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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试行).docx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管理,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杜绝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发挥机械设备生产效率,降低项目成本, 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而编制。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事业部、专业分公司、总承包分公司、序列分公司及直管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械租赁均适用本制度。
轻纺经济区道路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号主席令、建设部令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太原市建筑安监站并建安监字【2011】2号《建筑起重设备生产厂家、安装、租赁单位暂行管理办法》而编制。
4.0.2山西陆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升租赁公司)是集团公司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司所有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租赁业务;设备有闲置时,也可向社会租赁。
4.0.3分公司是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租用(方)单位,负责租赁合同的签订,负责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租赁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4.0.4项目是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租用单位的使用者,负责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进出场、安拆、附着等条件;每台塔吊应配备司机、司索工,多塔施工现场,项目要设专人指挥协调;项目经理负责对陆升租赁公司服务的月度评价(评价表附后),并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进出场、安拆费用及按月对台班费用的签认(月度结算单附后);负责设备的报检和办理使用登记办证。
本制度与集团公司《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办法》等配套实施。
5.1基本要求
5.1.1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的出租和安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装备。
5.1.2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安、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
5.1.3安拆单位和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安拆前签订安拆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安拆过程中,安拆单位应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附着)必须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
5.1.4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向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司机、信号工和司索工进行指挥和操作,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租赁结束后,将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5.1.5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的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5.1.6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须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5.1.7为了有效降低安全风险,保障集团生产安全,对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械在全集团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租赁,施工所需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械统一由陆升租赁公司提供租赁和服务,任何单位不得从外部租赁或购置。
5.1.8陆升租赁公司定期统计集团内部各分公司垂直运输机械的运行状态,各分公司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填报。
5.2租赁的原则
5.2.1 租赁机械设备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现有设备,内部调剂余缺。如出现特殊情况须遵守下列规定:
5.2.3外埠项目外租的设备使用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外租设备无租赁资质和安拆资质或只有租赁资质无安拆资质的,使用时须报集团生产监控中心和陆升租赁公司,由陆升租赁公司安排进行安拆、安检和监管。安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商定并签订安拆合同。如需使用外部的安拆队伍,必须按«合同管理手册»经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分包评价,无相应资质和未经审核备案的安拆队伍不准使用。
2外租设备商家同时具有租赁和安拆资质的,安拆资质必须有效并报集团生产监控中心和陆升租赁公司审核备案。安拆活动必须在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严禁违规安拆。
5.2.4陆升租赁公司对集团所有设备的使用负有安全监管的责任,每月定期进行必要的专项安全检查和有效的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和违规操作应通知工地立即或限时整改,被通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积极整改,整改结果报陆升租赁公司和安全监控中心存档和复查。陆升租赁公司对设备监管和专项安检实行有偿服务,每台每月按1000元收取设备专项安检管理服务费,各单位应按时自觉交纳。
5.2.5集团对生产要素实行集中管控,各单位使用设备办理报检和使用登记手续时,须经陆升租赁公司审核备案报集团生产监控中心批准方可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5.2.6 陆升租赁公司应提升资源配置能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合格的施工设备和优质的租赁服务。
5.2.7陆升租赁公司对施工设备采用联营租赁、托管经营、并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按市场经营模式实行租赁经营。
5.2.8集团各施工单位租赁施工设备,应以书面形式向陆升租赁公司提出租赁计划,陆升租赁公司按照计划精心组织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合同契约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3租赁规定
在开工前15日内,租用单位应根据即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以书面形式或OA平台上告知陆升租赁公司,申报机械设备需用计划(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退场时间等)。陆升租赁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租用方明确答复,且陆升租赁公司应提出设备安装可行方案。
5.4合同签订
5.4.1采用集团公司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文本合同附后)。
5.4.2集团内部租赁合同由陆升租赁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对外租赁合同由陆升租赁公司与使用方签订。参见集团公司《2016版试行合同管理手册》9.3项相应内容。
5.4.3集团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契约,保证租赁费用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对不能按时履约久拖不付的单位,集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协调解决。
5.5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及报验
5.5.1设备的安装位置,项目部、分公司须同陆升租赁公司共同确定,设备基础位置确定后禁止随意改变,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拆卸方便。
5.5.2租用方在基础施工完毕、设备安装前,按陆升租赁公司提供的通知单要求,提供完整的基础技术资料,以备验收之用,并建档备案。
5.5.3对于群塔作业及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公司应报集团公司质量技术中心审批制定方案,集团公司质量技术中心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5.5.4设备备案验收程序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件执行。
5.6费用结算
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台班费、安拆费、进出场费等项费用的结算,依据签订的合同执行。
5.7监督管理
5.7.1项目月度考评应对陆升租赁公司的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用OA平台(或分公司月报材料)上报生产监控中心,评价将计入租赁公司年终绩效。项目应按租赁合同条款要求,行使自己的义务和权利,严禁“三违”行为。
6.0.1内部租用双方有纠纷时,应当月书面上报生产监控中心,如仍不能解决,将转由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协调解决。
6.0.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0.1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结算书
7.0.2分公司对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月度考核评价表
租 赁 费 用 结 算 书
起讫日期
租赁金额(小写) (大写)
附结算单: 张
租用单位: 出租单位:陆升租赁公司
人民医院内科(精神科)综合住院楼施工组织设计负 责 人: 审 核:
经 办 人: 编 制:
租 赁 费 用 结 算 单
租用单位 20 年 月 日 NO:
DB52/T 1453.1-2019标准下载租用单位负责人: 租用单位经办人: 审核: 编制
项目对陆升租赁公司月度考核评价表
项目 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