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环路设计标准》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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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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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环路设计标准》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

9.4.5地下环路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规定执行

9.4.6 电线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小巧的施工组织设计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非消防负荷线缆(包含通信线缆)的选择应符合《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GB/T 18380.3~GB 18380.36的规定;

地下环路内电线电缆采用明敷时,应敷设在电缆桥、支架上;电缆桥、支架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电线电缆在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楼板、隔墙等处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9.4.7 接地和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共同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不带电的、裸露的金属构件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地下环路外出入口、通风井等建筑物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9.5.1 给水排水设备的选型应遵循技术先进、工艺成熟、安全可靠的原则,规格宜统一。设计中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护检测及安全养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9.5.2 给水排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能承受外部荷载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敷设于可能结冻位置的管道应进行保温处理。

9.5.3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给水系统水源宜采用市政供水,若采用其他水源,应满足各项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

地下环路应采用生活和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

9.5.4 地下环路生活给水管道宜从消防引入管的水表前接出,并独立设置水表后送至各用水点。

9.5.5 地下环路内排水泵房宜设置给水冲洗设施。

9.5.6 地下环路的废水包括冲洗废水、结构渗漏水、消防废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9.5.7 雨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雨水应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或水体,出水口必须可靠;

敞开段的暴雨重现期不宜小于50年;

坡面集水时间宜为5~10min。

9.5.8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设计流量、水泵能力、水泵工作情况和水泵的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雨水泵房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60s的出水量;

废水泵房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9.5.9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不宜大于8台。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

废水泵房应设置备用泵,雨水泵房可视泵房重要性设置备用泵。

9.5.10排水泵站的运行管理应在保证运行安全的条件下实现自动化控制,为便于生产调度管理,实现遥测、遥信和遥控等功能;中控室内宜能显示水泵的运行、手/自动、故障等状态及集水池的液位。

9.5.11地下环路泵站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规定。

9.6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

9.6.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环路全线同一时间按发生一次火灾设计。一类、二类地下环路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地下环路不应小于2.0h;

地下环路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所有灭火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地下环路内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

一类、二类地下环路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三类地下环路室内、室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宜为10L/s~15L/s;

地下环路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但当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7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设施;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泵加压供水时,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罐;

在地下环路洞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车便于使用的地点,且应具有明显标志。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的距离宜为15m~40m;

消防水泵结合器的数量应按地下环路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每个消防水泵结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有效保护设施;

地下环路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并在紧急疏散通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地下环路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喷雾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泡沫混合液持续喷射时间不应低于20min,喷雾持续时间不应低于1.0h;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

喷雾区间不宜小于25m,火灾时应至少同时启动相邻两组喷雾区间;

喷射面积、管道安装等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的规定。

9.6.3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类、二类及三类地下环路应在地下环路两侧设置ABC类灭火器,两侧交错布置,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

四类地下环路,应在地下环路一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每个手提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5kg且不应大于8kg;

灭火器宜与消火栓箱合设,灭火器设置点应具有明显标志;

灭火器箱设置点的纵向间距不应大于50m。

9.7 监控与通信系统

9.7.1 地下环路监控、通信系统配置应满足安全运营的要求。

9.7.2 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控系统应包括中央控制管理、交通监控与控制、环境与设备控制、视频监控等部分;

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层式架构,第一层为中央信息层,主要由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组成,实现中央级监控功能;第二层为数据传输层,主要通过光纤网络实现中央信息层与各分系统的数据连接;第三层为现场设备层,主要由各分系统接入设备组成,实现现场数据采集、上传、执行控制指令。

9.7.3 中央控制管理系统设计包括系统功能与控制方式、中心控制室设施及软件的设计。

9.7.4 中央控制管理系统功能和控制应具有下列功能:

接收各类设施传输的各种信息,包括数据信息、视频信息和语音信息;

对各类设施传输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并协调各类设施的控制;

以自动或手动控制方式执行预置在计算机内的控制方案;

以数据、图形、图像等方式显示地下环路内外的交通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

自动完成数据备份、文档存储;

方便进行查询、统计和形成报表;

定期检测各设备的工作状态;

宜采用多级控制方式或集中控制方式。

9.7.5中央控制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整体软件架构宜采用B/S模式,集成软件采用在线加载、功能模块等方式实现功能扩展;

应采用冗余、自诊断等技术提高系统可用性,可用性指标应不低于99.99%,并便于维护、升级和扩容;

服务器宜采用容错技术;

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应采用主流商用数据库平台,可提供标准数据接口,便于软件集成和开发;

系统应用软件应具备跨子系统联动功能,联动方案应易于编辑。

9.7.6 交通监控与控制系统设计包括交通信息、车辆运行状况、交通控制和交通诱导。

9.7.7 交通监控与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执行中央控制管理系统的控制指令,实现与相关系统的联动;

地下环路外出入口宜设置车辆检测器,检测出入口的交通量数据;

地下环路分合流处的主通道与内出入口、外出入口宜设置车道指示器,由红叉、绿箭两色灯组成,应具有双面显示功能,显示图案应清晰,动态视认距不应小于200m;

地下环路分合流主通道位置宜设置可变信息标志,内外出入口处宜设置可变限速标志。

9.7.8 环境与设备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机械通风地下环路应配置CO、VI、NO2、风速风向环境监测,并与并与通风系统实现联动控制;

地下环路外出入口应配置亮度检测器,并与照明系统实现联动控制;

地下环路内宜设置具备地下环路顶部设备姿态及状态识别、渗漏水识别、火灾检测、车辆运行状态检测等功能的自动巡检机器人;

泵房集水池应配置液位计,并与排水系统实现联动控制。

9.7.9设备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环路机电设备进行遥信、遥测、遥控,生成统计报表,可按时间、设备类别查询、打印;

具有现场通信网络,可实现设备级、区域控制级和中央级的三级控制,并能实时监视区域控制器的工作状态;

具有降级处理功能,当网络通信中断时,可通过区域控制器实现对现场设备的自动控制。

9.7.10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包括地下环路主通道、内出入口、外出入口、分合流区、衔接地面道路、设备用房等视频监控。

9.7.11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满足地下环路环境下的监视要求并须进行数字化存储;系统的实时图像、录像宜采用H.264编码格式。图像显示、存储分辨率应不低于720P,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应采用数字高清系统,数字摄像机有效像素不应低于200万像素;在事故照明条件下应能获取清晰图像;

地下环路主通道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摄像机安装位置应根据地下环路主通道线性变化调整,确保监控区域连续覆盖、监控目标清晰可辨;

地下环路内出入口、外出入口等重点区域应设置摄像机;

设备用房内宜设置具备自主识别旋钮及压板、指示灯状态、设备用房内各类设备读数等功能,并具备温度检测、局放检测、红外检测等功能的自动巡检机器人设备;

设备用房内应设置固定摄像机。

9.7.12 通信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灾害状态下通信系统应能符合应急处理、救援疏散的要求。

9.7.13 通信传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传输系统干线网络应采用光纤传输系统;

光纤干线网络宜采用环状网络,环网光缆应采用不同路径敷设;

网络带宽和网络接口应根据需求来确定,并具备适当的接口余量;

传输光缆的芯数应满足使用要求,并留有一定的余量。

9.7.14 电源、接地及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控与通信系统设备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中的重要负荷设计,并由应急电源供电;

应急电源设备蓄电池容量应保证在90%负荷时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h;

监控系统接地应分为联合接地与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Ω;

计算机系统的接地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应采取等电位措施。

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8.1 除四类地下环路外,地下环路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8.2 地下环路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与应急照明系统、供配电系统、交通监控与控制系统、中央控制管理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各系统协调配合。

9.8.3下列场合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

地下环路内出入口、外出入口、主通道;

各类设备用房、电缆通道、控制室等。

9.8.4 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环路内应同时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电缆通道等区域可选用线型感温电缆、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各类设备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可选用点式感烟和感温探测器。

9.8.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提供足够的响应速度、测温精度及定位精度,符合下列规定:

点式红外火焰探测器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0m,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设置间距不宜大于80m,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与自动灭火段联动定位精度不应大于25m;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定位分区不应大于25m,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感温元件的间距不宜大于6m;

线型光纤或光纤光栅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地下环路上部,每根探测器可覆盖的车道数不应超过2条,点式红外火焰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设置地下环路侧墙上方,行车接线范围外,保证无探测盲区。

9.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联动消防设施时,其报警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50m。

9.8.7 地下环路内出入口、外出入口、主通道每隔50m处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疏散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9.8.8 消防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DB13/T 5098-2019 无人值守起重机控制系统检验规则系统应具备日常运营管理广播与应急联动广播功能;

系统应具备在线监听、故障自诊断和报警功能;

广播控制器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

应具备全呼和分音区广播功能,音区设置间距宜为150~300m;

扬声器应设置在地下环路内出入口、外出入口、分合流区、主通道RB/T 080-2021 终端一体化多能互补能源系统验收指南.pdf,设置间距为50m。

9.8.10 无线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环路应设置无线对讲指挥系统,并满足日常管理、交通指挥、应急抢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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