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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铁总发改[2018]1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8年1月).pdf铁总发改【2018】1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分类投资建设要求,鼓励和扩大地 方政府投资参与铁路建设,规范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的接轨管理 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并办理跨线 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的接轨管理,并向 铁路局集团公司出具接轨意见。 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受理地方铁路投资人的接轨申 请,并组织技术审查,向总公司提出接轨请示,根据总公司的接 轨意见与地方铁路投资人签订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 和义务,落实接轨意见相关要求。 第五条总公司发展改革部门是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审 查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接轨技术审查,办理接轨意见。 第六条地方铁路投资人办理与国家铁路接轨,应在项目可 行性研究完成后,向拟接入国家铁路所在铁路局集团公司提出接 轨申请。 第七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受理地方铁路投资人书面接轨申请 后,应对接轨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进行技术审查。
后,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地方铁路投资人签订接 轨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总公司接轨意见。总公司接轨意见、铁 路局集团公司接轨申请、地方铁路投资人接轨申请、地方铁路可 行性研究报告等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接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方铁路投资人、铁路局集团公司名称,接轨线路 接轨车站名称; (二)地方铁路主要技术标准、接轨方案、运输组织方式; (三)地方铁路建设及运营对国家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责任 划分及采取的措施; (四)接轨引起国家铁路改造的JC/T 2002-2009 建筑材料吸防湿性能测试方法,相关改造工程投资、建设 管理、施工安全等; (五)合同有效期,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条件以 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 (六)其他需协商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与地方 铁路投资人解除接轨合同: (一)地方铁路投资人提交材料不真实的; (二)地方铁路投资人擅自变更接轨方案、技术标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引起国家铁路改建的, 国家铁路改建工程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峻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验
第十六条地方铁路与在建国家铁路接轨引起的在建国家铁 路变更设计,按铁路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建成运营地方铁路的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形之 的,比照新建地方铁路程序办理。 (一)接轨车站、接轨方案等发生变化的; (二)地方铁路主要技术标准、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 组织方式改变的。 第十八条总公司作出同意接轨意见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 内项自未实施的,接轨意见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井办理跨线运输的管 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发展和改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