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学校西宁分校改扩建项目设计单位招标.doc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截取文档部分内容,供参考
实验学校西宁分校改扩建项目设计单位招标.doc4.1 审查:
设计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呈交符合各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委托方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住宅楼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双方需补充或另签合同。
4.2 确认:
4.2.1 委托方可组织并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认或施工图会审工作;
4.2.2 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设计方原因的设计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如属设计方责任,则不应增加设计费用。
5 其它服务:设计方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或委托进行专用条件第5条明确的行业所规定的设计范围和深度以外的工作,并另行收费;
6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条件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做调整:
6.1.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设计收费政策调整,合同价款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委托、设计双方应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6.1.2 当工程建设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时,应设计方要求,委托、设计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设计费随之调整。
6.2 合同款预付及支付:委托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6.2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预付和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6.3 其他支付:委托方应对按照本合同通用条件第5条的要求和委托支付。
7.1 委托方或设计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设计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按损失的大小减收设计费;
7.3 如由于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7.4 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误期罚款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二;
7.5 委托方违约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7.6 按2.1.2条委托方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委托、设计双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7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方原因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展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8 合同生效后,非设计方原因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8 设计文件交付
设计方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出版份数规定和双方商定的文件交付时间向委托方提供设计文件;
9 现场服务
9.1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
9.2 委托、设计双方应对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的设计方现场服务人月数协商确定;
9.3 委托方另有要求需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9.4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委托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
10 争议与索赔
10.1 争议:委托、设计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用条件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向行业主管部门请求调解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期间,除与仲裁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10.2 索赔:
10.2.1 设计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委托方索赔:
10.2.1.3 委托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委托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0.2.2 委托方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方索赔:
10.2.2.3 设计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委托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设计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11.1 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根据需要吸收设计方人员参加,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11.2 保险(如有时):委托方办理委托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设计方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1.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4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委托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11.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工程建成移交生产,结清设计费后自行失效。
11.7 合同份数:合同正文4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委托、设计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专用条件规定,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工商管理机关和建设银行的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完成。
注:专用条件中有关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即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专用条件中阐明替代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执行。
1.3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设计中应使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的标准规范为: ;
2.1.2 向设计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及其提供时间为: ;
2.1.5 应由委托方负责签订的对外协议和合同为: ;
负责解决在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取费标准中明确由委托方负责筹措解决并支付费用的项目为: ;
2.2.6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作内容: 。
3 设计工期: 30天(投标人可报最短设计工期)。
4 配合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编制设备材料规范书,参加设备材料招投标工作;
5 应委托方要求进行设计方自身设计工作要求以外的调研和收资工作;
6 当非设计方引起的超过工程建成移交生产的计划期限时,继续发生的现场服务;
5.7 现场服务过程中当不属设计方原因造成的超过所定设计方现场服务人月数部分。
6.1 合同价款的调整按: ;对工程建设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的共同理解为: ;
6.2 合同款预付及支付时间与款项金额: ;
合同款的支付方式采用: ;
6.3 其它支付:按专用条件第5条中的各项详细列出: ;
8 设计文件交付
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的项目、时间及份数: ;
9.1 设计方对现场服务的安排: ;
9.2 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的设计方现场服务人月数确定为:
人月;
9.4 委托方对设计方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所提供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为: ;
10.1 争议的解决程序为: ;
11.5 合同有效期: ;
11.6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份,副本份数为: 。
TD/T 1031.7-2011标准下载 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委托方”)与 (以下简称“设计方”)于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委托方拟建设 (工程简称),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设计方以人民币 万元为本工程 阶段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文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新建敦煌至格尔木铁路抛石挤淤施工方案 2.1 本协议书(如已完成);
2.2 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