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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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监理交底要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9号)
7.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7.1.1 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5.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5.1.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5.1.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5.1.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5.1.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5.1.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5.1.10 其他有关事项。
Q/GDW 11651.3-2017 变电站设备验收规范 第3部分:组合电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质【2003】177号)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的协调,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规范,加强对施工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对隐蔽工程和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的检查。进一步完善地铁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整改措施不落实教训不吸取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施工中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勘察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应急预案是否可行等。对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有困难的要落实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坚决停工。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6.《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39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一)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7.《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建筑构配件生产、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武汉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关于实行开工安全验收及专项验收制度》
一、开工前安全验收(一)申请开工安全验收应具备条件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已建立,管理目标已确定;2..施工组织设计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已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3.安全管理人员已配备齐全;4.文明施工达到标准要求;5.施工用电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保护零线,总配电已形成,符合标准要求,线路敷设规范;6.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检查项目已按标准自检合格;7.安全管理资料及施工现场已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二)开工安全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在招投标中心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领取《开工安全验收通知单》;2.施工单位根据验收要求检查合格后,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开工安全验收;3.经验收合格监督单位签发《开工安全验收合格证》;4.施工单位取得《开工安全验收合格证》后,到招投标中心办理《施工许可证》二、专项验收(一)专项验收内容为:施工用电;施工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塔式起重机四个分项(二)申请专项验收应具备条件1.施工用电“三级配电”已形成,主要施工机具已安装;2.脚手架搭设完毕(分段搭设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并签证);3.龙门架、井字架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4.塔吊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5.各种技术资料及检查资料齐全;6.分项已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三)专项验收程序1.当分项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建设单位及责任监督员参加检查验收;2.经验收合格后,各方签证。(四)对于塔吊及龙门架、井字架使用后的立柱加节,附墙拉结等,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三、未经开工前安全验收的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四、未经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及继续施工。该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五、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开工前安全验收和施工中的四项专项验收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统称建设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垂直运输机械。
第三条 全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和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安装申请应在起重机械进入建设工地安装前办理;提供资料齐全,即办理进入工地安装手续。安装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起重机械设备报装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印章);
(二)安装单位的有效安装资质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方案、基础方案各一份(加盖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印章,并有相应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一式二份(要有工程项目总监签字,加盖监理公司印章);
(六)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的安全措施审查;
(七)起重机械出厂时的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明。
第七条核验领牌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办理,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所提供的资料齐全,经核验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登记牌。此牌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核验领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装单位自检表;
(二)使用、安装、监理、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证明;
《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单位工程验收评价。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当工程施工达到规定的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施工企业应报请监理单位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第六条实行监理的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监督。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如下形象进度进行:
1、八层及八层以下:砌体完工前;
第一次:主体完成1/2;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表》(附表1),并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表2),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脚手架(含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是指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临时结构架;模板支撑架是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模板支架。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工程施工,加强方案审查和验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7号文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及开展论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函[2009]300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南大苏富特软件城建筑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开发区西部热电厂130t锅炉辅机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