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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排烟技术答疑.docx云南省有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1 《标准》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
答:《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其中有关设计阶段技术内容的实施由暖通专业主导,建筑、电气等专业协同教学楼、图书行政楼、学生公寓、、后勤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各专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楼梯间、前室、房间、走道等的防排烟措施为自然方式时,自然通风及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由暖通专业提出条件、建筑专业负责落实;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暖通提条件,电气专业负责落实;房间、楼梯间顶部需要设置固定窗、可熔性光带(窗)的,由建筑专业负责落实。
2 《标准》1.0.2条,“特殊用途或者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具体是指哪些?
答:《标准》1.0.2 条条文说明是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专业标准执行,并参照执行本标准通用条文。汽车库、人防工程、地铁工程等应执行各自的标准,但标准很难列举全,因此给出了原则。可以理解为,当专项规范、标准有特别规定时,应执行专项规范、标准。
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按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要求按《标准》执行。
3 《标准》中多处提到“建筑高度”这个概念,各处含义是否不同?
例如,3.3.1条中的“每段高度”可理解为系统服务高度,即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所服务楼层的建筑高度。
4 《标准》3.1.3条,住宅建筑与商业等公共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防烟系统能否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
答: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满足《建规》第5.4.10条的设置要求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防烟系统可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
5 《标准》3.1.3条,当裙房部分建筑高度大于10m、楼层超过五层时,执行《标准》本条第3款是否可能违反该《标准》的第3.2.1条的强制性规定?
6 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是否与3.1.5条第2款的规定冲突?
答:此情形属于前室可以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楼梯间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的情形,适用《标准》3.1.3条。前室采用自然通风的条件适用《标准》3.2.2条。
《标准》3.1.5条适用于楼梯间和前室都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情形,对此情形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何设置作出规定。可见问题中的情形不适用3.1.5条,与 3.1.5.2款自然也谈不上有冲突。
7 《标准》3.1.6条,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防火门吗?
答:室外是最基本最可靠的消防安全区域,从方便应急疏散的角度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最好是开敞的门洞。现实中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设置的外门可谓五花八门,防盗、防鼠、防尘……均无不可,但通常无火可防,所以按照《建规》的相关规定,都不需要设置为防火门——唯一的例外是当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建规》3.4.1/5.2.2条规定时,才需要采取设置防火门、窗、防火卷帘、水幕等加强或称补救措施。
8 《标准》3.1.6条,如何理解“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
答: “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可理解为楼梯井道共用,但已按《建规》6.4.4条要求进行了防火分隔,功能不共用,且各梯段能分别直接出室外即为“不共用”,如下图所示:
图示1:
存在功能共用部分,上、下梯段不能分别直接出室外,不能采用。
图示2:
功能不共用(右)和井道不共用(左),均可以采用。
图示3:
共井的情况左错、右对。因为左图地下烟气可能蔓延至地上楼梯,右图地下烟气不会蔓延至地上楼梯。
9 《标准》3.1.9条,避难走道及其前室是否可以共用加压送风系统?系统风量如何计算?加压送风口如何设置?
答: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可以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系统风量按照《标准》第3.4.3条计算确定,前室机械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标准》第3.3.6条规定。
10 《标准》3.2.1条是否仅适用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答:《标准》3.2.1条不仅适用于地上,理论上也应当有条件地适用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地下室楼梯间本来就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因此不在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内。于是问题转了一个圈,又回到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判定条件上来了。
那么,楼梯间怎么才算是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呢?其他的场所例如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间)都有明确的标准(3.2.2、3.2.3条),唯独与之并列的 3.2.1条不被认可为楼梯间的自然通风条件,这就有些费解了?
问题的症结恐怕是在于楼梯间在空间上的特殊性——连通了多个楼层,不必层层开窗也能自然通风。原《高规》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楼梯间规定的开窗条件是:“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其条文说明解释,“楼梯间也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开窗面积能在五层内任意调整,如:当某高层建筑下部有三层裙房时,其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可以保证四、五层内有可开启外窗面积2m2时,其一至三层内可无外窗。这样可满足裙房且裙房高度不太高的建筑的要求。从防火角度分析也是合理的。” 原《建规》也沿用了上述规定(9.2.2.2),其条文说明说的同样明白:“2 1)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因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和热气流向上浮升,顶层或上两层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除顶层外的各层之间可以灵活设置,例如,在一座5层的建筑中,1至3层可不开窗或间隔开窗”。
综上,无论从建筑通风的原理来看,还是从规定内容的延续性来讲,或是考虑标准自身层次结构逻辑上的完整性,《标准》3.2.1条规定的应当就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所应具备的自然通风条件——这个条件或者说规则是公平的,当然不应该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简称地下室楼梯间)排除在外。
11 《标准》3.3.4条,当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时,可否与地上部分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当地下部分仅为非机动车库时可行。
12 《标准》3.3.5/4.5.4条,不同防火分区室外进风口、排烟口、补风口的位置是否也要满足距离要求?
答:进风口与排烟口之间需要,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口与补风口之间可不需要。
《建规》、《标准》都是以单点火灾为前提,即一幢建筑的防火设计只考虑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但室内人员的应急疏散是整体性的,也就是说火灾发生时所有防火分区都将自发地进入疏散状况。不仅要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前室的全部加压送风机,位于其他防火分区的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也是有可能需要投入运行的。因此,一般来说,不同防火分区的进风口与排烟口也需要保持足够的距离。
排烟系统则只开启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并联动补风系统,并且“补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 (4.5.1条条文说明),在对于送入空气的品质要求上,与保证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形成“室内安全区域”的加压送风需要是有所区别的。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口与补风口之间的距离可无需作严格要求。
当然,无论如何,下进上排、进排分离都是基本的专业常识,设计时进(补)风口应尽可能远离排烟口。
13 《标准》 3.3.5条GB/T 40009-2021 废轮胎、废橡胶热裂解技术规范.pdf,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是什么?当进风口与排烟口非标布置时间距如何控制?
答: 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应根据工程实际而定,一般来说,首先是做到建筑立面位置上的异面布置、下进上排,其次是控制进风口与排烟口的间距,再次是屋顶布置时,将进风口布置在当地年最多风向的相对上风侧。
1)处于同一建筑面上:排烟口可布置在AB连线之上的区域内;
话又说回来,《标准》3.3.5条还有规定:“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换句话说,进风口与排烟口如果满足了不设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的规定,即无所谓距离/高差的要求。这里之所以还要提出上面第 2)、3)两条建议,一是基于专业常识,二是基于保守不利的原则,防止某些打“擦边球”的错误做法——例如,在转角处贴邻布置进风口与排烟口。有了这些基本的概念,设计时自可以结合实际,参考本文意见合理处置。
14 《标准》 3.3.6条,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在首层是否可以不设加压送风口?
答:非但可以,而且应该如此。当首层前室(含扩大前室,下同)满足《标准》3.2.2条规定要求时,应作为独立的防烟分区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首层前室如果与上部楼层的前室同系统加压送风防烟,发生火灾时开启首层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按《标准》3.4.5~3.4.8条计算出来正压送风量不足是必然的(条文说明:“对于楼梯间来说,其开启门是指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对于前室,是指走廊或房间通向前室的门”,没有将外门包括在内)。即便叠床架屋地专门为首层前室增设了加压送风设施,由于前室外门疏散时常开,这些送风也将大部分无效地涌出外门,非但不能形成预期的对走道或房间的正压或门洞风速,反而将对其他楼层前室空气正压或门洞风速的形成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首层前室不应当与上部楼层前室同系统加压送风防烟,当然也就不需要设加压送风口了。
那么,首层前室如何防烟呢?综上所述总后住宅工程冬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首层前室满足《标准》3.2.2条所规定的前室自然通风条件时,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烟分区单独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才是安全适用且经济合理的选择。
反过来说,当首层前室不满足《标准》3.2.2条所规定的前室自然通风条件时,是否又得回到正压送风的套路上去呢?简单的、生搬硬套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但是,具体分析一下就不难看出,因条件有类似之处(只服务一个楼层)且外门疏散时常开,如果参照《标准》3.1.6条,利用外门作为自然通风设施,即实事求是地将外门也视为开口,则首层前室大都是可以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