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58-2014 水文测量规范(替代SL 58-93,清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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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58-2014 水文测量规范(替代SL 58-93,清晰,附条文说明)

ICS 17.120.01 P12

Specificationforgeodesicsurveyin hydrology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文测量规范》(SL58一201 为水利行业标准国道主干线重庆-湛江公路(重庆境)上桥至界石段某长江大桥施工组织设计,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2014年9月10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留柱王志毅田志刚王铁生 宋政峰张彦丽彭全胜李启高 李平鲁承阳刘彦娥熊珊珊 赵书华董淑华娄洪富孙章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朱晓原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昊

总则 高程测量 2.1一般规定 2.2水准测量基本要求 2.3水准点设置 2.4 水准观测 5 2.5 跨河水准测量 8 2.6 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 11 2.7 卫星定位高程测量 12 2.8 水准点引测 15 2.9 水准点校测· 15 2.10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 16 2.11 洪水痕迹和大断面控制桩(点)高程测量 17 断面测量· 18 3.1 距离与起点距测量 18 3.2 水深测量 18 3.3 大断面测量· 20 3.4纵断面测量 21 地形测量· 24 4.1 一般规定 24 4.2 平面控制测量基本规定 26 4.3 导线测量 27 4.4 三角测量 30 4.5 卫星定位平面控制测量 34 4.6 控制点展绘与加密 42 4.7 陆地地形测量 14

4.8水下地形测量 4.9数字测图 47 4.10地形图编绘 50 甘录A水尺零点高程测量记载表与填制说明 51 时录B断面测量记载表 53 准用词说明 57 各文说明 59

附录B断面测量记载表 53 标准用词说明 + *+ b7 条文说明 ·+ 5S

1.0.1为统一水文测量中高程测量、断面测量和地形测量的技 术标准,适应水文测量技术发展,保证水文测量成果质量,制定 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测验,水文调查的三、 四、五等高程测量,河道断面测量及地形测量。 1.0.3本标准以中误差或限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指标,以两 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0.4水文(位)站应有不少于3个基本水准点构成的高程自 校系统,使用冻结基面或测站基面的水文(位)站,应与国家高 程系统连测。 1.0.5各项测量的原始记录应现场记载,不应涂改。各项测绘 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基本水准点和高程自校系统的 测量成果应长期保存。 1.0.6永久性测量标志应绘制点之记,并建立档案。 1.0.7采用先进测量仪器和新测绘技术时, 精度不应低于本标 准相应的要求

1.0.8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2) 《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 《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L443)

1.0.9水文测量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关标准的规定

高程控制网的地区进行测量,可沿用原高程系统,有条件的可提 供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 2.1.2高程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或 卫星定位高程测量。 2.1.3高程测量等级根据需要可采用三、四或五等。测量路线

2.1.2高程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或 卫星定位高程测量。

2.2水准测量基本要求

2.2.1三等附合水准路线长度应不超过150km;闭合路线环线 周长应不超过200km;支线长度应不超过45km。测站水准点连 测和比降观测水准点高程测量的路线长度应不超过2.8km。 2.2.2四等附合水准路线长度应不超过80km;闭合路线环线 周长应不超过100km;支线长度应不超过15km;测站水准点连 测和比降观测水准点高程测量的路线长度应不超过1km。 2.2.3五等附合水准路线长度应不超过16km;支线长度应不 超过4km。 2.2.4当水准路线长度大于20km时,应每隔10km左右分一测

2.2.7水准测量允许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数字水准仪重复

2.2.7水准测量允许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数字水准仪重 测量次数应符合表2.2.7的规定,其视线高度应满足三丝能计 或满足条码扫描所需的尺面范围

表2.2.7允许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数字水准仪重复测量次数

注:使用相位法数字水准仪测量,重复测量次数为上表中次数减少1次。使用 字水准仪测量,在地面振动较大时,暂停测量,直至振动消失,无法回避 增加重复测量次数。

表2.2.8水准测量仪器站观测限美

注1:采用单面尺时,变换仪器高度前后所测两尺高差之差,与同站黑、红面 测高差之差限差相同。 注2:使用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观测时,不计算黑红面读数差。 注3:使用数字水准仪,同一标尺两次观测所测高差之差执行基辅分划所测高 之差的限差。

采用单面尺时,变换仪器高度前后所测两尺高差之差,与同站黑、红面所 测高差之差限差相同。 使用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观测时,不计算黑红面读数差。 使用数字水准仪,同一标尺两次观测所测高差之差执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 之差的限差。

2.2.9往返测量高差不符值,路线、环线闭合差限差应符合 2.2.9的规定

2.2.9往返测量高差不符值,路线、环线闭合差限差应符合表

表2.2.9 往返测量高差不符值及路线、环线闭合差限差

路线、区段、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 检测已测测段 左右路线高 等级 附合路线、环线闭合差 高差之差 差不符值 平原 丘陵、山区 三等 ±20√L ±12√L ±15√L或士 ±8√L 四等 ±30√L ±20√L 土25√L或 主6 ±14√L 五等 ±40√L ±30、 VL或士10√n ±20√L 40 注1:L一 各种路线往返平 均长 度,均以km为单 位。 小于1km时,按1km计。 注2:n一水准测段测站 敬 注3:每千米水准测站数超过16站时,用n计算 2.2.10水准观测超限差时,应重测。若在本站检查发现后应立 即重测,若迁站后发现超限,则应从水准点或符合限差要求的间 歇点开始重测。 2.2.11水准测量期间气泡式水准仪应每天上、7 下午各检校1次 i角,自动安平光学水准仪应每天检校1次角, 作业开始后的 7个工作日内,若i角较为稳定,以后可每隔15天检校1次。数 字水准仪整个作业期间应在每天测量前进行角检验。当i角大 于20"时,应进行校正。 2.2.12 2水准尺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木质标尺应不 大于0.5mm/m,条码式铟瓦标尺应不大于0.15mm/m。数字水 准仪系统分辨力(10m视距)应优于0.02mm。 2.2.13水准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0水准观测超限差时,应重测。若在本站检查发

2.2.12水准尺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木质标尺应不 大于0.5mm/m,条码式铟瓦标尺应不大于0.15mm/m。数字水 准仪系统分辨力(10m视距)应优于0.02mm。

1安置水准仪三角架时,宜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 平行,第三脚交替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两侧。 2除路线拐弯处外,每测点上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3个位 置,应接近于一条直线。

3同一仪器站测量时,三、四等水准测量不应两次调焦, 五等水准测量不宜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 其最后旋转方向应为旋进。使用自动安平水准仪时,相邻仪器站 应交替对准前后视调平仪器。 4每一测段的往测和返测,其仪器站数应为偶数。由往测 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前后站位置,并应重新安置仪器。 5工作间歇时,应选择2个坚实可靠的固定点做为间歇点, 间歇后应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2.3水准点设置 2.3.1水文(位)站应设置基本水准点和校核水准点。 2.3.2水文(位)站应在不同位置设置3个基本水准点,其中 1个水准点设置明标,2个设置暗标。基本水准点之间距离宜为 300~500m,不应超过700m。水文测站附近设有国家水准点时, 国家水准点可作为水文测站基本水准点使用。 2.3.3基本水准点应设置在水文测站附近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 或堤防背河侧高处,能保证水准点稳定又便于引测的地方。 2.3.4在各水位观测断面附近可设置3一5个校核水准点,其位 置和数量应满足进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时, 平坦地区的仪器站数 不多于6站,非平坦地区的仪器站数不多于11站的要求。 2.3.5水准点设置后,应逐一编号。以后无论其高程是否变动, 郑工主水产共综品,兰亚时可式明

都不应改变其编号,必要时可加辅助编号

2.3.6基本水准点标石的理设应符合GB/T50138及GB/T 12898的规定。校核水准点标石埋设可参照基本水准点要求适当 放宽。

.1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中丝读数法,应进行往返观测。当 用有光学测微器的水准仪和铟瓦水准标尺进行观测时,也可采 光学测微法进行单程双转点观测,观测程序应为“后、前、

2.4.2四等水准测量可采用中丝读数法。附合或环形闭

可只进行单程测量。水准支线应进行往返观测或单程双转点观 测,观测程序应为“后、前、前、后”或“后、后、前、前”。

可只进行单程测量。水准支线应进行往返观测或单程双转点观

2.4.3五等水准测量可采用中丝读数法。附合或环形闭合路线 可用单程观测。水准支线应进行往返观测,在困难条件下也可进 行单程双测。

2.4.4采用气泡式水准仪测量时,中丝读数法要求仪器安平 望远镜绕垂直轴旋转时,符合水准气泡两端影像分离应不 于1cm。

2.4.5光学测微法的仪器安平同2.4.4条要求,且照准水

基本分划时,符合水准气泡两端影像分离应不大于2mm。 2.4.6采用数字水准仪进行水准测量时,应避免望远镜正双

阳;视线不宜被遮挡,遮挡不应超过标尺在望远镜中截长的 20%;若有振动时,应待振动源造成的振动消失后,才能启动测 量键。数字水准仪测段往返起始测站应对仪器进行限差、作业、 通信等设置。

2.4.7采用单面水准尺观测时施工技术交底单27室内消防气体(卤代烷)灭火系统管道及设备安装工艺,变换仪器的高度应不小

2.4.8三、四等水准测量采用测微法、数字水准仪观测时,中 丝读数、计算平均高差,均取至0.1mm。其他方法观测时,应 读记至1mm,计算平均高差取至0.5mm;五等水准测量均取至 lmm。各等级水准测量的视距和视距差取至0.1m。 2.4.9水准测量中应及时检查本站的观测结果,符合表2.2.7 和表2.2.8的规定时,方可迁至下一站。 2.4.10每测完1个测段,应计算往返测或单程双转点左、右路 线测量的高差,其不符值应满足表2.2.9的规定,当超出规定 时,应按下列要求重测和计算高差结果: 1对可靠程度低的往测或返测可进行单程重测。 2如果重测的单程高差与同一方向原测高差的不符值符合

丝读数、计算平均高差,均取至0.1mm。其他方法观测时,应 读记至1mm,计算平均高差取至0.5mm;五等水准测量均取至 lmm。各等级水准测量的视距和视距差取至0.1m。

式中0一一某一测段上闭合差改正数,m; L;一一某一测段路线的长度,m; L一一水准路线的总长度,m; n一某一测段中的仪器站数; n 水准路线的总仪器站数。

式中0一一某一测段上闭合差改正数,m; L;一一某一测段路线的长度,m; L一一水准路线的总长度,m; 某一测段中的仪器站数; 7 水准路线的总仪器站数。 2.5跨河水准测量 2.5.1当河宽不大于允许视线长度时可直接进行跨河水准测 量;当河宽大于允许视线长度,若有桥梁可以利用时,可通过桥 面进行水准测量 2.5.2跨河两岸测点间的水平视线距水面的高度宜相等。当跨 河视线长度不大于300m时,视线高度距水面高度不应小于2m, 视线长度大于300m时,视线距水面高度不应小于3m。 2.5.3跨河两岸安置仪器及标尺的位置,可布置成平行四边形 等腰梯形或Z形。跨河视线长度宜相等,岸上视线长度不应小 于10m,且两岸视线长度应相等。使用一台仪器观测时,宜采 用Z形。 2.54标尺设立点应牢固 桩顶面直径宜大

于10cm,人土长度应满足标尺点牢固的要求,桩顶高于 10cm以上,并钉上圆帽钉。

2.5.6视线长度不大于300m时,跨河水准测量应观测2个测 回上海某超高层(202m)综合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个测回的高差不符值,三等水准测量应不大于8mm,四 等水准测量应不大于16mm,超出限差时,应分析原因,并按 2.4.10条要求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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