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改薄”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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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改薄”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doc

4.2.2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设备、室外综合管线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报政府审批部门办理审图手续。而且依据审图部门要求进行的对施工图设计的的修改和完善,均不属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部门的意见对施工图设计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JC/T 2323-2015标准下载,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的答疑及工程招标答疑;

(5)设计人对第三方设计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如本工程可能的幕墙深化设计、人防设计、园林景观等图纸)配合发包人审核,并按发包人进度要求,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

4.2.3施工配合阶段

(1)施工配合的时间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2)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3)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由于设计人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做出修改时,设计人应无偿并及时完成相应的设计修改;

(4)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当执行,尽最大努力满足,除重大变更外的变更设计费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中,重大变更情况另行商定;

(5)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要求,参加有关隐蔽工程的验收以及项目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7)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8)在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方提出的设计问题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最迟不应超过48小时;

(9)在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应出席由发包人召集,并提前通知的有关会议。为统筹安排,设计人应在收到会议通知后的1天内予以确认,并提供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及行程安排,所需费用由设计人自理;

(10)在施工过程中相关法规、条例等的调整或由相关检验监督部门提出的需要修改设计图纸的变更,以及在项目质量保修期期间发现的需要完善或修改图纸的变更,均属于本合同的变更范围,设计人应及时无偿的提出修改建议及方案,并出具变更或完善设计,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中。

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第七条 费用

7.1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7.2合同期间除不可抗力外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7.3合同实施期间内不因市场变化因素和政策性规定变动而调整,实行价格固定。

8.1本项目无设计费定金。

  8.2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初步设计评审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施工图完成并经设计审查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发包人结清设计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8.3每次支付时需提供足额发票。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无定金,此条款取消)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考虑是本省设计单位,故此条取消)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同发包人协商支付赔偿金。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项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8设计人在项目实施阶段现场派驻的为发包人提供相关服务的设计代表,应为参与本项目的设计人员。

9.2.9设计人员应向发包人提供全套设计文件电子版及。(只能用于存档,不能用于施工和提供给第三方)

9.2.10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积极配合、解决、完善。除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外,其他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款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2.11设计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设计问题,并应不迟于24小时对相关工程联系事宜签署设计意见或提供相关设计文件。

9.2.12设计人员应能够解决施工中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参加重要的工程会议,及时解决发包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咨询的技术问题,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报批手续。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陆份,设计人贰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悬臂式挡土墙施工方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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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资质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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