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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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pdf

ICS03.120.30 41

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细则(试行).pdfRules of rounding off for numerical values & expression and judgement of limiting valu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GB/T 81702008

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

本标准规定了对数值进行修约的规则、数值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方法,有关用语及其符号,以及 将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科学技术与生产活动中测试和计算得出的各种数值。当所得数值需要修约时,应按 本标准给出的规则进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编写和对测试结果的判定。

下列不语利定义适用于本标能 数值修约roundingofffornumericalvalues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 过程。 注:经数值修约后的数值称为(原数值的)修约值。 2.2 修约间隔roundinginterval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注:修约间隔的数值一经确定,修约值即为该数值的整数倍。 例1:如指定修约间隔为0.1,修约值应在0.1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数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例2:如指定修约间隔为100,修约值应在100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数值修约到“百”数位。 2.3 极限数值limitingyalues 标准(或技术规范)中规定考核的以数量形式给出且符合该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指标数值范 的界限值。

3. 1 确定修约间隔

2)指定修约间隔为10 到儿位小数: b)指定修约间隔为1,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个”数位 指定修约间隔为10(n为正整数),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10°数位,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十” “百”“千”数位。

3.2.1拟舍弃数学的最左一位数学小手5,则舍去,保留其余客位数学不变。 例:将12.1498修约到个数位,得12:将12.1498修约到一位小数,得12.1。 3.2.2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则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

例:将10.5002修约到个数位,得11

例1.将下列数字修约到“十”数

3.1拟修约数字应在确定修约间隔或指定修约数位后一次修约获得结果,不得多次

3.40.5单位修约与0.2单位修约

GB/T81702008

在对数值进行修约时,若有必要,也可采用0.5单位修约或0.2单位修约。 3.4.10.5单位修约(半个单位修约) 0.5单位修约是指按指定修约间隔对拟修约的数值0.5单位进行的修约。 0.5单位修约方法如下:将拟修约数值X乘以2,按指定修约间隔对2X依3.2的规定修约,所得数 值(2X修约值)再除以2. 例:将下列数字修约到“个”数位的0.5单位修约

3.4.2 0. 2 单位修约

0.2单位修约是指按指定修约间隔对拟修约的数值0.2单位进行的修约, 0.2单位修约方法如下:将拟修约数值X乘以5,按指定修约间隔对5X依3.2的规定修约,所得数 直(5X修约值)再除以5。 创路下利数空版品湖

4.1书写极限数值的一般原则

合出的指标或参数等,应当规定极限数值。极 它通过给出最小极限值和(或)最大极限值,或给出基 本数值与极限偏差值等方式表达。 41.2标准中极限数值的表示形式及书写位数应适当,其有效数字应全部写出。书写位数表示的精确

4.2表示极限数值的用语

4.2.1.1表达极限数值的基本用语及符号见表1

达极限数值的基本用语

DB23/T 1496.12-202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12部分: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pdf生1:A为极限数值 注2:允许采用以下习惯用语表达极限数值: a)“超过 A",指数值大于A(>A):

b)“不足A",指数值小于A(

表2对特定的考核指标X,允许采用的表达极限数值的组合月语及符号

4.2.2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

4.2.2.1基本数值A带有绝对极限上偏差值十b和绝对极限下偏差值一b2.指从A一b2到A十b符 合要求,记为A款

4.2.2.3对基本数值A.若极限上偏差值十研和(或)极限下催差值一b,使得A十b和(或)A一b,不符

某住宅小区弱电施工组织设计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

4.3.1.1在判定测定值或其计算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 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比较的方法可采用: a)全数值比较法; b)修约值比较法。 4.3.1.2当标准或有关文件中,若对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 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 4.3.1.3若标准或有关文件规定了使用其中一种比较方法时,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4.3.2全数值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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