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433-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 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 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 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砰石、尾矿)场数量。矿山工程尚应明 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
1.1.2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新12J02 屋面,应 介绍项目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 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 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
根据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1.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 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1.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5.1执行标准等级
1.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线型工程有分段 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 指标计算表)。
1.6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 弃土(渣、灰、研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结论。
L.7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简述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壤流失量、产生水王流失的重点部位 流失主要危害
L.8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 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 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 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 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苦盖面积等。
1.9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 (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 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 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
2.1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2款和第9款的规定编制.符合本标准第4.2.4 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
2.3工程占地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4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 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8款的规定编制。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 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
3.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进行评 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
3.2.1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 出评价结论。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涉及本标准第4.2.5条第3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 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2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 求提出评价结论
3. 2. 3±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 求提出评价结论。
3.2.4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 求提出评价结论。
根据本标准第4.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 求提出评价结论。
根据本标准第3.2.7条和第4.3.9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 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3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本标准4.3.11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 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 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4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4.1水土流失现状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 4.2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明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量。 4.3土壤流失量预测 4.3.1预测单元 本标准第4.5.4条和4.5.7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2预测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5.6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3土壤侵蚀模数 根据本标准第4.5.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4预测结果 根据本标准第4.5.3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满足本标准第4.5.9条的相关要求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量进行调查。
4.4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根据本标准第4.5.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符合本标准4.5.9条的相关规定。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4.5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 5水土保持措施 5.1防治区划分 防治区应根据本标准第4.4.2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5.2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本标准第4.6.2条和第4.6.3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 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标准第4.6.4条~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 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需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 情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措施布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列
2主体工程估算定额 目及费率。 3编制依据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定额和估算相关规定、主体工 程投资定额估算和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投资定额和估算的相关规定。 7.1.2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 1应按相关规定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区措施投资表(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 施、临时措施)、分年度投资估算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 单价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主要材料单价汇总表。 2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总表应按分区措施费、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和水土保持 补偿费计列。 3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参考相关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列。 4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人工费、土建设施费、监测设备使用费和消耗性材料 费,参考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工作量计列。 报告书后应附工程单价分析表。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
7.1.2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
效益分析主要指生态效益分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水土流失影响的控 制程度,水土资源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况。应 说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可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挡护量、表土 剥离及保护量。分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 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防治指标达到情况。 8水土保持管理 8.1组织管理 明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等。 8.2后续设计 明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8.3水土保持监测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要求。 8.4水土保持监理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的要求。 8.5水土保持施工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施工的要求。 8.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及相关要求,提出工程验收后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效益分析主要指生态效益分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水土流失影 制程度,水土资源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 说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可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挡护量 剥离及保护量。分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 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防治指标达到情况。
附表:防治责任范围表(涉及县级行政区较多时);2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分区段标准较多时);3单价分析表。附件:应包括项目立项的有关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包含行政区划、主要城镇和交通路线;2项目区水系图,应包含主要河流、排灌干渠、水库、湖泊等;3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4项目总体布置图,应反映项目组成的各项内容,公路、铁路项目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5分区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图(含监测点位):6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布设图。说明:1在报告书封面后应附责任页。责任页内应注明批准、核定、审查人员职务及编制人员分工。2附图可单独成册。图B.1.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示例B.2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B.2. 1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见图B.2.1。项目简况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2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情况2.1批复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简述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分区总体布设情况。2.2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内容说明措施变更缘由及变更内容,变更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按本标准第4.6节的要求编制。3变更投资估算估算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图B2.1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示例.36:
B.3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B.3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补充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内容及章节
1 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变更情况 2.1批复方案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设置情况 说明批复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位置和数量。 2.2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砰石、尾矿)场变更情况 说明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位置变更缘由及变更后的 位置和数量。 3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石、尾矿)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和第4.3.8条的规定,对变更后取土(石、砂)场、弃土 (石、渣、灰、砾石、尾矿)场设置进行评价,明确评价结论。对主体设计提出的防治措 施进行分析评价,明确评价结论。 4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对变更后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 石、尾矿)场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布设。 5变更投资估算 估算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 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注:1封面后应附责任页
2 报告表后应附项目支持性文件、地理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用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附录C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章) 内容及章节编排
附录C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章)
C.0.1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章)内容及章节编排见图C.0.1
1概述 1)简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主要内容和结论性意见。 (2)编制依据,包括调查和勘测资料、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资料。 (3)主要结论,包括措施布置和主要工程量、投资概算、水土保持方案复核结 果等
(1)简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主要内容和结论性意见。 (2)编制依据,包括调查和勘测资料、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资料。 (3)主要结论,包括措施布置和主要工程量、投资概算、水土保持方案复核结 果等。 2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应分区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设计,明确水土保持工程 量,绘制分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设图和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主要临时措施设 计图。 3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 应明确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布置、施工进度。 4水土保持监测 应明确监测范围、时段、内容、方法、频次,确定定位监测点位,提出监测点规格、 监测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 5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应根据措施设计和施工组织,按概算编制有关规定,提出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明 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独立费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6水土保持管理 明确水土保持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提出建设期和生产期管理要求或方案。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章)内容及
D.0.1生产建设项目拦挡和排水措施界定可按表D.0.1的规定 确定。
D.0.1生产建设项目拦挡和排水措施界定可按表D.0.1白 确
表 D. 0. 1 生产建设项目拦挡和排水措施界定表
续表 D. 0. 1
D.0.2生产建设项目边坡防护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护坡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 工程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护坡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3主体工程设计在稳定边坡上布设的工程护坡应界定为水土保 持措施; 4处理不良地质采取的护坡措施(锚杆护坡、抗滑桩、抗滑墙、挂 网喷混等)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D.0.3 生产建设项目其他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土剥离和保护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主地整治应界定为水保持措施; 3 植被建设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为集蓄降水的蓄水池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5 防风固沙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采用透水形式的场地硬化措施可界定为水主保持措施: 7 江、河、湖、海的防洪堤、防浪堤(墙)、抛石护脚不应界定为水 土保持措施
E.0.1下列水土保持措施应做典型措施布设,其内容及要求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拦渣措施: 1)确定拦渣措施的布设位置,绘制典型断面图,并有一定的文 字说明; 2)可参考同类型工程确定断面尺寸。必要时,应进行稳定性计 算校核。 2边坡防护措施应确定边坡防护措施的区域或区段,绘制典型 新面图,并有一定的文字说明。 3截(排)水措施: 1)确定截(排)水措施的区域或区段,绘制典型断面图,并有一 定的文字说明: 2)截(排)水措施断面尺寸应经水文及水力计算或根据主体设 计确定; 3应明确消能防冲、沉沙措施布设位置,绘制平面图和典型断 面图;明确排水去向和顺接措施,绘制典型断面图。 4降水蓄渗措施: 1)确定蓄水池、渗沟、渗井的大体位置,绘制平面图和典型部 面图:确定透水砖、下回式绿地布设区域,绘制典型部面 图,并有一定的文字说明。 2)应经水文计算确定蓄水池容积, 5植物措施应绘制植物措施平面布置图,明确配置方式、种类 规格等,并附一定的文字说明。 6防风固沙措施应绘制措施平面布置图,明确沙障形式、植物种
类及规格、配置方式等,并附一定的文字说明 7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场综合防护措施应绘制综合措 施平面布置图及各单项措施的典型断面图,并有一定的文字说明。 E.0.2水主保持典型措施应计算各单位措施工程量,并明确单位工 程量和推算同类工程量的适用范围。 E.0.3典型措施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拦渣措施应根据拦挡类型、拦渣量选取; 2边坡防护措施应根据边坡类型(挖方、填方)和措施类型(工 程、植物、综合)选取,线型项目应考虑沿途地形、地质变化情况: 3截(排)水措施应根据建筑材料和断面形式选取,线型项自应 考虑沿途地形、地质变化情况: 4降水蓄渗措猎施应根据措施类型(蓄水池、透水砖、透水混凝土、 下凹式绿地、渗沟、渗井等选取: 5植物措施应根据植物配置类型(养、灌、草及其配置形式) 选取; 6 防风固沙猎施应根据猎施类型(沙障及乔、灌、草配置形式) 选取; 7取土(石、砂)场综合防护措施应根据地形条件(坡地、岗地、平 地、河滩地)、取土类别(土、石、砂)选取; 8弃土(石、渣)场综合防护措施应根据地形条件(沟谷、临河、坡 地、平地、回地)、弃土(石、渣)类别、弃土(石、渣)数量选取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生产建设项目水王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一2018,经住房 城乡建设部2019年4月1日以第25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 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水利部水土保 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是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流域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黄河水利委员会天水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 松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中国水电工程顾同集团公司、中国电 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 所、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集团、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办公室,主要 起草人员是姜德文、郭索彦、赵永军、王治国、蔡建勤、张长印、秦百 顺、李仁华、袁普金、孟令钦。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标准名称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修订为《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2.原标准共14章,修订后现标准共5章,取消了原第4章“各 设计阶段的任务”和第6章“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其主要内容 列入现标准附录,取消了原规范第7章~第14章,其内容要求并 入现标准第5章“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求”; 3.明确了生产建设项自水土保持技术工作内容和遵循的技术 要求,完善了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和“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 等殊规定”,取消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 4.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细化了水土保持评价、水土保持措 施布设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水利水电、交通、电力、煤矿、冶
金、石油等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 研究,总结了我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 理、监测和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就生产建设项目水主保持技术要求 组织了专题讨论,相关调研成果纳入了本次标准修订。 为便于广天生产建设项目水主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 理、监测、验收评估技术入员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 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生产建设项自水土保持 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 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 看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 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 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1总则(55)2术语(56)3基本规定(57)3. 1一般规定(57)3.2项目约束性规定(57)3. 3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57)4水土保持方案(59)4.2调查和勘测(59)4.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59)4.6水土保持措施布设(59)53:
2可能引起水流失的生产建设项自指建设或生产过程中 地表、损毁植被的建设和生产项目
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建设和生产项目、
初步发挥效益是指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水土保持方 全的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指标值可以实现。一股建设类项 十水平年为完工当年或者后一年,建设生产类项目为主体工 工后投人生产之年或后一年。
案确定的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指标值可以实现。一般建设类项 自设计水平年为完工当年或者后一年,建设生产类项自为主体工 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后一年。
3.1.3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是指部分项且征占地范
3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是指部分项目征占地范围大于扰 围,对于未扰动地表的水土流失也应进行治理,使其土壤流失 达到土壤容许流失量以下。
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是指部分项目征占地范围大于
3.2项且约束性规定
3.2.1植物保护带是指在河流的两岸、湖泊与水库周边人工营造 或自然形成的林带、具有专用防护功能的草地,一般宽度为50m。 水土保持重点试验区是指国家和地方设立的水主保持试验、研究 基地所属范围
3.2.3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
依法划定并公告的相应区域,在此区域内取土(石、砂),可能造成 崩塌、滑坡体失稳或加大泥石流危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石、渣、灰、石、尾矿)场DB62/T 25-3112-2016标准下载,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 肋。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3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4.2.5水土保持敏感区是指对水土资源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 在这些区域一且造成水流失,将会对动植物、土壤、水体等生态环 境因子造成严重影响,需要重点进行预防、保护和治理。水土保持 敦感区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 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脆弱区等
4.2.5水土保持敏感区是指对水土资源保护有特殊要
4.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4.4.1原标准中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自建设区和直接 影响区,建设区包括项自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地)以及其 他使用与管辖区域装饰装修工程试验取样标准检验批划分及验收资料,直接影响区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项目 建设区以外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域。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影响 区的范围不易确定,不好划定责任范围,故在本次修改中将防治责 任范围中的直接影响区取消
4.6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4.6.7本条中所指的低缓边坡、高(或陡)边坡均为主体设计的稳定 边坡,水土保持边坡防护措施的功能主要是防治表面的土壤侵蚀 4.6.15施工方法通常情况下是指根据措施特点、自然条件和实 施季节等确定的施工工艺和工序。如表土剥离施工,应明确采用 机械剥离、人工辅助机械剥离、人工剥离等方式,各种方式所采用 的剥离及运输机械(机具)、剥离顺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