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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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001—07—20发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Q/GDW 11648-2016 无线高压核相器技术条件.pdf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主*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建标[2001]157号

建标[2001]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会同中国建筑业协 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制过程中,*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 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 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 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制的统一准则和单 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 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 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 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100013),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考。 主*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 何星华白生翔 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 万李子新张鸿勋 刘检

建设部 2001年7月

建设部 2001年7月

前 目 次. 则. 3基本规定 .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2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3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5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6 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17 附录C室外工程划分.. 22 附录D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3 附录E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4 附录F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5 附录G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峻工验收记录 .26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 冬 文 说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 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 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 和施工、峻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 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 司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 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换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 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同 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方 体

2.0.6检验inspection

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 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和 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handingover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按方与元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上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18 sampling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3计数检验 countinginspectic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 方法。

2.0.16返修repair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 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 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和检验批。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 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 工程。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 统及类别等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分项工程可由出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 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0.5分项工程可由出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 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0.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5.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防护区回填垫高防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 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 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

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上海公司某某数据中心机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规划的),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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