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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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1 文明施工、消防措施
11.1 安全文明管理
11.1.1 安全防护管理
除了要建立健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广泛进行安全意识及纪律的教育外,要针对高层建筑施工的特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LY/T 3226-2020 集装箱底板用定向刨花板.pdf11.1.1.1 深基础的安全防护
11.1.1.2 挖土深度超过1.5m 时,应根据土质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设支撑。开挖深度超过2m 时,必须在边沿设立两道护身栏,夜间加设红色灯标志。
11.1.1.3 槽、坑、沟边l m 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放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报上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11.1.1.4 挖土时,如发现边坡裂缝或连续滚落土粒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离操作地点,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11.1.1.5 已挖完或部分挖完的槽、坑,在雨后或复工前,应仔细观察土壤情况,如发现有裂缝、鼓包,滑动等现象,应及时排除险情后方能施工。
11.1.1.6 必须在雨期施工的深基础,应在距坑边lm 远处挖排水沟或筑挡水堤,防止雨水灌入。坑底四周应设集水坑和引水沟,以便用抽水机将积水抽出。当基坑底部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基坑开挖应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措施。
11.1.2 脚手架等使用安全防护
11.1.2.1 使用的脚手架及搭设方案须经设计计算,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搭设。一般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l m。一般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11.1.2.2 采用支撑于地面上的外脚架手时,必须以15~18m 高度为一段,采取挑、撑、吊等方法,分段将荷载分卸到建筑物上,同时每层应与建筑物拉接,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4 m,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5m。
11.1.2.3 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其外径、壁厚应符合设计或有关要求,并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钢丝或其他材料绑扎。
11.1.2.4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的稳定和不变形,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 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
11.1.2.5 结构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6 kN/m2,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 kN/m2。
11.1.2.6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要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2m。
11.1.2.7 外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1.1.3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1.1.3.1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凡患有不适宜从事高空作业疾病的人员,一律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11.1.3.2 高空作业区域必须划出禁区,并设置围栏,禁止行人、闲人通行闯入。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 ~ 6m、宽度大于通道两侧各1 m 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cm 厚的脚手板。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亦应支搭防护棚。
11.1.3.3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禁止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沿高墙、脚手架、挑梁、支撑、起重臂,运行吊篮等处攀登或行走。
11.1.3.4 高空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避雷设施。
11.1.3.6 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浓雾,禁止从事露天高空作业。
11.1.3.7 高空作业的料具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时放入工具袋内,严禁乱堆乱放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物件。
11.1.4 楼层安全防护
11.1.4.1 1.5 m×1.5 m 以下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m×1.5m 以上孔洞,四周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其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11.1.4.3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护身栏杆或用安全网立挂防护。
11.1.4.4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时,应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封闭。
11.1.5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1.1.5.1 临时用电应按有关规定编好施工组织设计,并建立对现场线路、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11.1.5.2 配电线路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整齐,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或沿地面明敷设。
11.1.5.3 室内、外线路均应与施工机具、车辆及行人保持最小安全距离,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11.1.5.4 配电系统必须采取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11.1.5.5 独立的配电系统应按有关标准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的同时,应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1.1.5.6 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11.1.5.7 采用220V 电源照明时,应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使用行灯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潮、防雨水设施。
11.1.5.8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 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 m,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回路地线。焊把线应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11.1.6 施工机具安全防护
11.1.6.1 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铺设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使用。
11.1.6.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1.1.6.3 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使用。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1.1.6.4 卷扬机、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卷扬机机身固定应设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搅拌机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
停用或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卷扬机吊笼应降至地面,搅拌机料斗应升起并挂好险链。
11.1.6.5 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 km。行车中严禁带人。
11.1.6.6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操作手柄应有绝缘措施。停用或停电时应切断电源。
11.1.6.7 乙炔发生器必须使用金属防爆膜,严禁用胶皮薄膜代替。回火防止器应保持一定水量。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使,禁止沾油。氧气和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 m,两瓶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 m。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
11.1.6.8 圆锯、平面刨(手压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凡长度小于50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裁割。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并应装设不小于180°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 mm 的砂轮。
11.1.6.9 钢丝绳使用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有死弯、断股油芯外露均不得使用,吊钩应有防止脱钩保险装置;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
11.1.6.10 对于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在制定操作规程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11.2 消防保卫管理
11.2.2 现场要建立门卫、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执勤标志。重要工程、重点工程要实行凭证出入制度。
11.2.3 料场、库房的设置应符合治安消防要求,并配有必要的防范设施。易燃易爆,贵重、剧毒、放射性等物品,要设专库专管,严格执行领用、回收制度。
11.2.4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宽度不小于3.5 m 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能环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道。
11.2.5 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并经常注意维修、保养。见表11。
11.2.6 现场进水干管直径不小于100 mm。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在周围3 m 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
11.2.7 消防设施要能保证建筑物最高点的灭火需要。高压水泵及高层消火栓要随结构施工同时设置。
11.2.8 严格执行用火申报审批制度,凡是电气焊及用明火处,要有灭火措施及设备,周围无易燃物,并有专人看管。
11.2.9 在施工范围内不准作库房使用,进入工程的可燃材料,应按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应采取专职人员检查与群众性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施工高峰阶段和冬、雨期阶段要组织专项检查。
检查的重点应围绕高空作业,电气线路、机械动力等方面进行,防止发生高空坠落、触电、机械伤人等事故。另外,应针对施工特点,如深基,
高空吊装、架子平台、防火、防塌、防爆、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改正。
12.1 工程建筑材料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12.1.1 材料供应计划管理工作
本工程施工各种材料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材料统计报表的填报,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与管理。
12.1.2 材料供应的组织工作
材料供应的组织工作包括材料的订货与采购,组织货源与运输,验收入库与管理,施工前的加工准备与发送,节约用料与综合利用,余料回收与修旧利废。
12.1.3 材料供应成本核算工作
材料供应成本核算工作,包括材料储备定额和储备资金定额的核算,材料采购成本的核算与管理。
12.1.4 材料质量保证、检验与计量管理
在施工中一定要根据技术管理的要求相应配合材料管理作为主要内容去抓。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是建筑企业材料供应管理工作最基层的管理,其管理程序包括:
12.1.4.1 施工前的摸底、规划和备料;
12.1.4.2 施工中的供应、验收、检验和签发;
12.1.4.3 竣工后的盘点、回收、退料和核算等。
12.2.材料检验与测试
建筑材料、构件、零配件(混凝土制品、木和金属制品)和设备质量的优劣,会严重影响产品的质量。因此必须加强材料的检验工作,健全试验和检验机构,配备一定的测试人员,充实仪器设备,不断提高试验与检验工作的质量。
13.质量检查点与检验试验项目
质量检查点与检验试验项目表
序号 质量检查点 检验试验项目
1 土方回填 土壤密实度
2 基础用水泥 物理性能
3 基础用砂 粒径级配
4 基础用石 粒径级配
5 基础用钢筋 力学性能
6 基础钢筋焊接 力学性能
7 基础各种混凝土配合比
8 基础垫层混凝土C10 混凝土试块抗压
9 地下室底板及桩帽、承台商品混凝土C30 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渗
10 地下室顶板商品混凝土C30 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渗
11 地下室墙及水池侧壁商品混凝土C40 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渗
12 地下室底后浇带商品混凝土C35 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渗
13 地下室墙后浇带商品混凝土C45 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渗
14 ±0.000 以下过梁、构造柱、圈梁混凝土C20 混凝土试块抗压
15 ±0.000 以下用小型砌块 力学性能
16 ±0.000 以下砂浆配比
17 主体用钢筋(两次) 力学性能
18 主体用小型砌块(两次) 力学性能
19 主体各楼层钢筋焊接 力学性能
20 架空层以下柱、墙商品混凝土C40 混凝土试块抗压
21 架空层以下梁、板商品混凝土C30 混凝土试块抗压
22 2~11 层各楼层柱、墙商品混凝土C35 混凝土试块抗压
23 2~11 层各楼层梁、板商品混凝土C25 混凝土试块抗压
24 12层以下各楼层柱、墙商品混凝土C30 混凝土试块抗压
25 12层以上各楼层柱、墙商品混凝土C20 混凝土试块抗压
26 屋面SBS 卷材防水层 物理性能
27 石油沥青聚氨酯防水层 物理性能
28 卫生间、屋面及雨落管 蓄水检验
29 主体各种混凝土配合比
30 主体砌筑砂浆配合比
31 给排水工程 管道试压、通、灌水系统清洗
32 电气工程 接电阻值测试,防雷电气照明等
33 消防工程 消防系统调试
13.1 混凝土、砂浆试块留置与混凝土坍落度测量
混凝土、砂浆试块留置详见附表1,浇筑混凝土时必须按每台班抽测混凝土坍落度三次,并记录在混凝土施工记录中。
14 工程检查与验收的规定
14.1 检查与验收依据
本工程检查与验收的依据主要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纲要、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的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施工记录和构件、材料合格文件等资料。
14.2 工程验收程序
14.3 不合格品的控制
本程序由主管工程师负责。
14.3.1 标识和记录
材料员负责对进场材料不合格品做出不合格标记、记录,并隔离单独存放,质检员对施工中的不合格项进行现场标识,做好记录,然后报告主管工程师开展评审和处理工作。
14.3.2 评审和处置
14.2.2.1 公司生产部,公司主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分别负责组织对工程严重不合格项、一般不合格项、轻微不合格项进行评审,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14.3.2.2 评审组织要对不合格品做出处理方案,确定处理方式(需要时会同建设单位、监理、质检站、设计单位)。
14.3.2.4 对物资不合格品的处罚采用拒收退回方式,对不合格分项的处置采用返工或返修方式。
14.2.2.5 不合格品处置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否则追究责任。
14.2.2.6 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罚记录由组织单位负责填写并保存
15.施工测试、检验仪器的控制
15.1 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控制
本要素由技术负责人负责。
15.1.1 测量员负责检验、试验、测量设备的正确性,未经校正准确或不合格器具禁止使用。
15.1.2 检验、测量、试验仪器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持证上岗
15.1.3 如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未处于校准状态时,主管工程师应立刻组织评定已检验、测量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
15.1.4 检验、试验、测量记录分别由质检员、测量员填写,要求准确真实、齐全、清楚、保证可溯性。
15.2 检验和试验状态
本要素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工长配合)。
15.2.1 材料员、设备员、计量员、测量员、质检员分别负责原材料、试验、设备、计量器具、测量仪器、施工质量的状态管理。
15.2.2 对进行标记和保护人员的职责作以下要求
15.2.2.1 严格执行“质量运行体系文件”中的职责和公司有关规定
15.2.2.2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有关标记和记录
15.2.2.3 制定有关效措施,对各种机械、设备和标进行有效和管理保护。
15.2.2.4 给各种机械、设备、材料的保护提供适宜场所。
15.3 施工测试、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
本要素由技术负责人负责
16.1.1 原因调查
发现不合格品或建设单位反映意见后,由质检员分类归档,项目经理组织人员调查,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有关质量记录,组织人员分析不合格品的原因。
16.1.2 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
16.1 .2.1 对轻微不合格品由主管专业工长制定纠正措施,主管工程师审批。
16.1.2.2 对一般和严重不合格品由技术负责人制定初步纠正措施
16.1 .2.3 纠正措施制定后,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项目经理组织人员落实,质检员监督实施,并跟踪验收、记录。
16.1.3 纠正措施实施效果评价
对一般和严重不合格的实施效果,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应技术部门共同评价
16.2 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16.2.1 其常见的质量通病项目
16.2.2 预防措施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质检员负责监督实施。
本工程的统计技术由主管工程负责。本工程拟选用以下项目作统计分析:
统计技术应用后,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统计技术成果审批表”。报公司生产部审批,然后送公司生产施工部质量管理科备案。
18 现场标识与成品保护
本工程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标识分别由材料员分管。
工序标识由各专业工长、质检员,并负责施工搬运、贮存、防护过程中保持完好。
具有可溯性的工序的标识规定:
标识好工程部位,通过查询施工日记,标识施工日期,施工队组,通过查阅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质量评定记录,工程检验试验报告及测量记录等进行追溯。
本工程有可溯性要求的工序有:钢筋工程、模板工程、商品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抹灰工程、饰面工程、防水保温工程。
具有可追溯性的物资标识规定是:通知现场的标识,材料入库记录、发放记录、施工日记、质检记录,对可追溯性物资进行追溯。
本工程有可追溯物资有:钢筋、水泥、砂、石、防水材料、电焊条、焊剂、保温材料、块料面砖、防水卷材。
04S531-2《湿陷性黄土地区给水排水检漏管沟》材料员和施工员分别负责具有可追溯物资、工序的记录。
18.2.1 对成品保护部门根据责任制和区域划分落实保护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
18.2.2 建立检查记录、损坏后返修复检记录。
18.2.3 建立保护、检查、整修、复检记录。
本工程质量记录控制由主管工程师负责
19.1 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
19.1.1 施工质量记录由技术负责人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实施控制管理JJF(桂) 76-2020 水平垂直燃烧试验仪校准规范.pdf,施工工长负责资料的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归档。
19.1.2 标准中规定的质量记录由技术负责人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规定,保证质量的记录。
19.2 分包商的质量记录管理由技术负责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