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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程序(讲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程序(讲义)阮光汉2013.10.31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用以指导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项安全施工活动的组织、协调、技术、经济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与项目技术部门、生产部门相关文件相辅相成,是用以规划、指导工程从施工准备贯穿到施工全过程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局性安全管理文件。通常情况下常见的工程项目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常见的结构共性较多的,称为一般工程;二是结构工程比较复杂、危险性大、特性较多、施工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应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进行编制,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核后报企业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之后报送项目监理审查。
一、国家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法律、法规二、专项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五、安全专项方案编制程序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审核、审批、审查程序七、建筑施工企业自审查程序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八、需专家论证的编审办法九、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主要内容
龚三校人工成孔施工方案国家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法律、法规一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格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专项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二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图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要求: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书及相关图纸。除以上要求外,各分项工程在对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对方案的内容有具体要求的,应按该规范、规程的规定编制专项方案。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三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杭(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的基坑。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预应力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有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四
(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的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用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度高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方案编制程序五
基本编制程序如下图所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程序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审核、审批、审查程序六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前编制,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核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组对方案论证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进入编审程序。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完善、补充,且自成体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重点突出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安全技术的要求,特殊质量的要求,重视质量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
建筑施工企业自审查程序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七
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自审程序下图所示: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自审得查程序
需专家论证的编审办法八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发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6)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2、专项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通过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施工企业应根据审查方案的报告进行完善修改。修改完善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复审合格后方可实施。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审查和修改程序如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审查和修改程序
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九
基坑支护的安全要求1、基抗开挖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坑壁支护结构:(1)因放坡开挖工程量过大而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2)因附近有建(构)筑物而不能放坡开挖;(3)边坡处于容易丧失稳定的松散土或饱和软土;(4)地下水丰富而又不宜采用井点降水的场地;(5)地下结构的外墙为承重的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降低地下水位的安全要求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和其他挖方时,应根据施工区域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开挖范围和深度,以及防塌陷防流砂的要求,分别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结合防止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期间应保证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0.5m以上。2、基坑顶四周地面应设置截水沟。坑壁(边坡)处如有阴沟或局部渗漏水时,应设法堵截或引出坡外,防止边坡冲刷而坍塌。(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3、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 (2)集水坑和集水沟一般应设在基础范围以外,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大型基坑可在中间加设小支沟与边沟连通; (3)集水坑应比集水沟、基坑底面深一些,以利于集排水; (4)集水坑深度以便于水泵抽水为宜,坑壁可用竹筐、钢筋网外加碎石过滤层等方法加以围护,防止堵塞抽水泵; (5)排泄从集水抗抽出的泥水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边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渗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土粒流失,并应设置排水沟,将水引出坡面; (7)土层中如有局部流砂现象,应采取防止措施。4、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5、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作出记录。(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6、在第一个管井井点或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抽水试验,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设计参数作适当调整。7、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8、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9、井点降水工作结事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黏土填实。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10、在地下水位高而采用板桩作支护结构的基坑内抽水时,应注意因板桩的变形、接缝不密或桩端处透水等原因而造成渗水量大的情况,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堵截板桩的渗漏水,防水因抽水过多使板桩外的土随水流入板桩内,从而淘空板桩外原有建(构)筑物的地基,危及建(构)筑物的安全。(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一般规定:1、挖土前根据安全技术交底了解地下管线、人防及其他构筑物情况和具体位置。地下构筑物外露时,必须进行加固保护。作业过程中应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在现场电力、通信电缆2m范围内和现场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管道1m范围内挖土时,必须在主管单位人员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2、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安全技术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险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3、槽、坑、沟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安全梯。严禁攀登固壁支撑上下,或直接从沟、坑边壁上挖攀登爬上或跳下。间歇时,不得在槽、坑坡脚下休息。(二)土方开挖工程
4、挖土过程中遇表古墓、地下管道、电缆或其他不能辨认的异物和液体、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负责人,待查明处理后,再继续挖土。5、槽、坑、沟边1.5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开挖深度越过2m时。必须在周边设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6、人工开挖土方,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掏洞挖土,搜底挖槽。7、钢钎破冻土、坚硬土时,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用长把夹具扶钎,打锤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停留。锤顶应平整,锤头应安装牢固。钎子应直且不得有飞剌。打锤人不得戴手套。8、从槽、坑、沟中吊运送土至地面时,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垂直运输设备、工具应完好牢固。起吊、垂直运送时,下方不得站人。(二)土方开挖工程
9、配合机械挖土清理槽底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必须待挖掘机停止作业后,方准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内清土。10、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铺填超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设置红灯警示。11、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12、用挖土机施工时,挖土的工作范围内,不得有人进行其他工作,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选挖坡脚的危险作业。13、基坑开挖应严格按照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边坡的变化。(二)土方开挖工程
基坑开挖的防护1、开挖深度越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2)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横杆应设2道~3道,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m~0.6m,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2m~1.5m;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m,立杆离坡边距离宜大于0.5m; (3)防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安全网应自上而下封闭设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0㎜; (4)防护栏杆应安装牢固,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2、基坑内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3、基坑支护结构及边坡顶面等有坠落可能的物件时,应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4、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上下层不宜同时作业。需同时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二)土方开挖工程
险情预防1、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进行基坑变形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2、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基坑位移(土体裂缝)、倾斜、土体及周边道路沉陷或隆起、地下水涌出、管线开裂、不明气体冒出和基坑防护栏杆的安全性等。3、在冰雹、大雨、风力6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之后,应及时对基坑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4、当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位移超过预警值、地表裂缝或沉陷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出现塌方险情等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通知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处理。(二)土方开挖工程
本项以介绍扣件钢管构造的模板支架,对爬模、飞模、隧道模、液压模应按对应规范规程落实。A、方案内容1、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2、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3、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4、施工工艺要求: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控措施等。6、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入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林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B、验收管理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资料。3、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4、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5、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C、施工管理1、一般规定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2)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4)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2、搭设管理: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2)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3)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4)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3、混凝土浇筑 (1)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2)框架结构中,柱和梁板的混凝土浇筑顺序,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后浇筑梁板混凝土的顺序进行。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失稳倾斜。 (3)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D、构造与安装一、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枞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基本规定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2、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严禁非起重机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3、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机械、滑轮、吊具和地锚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4、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并应系挂可靠,高挂低用。(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8、高空吊装屋架、梁和采用斜吊绑扎吊装柱时,应在构件两端绑扎溜绳,由操作人员控制构件的平衡和稳定。9、构件的吊点应符合设计规定。对异形构件或当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保证构件起吊平稳。10、安装所使用的螺栓、钢楔、木楔、钢垫板和垫木等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11、吊装大、重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12、大雨、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雨雪后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3、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上的构件。14、起重机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下行走时,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15、当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工作,起吊的速度应平衡缓慢。16、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一次只宜进行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结束后,再进行下一动作。(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7、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后暂停,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严禁超载和吊装重量不明的重型构件和设备。18、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起吊时应匀速,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19、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20、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应放在工具袋(盒)内,并严禁抛掷。21、吊装中的焊接作业,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并应设专人看护。在作业部位下面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有人。(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22、已安装好的结构构件,未经有关设计和技术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凿洞开孔。严禁在其上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施工荷载。23、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24、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中应采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启动,上下联系应相互协调,也可采用通信工具。起重作业1、起重机司机应对施工作业中所起吊重物重量切实清楚,并有交底记录。2、司机必须熟知该机车起吊高度及幅度情况下的实际起吊重量,并清楚机车中各种装置正确使用,熟悉操作规程,做到不超载作业。(1)作业面平整坚实。支脚全部伸出垫牢。机车平稳不倾斜。(2)不准斜拉、斜吊。重物启动上升时应逐渐作缓慢进行,不得突然起吊形成超载。(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3)不得起吊埋于地下和粘在地面或其他物体上的重物。(4)多机台共同工作,必须随时掌握各起重机起升的同步性,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3、起重机首次起吊或重物重量变换后首次起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300㎜后停车,检查起重机的工作状态,在确认起重机稳定、制动可靠、重物吊挂平衡牢固后,方可继续起升。警戒1、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危险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以防无关人员进入。2、除设置标志外,还应视现场作业环境,专门设置监护人员,防止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时造成的落物伤人事故。(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基本规定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2、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4、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5、塔式起重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的相关规定。
6、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塔式起重机的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专项施工方案; (4)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7、对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8、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10、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11、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11、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包括下列内容 (3)所选用的塔式起重机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4)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 (5)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 (6)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7)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8)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9)电源的设置; (10)施工人员配置; (11)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12)安装工艺程序; (13)安全装置的调试; (14)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5)应急预案等。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12、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专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1、构造要求 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单、双排脚手架结构的设计尺寸,可按下采用。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式双排脚手架的设计尺寸(m)。(五)脚手架工程连墙件设置注:1、表中所示2+2+2×0.35(kN/㎡),包括下列荷载:2+2(kN/㎡)为二层装修作业层施工荷载标准值:2×0.35(kN/㎡)为二层作业层脚手板自重荷载标准值。2、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间距,应按不大于ιa/2设置。3、地面粗糙度为B类,基本风压ωo=0.4kN/㎡。
2、脚手架检查与验收(1)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3)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4)达到设计高度后;5)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6)停用超过一个月;(2)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1)本规范第8.2.3条~第8.2.5条的规定;2)专项施工方案及变更文件;3)技术交底文件;4)构配件质量检查表(本规范附录D表)。(五)脚手架工程
(3)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要求内容: 1)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2)地基应无积水,底座应无松动,立杆应无悬空; 3)扣件螺栓应无松动; 4)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满堂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2.4项次1、2的规定;高度在20m以上的满堂支撑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2.4项次1、3的规定; 5)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6)应无超载使用。(4)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4的规定。(五)脚手架工程
(5)、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搬手检查,抽样的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抽样检查数目与质量判定标准,按下表规定确定。扣件拧紧、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五)脚手架工程项目
(6)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10㎜(宽×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63㎜×6㎜。型钢悬挑钢管脚手架:(7)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端部不应小于100㎜。(8)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0㎜应采取加固措施。(9)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置一根。(10)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剪刀撑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2条的规定,横向斜撑设置应符合规范第6.6.5条的规定。(11)连墙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12)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工具式脚手架的管理:1、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2、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特点;(2)平面布置情况;(3)安全措施;(4)特殊部位的加固措施;(5)工程结构受力核算;(6)安装、升降、拆除程序及措施;(7)使用规定。附着式提升脚手架与吊篮脚手架
3、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4、工具式脚手架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应制定设计、制作、安装、升降、使用、拆除日常维护保养等的管理规定。5、工具式脚手架专业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附着式提升脚手架与吊篮脚手架
6、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监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应向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应监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2)应对专业承包人员的配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3)安装、升降、拆卸等作业时,应派专人进行监督;(4)应组织工具式脚手架的检查验收;(5)应定期对工具式脚手架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附着式提升脚手架与吊篮脚手架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由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架体构架、附着支承结构、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等组成。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2)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4)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附着式脚手架构造措施
3、架体结构应在以下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1)与附墙支座的连接处;(2)架体上提升机构的设置处;(3)架体上防坠、防倾装置的设置处;(4)架体吊拉点设置处;(5)架体平面的转角处;(6)架体因碰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要断开或开洞处;(7)其他有加强要求的部位。附着式脚手架构造措施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DB50/T 1014.1-2020 科技信息资源数据采集与处理规范 第1部分:术语与框架,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不应低于2000目/100㎝2,且应可靠地固定在架体上;(2)作业层外侧应设置1.2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的挡脚板;(3)作业层应设置固定牢靠的脚手板,其与结构之间的间距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工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相关规定。5、两主框架之间架体的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附着式脚手架构造措施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2、防倾覆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防倾覆装置中应包括导轨和两个以上与导轨连接的可滑动的导向件;(2)在防倾导向件的范围内应设置倾覆导轨,且应与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3)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m或架体高度的1/4;(4)应具有防止竖向主框架倾斜的功能;(5)应采用螺栓与附墙支座连接,其装置与导轨之间的间隙应小于5㎜。安全装置
3、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2)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安全装置(4)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6)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脚手架类别表4.5.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
4、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配备有限制荷载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连续式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限制荷载自控系统;简支静定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水平高差同步自控系统;当设备受限时可选择限制荷载自控系统。(2)限制荷载自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某一机位的荷载超过设计值的15%时,应采用声光形式自动报警和显示报警机位;当超过30%时,应能使该升降设备自动停机; 2)应具有超载、失载、报警和停机的功能;宜增设显示记忆和储存功能; 3)应具有自身故障报警功能,并应能适应施工现场环境; 4)性能应可靠、稳定,控制精度应在5%以内。(3)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水平支承桁架两端高差达到30㎜时,应能自动停机; 2)应具有显示各提升点的实际升高和超高的数据,并应有记忆和储存的功能; 3)不得采用附加重量的措施控制同步。安全装置
构造措施1、高处作业吊篮应由悬挂机构、吊篮平台、提升机构、防坠落机构、电气控制系统、钢丝绳和配套附件、连接件组成。2、吊篮平台应能通过提升机构沿动力钢丝绳升降。3、吊篮悬挂机构前后支架的间距,应能随建筑物外形变化进行调整。安装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W020160120531008069704标准下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2、安装作业前,应划定安全区域,并应排除作业障碍。3、高处作业吊篮组装前应确认结构件、紧固件已配套且完好,其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4、高处作业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产品。5、在建筑物屋面上进行悬挂机构的组装时,作业人员应与屋面边缘保持2m以上的距离。组装场地狭小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吊篮脚手架
6、悬挂机构宜采用刚性联结方式进行拉结固定。7、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8、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9、悬挑横梁应前高后低,前后水平高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的2%。10、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11、安装时钢丝绳应沿建筑物立面缓慢下放至地面,不得抛掷。12、当使用两个以上的悬挂机构时,悬挂机构吊点水平间距与吊篮平台的吊点间距应相等,其误差不应大于50㎜。13、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14、安装任何形式的悬挑结构,其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的作用力,均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不得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破坏和不良影响。15、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和使用时,在10m范围内如有高压输电线路,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采取隔离措施。吊篮脚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