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RCC 32804-2019 中低速磁浮交通土建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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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RCC 32804-2019 中低速磁浮交通土建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11.3.37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 提前1~2d适度湿润,不得采用干砖或处于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块体湿润程度宜符 合下列规定: 1烧结类块体的相对含水率为60%~70%。 2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需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 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其他非烧结类块体的相对含水率为40%~50%

11.3.38砌筑填充墙时,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产品 龄期不应小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11.3.39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采用薄灰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 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不应对其浇(喷)水湿润;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对吸水 率较小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宜在砌筑前喷水湿润。 11.3.40采用普通砌筑砂浆砌筑填充墙时,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集料混凝 土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2d浇(喷)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王砌块采用蒸压加气混 疑土砌块砌筑砂浆或普通砌筑砂浆砌筑时,应在砌筑当关对砌块砌筑面喷水湿润。块体 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空心砖的相对含水率为60%~70%。 2吸水率较大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相对含水率 为40%~50%。

11.3.41 填充墙砌体尺寸、位置的充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41 定,

JC/T 2471-2018 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建筑材料行业表11.3.41填充墙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

11.4.1车站装饰装修区域可分为公共区装修和设备区装修。

11.4.2车站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结构净空尺寸,柱子、墙面的垂直度、轴线 预埋件及预留孔、槽等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Q/CRCC 328042019

主要使用功能,不得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 配套设施。

11.4.4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应清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润。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1水泥砂浆。 3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11.4.5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6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 享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11.4.7底层抹灰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Ⅱ门窗工程 11.4.8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11.4.9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 损坏。 11.4.10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应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不得用射钉固定。 11.4.11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 管部门的规定。 11.4.12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不得将门窗框直接理入墙体。 2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 并用胶黏剂粘贴牢固。 3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 用密封胶密封。

11.4.5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

11.4.13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理件、金属吊杆 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虹 处理。

11.4.13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理件、金属吊杆 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蛙 处理。

11.4.14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2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 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1%o~3%c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3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 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4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 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 得小于40mm。 5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 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6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7全面校正主、次龙骨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11.4.15暗龙骨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2以未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未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 固定。 3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4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黏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11.4.16墙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 2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 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 3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竖向标志,垫好底尺,挂线铺贴。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 肇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宜做成45°对接。在墙面突出 勿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4结合砂浆宜采用1:2水泥砂浆,砂浆厚度宜为6~10mm。水泥砂浆应满铺在墙 传背面,一面墙不宜一次铺贴到顶

11.4.17装饰面板板墙面和柱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饰面板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和褶皱,颜色一致,边角整齐,厚度一致。 2龙骨安装应牢固、平整。受力节点应安装严密、牢固,保证龙骨的整体刚度 龙骨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3装饰面板的尺寸应根据结构实际尺寸进行分格排布。

11.4.18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 。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 施

11.4.19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黏结材料应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有关规定。 11.4.20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理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应符合 设计要求。 11.4.21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 土施工时理入,其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理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 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11.4.22幕墙的抗振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 的完整性

11.4.23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 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5卫生间墙面应使用耐水腻子

11.4.23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 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5卫生间墙面应使用耐水腻子

11.4.24涂饰施工可采用滚涂法、喷涂法和刷涂法

11.4.25车站公共区的柱角、墙角等易于受到人体或者物体碰撞部位应做倒圆角 ,人流密集区的落地玻璃幕墙、柱应设置防撞踢脚或防撞栏杆等设施。

11.4.26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根据 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 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11.4.27栏杆及楼梯扶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锈钢栏杆及楼梯扶手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管壁厚度如设 计无要求,应大于1.2mm。 2栏杆及梯铁扶手安装位置应正确牢固,扶手坡度与楼梯的坡度应一致,栏杆应 垂直,间距正确。 3栏杆主柱与扶手的界面应吻合,焊缝密实,焊口表面光滑、清洁,颜色应与原 材料一致。 4扶手转角为弧形角时应圆顺、光滑、不变形,直拐角界面割角应正确,接缝严 密,外形美观。 5玻璃栏板、隔断玻璃等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 用技术规程》(JGJ113)的有关规定,玻璃栏板等外露部分应做倒圆角钝化处理。

11.4.28公共区楼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区地面花岗石材铺装应平整无色差,石材色泽应均匀统一,施工前应做六 面防护,地面石材铺装时,其分隔应与墙体分隔对缝处理;卫生间石材应采用防滑措 施,微小高差处应采用坡道衔接。 2月台面设置的变形缝及检查孔,其镶边角钢预埋件应与地面基层结合牢固、直 顶、宽窄一致并与月台面齐平;变形缝的盖板条及检查孔盖板表面应平整。

11.4.29车站服务及导向标志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车站的月台层、站厅层、地面出入口,以及与车站相连的物业开发区、地 下步行街、商店、行人道等公共区域,应设置明显而易于识别的车站服务及导向 标志。 2车站服务及导向标志按要求统一标准,并注意与其他标志的区别和协调

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检 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5.2找坡层和找平层的基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清理结构层上面的松散杂物,凸出基层表面的硬物应剔平扫净。 2抹找坡层前,宜对基层洒水湿润。 3突出屋面的管道、支架等根部,应用细石混凝土堵实和固定。 4对不易与找平层结合的基层应做界面处理

11.5.4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应平整、干燥、干净。 2相邻板块应错缝拼接,分层铺设的板块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采 用同类材料嵌填密实。 3采用干铺法施工时,板状保温材料应紧靠在基层表面上,并应铺平垫稳。 4采用黏结法施工时,胶黏剂应与保温材料兼容,板状保温材料应贴严、粘牢 在胶黏剂固化前不得上人踩踏。 5采用机械固定法施工时,固定件应固定在结构层上,固定件的间距应符合设计 要求。

1.5.5进场的保温材料应检验下列项目

1板状保温材料的表观密度或干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导热系数、燃烧 生能。 2纤维保温材料应检验表观密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 11.5.6卷材防水层基层应坚实、干净、平整、无孔隙、起砂和裂缝。基层的干燥程 度应根据所选防水卷材的特性确定。 11.5.7卷材防水层铺贴顺序和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材防水层施工时,应先进行细部构造处理,然后由屋面最低标高向上 浦贴。 2檐沟、天沟卷材施工时,宜顺檐沟、天沟方向铺贴,搭接缝应顺流水方向。 3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1.5.8卷材搭接缝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屋脊的搭接缝应顺流水方向,搭接缝宽度应符合表11.5.8的规定。 2 同一层相邻两幅卷材短边搭接缝错开不应小于500mm。 3上下层卷材长边搭接缝应错开,且不应小于幅宽的1/3 4叠层铺贴的各层卷材,在天沟与屋面的交接处,应采用叉接法搭接,搭接缝应 错开:搭接缝宜留在屋面与天沟侧面,不宜留在沟底

表11.5.8屋面的基本构造层次(mm)

11.5.9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焰加热器的喷嘴距卷材面的距离应适中,幅宽内加热应均匀,应以卷材表面 容融至光亮黑色为度,不得过分加热卷材;厚度小于3mm的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不得采用热熔法施工。 2卷材表面沥青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滚铺时应排除卷材下面的空气。 3搭接缝部位宜以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胶结料为度,溢出的改性沥青胶结料宽度 宜为8mm,并宜均匀顺直。当接缝处的卷材上有矿物粒或片料时,应用火焰烘烤及清 除干净后再进行热熔和接缝处理。 4铺贴卷材时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应准确,不得扭曲。 11.5.10自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粘卷材前,基层表面应均匀涂刷基层处理剂,干燥后应及时铺贴卷材。 2铺贴卷材时应将自粘胶底面的隔离纸完全撕净。 3铺贴卷材时应排除卷材下面的空气,开辊压粘贴牢固, 4铺贴的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应准确,不得扭曲、皱折。低温施工时,立 面、大坡面及搭接部位宜采用热风机加热,加热后应随即粘贴牢固。 5搭接缝口应采用材性兼容的密封材料封严。

11.5.10自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

11.5.11施工完的防水层应进行雨后观察、淋水或蓄水试验,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 保护层和隔离层的施工。

11.5.12水泥砂浆及细石混凝土保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及细石混凝土保护层铺设前,应在防水层上做隔离层。 2细石混凝土铺设不宜留施工缝;当施工间隙超过时间规定时,应对接槎进行 处理。

11.6.1梁、柱、墙、板施工时,门窗、电梯、机电设备等预理件应根据相应的图集 及产品样品核实无误后再预埋。 11.6.2混凝土墙和梁板的留洞,以及各种预埋件的留设在施工前均应与有关工种图 低相互核对,土建与设备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员联系,以免遗漏或差错。 所有预埋件在埋入前应做彻底除锈处理

11.6.3电梯井道施工应按照电梯厂家要求设置圈梁。

11.6.3电梯井道施工应按照电梯厂家要求设置圈梁

12.1.1车辆基地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统一规划临时设施,修 筑临时便道。 12.1.2车辆基地工程应遵循先场坪后围墙、先地下后地上、先土建后安装、先围护 后主体的原则。 12.1.3车辆基地工程施工时,应做好场地临时排水措施

12.2.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12.2.24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 12.2.3安装前,应按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产品合格证和设计文件;工 预拼装过的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预拼装记录进行。 12.2.4钢构件吊装前应清除表面上的油污、冰雪、泥沙和灰尘等杂物,并做好轴线 和标高标记。 12.2.5钢结构安装应根据结构特点按照合理顺序进行,并形成稳定的空间刚度单 无,必要时增加临时支承结构或临时措施。 12.2.6钢结构吊装宜在构件上设置专门的吊装耳板或吊装孔。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 ,吊装耳板和吊装孔可保留在构件上。若需去除耳板,可采用气割或碳弧气刨方式在 离母材3~5mm位置切除,不得采用锤击方式去除

12.2.8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 行检查,并办理交接验收。 12.2.9当基础工程分批进行交接时,每次交接验收不应少于一个安装单元的柱基基 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2基础周围回填夯实完毕。 3基础的轴线标志和标高基准点准确、齐全。 12.2.10 锚栓及预埋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取锚栓定位支架、定位板等辅助固定措施。 2锚栓和预埋件安装到位后,应可靠牢固:当锚栓埋设精度较高时,可采用预留 孔洞、二次理设等工艺。 3锚栓应采取防止损坏、锈蚀和污染的保护措施。 4钢柱地脚螺栓紧固后,外露部分应采取防止螺母松动和锈蚀的措施。 5当锚栓需要施加预应力时,可采用后张拉方法,张拉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并应在张拉完成后进行灌浆处理。 12.2.11 高强度螺栓应在构件安装精度调整后进行拧紧。高强度螺栓安装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安装时,螺母带圆台面的一侧应朝向垫圈有倒角的一侧。 2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安装时,螺栓头下垫圈有倒角的一侧应朝向螺栓头,螺母 带圆台面的一侧应朝向垫圈有倒角的一侧。 12.2.12钢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脚安装时,铺栓宜使用导入器或护套 2首节钢柱安装后应及时进行垂直度、标高和轴线位置校正,钢柱的垂直度可采 用经纬仪或线锤测量。校正合格后钢柱须可靠固定并进行柱底二次灌浆,灌浆前应清除 柱底板与基础面之间杂物。 3首节以上的钢柱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弓 上;钢柱校正垂直度时,应考虑钢梁接头焊接的收缩量,预留焊缝收缩变形值。 4倾斜钢柱可采用三维坐标测量法进行测校,或采用柱顶投影点结合标高进行测 校,校正合格后宜采用刚性支撑固定

12.2.8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 检查,并办理交接验收,

2.2.10锚栓及预埋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

宜采取锚栓定位支架、定位板等辅助固定措施。 2 锚栓和预埋件安装到位后,应可靠牢固;当锚栓埋设精度较高时,可采用预 洞、二次埋设等工艺。 3 锚栓应采取防止损坏、锈蚀和污染的保护措施。 4 钢柱地脚螺栓紧固后,外露部分应采取防止螺母松动和锈蚀的措施。 5当锚栓需要施加预应力时,可采用后张拉方法,张拉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习 应在张拉完成后进行灌浆处理。

1钢桁架或屋架可采用整榻或分段安装。 2钢桁架或屋架应在起扳和吊装过程中防止产生变形。 3单榻安装钢桁架或屋架时应采用缆绳或刚性支撑增加侧向临时约束。 12.2.17 根据安装单元的划分,主构件安装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標条、墙梁等次构件 的安装。 12.2.18標条和墙梁安装时,应及时设置撑杆或拉条并拉紧,但不应将標条和墙梁 拉弯。 12.2.19標条和墙梁等冷弯薄壁型钢构件吊装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生永久变 形,并应垫好绳扣与构建的接触部位。 12.2.20压型金属板安装前,应绘制压型金属板铺设的布置图;图中应包含压型金 属板的规格、尺寸和数量,与主体结构的支承构造和连接详图,以及封边挡板等 内容。 12.2.21压型金属板安装前,应在支承结构上标出压型金属板的位置线。铺放时 相邻压型金属板端部的波形槽口应对准。 12.2.22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平整、顺直,板面不得有施工残留物和污物。 12.2.23钢结构防腐涂装施工宜在钢构件组装和预拼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后进行。涂装完毕后,宜在构件上标注构件编号;大型构件应标明重量、重心位置 和定位标记。 12.2.24钢结构防腐涂装工程和防火涂装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应满足设计文件 要求。 12.2.25钢构件热浸镀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3912)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热变形。 12.2.26 防火涂料施工可采用喷涂、抹涂或滚涂等方法。 12.2.27防火涂料涂装施工应分层施工,上层涂层干燥或固化后,方可进行下道涂 层施工。

钢桁架或屋架可采用整榻或分段安装。 钢桁架或屋架应在起扳和吊装过程中防止产生变形。 单榻安装钢桁架或屋架时应采用缆绳或刚性支撑增加侧向临时约束。

12.3.1轨道桥施工前,应将基础顶面浮浆凿除,冲洗十净,整修连接钢筋,并在基 础顶面测定中线、高程,标出各立柱平面位置。 12.3.2轨道桥及圈梁施工时应先将钢筋绑扎完成,然后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第一次混 凝土浇筑。轨排粗调完成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二次混凝土浇筑,第二次浇筑的混 凝土强度等级及耐久性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新旧混凝土面应可靠接。 12.3.3轨道桥浇筑前应核实接触轨槽道预埋位置的准确性。接触轨槽道预埋允许偏 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道顶部距轨排支撑柱顶面允许偏差为±5mm,纵向距离每30mm允许偏差为 ±5mm。 2槽道水平方向预理允许偏差为20mm。 3槽道顺直方向应和轨平面垂直,一端偏移允许偏差为2mm。 12.3.4浇筑混凝土时,应使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固,并应避免接触模板和预理 槽道。

12.4.1站场综合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应从建筑物基础外缘向道路中心合理安排顺序。宜按电信管线、电力 电缆、热力管线、煤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的顺序埋设。 2地下管线宜敷设在车行道以外的地段,特殊困难时才将检修较少的给水管和排 水管布置在车行道下,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3饮用水管不应与排水管及其他含酸碱腐蚀、有毒物料管线共沟敷设。不得将直 流电力电缆与其他金属管线靠近敷设。 4宜将性质类似、埋深接近的管线并排在一起,有条件的可共沟敷设

12.4.2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现场时应进行 进并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 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4.3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 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2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 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槽底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5在沟槽边坡稳定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12.4.4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其处理措施应符合下

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王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 土的密实度。 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率较高,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12.4.5管节下人沟槽时,不得与槽壁支撑及槽下的管道相互碰撞;沟内运管不得扰 动原状地基。 12.4.6合槽施工时,应先安装埋设较深的管道,当回填土高程与邻近管道基础高程 相同时,再安装相邻的管道。 12.4.7钢管管道安装时,应将管道的中心及高程逐节调整正确,安装后的管节应进 行复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2.4.8钢管管道安装时,应随时清除管道内的杂物,暂时停止安装时,两端应临时 封堵。 12.4.9钢管管道安装前,管节应逐根测量、编号,宜选用管径相差最小的管节组成 对接。 12.4.10钢管弯管起弯点至界面的距离不得小于管径,且不得小于100mm。 12.4.11钢管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应与管道保持同心,两法兰间应平行。 2应使用相同规格的螺栓,且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应对称紧固,紧固好的螺栓 应露出螺母之外。 3与法兰界面两侧相邻的第一至第二个刚性界面或焊接界面,待法兰螺栓紧固后 方可施工。 4法兰界面埋人土中,应采取防腐措施

12.4.12球墨铸铁管的管节及管件下沟槽前,应清除承口内部的油污、飞刺、铸砂 及凹凸不平的铸瘤;柔性界面铸铁管及管件承口的内工作面、插口的外工作面应修整光 骨,不得有沟槽、凸脊缺陷:有裂纹的管节及管件不得使用

12.4.15钢筋混凝土管的管节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裂缝、保护层服

12.4.17沟槽回填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界面处,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 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其余部分 2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12.4.19管道施工开挖时、遇至

12.4.19管道施工开挖时,遇到地下已有其他管线平行或垂直距离接近时,应按设 十规范的规定核对其相互间的最小净距。如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危及其他设施安全时,应 建设单位反映,在未取得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同意时,不得继续施工。 12.4.20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构,如挖 深超过设计高程100mm,应填铺灰土或级配砂石并应夯实。

12.4.20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构,如挖 深超过设计高程100mm,应填铺灰土或级配砂石并应夯实。

12.4.21挖掘通信管道沟(坑)时,不得在有积水的情况下作业,应将水排放后进 行挖掘工作。

Q/CRCC328042019

12.4.23通信管道宜采用素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基础宽度、基础厚度 应符合设计规定。 12.4.24通信管道基础的中心线应符合设计规定,左右允许偏差为±10mm:高程允 许偏差为±10mm。 12.4.25水泥管道铺设前应检查管材及配件的材质、规格、程序,断面的组合应符 合设计的规定。

设水泥管道的管底垫层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砂浆的饱满程

12.4.26铺设水泥管道的管底垫层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其

不应低于95%,不得出现凹心,不得用石块等物垫管块的边、角。管块应平实铺 水泥砂浆垫层上。

28回填土前,应先清除沟(坑)内的遗留木料、草帘、纸袋等杂物。沟 如有积水和淤泥,应排除后方可进行回填土

付月农建;现远的 井)壁振捣密实,不得有蜂窝麻面;电缆沟(井)不得存在渗水。 12.4.30 检查井口内应按要求安装爬梯,做好集水井、通风口等附属设施。 12.4.31电缆支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材应平直,无明显扭曲。下料误差应在5mm范围内,切口应无卷边、毛刺。 2支架应焊接牢固,无显著变形。各横撑间的垂直净距与设计偏差不应大 于5mm。 3金属电缆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位于湿热、盐雾以及有化学腐蚀地区时,应做 寺殊的防腐处理。

行。各支架的同层横挡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托架支 桥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桥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12.4.33当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超过15m时 应有伸缩缝,其连接宜采用伸缩连接板;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伸缩缝处应设置伸缩缝。 12.4.34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12.5.1悬浮架拆装设备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浮架拆装设备基础的预埋钢板、地脚螺栓和支撑脚的预埋位置应准确且垂直 无倾斜。 2预埋钢板平面度不大于1mm。 3混凝土应分两次浇筑,第一次混凝土浇筑前,先将悬浮架拆装设备基础的预理 钢板、地脚螺栓和支撑脚等进行预埋并焊接固定,经测量复核预埋件埋设位置无误后 方可浇筑。待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再将二次浇筑的预埋件通过焊接固定在预埋的钢 板上,经测量复核预埋件埋设位置无误后方可进行第二次浇筑,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Ⅱ围墙 12.5.2围墙基底应平整压实,基础宽度及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3 围墙砌缝整齐均匀,墙体及墙体与柱体接在错缝、勾缝符合要求,按规定预 留伸缩缝,砖柱、砖垛采用无包心砌法。 12.5.4 围墙墙面、墙顶平顺,墙面抹灰应表面光滑,线角顺直清晰,毛面纹路

12.5.4围墙墙面、墙顶平顺,墙面抹灰应表面光滑,线角顺直清晰,毛面纹路 均匀。

13.1.1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建设期应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行业 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其工程施工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3.1.2环境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确定的保护对象及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确定,对于规划待建的保护对象应预留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条件。

13.1.2环境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域 告书中确定的保护对象及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确定,对于规划待建的保护对象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条件

13.1.3土建工程施工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控制污染

13.1.3土建工程施工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控制污染源,保护生 境。

13.1.4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 环境保护设施工验收的要求

13.1.5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的规划应尽量利用既有道路、荒地等,并符 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

13.2.1施工车辆不应带故障进入施工现场,并做到少鸣笛。 13.2.2 填料生产场、混凝土拌和站等各项临时设施,均应远离居民区。 13.2.3 强振机械设备应采取消声、隔音、安装减振衬垫等减振降噪技术措施。 13.2.4夜间施工时,应使用噪声小的发电机、电锯等施工工具,控制噪声源的发声 时间段,并采取相关隔音措施。

风口应背向噪声敏感建筑,风口风速不应大于4m/s,当工程条件不能满足标准 时,还应在常规消声设计的基础上强化噪声防护措施

13.2.6通风空调系统设备应选择低噪声产品,分别在风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设置消 声器,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中规定的相应区域噪声 限值的要求。

13.2.7车辆基地的位置应选在非环境敏感区域,其场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相应区域噪声限值的规定

13.2.7车辆基地的位置应选在非环境敏感区域,其场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

13.3.1土建工程施工中,取、弃土场和临时用地应结合当地土地规划统筹考虑,不 应随意取、弃土。 13.3.2取土场开挖坡度、弃土场地堆高及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要求。 13.3.3弃土场应少占或不占耕地,先设置好围挡设施后弃土,其裸露面应按设计及 时进行整治或防护,并修好排水沟,恢复原排水系统GB/T 38112-2019 管廊工程用预制混凝土制品试验方法,避免诱发灾害的发生。 13.3.4土方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洒漏,运输道路应洒水消尘。 13.3.5路基填筑施工应做到随挖、随填、随碾压,并合理安排好施工场地的临时 排水。 13.3.6采用泥浆护壁进行钻孔桩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泥浆对环境和水体造成 污染。 13.3.7车辆设施与综合基地生产废水宜经处理后回收循环利用。 13.3.8清洗施工机械、设备的废水、废油以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于河流,湖 白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排泄于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上。 13.3.9对废水、废油和污水应采取过滤池、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并添加适量消 毒剂等方法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向外排放

汤及厕所等尚应做好灭菌工作,并将施工中曾经被占用或者破坏的土地,恢复或基本恢 复到原有的状态。

13.4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3.4.1工程用的粉未材料,不得散装散卸,在露天堆存时,应采取遮盖措施。 13.4.2各种运输车辆,不应超量装载运输,防止土石散落污染路面。 13.4.3施工便道要采用洒水降尘措施,同时在便道与既有道路交口处,派专人负责 防护和清扫。 13.4.4粗、细集料装卸及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宜处于下风区,并应采用湿式操作方 法,对可能产生粉尘的设备应采取封闭消尘等措施。 13.4.5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分别处理,生产废物宜设置相应的堆放场地并定期 处置。 13.4.6车辆综合基地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设备,不宜采用燃煤锅炉

13.5.1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的地面、高架线及地面建筑的设置应与城市景观协调。 13.5.2高架车站应使用对线路两侧建筑无光污染的外墙面材料。 13.5.3地面及高架线沿线、车站、车辆基地及停车场以及变电站周围应采取植树线 等生态保护措施。 13.5.4在文物古迹附近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防施工损坏文物古迹;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时应立即与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 ,并应暂停施工作业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14.0.1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验收前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附属设施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已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 施工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进行自检。 5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 参加工程峻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14.0.2工程工验收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下列资料应齐全: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单位工程质量峻工验收记录。 5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件、试块及材料的检 验资料。 6隐蔽工程的隐蔽验收资料。 14.0.3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中 国铁建企业技术标准《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Q/CRCC32806)的 规定。 14.0.4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14.0.4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 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 理方案和协商档案的要求予以验收。但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 ,不得验收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GB/T 13747.10-2022 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0部分:钨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pdf,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 .的规定”。

1为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 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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