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4-2002(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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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2002(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天津市某快速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方案,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 尺 寸 偏 差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 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 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注: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9.1 一 般 规 定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9.1.2 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装配式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相应规定执行。

9.2 预 制 构 件

9.2.1 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9.2.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3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4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5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2.5 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工作班生产的同类型构件,抽查5%且不少于3件。

表9.2.5 预制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1.L为构件长度(mm);2.检查中心线、螺栓和孔道位置时,应由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3.对形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构件,其尺寸偏差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9.3 结构性能检验

9.3.1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数量: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 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C 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注:1 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进场检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 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查;

3)混凝土按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2“ 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9.3.2 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的承载力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γou—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荷载实测值与荷载设计值(均包括构件自重)的比值;

γ0 — 结构重要性系数,按设计要求确定,当无专门要求时取1.0;

[γu]—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按表9.3.2取用。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η— 构件承载力检验修正系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按实配钢筋的承载力计算确定。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设计值是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内力设计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

表9.3.2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注:热轧钢筋系数指HPB235级、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

9.3.3 预制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式中 a0s — 在荷载标准值下的构件挠度实测值;

[as]— 挠度检验允许值;

[af]— 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Mk — 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Mq — 按荷载准永久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θ — 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对挠度增大的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检验的荷载标准值是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组合效应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

注: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混凝土受弯构件,当进行短期静力加荷试验时,acs值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静力荷载标准组合相应的刚度值确定。

9.3.4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σpc + γftk

σck

式中 γ0cr —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与荷载标准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γcr]—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允许值;

σpc — 由预加力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γ — 混凝土构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ftk — 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σck — 由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9.3.5 预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ω0s.max ≤ [ωmax] (9.3.5)

式中 ω0s.max — 在荷载标准值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实测值(mm);

现浇地牛技术交底 [ωmax]—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按表9.3.5取用。

表9.3.5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9.3.6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9.3.2 9.3.5 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应通过验收。

2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2 条和第9.3.4 条规定的允许值减0.05, 对挠度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3 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3 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本规范第9.3.2 9.3.5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9.4 装配式结构施工

9.4.1 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主厂房土建工程垂直运输专项施工方案检验方法:检查构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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