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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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small hydropowerst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168一2012)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2012年11月23日

附录F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8 附录G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39 附录H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42 附录I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5 附录J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46 附录K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49 附录L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51 附录M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57 附录N 峻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 61 附录0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64 附录P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66 附录Q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69 附录R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71 附录S工程峻工证书格式(副本) 72 标准用词说明 75 条文说明 77

2检查已完成的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 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1.0.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0.7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 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 (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济宁市汶上县某大桥施工方案,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 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 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8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 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 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 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峻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9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 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0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 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 范性检查。 1.0.11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 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清单和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2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 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

X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1.0.13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人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 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4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0.5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 新验收并同时报告验收主持单位。 2.0.6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 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 和完善。

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 建设计划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调整并重新备案。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建设 总进度计划和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等。 2.0.8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 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 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 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 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0.2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应执业资格 且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验收范围、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 结果和建议的验收时间。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法人验收申请报告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 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关于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情 况的汇报。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及相关 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 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0.2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应执业资格 且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验收范围、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 结果和建议的验收时间。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法人验收申请报告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归档。 3.0.8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鉴定 书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

4.0.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 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 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应占1/2以上,且每个单位 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4.0.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 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按3.0.3条执行。项目法人应在收 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 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 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 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主要单位工程验收会议。 4.0.5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 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并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 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8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单位工程验收鉴定 书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 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5.0.1施工合同药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 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 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5.0.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 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 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 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5.0.3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应占1/2以上,且每个单位 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5.0.4合同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 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按3.0.3条执行。项目法人应 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 验收。

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药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验收并合格 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通过验收,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 施工现场已清理 7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满足合同药定的其他条件。 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0.7.1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鉴定书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 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3.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

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 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b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4.1小水电工程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6.4.2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过水建筑物具 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水库(渠首)水位已超过最低发电水位,引水量可满足 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3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 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水轮发电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气、水等辅助设备 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 要求。 5有关的电气设备(或装置)安装完成,并按有关规程规 定进行试验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输、变电设备和设施的建设、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 相关部门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电准备工作已就绪,满足机组 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 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运行管理单位已组建,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 启动运行要求。 9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消防等防护措施已落实。 10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已经

制定。 6.4.3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峻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 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由 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小组)应 有所在地电网企业的代表参加。 6.4.4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 负责进行具体工作 试运行指挥组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 组长,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编制机组设 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 等工作。机组试运行操作值班人员由机组安装单位、运行管理单 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的人员共同组成 验收交接组由项目法人担任组长, 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担任副组长,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机组安装单 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和监理单位的人员共同组成,负责 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自完成情况和质量检 查,以及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的整理及随机机电设备备品、备 件、专用工具的清点等交接工作 6.4.5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应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听取有关建设 设计、监理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的报 告,以及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 料: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 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 动要求。 2检查机组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认6.4.2条要求具 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 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批准机组启动试验程序、运行操作规程和试运行 计划,决定机组第一次启动时间。 4提出启动验收鉴定书,确定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

6.4.6机组启动试运行应进行机组后动试验、机组带额定负何 连续运行72h试验。 1进行机组启动试验。启动试验程序应由试运行指挥组编 制,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机组启动试验程序包括: 1)对引水系统,水轮机和调速系统,发电机和励磁系统, 油、水、气系统及发电机通风冷却系统,机电设备, 控制保护装置,测量、监测表计等进行检查、试验。 2)对引水设施、设备进行充水时和充水后的检查、试验。 3)机组第一次启动和空载运行时的检查、试验。 4)机组投人系统和带负荷检查、试验。 5)机组甩负荷试验。 2进行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72h试验。机组启动验收 委员会应在试验前,听取试运行指挥组和监理单位对机组启动试 验工作的简要汇报,作出机组能否进入72h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 的决定。如因负荷不足,或因特殊原因使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 时,启动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试验 负荷。 3经72h带负荷连续运行一切正常,机组启动试运行即告 完成。试运行指挥组应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报告试运行完成情况, 并提出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 6.4.7机组启动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机组的检查、试验记录 和试运行记录,所有这些记录资料均应作为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技 术资料的一部分。 6.4.8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等问题,应由责任 单位及时处理。处理不合格的不应移交试生产。 6.4.9机组启动试运行后确认可以安全试运行,由启动验收委 员会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 录H。 6.4.10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后,应办理机组交接手续进行 试生产运行,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6.4.11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 求,由项目法人组织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进行。对验收过 程中的问题和情况,应随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报告。

7.0.1工程峻工验收前,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进行 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确定。 7.0.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 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 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

1.5竣工验收应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峻工验!

8.1.6峻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8.3.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 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 由项自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 承担。 8.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 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 实体。 8.3.3根据峻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 法人应负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 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8.3.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 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 自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

8.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 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 实体。

8.3.5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 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未处理完毕并合格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8.3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4.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 责。峻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的2/3以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1/3以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 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应来自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 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4.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 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8.4.3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 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4.4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 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听取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 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峻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讨论并形成峻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 峻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其格式见附录M

8.5.1峻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投 资方、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 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 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8.5.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 (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峻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 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3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8.5.3峻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9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2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 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9.1.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 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9.1.3办理具体工程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 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格式见附录0。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 约定的条件。 9.1.4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 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1.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交有关工资料, 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后,项目法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 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见附录P。 9.1.6完成工程交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将工程移交运行 管理。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 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 手续,工程移交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

9.2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2.1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明确记载验收遗留等问题。影响 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9.2.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 应按照峻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 成处理工作。 9.2.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验收,

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并报送峻工验收主持单位

9.3.1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已完成了保修责任范围 内的质量缺陷的处理,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 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 见附录Q。 9.3.2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 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移交情况 2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9.3.31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20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峻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格式见附录R (正本)和附录S(副本)。颁发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 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9.3.4工程工证书数量应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 本应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应由工程 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表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表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索资料清单

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G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H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I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习

附录J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K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L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

L.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L.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L. 6.1 工程概况 L. 6. 2 运行管理 L. 6.3 工程初期运行 L.6.4 工程监测资料和分析 L. 6.5 经验与建议 L.6.6 附件 1 管理机构设立的批文 2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3 规章制度目录 L.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L. 7. 1 工程概况 L. 7. 2 质量监督工作 L. 7.3 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L. 7. 4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L. 7.5 工程质量检测 L. 7.6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L. 7.7 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 L.7.8 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L. 7.9 附件 1 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 2 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 L.8 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L.8.1 工程概况 L.8.2 安全监督工作 L.8.3 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L.8.4 现场监督检查

L.6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录M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七、工程初期运行及效益 (一)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二)工程初期运行效益 (三)初期运行监测资料分析 八、历次验收及相关鉴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 九、工程尾工安排 十、评价意见 第二部分 专项工程(工作)及验收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一)规划(设计)情况 (二)完成情况 (三)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二、水土保持设施 (一)设计情况 (二)完成情况 (三)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三、环境保护 (一)设计情况 (二)完成情况 (三)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四、工程档案(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消防设施(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六、其他 第三部分财务审计 一、概算批复 二、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 59

附录N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DB31/T 1061-2017标准下载附录0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录P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0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正证书格式

附录R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附录S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1.0.1《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一96)于 1996年颁布以来,对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工作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10多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我国政府各 有关部门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法规、新政策、新规定,小水电 工程开发和建设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 形势和要求,需要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1.0.2自前我国将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水电站列为小型 水电站,所以本条对规程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1.0.3本条对原规程1.0.5条进行修订,根据《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6]】第30号)和《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一2007)的规定对验收 工作进行分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 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1.0.4本条保留了原规程1.0.3条的主要内容,并参照《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进行表述。 1.0.5本条保留了原规程1.0.4条的大部分内容,但在表述上 有所不同。针对不同所有制的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可有 所侧重或简化。 1.0.6本条是对原规程1.0.7条内容的简化,因为后续各章节 对各项验收工作都有详细的时限规定,本条就不再重复。 1.0.7本条是对原规程1.0.8条的修订。由手后续各章节对各 类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定,本条就不再重复,并在 表述上与1.0.3条相呼应。由于自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 小水电的管理体制不同,所以不指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验收的主

持单位。 1.0.8本条基本保留了原规程1.0.10条的内容,在表述上与 1.0.3条相呼应。 1.0.9本条对原规程1.0.9条的修订填海区软基处理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质量的检验与评 定应按SL176—2007的规定执行。 1.0.10~1.0.12这3条为新增条文,对验收资料的制备组织 范围、规格作出规定。 1.0.13本条对原规程1.0.12条的修订 1.0.14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小水电工程验收涉及的部门、行 业和专业技术比较多,考虑到有关标准很多,有关内容无法全部 吸取列人本规程,故制定

3.0.1考虑到目前在建及待建小水电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绝大部 分为私有制企业,大部分项目法人对小水电工程验收的制度和要 求不熟悉,新增本章内容。 3.0.2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因此应有相应专业 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组成员宜相对固定。 3.0.3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照3.0.4条的要求进行 自检,认为符合条件后,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0.4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按SL176一2007的规定执行 3.0.5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 3.0.8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 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4.0.1考虑到目前在建及待建小水电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绝天部 分为私有制企业,大部分项目法人对小水电工程验收的制度和要 求不熟悉,新增本章内容。 4.0.2单位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其重要性比分部工 程高,因此除了要求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 应执业资格外,对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比例也应有要 求,避免走过场。 4.0.3多合同段(多个施工单位承建)的单位工程验收,由项 目法人协调单位工程验收时机,各有关施工单位准备承建合同范 围相关文件资料。 4.0.5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按SL176一2007的规定执行。 4.0.6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 4.0.8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 验收监督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 确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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