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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641-2014 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清晰无水印,扫描版,附条文说明)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Designcodeforlightingsystemofwaterresources andhydropowerproje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2014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 范》(SL641一201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地面基土层的施工施工工艺水利部 2014年3月20日
2.0.1绿色照明grcenlighting
3.1照明万式 3.1.1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 混合照明。 3.1.2照明方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工作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照度要求不同时,应采用分区一 般照明。 3有特定视觉要求或需提高某个局部照度时,应采用局部 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4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仅采用一般照明不满足 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3.2.1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 照明。应急照明可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3.2.2照明种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 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 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 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出人口和通道,应设置 蔬散照明。
3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和要求设置警卫 照明。 4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管理 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表4.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
4.2.2应按室形指数选用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配光的选择应 符合表4.2.2的规定
费4.2.2灯县配光的选择
4.2.3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 1在测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灯具或带防水灯 头的开散式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 灯具。 3在高温场所,应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 灯具。 5在振动、摆动较大场所,应使用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的 灯具。 6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及其他部件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 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应使用有防护措施的灯具。 7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符合GB3836相关要求的 灯具。 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 净灯具。 9一般场所宜选用I类灯具,人经常能触摸到的灯具应选 用Ⅱ类灯具,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
4.2.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 的灯具。 4.2.5应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 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 4.3室内照明灯具布置 4.3.1室内照明灯具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等形式,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房间整个或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2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光线不应被设 备遮挡。 3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4布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5应考虑维护、检修工作的安全与方便。 4.3.2照明灯具均匀布置时,其间距L与计算高度H的比值应 符合表4.2.2的规定。 4.3.3不对称工作面的房间和场所,照明灯具可采用选择性布置。 4.3.4进人地下厂房的交通隧洞,其过渡段长度宜采用表 4.3.4数值,过渡段照明灯具布置宜采用选择性布置方式。
4.2.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 的灯具。 4.2.5应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 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
表4.3.4隧洞过渡段长度推荐值
4.4室外照明灯具布置
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布置时,宜采用双面或多面照射,灯具宜装设在独 立的杆(塔)上,也可利用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装设照明灯具, 但应满足DL/T5090的要求。 2分散布置时,宜选用灯柱安装方式,也可利用配电装置 架构装设照明灯具。 3安装于高处的照明灯具,宜根据土建结构设置固定爬梯。 4.4.2照明灯具与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SL311的 规定。 4.4.3航运过坝设施照明灯具应根据枢纽总体规划及航运部门 的要求统一布置。升船机照明灯具宜装设在升船机梁架上;船闸 照明灯具宜装设在上、下闸首的建筑物上;船闸室照明灯具布置 应与建筑物形式相协调。 4.4.4道路照明灯具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要求,选择单 侧布置、双侧布置或道路中心布置等方式,当道路宽度小于8m 时,宜采取单侧布置;道路宽度不小于8m时,宜采取双侧布置 或道路中心布置。路灯杆间距宜为25~40m。 4.4.5布置照明灯杆时,应避免设置在上、下水道、管沟等地 下设施上方,与消防栓距离应大于2m,灯杆与路边的距离宜为 0.5~1.0m。 4.4.6障碍照明灯具的布置应符合航空、航运等管理部门的 规定。
5.1.1室内常用房间或工作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 值(UGR)评价,UGR计算方法按GB50034执行,其最大允 许值宜符合5.2节的规定。 5.1.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表5.1. 直接型灯具的速光鱼
5.1.3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的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 上不小于65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 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5.1.4 防正或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磁光可采用下列 措施: 1 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外。 2房间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5.1.4 防止或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酸光可采用下列 措施: 1 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外。 2房间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限制灯具亮度。 4照亮房间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 5.1.5室外场所及道路照明灯具距地最低悬挂高度宜符合表 5.1.5的规定。
表5.1.5室外场所及道路照明灯具最低盘挂高用
5.1.6投光灯的最低安装高度可按式(5.1.6)计算,其安装高 度不应大于30m
5.1.6投光灯的最低安装高度可按式(5.1.6)计算,其安装高 度不应大于30m
H ≥ ~L/300
表5.1.7光源色表分线
5.1.8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5.2节中的 规定。 5.1.9 1 室内作业房间和作业区城内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且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5。 5.1.10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城的一般照明照度 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5.1.1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表面反射比宜按表5.1.11确定。
表5.1.11 长时间作业的房间或场所表面反射比
5.1.12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 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上。
式中I。一一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发光强度,cd; H一一投光灯的最低安装高度,m。 5.1.7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组,光 源色表分组宜按表5.1.7确定。
5.2.3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 表5.2.3的数值
表5.2.3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单位:1x
5.2.4进地下厂房隧道照明标准值可按JTJ026.1的相关规定 执行。室外道路照明标准值可按CJJ45的相关规定执行。 5.2.5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照明照度值的10%。控制室的备用照明照度值,按正常照明照 度值的30%选取。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6.1.1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宜采用交流380V/220V;应急交流照 明网络电压宜采用380V/220V;应急直流照明网络电压宜采用 220V,也可采用110V 6.1.2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和安全特低电压供 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V用手一般场所的安全照明。 212V用于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灯和手提灯。 36V用于水下照明 6.1.3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也不 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中央控制室、调度室、监控室、通信室、继电保护室、 计算机室、发电机层,大型泵站的主机室等视觉要求较高的生产 场所的照明为97.5% 2一般工作场所为95%。 3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和道路、廊道照明及采用安全特低 电压供电的照明为90% 4对远离供电电源的一般场所照明为额定电压的90%,重 要场所照明为额定电压的95%。 5气体放电灯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5%。
6.2.1正常照明网络宜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大型水电厂和地下厂房的中型水电厂正常照明网络宜采 用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正常照明网络,宜 采用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站)用变压器供电。
2当正常照明网络电压波动范围不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 载调压变压器、自动稳压装置或照明专用变压器。 6.2.2当采用1台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全厂(站)公用电 可作为备用电源。 6.2.3当动力与照明共网时,重要场所的正常照明线路应由照 明专用柜(箱)供电,其他场所照明电源可由就近的动力柜 供电。 6.2.4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场所,其正常照明网络宜按下列方式 供电: 1警卫照明、道路和廊道照明由就近动力柜(箱)供电。 2坝顶公路、航运过坝装置照明由坝顶和通航设施专用动力 柜(箱)供电,并宜在坝顶警卫值班室和通航操作室内设置控制点。 3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开关站、变电所,由站、所内动力柜 (箱)供电。 6.2.5应急照明网络的备用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 使用要求和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蓄电池组。 2应急发电机组。 3以上两种方式的组合。 6.2.6设置在发电机层、泵站主机室、中央控制室等重要场所 的应急照明,正常时由正常照明网络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 到应急照明网络上。 6.2.7应急照明网络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 少于60min。 6.2.8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工作场所,当无应急照明供电网络时, 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照明。
6.3.1照明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结合的系统
6.4.2室内布置的照明专用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6.4.3照明专用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选用D,yn11。 6.4.4照明专用变压器和动力照明网络共用的厂(站)用变压 器的调压方式工业建筑施工方案模板--(精选)--02--(22套),应经验算后确定。 6.4.5照明变压器容量应满足公式(6.4.5)的要求:
1任何截面积的单相及两相线路中,中性线导体截面积应 等于相导体截面积。 2三相四线电路中,相导体截面积不大于16mm²时,中 性线导体截面积应等于相导体截面积。 3三相四线电路中,相导体截面积大于16mm²时,中性 线导体截面积可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但中性线导体预期 最大电流不应大于其允许载流量,且所选中性线导体截面积不小 于16mm²;当负荷主要为气体放电灯时,其中性线导体截面积 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小于相线截面积。 4在可能逐相切除的三相线路中,中性线导体截面积应等 于相导体截面积,如数条线路共用1条中性线时,其截面积应按 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6.5.4照明回路中的保护线(PE线)截面积选择,应符合表 6.5.4的规定,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防机械损伤保护时,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²。 2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4mm"。
护导体的最小被面机 单位:mm
6.6照明供电线路敷设及控制
6.6照明供电线路敷设及控制
6.6.1根据环境条件,照明线路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潮湿及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明敷时应采用穿金 属护管敷设。 2有酸、碱、盐腐蚀的场所,宜采用穿管暗敷。 3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穿管暗敷或穿金属护管明敷。 4露天场所,宜采用穿金属护管或采用铠装护套电缆敷设。 6.6.2管内敷设多根照明导线时,导线的总数不宜超过6根: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管内敷设的导线总数不宜超过4根。 6.6.3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照明种类导线,不应共管敷设。 6.6.4应急照明线路的敷设应按GB50016的规定执行。 6.6.5生产、运行场所的照明,宜分区分组在照明配电箱内集 中控制;对经常无人值班的场所、通道、楼梯间、隧道、廊道出 人口处的照明,宜装设单独的开关分散控制。 6.6.6正常照明分支回路中性线上,不应装设熔断器和开关 设备。
和插座的选择与布置 6.7.1照明配电箱应按照明种类、电压、电流、有无进出线开 关、控制方式、明装、暗装及工作场所环境等条件选择。 6.7.2照明配电箱内操作与保护电器兰州天燃气管道施工组织方案,宜采用微型断路器。 6.7.3照明配电箱宜留有适当的备用出线回路。 6.7.4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便于操作维护的 位置。 6.7.5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宜为箱底边距地1.4m。 6.7.6照明配电箱应根据下列环境条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