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建标 163-20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pdf建标 16320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GB/T 3836.33-2021 爆炸性环境 第33部分:严酷工作条件用设备.pdf主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建标【201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 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 评价方法与参数*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 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中国社 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制的。 在*制过程中,*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 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 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 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原卫生部召开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 选*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 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 ****: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生*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 参*单位:中国社区卫生协会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 北京大学医学部*共卫生学院 陕西省卫生匠
湖北省卫生厅 主要起草人:辛春华梁建岚郭艾莉刘立群 吴翔天 杨海宇 陈国亮张拓红刘颖 陈继跃 孙振霖彭俊陈博文曲怡然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与规划布局 8 第五章 建筑标准 4 第六章 医疗设备 (12) 第七章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13)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4) 附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附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 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 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投资的重 要依据,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 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项 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区社会、经济 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 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 济、节能环保。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 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 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表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主: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寒冷*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区 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3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所需建筑 面积应另行计算。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
注:1表中所列客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寒冷*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区 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3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人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所需建筑 面积应另行计算。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 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 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寒冷*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区的, 建筑面积可增加6%。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 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寒冷*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区的: 建筑面积可增加6%
第十三条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25m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台不超过 60m²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25m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台不超过 60m²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具有较好的工程*质条件和水文*质条件。 三、周边有便利的水、电、市*道路等*用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结合居住区*共服务设 施设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程科学,洁污分流 避免交文感染。 四、根据不同*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五、在气候异常(多雨、多雪、多风)*区,加强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 如设在*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 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停车用*应符合当*有 关规定。 第十九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 建设用*容积率宜为 0.7~1.2。
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第二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三、如果设置病房,病房2.80m。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 或无障碍坡道,三层及以上应设电梯。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 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 第二十九条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 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 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面材 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 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 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 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 蒸汽排放顺利、楼*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五、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 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六、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无污染的材料。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 系统。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 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 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抗震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
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应符合原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的规定。 第四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可根据发展需要,增 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的设备
第四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 规定*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区相同建筑等级标 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 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 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总 则 19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1) 建筑面积指标 (25) 选*与规划布局 (26) 建筑标准 (27) 医疗设备 (29)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30)
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的实际情况,处理好需求与可 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GB/T 50107-2010标准下载,力求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在规模、 功能、布局、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策,增强科 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建设原则。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主要依据是所在*服 务人口的数量(指常住人口)。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规定: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 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 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标准针对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设定服务人口的数量为3方~10方人。由于3方~ 10万人数差别较大,划分了三个服务人口规模数量梯度,小于5 万人(含5万人)、5万~7万人(含7万人)和大于7万人(含10万 人),并给出了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 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少于3方人的街 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由区(市、县)*府卫生 行*部门确定。 根据调查,目前国内已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建设规 模很多高于上述标准。形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机 构由原来的一级医院或二级医院转型而来,原有规模较大。 2007年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对全国现有社区卫生中心、站进行 了普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平均为739.68m²,其 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311.67m²,社区服务站为256.85m²,详 见表1。
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
别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
附表4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2000m的比例 最大,占到28.9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社区服务中 心占22.5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面积主要集中在 60~200m,大于500m²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占7.88%(详见附表 5、附表6)。
附表5不同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情况
*制组在确定建筑面积指标时,先测算出最小功能单元用房 面积,然后根据不同平面组合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贵阳市环城高速*路南环线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了不同服 务人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 屋建筑面积随人口规模变化产生梯度变化,每个梯度增加300m 用房面积。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少、面积小,仅给出面积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