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公中心办公楼装饰招标文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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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中心办公楼装饰招标文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GF—1999—0201)

发包人(全称):垫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垫江县机关办公中心办公楼装饰工程施工

理工大学体育中心电气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地点:垫江县桂溪镇

  资金来源:国有投资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预算书适用于投标,但不作结算时工程量及结算价的依据)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照通用条款顺序解释。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以及相应的法律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验收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依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进度、质量、费用、合同、安全等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准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

    5.6现场代表的职权: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路、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无。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二天。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五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施工过程中与各方面的关系。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10天提供完成工程进度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车辆、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所发生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所发生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自行负责,所发生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现场代表确认的时间: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五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人按设计技术要求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按招标文件所确定的中标价的中标范围和结算原则执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结算办法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照招标文书条款执行。

3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前10天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和相关质检资料,经发包人审查合格后,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须符合本合同规定。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后30日内。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承包人须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业主提交工程决算报告及竣工资料,业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决算报告及竣工资料后报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并以政府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果转包,业主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责令承包人立即退场,已实施的工程不支付工程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5.2.2未经业主书面批准同意的分包视为承包人违约,业主有权立即终止其分包合同,已实施的分包工程不支付工程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5.2.3承包人未按要求办理其装备及人员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2.4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须支付业主10000元违约金。承包人超过合同规定工期15日仍未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发包方使用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承包人赔偿业主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5.2.5承包方每完成一道工序后未经业主、监理单位、质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次由业主根据每道工序的重要性确定承包人赔偿损失10000元至50000元,并负责整改至合格。

35.2.6施工期间,承包人未经业主书面批准擅自连续停工5日以上或累计停工15日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承包人赔偿业主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5.2.7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承包人须自行整改,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工期不顺延;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的期限整改至合同规定标准的,每次由业主根据发生质量问题的大小确定承包人赔偿损失5000元至10000元;承包人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仍未整改至合同规定标准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承包人另行赔偿业主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因承包人违约,业主根据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已做合格工程由业主在工程竣工后指定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以确定承包人已做合格工程量及价款,结算承包人已做合格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并以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为准;业主在政府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扣除承包人依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后,两年内付清余下工程款。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调解;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路灯、生化池、办公楼的玻璃幕墙需要分包给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建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照国家及市、县有关规定投保,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按照招标文件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按照招标文件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壹份;副本一式十份,发包人柒份,承包人叁份。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略)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2%,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2%。

某小区二期市政道路工程某标段施工组织设计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聚苯板外保温外贴面砖施工方案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七章装饰工程部分材料要求说明

见重庆市垫江县机关办公中心办公楼装饰工程图纸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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