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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docx《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2010]31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 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 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 由建设部审定发布。《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 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 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 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 两者配套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某镇高新技术科技园办公楼装饰装修监理交底要点, 均与原标 准相同, 其中部分条文的文字有所改动, 但未改变原意, 并在序号的右上角加注了“*”号。强制性条文省略了部分图、表和公式, 被引用的部分按现行标准的图、表和公式执行。
《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编制。《强制性条文》发布后, 新制定、修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强制性条文分别由建设部和交通部发布; 新制定、修订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 均应同时报送强制性条文内容。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的通知
建标[2012]273 号
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 的内容, 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 凡有强制性条文的, 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 并编入《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已经交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00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2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93)
3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J 220—98)
4 《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98)
5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2010)
6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
7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
8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
9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 231 一 94)
1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
2 《渠化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1—98)
1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
2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98)
3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2011)
1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 267—98)
2 《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2010)
3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 269—96)
1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0—98)
2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1—98)
3 《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2—98)
4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4—98)
5 《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 295—2010)
6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8—98)
7 《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283—99)
8 《 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定》(JTJ 230—89)
9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10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44—95)
第六篇 航道与通航建筑物类
1 《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
2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
4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24—96)
5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2011)
6 《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JTJ 306—2011)
7 《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 307—2011)
8 《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88—93)
第七篇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类
1 《干船坞设计规范(工艺设计)》(JTJ 251—87)
2 《干船坞设计规范(水工结构)》(JTJ 252—87)
3 《干船坞设计规范(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JTJ 253—87)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 表 4.2.3
注: 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
②L 为设计船长(m)
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 定。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 3 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 2 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 应按表 4.3.3 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 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 表 4.3.3
基本标准 复核标准
计算水位 超高值(m) 计算水位 超高值(m)
设计高水位(高潮累积频率 10%的潮位) 1.0~1.5 极端高水位(重现期为 50 年的年极值高水位) 0~0.5
注: 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
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 6.3.5
注: ①表中最小净距:对有路肩的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施工方案,对无路肩的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 .2 .15 .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8 .4 .1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连锁,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先进、简便和经济合理。
码头与桥梁、渡槽、水下管线的安全距离 表 2.2.10
港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净距(m) 表 4.10.4
注: ①表中最小净距,对有路肩的道路,系自路肩边缘算起;对无路肩的道路,系自路面边缘算起; 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义乌雪峰宾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枢纽工程按通航规模的分等指标 表 3.2.1.1
注:设计通航船舶吨级系指通过通航建筑物的最大船舶载重吨。当为船队通过时,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