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788-2012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德安集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宋序形高鹏陈国义李铮吕士健陈冰陈城牛树勤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徐扬纲李品朱广汉李春光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的要赵锂刘振印沈世杰刘雨生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戴孙放王家华张金松韩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汪宏玲饶文华本规范。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杨榕罗万申章林伟刘志琪本规范是以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为主厉彦松王洪臣朱雁伯左亚洲要技术内容,包括: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刘建华郑克白葛春辉王长祥行管理中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及其他社会公共石泉刘百德焦水达利益方面的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共分7章:1.总则;2.基本规定:3.城镇给水;4.城镇排水;5.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6.结构;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城市建设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策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5
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置性事取 发生 2.0.12i 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城镇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便于维护,且不应影响公众安全, 2.0.13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 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 施粉 2. 0, 14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 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 核准
3城镇给水 3.1一般规定 3.1.1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 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3.1.2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1.3,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 水量。 3.1.4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3.1.5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 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 建设。 3.1.6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3.1.7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3.1.8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3.1.9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3.1.10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 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3.2水源和取水 3.2.1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 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3.2.2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应采取相应的水质安 全保障措施。 3.2.3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建供水设施连接,产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腾蚀地段的管道应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4.8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 3.4.9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 保证供水安全 3.4.10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 施安全当理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款流速,并应 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 3.4.11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4.12压力管道峻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 运行前应冲洗、消毒。 3.5给水处理 3.5.1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 家生活饮用水卫牛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5.2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坚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 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 保障安全。 3.5.3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3.5.4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 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3.5.5减镇水厂的工艺排水应回收利用。 3.5.6城镇水厂产生的泥浆应进行处理并合理处置。 3.5.7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 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 措施。
3.6.1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DB1310/T 258-2021 智能多通道电磁式明渠流量测量系统技术规范.pdf, 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
活用水定额。 3.6.2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 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3.6.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 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6.4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 等非饮用水的渗人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 措施, 3.6.5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 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管 理等因素确定 3.6.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 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3.6.7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 交付使用前必频清洗和消毒, 3.6.8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用途、功能、规模、 重要性及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索合理配置, 3.6.9°消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可靠, 3.6.10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3.6.11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 3.7建筑热水和直饮水 3.7.1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 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 确定。 3.7.2建筑热水供应应保证用水终端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 伙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7.3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热水供应 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3.7.4水加热、储热设备及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 3.7.5热水供水管道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3.7.6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伙 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且应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
4城镇排水 4.1一般规定 4.1.1城销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 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 水薄渍的功能。 4.1.2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 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 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4.1.3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综合 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 条件。 4.1.4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裁流 倍数。 4.1.5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4.1.6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应利于雨水就近人渗、调蓄或收集 利用,降低南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 影响。 4.1.7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 意排放。 4.1.8排人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规定。 4.1.9 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 4.1.10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 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领采取确保安全 的措施。
4.2.1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 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 环境。 4.2.2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 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 泄漏。 4.2.3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 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 的排出。 4.2.4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出雨 水的场所。应设置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安全 排出。 4.2.5化类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 4.2.6医疗机构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采取相应的 处理工艺,并必领进行消毒处理 4.2.7建策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 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并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 雨水量。
风使易爆或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安全范围;下并作业时,操作人员 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并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连 续的人工通风。 4.3.4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排水管巢的制度, 并应严格执行、 4.4排水泵站 4.4.1排水泵站应安全、可靠、高效地提升、排除雨水和污水。 4.4.2排水泵站的水泵应满足在最高使用频率时处于高效区运 行,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安全稳 定运行。 4.4.3、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室外污水泵站,必 须独立设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4.4排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安全防护、机电设备安装、运行 和检修的要求,放产大 4.4.5与立体交叉地道合建的雨水泵站的电气设备应有不被滤 溃的措施。 4.4.6污水系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备用菜。道路立体交叉 地道雨水泵站和为大型公共地下设施设置的南水泵站应设置备 用泵。 4.4.7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 并应按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消能设 施和管示标志 4.4.8排水系站集水池应有清除沉积泥砂的措施 刊4.5污水处理 4.5.1污水处埋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域镇水污染物的功能,排放 的水、泥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5.2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 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5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
5.4雨水利用 5.4.1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应以拟建区域近期历年的降雨量资料 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5.4.2雨水利用规划应以雨水收集回用、南水人渗、调蓄排 等为重点。 5.4.3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 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5.4.4雨水收集、调蓄、处理和利用工程不应对周边土壤环境 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和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和隐患。 5.4.5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 须消毒后再利用
6.1.1域镇给水排水工程中各厂站的地面建筑物DB34/T 3047-2017 普通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其结构设计、 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的相应 规定:: 6.1.2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 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设计,必须依 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基础形式及地基处 理方式 6.1.4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设计、施T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设计应计人在正常建造、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各种工况的组合荷载、地震作用(位于地震区)和环境影响 (温、湿度变化,周围介质影响等);并正确建立计算模型,进行 相应的承载力和变形、开裂控制等计算。 2结构施工应按照相应的国家现行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执行。下 来3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养护操作规程。 6.1.5构筑物和管道结构在各项组合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应按 弹性体计算,不得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6.1.6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核算施 工及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 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 6.1.7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材料,其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95% 的保证率;当位于抗震设防地区时,结构所用的钢材应符合抗震 性能要求。
6.4结构抗震 6.4.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城镇给水排水工 程,其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防 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50223确定。 6.4.2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颁发的文件 (图件)确定,点 6.4.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当遭遇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应仍能继续使用; 2管道震害在管网中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得造成较严 重次生灾害。 6.4.4抗震设计中,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为6度:0.05g:7度:0.1g(0.15g);8 度:0.2g(0.3g);9度:0.4g.g为重力加速度: 6.4.5构筑物的结构抗震验算,应对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 计算水平地震作用(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力等), 并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对盛 水构筑物尚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 组合。 6.4.6当需要对埋地管道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计算在地震 作用下,剪切波行进时管道结构的位移或应变。 6.4.7结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结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力; 3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薄弱部位应 采取加强措施; 4对埋地管道除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外,沿线应设置柔性 18
连接措施 6.4.8位于地震液化地基上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根据地基土液 化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的措施。 6.4.9埋地管道伤山区边坡和江、湖、河道岸边敷设时,应对 该处边披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
7.2.1机械设备各组成部件的材质,应满足卫生、环保和耐久 性的要求。 7.2.2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方式应满足工艺和自动化控制系 统的要求, 7.2.3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 检验。 7.2.4机械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主体构筑物的抗 震设防烈度
7.2.5机械设备有外露运动部件或走行装置时,应采取安全防
7.3.1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全运 7.3.2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 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量 7.3.3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7.3.4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 等都应作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 7.3.5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DB34/T 1984-2013 公路交通应急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总体要求,所采 用的机电设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 损害。您恒 7.3.6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 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7.3.7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 常规维护的要求。 7.4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4.1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 设置连续的监测和报警装置,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 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7.4.2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 验和标定。 7.4.3城镇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 求的在线式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7.4.4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水质、水
环可承受的范围内。 1.0.4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说明本规范作为 全文强制标准,执行效力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标 准;当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 执行
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7年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指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等,都对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做出了详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 建筑工程的施工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建穿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 准》JGJ1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建 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等对工程施工过程做了更详 细的规定:另外,国家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火灾预防和灭火以及 安全保卫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 设和运行中都必须认真执行。 2.0.10本条对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 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做出了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 设和运行除产生一般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园 体废弃物外,特别是污水的处理和输送过程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和大量污泥,要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 造成危害。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2008年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 对社会生活中的环境噪声作出了更高要求的新规定, 2002年国 家还特别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和污泥制定了《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国家还对固体废弃物、水污 染物、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了相关标准或要求,城镇 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要采取严格措施执行这型 标准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能 源消耗间接产生的CO和污水储存、输送、处理和排放过程产生 的CH和N,O.CH和N,O的温室效应分别为CO的23~62 倍和280~310倍。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气 候变化2007第四次评估报告(AR4)》和2008年《气候变化与 水》的专项技术报告中都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CH,和NO 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减排意见。因此,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