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国家税务局食堂后厨承包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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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国家税务局食堂后厨承包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12.1成交投标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成交投标人须持成交通知书与招标人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2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终报价、投标人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组成内容。

代理服务收费根据中标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监理分项工程技术交底记录,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4、谈判有效期:60个日历天。

1、谈判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谈判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招标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和评审工作。

谈判工作由中聚凯国际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

3.1 在投标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人组织谈判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名单。

确定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数量采用合格制,即谈判小组对各投标人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资格审查条件的,均进入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名单。

谈判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人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谈判小组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2 采购人组织谈判小组成员按谈判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顺序随机确定。

3.3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获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谈判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并做好书面记录。

3.4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3.5 谈判过程中,投标人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6投标人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7 谈判达到投标人响应文件符合招标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最后报价。

投标人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投标人响应文件符合招标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3.8 谈判小组经过谈判后,投标人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投标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投标人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淘汰投标人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并说明理由。

3.9 投标人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单独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投标人报价单。

投标人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10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数量采用合格制,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部分投标人响应文件优于谈判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招标人不能接受其价格的,谈判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3.11 谈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失败:

(一)参加本节规定的谈判的投标人均被淘汰的;

(二)谈判结束,投标人响应文件均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最低要求的;

(三)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本次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谈判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3.12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确定成交投标人的标准

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2 本次谈判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谈判小组根据技术、商务等完全符合招标人需求的情况下价格最低为中标依据。若符合招标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候选人。若出现报价一致,按其他商务条件的承诺从高到低确定成交候选人。

4.3 投标人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投标人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

4.4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后,应当向招标执行机构出具谈判报告。

4.5 对于违反谈判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投标人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5、投标人不符合下列条件者,按无效投标处理

(1) 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谈判保证金的

(2)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

(3)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采购合同(文本)

项目名称: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食堂后厨承包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税局(盖章)

中标人(乙方): (盖章)

签订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食堂后厨承包服务项目项目”中的谈判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采购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中标价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按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服务程序和资料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中标价 元。乙方在签订合同前须向甲方提交 的履约保证金。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3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30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自然灾害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XXX公寓主楼客房装修翻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T/CCES 21-2021 水泥土插芯组合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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