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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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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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28-2006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pdf

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人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人室内。当引人管穿 过墙或基础进人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 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 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 防护措施。

10.2.15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 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

在套管中,开应考虑沉降的影啊,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 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人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 密封。 10.2.17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人管采 取如下补偿措施: 1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燃气引人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 室外另设阀门。 10.2.20输送湿燃气的引人管,理设深度应在士壤冰冻线以下, 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 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宜小于 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

10.2.25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 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 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 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 口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DB37T 5173-2020 绿色农房建设技术标准.pdf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2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10.2.30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 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0.2.31住宅内暗理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耳不应有机械接头。暗理部分宜 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 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暗理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5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 安全保护措施。 10.2.32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0.2.33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暗理在楼层地板内; 2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人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 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0.2.34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 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 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 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 绝缘层,

10.2.35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 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 取保温措施

10.2.36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趴

表10.2.36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注:1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 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

2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10.2.37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 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管支架、管卡、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 胀和收缩。

10.2.38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 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简的 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 材料密封。

10.2.39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 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 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 物进人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 阻应小于102。 10.2.40 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燃气引人管; 2 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 燃气用具前; 4 测压计前; 5放散管起点。 10.2.41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 10.2.42车 输送干燃气的室内燃气管道可不设置坡度。输送湿燃 气(包括气相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宜小 于0.003。 燃气表前后的湿燃气水平支管应分别坡向立管和燃具。

10.3.1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

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充许的压力降 (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 10.3.2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 检修的地方。 2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 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干45C的地方: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 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 地方; 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3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 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5℃以上。 4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在 户门外。 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当 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 于30c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0cm。 5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 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10.3.3燃气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燃气表前设置 过滤器; 2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 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10.4.1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 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的范围内(P,为燃 的额定压力)。

10.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3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 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

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 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 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 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 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 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 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10.4.5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 台内; 2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 其他类型热水器; 3装有半密闭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 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²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 30mm的间隙; 4房间净高宜大于2.4m; 5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有 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10.4.6 单户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 要求: 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3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壁上时,应采取有效的 防火隔热措施

.4.7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 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 0.4.8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选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 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的规定。

10.5.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

徐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 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管器,井由管理室集中 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 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 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直所需的空 气量。

1用气设备之简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 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

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 道处应设爆破门; 2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 规定。 10.5.6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 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 设置在地下二层; 3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 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炉 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 贴邻; 4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 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 使用。 10.5.7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 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 化的燃具; 2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 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

10.5.8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 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1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 螺母等应耐腐蚀; 2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 3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4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10.6.1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按下列原则 确定: 1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设备铭牌标定的用气量或标 定热负荷,采用经当地燃气热值折算的用气量; 2非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 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 3使用其他燃料的加热设备需要改用燃气时,可根据原燃 料实际消耗量计算确定。 10.6.2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 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 设备。 2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保证加压 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储气罐容积应按生 产量较大者确定; 2)储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镇供气管道的最低压力; 3)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 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 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正回阀; 4)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和储下限位与

加压设备停机和自动切断阀连锁。 3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为中压A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 护装置。 10.6.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烧器选择,应根据加热工 艺要求、用气设备类型、燃气供给压力及附属设施的条件等因 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6.4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烟气余热宜加以利用。 10.6.5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 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2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 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10.6.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 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池 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1002;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 散管。 10.6.7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 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 泄压阀。 2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 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c 3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 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 燃气阀门; 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 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10.6.9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 内。当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1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7.1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 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 气装童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 计算。 10.7.2家用燃具排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灶具和热水器(或采暖炉)应分别采用竖向烟道进行 排气。 2住宅采用自然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 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12-99中A.0.1的规定 选择。 3住宅采用机械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 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12-99中A.0.3的规定 选择。

10.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个总 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5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 于0.3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 6有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防倒 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 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安装在低于0℃房间的金属烟道应做保温。 10.7.6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2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5m,弯头不宜超 过4个(强制排烟式除外); 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 烟窗抽力确定; 3水平烟道应有大于或等于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4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 导向装置; 5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5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注: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10.7.7烟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的各层烟气排出可合用一个烟窗,但应有防止 串烟的措施;多台燃具共用烟窗的烟气进口处,在燃具停用时的 静压值应小于或等于零; 2当用气设备的烟窗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窗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 脊0.6m; 2)当烟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窗可与 屋脊等高; 3)当烟窗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 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窗应高出屋面0.6m 5)当烟窗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应高出沿高层 建筑物45°的阴影线: 3烟窗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4烟窗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人和防倒风的装置。 10.7.8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余压)应符合下列 要求: 1热负荷30kW以下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 应小于3Pa; 2热负荷30kW以上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 拉小于10Pa;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工业炉窑的烟道抽力,不应小于烟气 系统总阻力的1.2倍。 10.7.9排气装置的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竖向烟窗出口应符合 本规范第10.7.7条第2款的规定。 2建筑物壁装的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口距上部窗口和下部 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建筑物壁装的平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口距门窗洞 口和地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口在窗的下部和门的侧部时,距相邻卧室的窗

10.7.9排气装置的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竖向烟窗出口应符合 本规范第10.7.7条第2款的规定。 2建筑物壁装的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口距上部窗口和下部 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建筑物壁装的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口距门窗洞 口和地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口在窗的下部和门的侧部时,距相邻卧室的窗 和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小 于0.3m。 2)排气口在相邻卧室的窗的上部时,距窗的距离不得

小于0.3m。 3)排气口在机械(强制)进风口的上部,且水平距离 小于3.0m时,距机械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得小 于0.9m。 0.7.10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 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确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 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确定。

10. 8. 1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 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 设在燃具上方。 2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 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 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3057的规定确定。 4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10.8.37 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箱:

4重要的公共建筑; 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4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人口管、干管或 总管上; 2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4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团、现场人工开启型,当 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10.8.5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 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 设施; 2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3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 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28的规定。 10.8.6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应用设备和建筑物电线、包括地线之间的电气连接 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2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的设计,在电源 中断情况下或电源重新恢复时,不应使燃气应用设备出现不安全 工作状况。 3自动操作的主燃气控制阀、自动点火器、室温恒温器、 极限控制器或其他电气装置(这些都是和燃气应用设备一起使用 的)使用的电路应符合随设备供给的接线图的规定。 4使用电气控制器的所有燃气应用设备,应当让控制器连 接到永久带电的电路上,不得使用照明开关控制的电路。

附录A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

表A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B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

注:1所有室外区域不应整体划分某级危险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以释放源和释放半径划分爆炸危 险区域。本表中所列室外区域的危险区域等级均指释放半径内的爆炸危险 区域等级,未被划人的区域则均为非危险区。 2当本表中所列21区和非危险区被划人2区的释放源释放半径内时,则此区 应划为2区。

注:1所有室外区域不应整体划分某级危险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以释放源和释放半径划分爆炸危 险区域。本表中所列室外区域的危险区域等级均指释放半径内的爆炸危险 区域等级,未被划人的区域则均为非危险区。 2当本表中所列21区和非危险区被划人2区的释放源释放半径内时,则此区 应划为2区。

附录C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瑞流状态:Re>3500

^ = 0. 11 +680.25 Re AP 0.25 = 6. 9 × 106 d Q 3

入= 0. 102236(+5158岁) AP = 6. 4 × 106 ( 1

式中 Re 一雷诺数:

C.0.2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

根据燃气管道不同材质,其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 各式计算: 1钢管:

中L一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km)。 0.3高压燃气管道的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宜按现行的国

调压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调压室建筑物外壁4.5m内,屋 (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2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DB11/T 634-2018 建筑物电子系统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人的区域; 2)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 10%的区域;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 锅炉房等; 4)站内露天设置的地上管道区域。但设阀门处应按具 体情况确定。

附录E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

E.0.1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 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站内灌瓶间的气瓶灌装嘴、铁路槽车和汽车 槽车装卸口的释放源属第一级释放源,其余爆炸危险场所的释放 源属第二级释放源。 2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各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 宜根据释放源级别和通风等条件划分。 1)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等级。存在第一级释放 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 划为2区。 2)根据通风等条件调整区域等级。当通风条件良好时, 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宜提高 爆炸危险区域等级。有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宜 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宜 符合第E.0.2条~第E.0.6条典型示例的规定。 注:爆炸危险性建筑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可燃气体很快稀释到爆 炸下限的20%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E.0.2通风良好的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实瓶库、压缩机室、烃 泵房、气化间、混气间等生产性建筑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 划分见图E.0.2,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面以上高度7.5m和 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距离为7.5m的范围划为2区; 2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无释放源建筑级释源2区图E.0.5与具有第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物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的最高浓度不超过其爆炸下限10%的区域;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或炽热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气体着火温度的设备附近区域。如锅炉房、热水炉间等;4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以外露天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管道,但其阀门处视具体情况确定。176

附录F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GB/T 12234-2019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螺柱连接阀盖的钢制闸阀表F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统—书号:1511214399 60.00元 061106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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