运输组织的 适应能力,验证行车组织方式能否满足运营要求;检验设备故 障和自然灾害条件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11.1.2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总联调完成验收后,应开展系统试运行,包括“系 统能力调试”和“行车演练”; 2系统总联调完成项目工程验收后,应按规定运行图和 服务要求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其中按照开通运营时列 车运行图连续组织行车20日以上且关键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 3在完成总联调可能遗留的调试项目后,应对系统总联调 的结果进行检验,对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11.1.3低运量导轨式胶轮系统(导轨梁式)项目试运行完成并 通过第三方组织的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后方可投人初期运营。

2.1工程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间、车站及综合车场轨道梁应通过限界检测和验收: 施设备应无侵限现象,线路上运行的车辆等均不超出所运行 线路的限界; 2线路、道岔、轨道梁桥等结构工程应符合本规程相关章 节的要求; 3车站、自动扶梯、电梯、楼梯等车站建筑应符合本规程

11.2.4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负

1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对全线供电系统设备的遥控、遥 信、遥测和遥调功能; 2应完成主要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校核; 3应急照明、应急电源和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的有关规定; 4供电系统与城市电网的管理分界应设有隔离开关或断

1通信各子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通 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和《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的有关规定; 2无线通信系统信号覆盖度和场强测试应合格; 3视频监控摄像机应具备存储功能,存储内容保持时间 不应少于90d: 4无线调度、广播等重要语音应录音,录音设备宜集中设 置,录音保存时间不应少于90d; 5通信及列车控制系统应进行144h连续测试; 6列车控制系统应取得可空载运行的安全证书; 7列车控制系统应能显示车辆位置,并应具备显示、控制 道岔和记录回放功能; 8控制中心与轨旁设备与车载设备间的安全控制信息传 递应安全可靠; 9应完成综合车场、车站和正线系统之间的相关接口调试。 11.2.6消防及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及给排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 通技术规范》GB50490的有关规定; 2消防器材和消防泵房内相关设备应配置齐全,消火栓 箱门应有闭锁装置; 3给水系统宜采取防冻措施,生活用水具有水质检测合 格报告。 人

11.2.7综合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车场周界宜设围蔽设施,有电区和无电区之间应 有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 2综合车场应具备配属列车停放、调试的条件,并应具备 运营阶段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以及存放设施;

3综合车场内安全生产标志标牌应安装到位。 11.2.8 运行应按设计速度和最高速度运行塔式高层住宅楼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轨道梁在荷载作用下位置、结构牢固、可靠度满足设计 标准; 2 供电系统设备满足列车运行的需求,稳定性、可靠性达 到设计要求; 3通信及列车控制系统设备再使用中各项功能符合设计 要求。

11.3 系统能力调试

11.3.1车辆系统能力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I.3.I车辆系统能力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测试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车辆故 障应完成整改,对整改项目应通过有效性验证; 2应急照明和应急通风功能、车载蓄电池容量应符合《城 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的规定; 3在线路坡度最大的路段上,列车故障牵弓能力和联挂 救援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1.3.2动力照明最大负荷能力测试,供电系统相关设备不应 发生误动作,其电压波动、电力谐波、功率因数、三相不平衡度 供电效率等应在设计文件要求的允许范围内。 11.3.3在火灾工况下,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的防排烟能力模 拟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1.3.4给水排水与消防系统的最大排水能力测试应符合设计 文件要求。

山西潞安温庄煤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1.3.5自动售票系统、自动扶梯与电梯和站台门系统应通过

1 专项科目演练应出具演练及联调联试报告。 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月,其中按照初期运营开通

11.4.1专项科目演练应出具演练及联调联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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