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
延长中立安康甲醇汽柴油调制中心工程消防水罐桩及环梁基础施工方案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4月13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 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
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 咸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 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 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 划。 1.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 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 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
1.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 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 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 的防御要求。
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 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 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 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 1应遵循城币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 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 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 保障机制。
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 关规定。
1规划工作区working districtforthep
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根据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以及相应评 价和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所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研究区域。
在给定的地震危险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给定用地或给定工程或设施针对是 否需要加强抗震安全、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破坏影响等方面 所进行的单方面或综合性评价或估计,
2.0.5城市基础设施urban infrastruc
本标准所指城市基础设施,是指维持现代城市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以及对 国计民生和城市抗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包括供电、供水和 供气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干道路以及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供电、 供水、供气、交通、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 筑物和构筑物。
2.0.6避震疏散场所seismicshelterforevacuation
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可划分为以下类型: 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 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通常可选择城市内的 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间)等: 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 所。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 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 3中心避震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震疏 散场所。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
0.7防灾据点disastersprevention stronghold 采用较高抗震设防要求、有避震功能、可有效保证内部人员抗震安全的建筑
2.0.8防灾公园disasters preventionp
3.0.1城币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 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 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 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4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 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等 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2当城市规划区的防御目标为本规范第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 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国家标准《中 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城市 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标准的要求。 3当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1.0.5条提 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设防要求,并按 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分类分级原 则进行调整。相应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所处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 震加速度值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的地 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其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 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并达到满足其防御目标的要 求。
3.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 丙三种编制模式。
3.0.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3.0.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1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 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
4.1.1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 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 4.1.2对已经进行过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动小区划并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审批并 处于有效期内的城市与工作区,当按照本标准第3.0.4、3.0.6条所确定的编 制要求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原有成果为基础,结合新的资料,根据本标 准的规定补充相关内容。 4.1.3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地震地质环 境和场地环境及工程勘察资料。当所收集的钻孔资料不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应 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及试验,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4.1.4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 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 1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2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3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
4.2.1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应结合工作区地质地貌成因环境和典型勘察 钻孔资料,根据表4.2.1所列地质和岩土特性进行。对于一类和二类规划工作 区亦可根据实测钻孔和工程地质资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场地类 别划分方法结合场地的地震工程地质特征进行。在按照本标准进行其他抗震性能 评价时,不同用地抗震类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同级场地类别采取。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确定不同用地类 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用地抗震防灾类型评估地质方法
4.2.2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 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 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4.2.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 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 求和对策
表4.2.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
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抗震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 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 2 2 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5.1.1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城市基础设施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按照本章的 规定确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 5.1.2在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 其在抗震防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提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 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5.1.3对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有关重 要建筑的规定进行抗震防灾评价,制定规划要求和措施。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群 体抗震性能评价时,其抽样要求宜满足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
5.2.1对供电系统中的电厂厂房、变电站及控制楼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 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价 5.2.2对供水系统中的取水构筑物、水厂、泵站等重要建筑,不适宜用地中的 地下主十管线,因避震疏散等城市抗震防灾所需的地下主十管线,应进行抗震性 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 价。
5.2.3对供气系统中的供气厂、天然气门站、储气站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 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地震可能引起的 潜在火灾或爆炸影响范围进行估计
5.2.4对交通主干网络中的桥梁、隧道等应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 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对连通城市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主干道进行抗震连通 性影响评价。
5.2.5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和物资供应与保障等 系统中的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这 些系统的抗震救灾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JB/T 8448.1-2018标准下载6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
应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安全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合
有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 2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3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 4根据城市避震疏散等抗震防灾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 的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
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 2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3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 4根据城市避震疏散等抗震防灾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 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
6.1.1在进行城币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区建设和改造规划,在抗震性能 评价的基础上,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抗震防灾、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建筑密集 或高易损性城区抗震改造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6.1.2根据建筑的重要性、抗震防灾要求及其在抗震防灾中的作用,在抗震防 灾规划时,应考虑的城币重要建筑包括: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甲、乙类建 筑; 2城市的市一级政府指挥机关、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所在办公楼: 3其他对城市抗震防灾特别重要的建筑。 6.1.3对城市群体建筑可根据抗震评价要求,结合工作区建筑调查统计资料进 行分类,并考虑结构形式、建设年代、设防情况、建筑现状等采用分类建筑抽样 调查与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的方法进行抗震性能评价。 6.1.4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抗震性能评价可采用行政区域作为预测 单元进行,也可根据不同工作区的重要性及其建筑分布特点按下述要求进行划分 1一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2.25km2; 2二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4km2。 6.1.5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抽样率应满足评价建筑抗震性能分布 差异的要求,并符合下述要求: 1一类工作区不小于5%; 2二类工作区不小于3%; 3三类工作区不小于1%。 其他工程设施的群体分类抽样调查宜根据工程设施特点按照本条要求进行。 6.2评价与规划要求 6.2.1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对本标准第6.1.2条第 2款规定的重要建筑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出 进行抗震建设和拉震加固的要求和措施
2.1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对本标准第6.1.2条 款规定的重要建筑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桥梁底座板L型钢筋交底,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 行抗震建设和抗震加固的要求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