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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75号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现场勘察 3.3 设计要素 3.4 功能设计 3.5 安全性设计 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3.7 可靠性设计 3.8 环境适应性设计 3.9 防雷与接地设计 3.10 集成设计 3.11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 3.12 供电设计 3.13 监控中心设计 4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1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4.2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4 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5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6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 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6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施工准备 6.3 工程施工 6.4 系统调试 7 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7.1 一般规定 7.2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 7.3 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 7.4 设备安装检验 7.5 线缆敷设检验 7.6 电源检验 7.7 防雷与接地检验 8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8.3 工程验收 8.4 工程移交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5.2.10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小区周界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和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2 应符合第5.2.5条第2、3款的规定。 3 小区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11 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子巡查系统。 2 在重要部位和区域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 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5.2.12 家庭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5.2.7条第1、3、4款的规定。 2 应安装联网型访客对讲系统,并符合第5.2.7第2款的相关规定。 3 可根据用户需要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家庭报警控制器应与监控中心联网。 5.2.13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5.2.8条第1、2款的规定。 2 各子系统宜联动设置,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等。 3 应符合第5.2.8第第4、5款的规定。 5.2.14 提高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14的规定。 表5.2.14提高型安防系统配置标准
Ⅳ 先进型安防工程设计 5.2.15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5.2.9条的规定。 2 住宅小区周界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16 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2 在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小区主要通道、停车库(场)及电梯轿厢等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 应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并宜与监控中心联网。 5.2.17 家庭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5.2.7条第1、3、4款的规定。 2 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可视对讲主机的内置摄像机宜具有逆光补偿功能或配置环境亮度处理装置,并应符合第5.2.1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3 宜在户门及阳台、外窗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 第5.2.1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4 在户内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 5.2.18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5.2.8要第1、2款的规定。 2 安全管理系统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等,且宜与小区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3 应符合第5.2.8条第4、5款的规定。 5.2.19 先进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19的规定。 表5.2.29 先进型安防系统配置标准
6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基本依据。 6.1.2 本章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 6.1.3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6.2 施工准备 6.2.1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场、施工: 1 施工对象已基本具备进场条件,如作业场地、安全用电等均符合施工要求。 2 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和预留管道、预留孔洞、地槽及预埋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情况符合施工要求。 4 允许同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杆路的情况清楚,符合施工要求。 5 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清楚,并已对各管道标出路由标志。 6 当施工现场有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时,已提前清除。 6.2.2 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施工。 1 设施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 2 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3 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工具等应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4 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正常。 6.3 工程施工 6.3.1 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见表6.3.1),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6.3.1 更改审核单 编号:
6.3.2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6.3.2)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表6.3.2 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7 安全防范工程检查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内容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7.1.2 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7.1.3 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7.1.4 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7.1.5 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7.1.6 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 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 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7.1.7 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测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7.1.8 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7.1.9 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7.1.10 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7.1.11 对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 7.1.12 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7.2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 7.2.1 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表7.2.1的要求。 表7.2.1 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续表7.2.1
续表7.2.1
7.2.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表7.2.2的要求。 表7.2.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续表7.2.2
7.2.3 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表7.2.3的要求。 表7.2.3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DGJ32/TJ 104-2010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续表7.2.3
7.2.4 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表7.2.4的要求。 表7.2.4 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7.2.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测试方法应符合表7.2.5的要求。 表7.2.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