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2 LS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3 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E0~E2环境区域内不应采用,且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媒体立面的发光表面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8.2.6 的规定,单颗像素点的最大功率不宜大于表8.2.6的规定。
表8.2.6 媒体立面平均亮度和最大功率限值
注:对特别重要的景观建筑墙体表面,或强调远观效果的对象【河北图集】12D6:照明装置,单颗光源的最大功率可相应提高50%;
户外广告照明的光污染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道路交叉口处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户外广告照明的平均亮度限值应为表内数值的60%。
注:1 表内为全白色广告画面在夜间平均亮度限制值;
2 有颜色画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为表中数值的70%。
户外招牌照明的夜间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8.2.8的规定。
表8.2.8 户外招牌照明的夜间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注:1 有颜色标识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为以上限值的70%。
2 设施安装位置位于建筑裙房24m高度内时,相应限值应为表内数值的1/2。
3 设施安装位置位于的建筑裙房24m~50m高度范围内,相应限值应为表内数值的2/3。
LED显示屏表面的夜间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8.2.9的规定。
表8.2.9 LED屏发光表面的夜间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注:表中数值为全白光发光表面限值。
智能控制系统的设计与选型,应根据使用场所对照明的功能要求、系统性能特点、管理需求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智能控制系统的控制管理设备、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和通信网络以及景观照明控制协议应兼容。
智能控制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智能控制系统应具备集中、就地控制方式,且应支持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
智能控制系统宜预留与楼宇控制系统、智慧城市管理系统等其他相关系统适配的接口。
智能控制系统支持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对照明灯具进行分组、分区控制,且应能避免全部灯具同时启动。
应能设置深夜模式、平日模式、节假日模式、重大节日模式或重大活动模式等不同的开灯控制模式。
应支持多用户接入控制和用户权限管理功能。
应能通过分析采集的数据和控制需求来实现自动预设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按夜景照明需求实现定时开关控制,并应能进行远程或就地设置开关时间;
2)需要进行调光的场所,应能对光照度(光亮度)按设定值进行调节。
3)需要进行调节颜色的场所,应能对颜色进行设置和管理,并按照明需求实现颜色的调整;
4)需要进行场景切换的场所,应能够按照明需求对设定的场景模式进行自动切换。
5)采用媒体立面照明方式时,宜支持远程下发并播放媒体信息,根据媒体信息进行媒体立面展示。
宜支持根据照明效果实现多建(构)筑物或多景物的照明联动控制。
智能控制系统宜具备用电信息采集及数据储层功能,并可自动生成、打印统计和分析报表。
智能控制系统宜具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测、故障告警及反馈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断电或发生故障时自动反馈、自锁和存储记忆功能。
支持媒体立面功能时,宜反馈设备当前播放节目状态、帧频等信息。
智能控制系统宜具备环境信息采集和人机交互功能。
控制管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易于操作,界面友好。
应具备照明设备开/关控制、模式控制、场景控制等功能。
应能通过对环境信息和用户需求进行分析和处理,实施特定的控制策略,对照明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
应支持离线控制,并应能在离线状态下实现正常亮灯。
应支持夜景照明运行情况和效果显示。
宜具备数据统计、查询、报表、分析等功能。
宜支持根据节目播放调整灯光效果功能。
宜根据需要提供对水景表演,音响,舞台灯光,投影系统,激光表演,人机互动等设备连接接口。
宜支持运行状态实时监测、故障告警、设备异常离线报警,柜门开关报警等。
宜配置UPS电源,保证断电故障发生时,系统可继续运行。
宜具备和强电系统的接口,且应能实现两种系统的联动控制。
输出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备接收并执行控制管理设备的命令功能。
应实现信号输入输出和通信状态的监测等,宜具备实时负载反馈功能。
无法正常联网或网络故障时,应按预定的工作模式进行工作。
在断电情况下宜能自动保存数据,电源恢复时,自动重启,并按预设的方式运行。
输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支持光控功能时,应采用照度传感器。
支持手动控制时,应采用开关或控制面板。
支持灯光互动时,应配置人机互动接口。
通信网络及控制协议应能满足智能控制系统的数据的带宽、时延、误码率和组网要求。
通信网络应采用专网或采用支持加密机制的公网。
网络发生故障时,应支持网络备份和恢复机制。
通信网络应采用有线通信网络,在有线通信网络布线受限的情况下,宜采用无线通信网络。
当采用无线网络时,无线频率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
控制协议应采用标准协议或开放的专用协议。
控制系统应根据规模、重要性、功能等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其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要求。
智能控制系统应设置用户账户分级权限管理,进行身份认证、权限认证,操作日志记录。
设置控制中心时,在网络边界应部署防火墙设备和身份鉴别系统。
智能控制系统宜支持入侵防范、监测和防范网络攻击功能。
智能控制系统宜支持数据库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功能。
应根据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确定负荷等级,且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夜景照明交流供电电压宜为0.23/0.4k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5km。照明灯具端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并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
夜景照明直流供电电压宜为48V、220(±110)V、375V,古建筑及木质建筑照明场所,直流供电电压宜为48V;进行电压变换时,设备直流输出电压偏差不应大于±1%。
一般环境中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装置不应超过特低电压交流方均根值50V或无纹波直流120V供电,否则应采取防意外触电的保障措施,并应做好机械防护。
夜景照明负荷应采用独立的配电线路供电,且应单独计费;其负荷统计应包括相关电器附件的损耗。
夜景照明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应装设非半导体器件的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
照明分支线路交流0.23kV供电时,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照明配电末端回路除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外,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
直流配电保护应按保护要求和直流特性选择相应的直流过电流保护电器。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宜总体平衡,单相负荷电流偏差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电流值的15%;采用三相四线制配电时,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
夜景照明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当谐波较大时宜有抑制谐波措施。
单光源功率在250W及以上者,应在每个灯具处单独设置短路保护。
室外照明线路应采用双重绝缘的铜芯导线,照明支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有集会或其他公共活动的广场类场所应预留电源。
对仅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其配电回路应加设低水位断电保护措施。
安装于建筑本体的夜景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安装于室外的夜景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外的部分宜采用TT接地系统,将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后直接接地。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接可导电部分,不应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导体(PE线)相连接。
夜景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进出建筑物及室外箱体均应设置电气和通信的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装置(SPD)。
照明配电控制箱宜安装在室内,室外安装的照明配电控制箱等应采用防水、防尘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2.5m以下的室外配电箱等电气设备、人孔井盖、手孔井盖,应借助于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
寒冷地区、高海拔地区,配电控制箱内元器件的选择应根据所处场所的环境温湿度、大气压力等因素确定。
戏水池、喷泉或其他人员可触及的类似活动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0区和1区内应只能安装水池专用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线盒;
0区、1区和2区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SY∕T 7648-2021标准下载电气线路应采用绝缘套管敷设;
戏水池、喷泉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喷泉场所,其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0区和1区的电击防护措施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1)采用特低电压(ELV)供电,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
3)采用电气分隔措施,当电气分隔采用一台隔离变压器为一台用电设备供电时,隔离变压器不应功能接地,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接地,被分隔回路不应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且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JJF(吉) 88-2015 石油钻井指重装置校准规范.pdf0区和1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止人员可触及的措施。
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线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