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360-2022 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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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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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360-2022 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导则.pdf

ICS93.020 CCS P18

Guidelinesforsafetymanagementofcivil defenseengineering

某医院门急诊大楼改扩建工程弱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1/T1360.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临港共生态经济研究院、黄浦区民防办公室、徐汇区民防 办公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善鹏、孙宏、吴乐翔、翰金亮、王世瑞、李钢、潘柯良

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导则

本文件规定了民防工程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工作保障、工作机制、工作检查、文件记录以及评价与 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峻工备案后的公用民防工程的安全管理,非公用民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RFJ05、DB31/T808、DB31/T94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安全 风险。 4.2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按RFJ05以及本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技术规定对民防工程的防 护设施设备进行维护。 4.3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 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本市相关安全使用技术规定对民防工程进行开发利用。

4.1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安全

相应的资金,用于本工程的维护及安全管理。资金应纳人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5.4.1市级和区级民防管理部门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民防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并 一网统管"平台

一网统管”平台。 5.4.2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保密措施。 5.4.3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民防.工程危险源和隐患数据库,做好风险评估、隐患排查 和群众反映风险隐患问题的登记备案,详细记录风险隐患类别、主要风险、责任单位(人)、危险等级、防 范措施以及检查人或反映人、主要情况等信息

5.4.3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民防工程危险源和隐患数据库,做好风险评估、隐患排查

理和使用单位宜根据实际使用用途,投保安全生

查每月应不少于1次。 6.2.2隐患排查可通过民防管理人员现场排查、物联网设备查看等方式进行。 6.2.3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按照DB31/T808及附录B给出的检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险 情排查。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应组织民防工程隐患排查。 6.2.4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可根据隐患排查情况,调整工程安全风险等级。

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自身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运行、相关标准及制度文件执行和安 全管理责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我检查。

市级和区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防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依照相关检查标准实施检查。附录B 规定了民防工程日常检查的内容。

对于安全风险因素复杂的民防工程,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 全评估。

8.1市级和区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本级民防工程领域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文件。 8.2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记录应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终端上传至民防工程管理信息化平台。 8.3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文件记录。附录C给出了民防工程安全 管理工作文件目录参照清单示例。 8.4如有纸质记录应与上传至平台的数据保持一致,

9.1民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开展 业务知识培训、考试、评价

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开展民防工程安全管理 只培训、考试、评价

9.2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按照 PDCA(计划、执行、检查、处理)运行模式持续优化改进自身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 度、标准。 9.3对检查出来的民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各类问题,应按照RFJ05和本市相关行业管理 规定进行改正处理。

9.2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按照 PDCA(计划、执行、检查、处理)运行模式持续优化改进自身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 度、标准。 9.3对检查出来的民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各类问题,应按照RFJ05和本市相关行业管理 规定进行改正处理。

A.1民防工程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体系

民防工程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体系如图A.1所示。

附录A (资料性) 民防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文件示例

图A.1民防工程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体系

注1:市民防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 a)掌握本市民防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全貌; b)建立本市民防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c)制定本市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用要求; d)指导区民防管理部门和市直属民防工程使用单位贯彻实施标准体系; e)指导和监督检查区民防管理部门制定管理细则; 1)对区民防管理部门和市直属民防工程使用单位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注2:区民防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 a)掌握本区民防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全貌; b)建立区级民防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c)制定区级民防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d) 指导工程使用单位建立民防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制定相关标准文件:

e)指导工程使用单位贯彻实施标准体系; f)对工程使用单位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注3:民防工程领域安全管理和使用单位主要工作包括: a)了解市级和区级民防管理部门关于民防工程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细则; b)建立并贯御实施标准体系和标准; c)接受市级和区级民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表A.1给出了具备民防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基础的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建立标准体系及相 关标准明细示例。

民防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明细示

防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明细示例(纟

暂不具备标准化工作基础的民防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可参考表A.2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示例。

表A.2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示例

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3.1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3.1.1消防电力及报管设施设备

表A.2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示例(续)

民防工程消防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设备的配电箱、控制箱应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或控制间内。 b)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应定期进行。 c)疏散指示标志灯应每季度进行1次功能性测试,包括下列内容: 1)关闭正常照明,查看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自发光情况; 2) 关闭正常照明,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通道中心处,用照度计测鼠地面照度值,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 态持续时间后河南省豫剧一团排演厅施工组织设计,重复测量上述点的照度值。 d)火灾自动报臀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各项功能(如火警功能、故障功能)应通过手动检查装置每天检查。 e)火灾探测器应每半年进行1次实效模拟实验,发现失效的火灾探测器应及时更换。对电缆、接线盒、设备做 直观检查,清理尘埃。

3.1.2消防给排水及灭火设施设备

民防工程消防给水系统及灭火设施设备、消防排水设施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 统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减压阀、报警阀和阀门等,应有明确的标志; b)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灭火设施不得揽自挪动,消火栓箱内及其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c)每周应对喷头进行1次外观检查,每季度应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1次外观检查,对出现漏水、破 损的设施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对已超过有效期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 d)每月应对消防集水坑及排水泵进行1次检查,如有杂物及时清除,保证集水坑的有效容积及排水泵的供电 可靠; e)消防给水及消火检、自动灭火系统发生故障,偏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并应取得维护负员 人的同意,同时应有临场监督,应在采取防范措施后再动工

民防工程防排烟系统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GB512 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规定外,其安全使用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每月对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阀门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清点、检测、清洗、调试,确保防排烟 有效; b)防排烟系统的阀门应配置标志牌,注明启闭状态,并定期检查; 消防补风、消防排烟路径上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配置标志牌,注明启闭状态,并定期检查 d)消防补风、消防排烟机房内集气室的检修门应为常闭状态,应配置标志牌并定期检查。

民防工程出人口防雨水倒灌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汽车坡道出人口宜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250mm,在出人口处设排水明沟及不小于500mm高的防汛挡板 b) 楼梯出人口(包括台阶式自行车坡道)宜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300mm; C) 全埋、半埋土式通风采光窗井的窗台底离窗外平台完成面不宜小于500mm;高出地平面式通风采光窗井白 窗台底离室外地坪不宜小于300mm1

表A.2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示例(续)

3.3电气设施设备用电维护管理

民防工程电气设施设备用电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线、电缆应采用外套保护防潮、防霉性能良好的导线; b) 电线、电缆铺设应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 c) 电线、电缆穿越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增体应做好防护密闭处理; d 对电气设施设备、电源线路应定期安检GB 51305-2018-T: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无水印,带书签),发现问题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证书、消防安全相关证书;消防控制室、特种设施设备使用等岗保 三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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