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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中国移动铁塔基站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四章 专项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专项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应当从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家,可聘请外埠专家),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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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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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