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

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7M
标准类别:造价工程师
资源属性:
VIP资源

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下载简介:

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

呆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关于沧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财税(2017)20号

沧州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沧市财预(2017 4号)收悉,经认其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你市(含市、区、县)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配套费收费标准含市、县(市),区,建制镇,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GB/Z 42007-2022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质量评价,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 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 科目。 四、配套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附件:沧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1

仓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财税【2017)13号

案皇岛币财政同: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秦财城 建(2017)122号)收悉,经认其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你市(含市、区、 县)申请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 下: 一、配套费收费标准含市、县(市),区,建制镇,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 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 科目。 四、配套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附件: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2日

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关于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财税(2017)18号

邢台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上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意见的报告》(邢 市财预(2017)4号)收悉,经认其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你市(含市、 区、县)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 下: 一、配套费收费标准含市、县(市),区,建制镇,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 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 科目。 四、配套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附件: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1日

附件: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配套费执行标准备序注地区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号非住非住非住非住住宅住宅住宅住宅宅宅宅宅市区(含邢台县环城五镇、羊范、南120120石门镇、会宁、黄寺和晏家屯)2大曹庄50503030沙河市70704南宫市707030305威县505030306巨鹿县606030307临城县404020208任县404030309广宗县40 40 202010清河县7070303011南和县6060303012隆尧县6265353513柏乡县45 50202514内邱县4040202015临西县6060303016宁晋县5050303017平乡县5050202018新河县4040404019邢台县202030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冀财税【201724号

廊坊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廊财(2017)8 号)收悉,经认其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你市(含市、区、县)调整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配套费收费标准含市、县(市),区,建制镇,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 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 科目。 四、配套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附件: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1日

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

关于承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财税【2017)23号

承德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申请》(承财城建(2017)6 号)收悉,经认其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你市(含市、区、县)调整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配套费收费标准含市、县(市),区,建制镇,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 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 科目。 四、配套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附件:承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1日

附件:承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配套费执行标准备注序号地区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建制镇非住非住非住非住住宅住宅住宅宅住宅宅宅宅1市区1481102营子区404020203宽城县808040404兴隆县909040405平泉县909040406滦平县404020201丰宁县909040408隆化县404020209围场县4040202010承德县90904040312

关于衡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财税【2017)15号

衡水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申请》(衡财综【2017)8 号)收悉,经认其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你市(含市、区、县)调整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配套费收费标准含市、县(市),区,建制镇,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 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 科目。 四、配套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附件:衡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1日

附件:衡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配套费执行标准备注序号地区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建制镇住宅非住住宅非住住宅非住非住住宅宅宅宅宅市区(含桃城1区、开发区)1251252滨湖新区12512535 353冀州区12512535354深州市606020205枣强县606030306武邑县50503030景县656525258武强县656535359饶阳县6060404010安平县6565353511故城县6060303012阜城县5050202031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定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7号定州市财政局:你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情况的意见》收悉,经认其研究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你市(含市、区、县)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配套费收费标准含市、县(市),区,建制镇,具体标准见附件。二、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四、配套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附件:定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3月21日附件:定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配套费执行标准备注序号地区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建制镇非住非住非住住宅非住住宅住宅住宅宅宅宅宅定州市1001002525315

关于辛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财税【2017)14号

辛集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认其研究 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你市(含市、区、县)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 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配套费收费标准含市、县(市),区,建制镇,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 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 科目。 四、配套费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附件:辛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2日

辛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冀人防办[2018]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203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冀价行费(2017)203号

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变资金用 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27号文 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 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 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石家庄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

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石家庄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 施机制,加快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 根据《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和裕华区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居民住 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缴纳和管理使用。其他县(市)、区可参照 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 理使用办法。 第三条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 中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配建小学建设资金和 配建初中建设资金。 第四条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我市

现定的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 施建设资金。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 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分别按照幼儿园 35元/平方米、小学75元/平方米、初中4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 施建设资金。其中: (一)居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足16.2万平方米的,不需要配建教育设施, 应当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50元/平方米。 (二)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2万平方米(含)不足36.4万平方米的 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 115元/平方米。 (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6.4万平方米(含)不足80.5万平方米的 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并缴纳配建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 40元/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和审定的建设项目 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下列情况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 建设资金。其中: (一)周边无幼儿园服务的独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5万平 方米(含)不足16.2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的,可不再缴纳 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 (二)周边无小学服务的独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4.3万平方 米(含)不足36.4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的,可不再 缴纳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建设资金。 (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5万平方米(含)及以上,并且按规定 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 金。 (四)根据规划需要,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1万平方米(含)及以 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 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 第七条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石家庄市地税部门负责收缴。开发建设 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标 准,依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书面意见和教育部门核 算的缴纳金额,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地税机关出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4】8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4日省政府第34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1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 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 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 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 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 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 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 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 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 (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第七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 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 (二)预算定额或者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 (五)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则以及计价办法; (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其他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发布。 第八条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 设标准,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 并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 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 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 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 第土条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销售的建筑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 经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 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 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工程条件、设计文件、计价依据以 及有关资料,并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 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经批准的投资估 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 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 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 工程排污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计 取,不得降低,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工程造价 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三)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时限; (五)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 整办法; (六)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压缩定额工期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计算方法

(八)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九)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 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方式、时限;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十一)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第十七条经依法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工程造价活动、建筑工程结算 工程造价争议解决的依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造价 事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 竣工结算文件。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 文件后的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 文件审核意见。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双方约定 期限内予以答复。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合同没 有约定的,峻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峻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 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自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协商期限 内与承包方协商;未在约定协商期限内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发包 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 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承包方对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有 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 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双方约定期限、协商期限在施工合同 中未明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的,可以 认定其期限为二十八日。 第十九条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 程决算的依据,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峻工结算款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文 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其出具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 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 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格式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制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 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工 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业,并对其签字、加盖执业印 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 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实施商业贿;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已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 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 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 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 为。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获 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社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 反馈查处结果。

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私舞弊、滥用职权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 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8)187号

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衍 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5日

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项目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概算包括国 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价差预 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由政府专职机构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管理 费用从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项目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并批复。除项目建设 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设

计单位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静态投资)超过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静态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 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增加投资申请或 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中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报省政府同意)后 出具增加投资的函或者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文件,项目审 批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批复概算的 攻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 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 规定受理项目概算调整。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监管责任,按照核定的内容和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 (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开展概算控制检查,不得擅自 增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主管部门监管下对概算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核定后的概算组织 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视项目工期情况按季度或每半年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 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预算编制及执行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要求, 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以及是否 超概算等。 第十一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 相关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DBJ/T15-150-2018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做好概算 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不 得留有超概算隐惠。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分类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 计)及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 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机构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 责,确保达到相应的编制深度要求;评估单位等其他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 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全过程跟踪稽核, 对概算投资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现场变更,并对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 展概算控制稽核,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工 作并委托结算复审。

第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 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或概算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 须在实施前向原审批部门报批;未按有关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二)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 重大出入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三)因国家和省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变化对概算影响较大的, 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四)因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 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在开工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 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凡涉及增加项目用地的,应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七)按规定调整概算所需的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预备费原则上 用于因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增

加的概算,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预备费的,应征得概算批复部门同意。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 目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 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 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九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 报材料外,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 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审核定调整概算。 第二十一条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审批部门 衣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进行审计监督,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诚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因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 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对部门主要负 责人进行诚勉谈话,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 评、诚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 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诚勉谈话或者依法依 规予以纪律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 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 预算GB 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年版)(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设计质量低劣、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 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项目审批部门商请有关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顶目审批部门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工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 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项目审批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 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概算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 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